产业与金融的结合、银行的托管与银企关系的重构_银行论文

产业与金融的结合、银行的托管与银企关系的重构_银行论文

产融结合、主办银行与重塑银企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八十年代中后期,经济改革中提出了银企关系问题,产融紧密结合的理论主张占压倒性优势。理论探讨中讲了银企紧密结合的种种好处,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实施的积极作用,实践中也提出了银行与企业紧密结合的种种形式。由于具有许多十分诱人的局部利益或短期利益,故一经出现便风行全国,人们仿佛发现了新大陆,以至于在全国很有影响的改革方案、思路和设想中,都有产融紧密结合的重大主张。其结果引起了前几年经济金融生活中的混乱局面,严重地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最后又不得不回头进行清理和整顿,“新生事物”成了下一步改革的对象。

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随着各个领域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和全面推开,我国渐进式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深层次实质性阶段,但是有关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原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却步履维艰,成为全局改革的难点和制约整体改革的瓶颈。围绕这个问题,关于银企债务危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讨论,又一次使银企关系问题成为引人注目的热门话题。

关于银企关系问题的历史和现实令人深思。为什么失误、混乱、曲折会一再重复出现呢?为什么会多次重复犯相同或相近的错误,重复走许多弯路呢?纵观两次讨论,银企关系问题是作为其他局部改革或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来的,这种较为严峻的背景很容易使这一讨论在某种紧迫性压力下被引入歧途,简单机械地强调干起来再说,缺乏总体战略考虑。殊不知银企关系是涉及一国基本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的重大问题,从而是各国经济和金融监管部门和最高立法当局选择的基本问题。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采取何种模式,许多国家已经摸索、研究、实践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了,许多做法和模式早已有之,有大量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资借鉴参考。由此,必须回顾历史,自觉吸取各国的成功经验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银企关系实践。

二、各国不同模式的银企关系比较

银企关系是一个影响一国基本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重大问题,既涉及一国基本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又涉及垄断与竞争、经济稳定、金融资本的形成、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结合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操纵等重大问题。各国经济金融监管当局在考虑和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时,一般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与国家基本产业结构、产业规模与政策的协调程度;(2)对经济金融的垄断程度和对竞争的削弱程度;(3)对经济和金融稳定性的影响;(4)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程度;(5)对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的影响,进而言之,即金融的垄断性影响。相当多的国家在银企关系的问题上都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规定。但是,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不能详细规定或勾画出与此问题有关的一切细节,只能原则上确定银行与企业的基础或基本结构、基本条件和规则,它所关注的是定义和界限以及怎样做就构成对它的破坏或侵犯。所以,在各国的公司法或金融法规中,一般只规定允许或禁止银行同企业的持股关系和直接的人事结合关系。

研究银企关系的不同模式问题,只能在相对的和动态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所谓“相对的”,即主要依据各国有关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和直接的外在形式上的格局,迂回的和实质上的关系有时很难分辩;所谓“动态的”,是指尽管这种模式或格局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调整。由于社会、历史、经济、政治、法律及文化的发展状况、环境和特点等的不同,各国银企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关系模式也有很大差异。

(一)法律严格禁止的美国模式

美国法律特别是本世纪30年代世界性大危机之后的许多法规,严格禁止银行直接持有企业的股票和债券;严格地将银行业务同证券发行交易业务分离开来;禁止银行同企业的直接人事结合;严禁银行对企业开展信用担保业务。银行持有其他金融企业的股票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批准。

(二)原则上不加限制的德国模式

1945年以前的德意志帝国和二战以后的联邦德国,其金融结构是一种综合化或万能化的模式。在这种总的格局之下,商业银行基本上可以从事几乎一切金融业务,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持有企业股权和直接人事结合渗透等。德国对银行参与一个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限制。德国银行同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工业化的早期。由于德国资本原始积累远不充分,时间短促,企业缺乏充实的个人投资资本,不得不主要依赖商业银行的资金。商业银行不仅为企业提供资本,也为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归还旧债或扩大规模。二战期间,德国商业银行曾经被迫购买企业的大量股票以抵偿银行的贷款,此即所谓“债权股权化”,使银行同企业的关系更为密切。

(三)有限允许的日本模式

有不少国家既不象美国那样严格禁止,也不象德国那样原则上不加限制,而是有限制地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这是介于上述两种类型的一种中间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禁止私人垄断法》规定:一家银行对一个企业的持股率不得超过10%,以防止银行对企业的支配。但是,由于战后日本企业的股权比较分散,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并不妨碍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大银行还可以改头换面,由本企业集团的其他金融机构出面持股,使对某一企业的持股率远远超过10%,以达到牢牢支配企业的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持股率越来越高,成为企业的主要股东。据统计,1951年3月日本全国金融机构对大企业的持股率只有12.6%,到1971年3月上升到30.9%。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企业垄断资本也渗入银行,形成银行和大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关系。

(四)法律并未禁止而实际上很少的英国模式

在英国,除了对于信贷机构的股权持有之外,对于银行取得企业的股权法律并无明确限制,但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的事却相当之少,此即所谓法律并未禁止而实际上却很少的模式。据1976年底英国威尔逊委员会的调查统计,英国银行直接拥有英国公司企业投票权的0.7%,各单位信托基金也仅拥有1.7%。在英国很少有一家公司企业的股权的25%是被一家或几家银行持有。在全国公司总数的51%的企业,银行拥有直接投票的7.5%,而股票保管则为49.5%。

银企关系问题的核心是银企相互依赖的程度,二者互相依赖是必然的和可取的,问题在于必须有适宜的依赖程度。再进一步说,这一问题实际是金融与经济的依赖程度、适应程度问题,是经济、金融与政治的结合程度问题。以美国、英国与德国、日本相比,它们之间显示出相当大的差异。美国和英国的银企关系远没有德国和日本密切,这是由于前者与后者不同的历史和国情的缘故。英、美两国资本主义发展和资本原始积累都较充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小;而德、日两国则正相反,故而采取了与前二者完全不同的模式。就某种意义而言,德日模式的经济稳定程度、政府通过银行体系控制干预经济的程度比英美模式高得多。从积极的方面说,德日模式的经济稳定性相对较大,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与金融二者的结合和协调程度高;从消极的方面说,德日模式包含着经济上高度垄断和政治上的法西斯统治、对外侵略扩张以及银企合谋形成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阻抗等危险倾向。这种危险倾向在特定条件下就由可能性变为现实。

相比之下,在美国模式及某种程度上的英国模式中,银行和企业相对松弛的关系使二者的稳定性受到较大影响,二者的适应程度几乎完全取决于发育更加充分的整个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彼此的磨擦、不适应和矛盾以及企业风险均较德国、日本严重。与这种较大的风险相适应,美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和金融监督管理手段也最发达。美英模式明显的优势是对经济金融高度垄断程度的抑制,对竞争性的提倡和保护,以及对金融垄断资本政治统治和侵略扩张倾向的一定程度的抑制。总之,较高的经济与社会总体效益是这一模式明显的优势。笔者认为,在评价或考虑银企关系的某种模式或联系形式时,必须以高瞻远瞩的战略性眼光和科学冷静的严谨态度慎重处理。尤其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而且主要考虑长远利益;必须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结合起来,而且主要考虑全局性利益;必须同一国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相联系,正负效应同时考虑,权衡利弊,切不可近视和短见,切不可急功近利,挂一漏万。特别要注意不能离开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环境来抽象地讨论和评价这一问题以及硬性“引进”或简单地加以模仿。

三、重建银企关系内部化思路和深层剖析

银企债务危机是引致新一轮银企关系讨论的导火线。银企债务危机,一方面表现为国有企业存在着不良债务,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国有专业银行存在着不良债权,使银行与企业纠缠在一起,现代企业制度和商业银行改革难以深入下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诸多对策和方案,其中债权股权化就是对策之一。然而,债权股权化不但没有解决银企债务危机,反而留下了一个清理的对象。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其附带品,所谓银企关系内部化的产融结合主张又成为重建银企关系的选择模式。既然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为法律所不允许,变通的办法总是有的,循着银企关系内部化这一思路,一些人提出了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主张。争鸣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换一个角度,从反面来看这种思路,也许是有益的。

(一)银企债务危机的原因

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实质,才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计划经济体制为银企债务危机埋下了祸根。(1)缺乏产权约束,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不到位,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权利与责任不一致,收益与风险不匹配,制约机构严重失灵。经济活动主体,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驱使下,往往极力追求权利和收益,而不顾责任和风险,成为单纯的利益偏好者。在国有企业中,经营者也是事实上的所有者,其利益突出体现在规模上,不仅权利和收益随规模扩大而膨胀,而且规模越大,矛盾越不易暴露,也就有了更大的缓冲余地。这种强烈的外延扩张动机,使企业在尽可能大的空间范围内从外延上不断地高速扩张其总量或规模,而置效益和实际可能于不顾,从而严重背离利润最大化目标。(2)传统上银行作为政府的附庸,一方面政府授权银行全面监督企业,银行和企业之间平等关系被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所代替;另一方面银行对企业实行资金供给制,企业需要多少银行就贷多少,形成企业对银行的高度依赖,企业吃银行的大锅饭。这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督供给和依赖共生的银企关系模式。这种传统的产融结合使银行和企业双方均丧失了独立性。

其次,改革和改革的方式最终导致银企债务危机爆发。(1)银企间具有天然关系,银行是资金的供给者,企业是资金的需要者,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两者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是平等、合作、互利的市场关系。随着改革的进行,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被削弱并直至取消,而简政放权又使企业自主权扩大,旧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新的制度又尚未建立,企业的约束进一步软化。对银行来讲,一方面随着收入分配向居民倾斜的改变而面临负债刚性约束,另一方面是对企业资金的硬性供给,最终必然导致矛盾激化,使债务危机表面化、现实化。(2)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是采取了渐进式改革方式,先农村后城市,先外围后中心,先轻后重,先易后难。这种渐进式改革方式具有许多优点,但其重大缺陷在于往往把应该解决的矛盾滞后,连同改革进行中产生的新矛盾积累在一起,形成下一步改革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改革陷于僵持状态。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和专业银行改革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调整大,所以滞后于整体改革,从而造成一方面国有企业亏损积累,另一方面财政改革先行使财政甩掉了国有企业这一负担,企业由“向财政伸手要钱,向银行张嘴借钱”变为“只能向银行借钱”,使企业亏损全部转嫁到银行,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务,从而加剧了银企债务危机。

(二)债权股权化不能解决银企债务危机

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关系包含着稳定性和风险,当经济危机使整个经济金融形势恶化以后,或者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资金运营不灵,面临倒闭风险时,银行为了从总体上减少损失,对企业采取紧急抢救行动,常常被迫将贷款的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债权股权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银行和企业关系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实行全能型综合化银行业务制度的德国在30年代大危机中曾广泛使用过,因而与银企关系的德国模式相联系。在80年代发展中国家国际债务危机中,作为处理问题的一种迫不得已的变通方式,也采取了有限的债权股份化措施,而不同该国的银企关系模式相联系。这种形式有点特殊,债权股权化在防止经济不稳定,延缓信用危机、金融危机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的发挥必须具备一些前提:一是企业运行机制是健全的,信用风险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部因素和宏观环境造成的,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好转,企业能够起死回生,以收益抵补以前亏损,偿还银行贷款;二是债权股权化后银行就可能持有企业股权,这点必须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冲突。

具体到我国,撇开法律限制不谈,在包括当前在内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具备债权股权化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企业低效益问题始终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国有企业制度很不完善,那么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建立起来之前,企业依然无力偿还以前的不良债务,而且可能使不良债务有进一步膨胀的趋势。对待这样一个长期问题,作为权宜之计的债权股权化无能为力。因此,如果把关注的重心放在债权股权化上无助于解决银企债务危机存量,反而可能继续产生大量的不良债权债务。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债权股权化方案是行不通的,通过前面关于银企债务危机原因的分析,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解决银企债务危机问题,包括化解存量和减少增量,只有在阻止了不良债务进一步扩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历史存量。因此,在当前的改革中应以国有企业改革和原国有专业银行改革为突破口和重点,明晰产权,划清债权,从根本上杜绝不良债权债务的发生,并以之带动存量的解决。

(三)债权股权化与银企关系

债权股权化主张强调通过产融紧密结合来解决银企债务危机,实质上只是拖延问题的解决。从银企债权危机原因分析不难看出,传统体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紧密结合是形成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再通过另一种方式实现银企结合,来延缓、隐瞒银企危机,问题会越来越大,程度会越来越深,使改革的短期目标严重偏离最终目标,只能使改革陷入一种停滞不前的振荡状态。

银企关系始终是我国需要解决的战略问题,银企债务危机提出了银企关系重建的问题,不能因此把解决银企债务危机和重建银企关系这样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搅在一起。重建我国银企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从计划体制下企业依赖银行、银行全面供给资金向市场取向的银企关系的转变。市场经济中银行和企业都是独立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两者应该是平等、合作、互利的关系。企业要有借有还,以信誉为立足之本;银行要按现代市场经济原则运作,本着服务的精神,切实解决企业需要的资金问题。只有这样,银企关系才能长期、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银企关系模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银企关系模式有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不能说好就好,这要结合具体国情具体分析。以直接股权控制和人事结合为例,美国严厉禁止,德国则传统上不加限制,英国虽不限制但由于经济本身不需要而实际上很少。就政府态度而言,美国自觉地加以抑制,德国是自觉地加以利用和堆进,英国则顺其自然。它们谁也没有模仿、照抄、照搬谁,而是依据本国的特殊需要这一基本点。再从综合的角度来看,银企关系中股权结合成为关键,股权结合与否决定了银企关系密切程度,从允许到禁止,从直接结合到间接迂回结合,其间还有各种中间形式,因此就有了许多可供选择的方式。认识到重建我国银企关系的双重任务,在处理银企关系问题上要全面考虑这两个方面,不能只顾其一而不及其他,不应有任何偏颇。

四、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实行主办银行制的不利因素

一般认为,主办银行制可以使银行发挥外部人作用以约束企业内部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所有权主体不到位的问题,从而通过产融结合推动制度创新。也有人认为主办银行制能够建立新型的荣辱与共、唇齿相依的银企关系,促进银企的良好经营和健康发展。主办银行制的优越性不容否认,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根本进程还未完成,在过渡时期实行主办银行制,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和现实条件,明显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和负面效应,阻碍主办银行制优势的正常发挥。

首先,主办银行制作为一种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企债务危机,只能通过银企内部结合暂时“储蓄”矛盾,推迟现期改革进程,加大未来改革的难度。国有企业亏损以及银行自身的问题,在银行与企业相互独立尚未形成主办银行制主张的那种紧密关系时,既表现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又表现为企业的不良债务,矛盾公开化和表面化,形成银企债务危机。实行主办银行制,银企内部结合只是使问题隐蔽化与潜在化,直接或间接地使矛盾发生了转移,只要老百姓的储蓄对银行负债的刚性约束还存在并且应该存在,风险就不可能减少或消失。从眼下看,主办银行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银企关系,矛盾的潜在化与内部化淡化了国有企业和银行进行改革的紧迫性,缓和现在改革的压力,但同时也为下一步改革增加了难度。

其次,主办银行制不能从根本上塑造真正独立自主的企业和银行,从方法上讲是修修补补,而不想动大手术,从实质上看是旧体制的惯性运动,而不是根本性变革。现阶段造成我国银企间种种困难问题的根源在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授权银行监督企业、无条件供给企业资金和企业对银行的主动依赖这一病态的、比国外股权结合还要紧密的银企关系;这一关系又呈现出企业资本金率极低和对银行负债率极高这一病态特征。企业高负债造成银企事实上捆在一起,形成两个不健全主体的互相依赖和共生联体。问题的关键在于银企联体背后的银企缺陷,如果不健全的银企是优缺互补的话,可能会形成某种创新;而事实上银行和企业是患同样的病症,再进一步结合在一起,只会相互传染、扩散与渗透。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就是要使银行和企业都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而体制的惯性总是顽固地起作用,这就不难看出银企紧密结合的主张为什么大有市场,一再抬头并占上风了;也说明了旧体制有顽强的再生能力,惯性有可能使改革复归,又回到旧体制的老路上去,尽管其表现形式是新的。

再次,主办银行制目前只在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试点,从有关立法来看不太可能全面铺开。经济改革的重要成就之一是新生了一批非国有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繁荣和巩固了市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支生力军。当前为确保和巩固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银行信贷资金已向国有企业作了相当大的倾斜。实行主办银行制后银企更加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更加依赖银行,银行对关系企业必将更加倾斜。这样做的结果,一是妨碍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造成国有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而且造成国有银行和其它银行的不公平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有可能重复今日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困境,这是十分令人忧虑的,也是危险的;二是在国有企业机制和效益问题还未根本解决时,会降低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限制经济发展势头和效率提高;三是严重受压抑的非国有经济不得不再进一步走向自我融资,面临资金短缺“瓶颈”,不利于其发展壮大,扼制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培育,从而与市场取向的改革目标相背离。实际上,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应更大程度地发挥我国各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使之具有完成其使命的资金实力,并逐步形成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和配套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这才是行之有效的正确选择。

最后,银企紧密结合产生的对货币政策的阻抗,无疑增加了中央银行调控经济的难度。现阶段我国中央银行还不很健全,货币政策工具和效果还十分有限。实行主办银行制,银企内部结合形成银企特殊的紧密关系,共同利益可能使银企联合对付中央银行调节经济的行动,形成对货币政策的强大阻抗,从而干扰或削弱货币政策的效能,这在宏观经济紧缩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另外,有选择的主办银行制,还造成宏观调控措施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不对称效果,在当前国有企业存在巨大超额需求时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国有企业可能受不到或受到很小的紧缩压力,而将这一压力全部或大部分转移到非国有企业,形成“该冷的不冷,该热的不热”,使实际效果大大偏离货币政策初衷,这一点切不可忽视。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主办银行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存在着许多弊端和局限性,因此不宜在近期广泛实行这一制度。我国主办银行制很类似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国外学者在对日美企业比较时发现日本企业效率比美国高,并认为应归因于主银行体制下日本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银行外部人的作用。事实上这一点还有待证实,因为日本银行制度中,低利率对企业的优惠补贴和体系配套实力强大的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也不可小视。主办银行制的实施也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条件,不能看别国行得通,我们也会很有效。离开各国不同的环境和条件,机械地模仿或套用将是有害的。关系主银行制的讨论还没有定论,依然需要更为深入的研究,作为决策者似应慎重处理。

我国理论界和舆论界,习惯于将对某一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不同观点,简单地称之为“赞成派”、“反对派”,“肯定论”、“否定论”,云云。岂不知,问题远非那样简单,“赞成”、“肯定”,是在什么意义上“赞成”、“肯定”?适用条件是什么?“反对”、“否定”,是在什么意义上“反对”、“否定”?前提条件是什么?例如,各国银企关系中的不同模式与不同联系形式,如果脱离各国具体的民族社会历史,经济金融与社会环境,就很难判断其优劣利弊。主办银行制在日本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其特定产业结构、金融体制、银企政府关系结构、产权关系明晰度和法制健全等环境下,应当讲是较为成功和有效的,但也不是没有问题,而且这种成功和有效,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脱离这些特定条件和背景而将这一制度搬过来也同样有效。试想,近二十年的改革,围绕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我们出台了多少举措?有几个是根本有效的?原因何在?难道还不值得人们深思吗?难道当初那么多的“赞成”与“肯定”,改革实践和事实都证明“赞成”、“肯定”得对吗?难道当初的某些“反对”与“否定”意见,实践证明都是错的吗?这些都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标签:;  ;  ;  ;  ;  ;  ;  ;  ;  ;  

产业与金融的结合、银行的托管与银企关系的重构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