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法律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实证研究所关注与面对的是制度的实在方面,具有鲜明的经验指向,坚持客观的研究立场,且追求普遍性[1]。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相对应,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其关注如何按照一定程序规范与经验法则对有关信息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2]。实证研究追求的是要从真实发生甚或虚构的事中发现可靠可信但很容易忘记的更为一般化的道理,功能性和因果性地理解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而有助于人们审慎但有效地改造世界。①由于实证研究是经验研究、归纳研究,是总结实践的研究,其更强调科学的检验逻辑、科学的研究程序[3]。相应地,法律实证研究便是借助实证研究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4]。
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的发展如火如荼,在我国亦崭露头角。法律实证研究的生长态势敦促法学界开始思索一个问题:对于法律实证研究的热衷,究竟是一场风尚的追逐,还是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学方法论认真思考之后的选择?前一种情况可能导致被动盲目甚至大量智力资源的低效配置,而后一种情况则是主动的深思熟虑后的明智之选。因此,认清在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学研究谱系中的精准坐标已迫在眉睫。本文尝试充分发掘法律实证研究的“比较优势”,在全面考察国内外法律实证研究演进路线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法学研究中如何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以及具体路径,以期实现法律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良好互动与砥砺。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境遇
尽管学界对于法律实证研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多有争议,很多学者认为有必要界清法律实证研究边界。②纵观法学学者对实证研究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几乎所有的法学文章都或多或少包含一些实证元素,也有学者认为只要研究中有对基于真实世界经验数据的运用,则该研究就属于实证研究。③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文中有一定的实证元素并不代表这篇文章就是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④是否可归于实证研究有待于系统科学的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律实证研究在文章中由深至浅的介入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不同风格的三类来廓清法律实证研究的边界:第一类,是最纯粹的法律实证研究,从调查到收集数据,再到数据分析处理和结果的报告;第二类,法律实证研究介入程度略少一些,主要是较为深入系统地运用了数据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第三类,法律实证研究介入程度最浅,仅是引用一些经验数据而已。⑤
事实上,学界不仅对法律实证研究的范畴概念尚有争议,对于其研究与适用空间亦有不同看法。⑥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实证研究中心主任Theodore Eisenberg教授将法律实证研究界分出三个分支⑦:其一,诉讼参与人通过使用科学的实证分析以期实现胜诉;⑧其二,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社会科学方面的实证研究的运用;⑨其三,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刻画法律体系的运作。⑩总体而言,法律实证研究在评价法律体系运作方面的能力在学界有一定共识,而法律实证研究在司法过程中和在具体个案中的施展空间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有所区别,(11)且学界多有争议。
近些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在西方国家和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地位都在提升,不过在发展节奏与成长空间方面有所不同。法律实证研究在西方可谓如火如荼,(12)无论从美国高端的期刊建设还是顶尖学者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包括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来看,法律实证研究都呈方兴未艾之势,(13)法律实证研究的触角已经伸到了各个领域。(14)不仅如此,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呼唤着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15)事实上,早在1897年霍尔姆斯大法官就已经提出了法律实证研究的思想,(16)有学者甚至将法律实证研究认为是法律现实主义衣钵之当代传承。(17)在美国,法律实证研究在其发展历程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学术共同体的规模是衡量学术成长速度的重要指标[5](P.12)。时至今日,法律实证研究领域已形成颇具规模的学会组织(18)与深具影响力的年度大会制度,(19)而且拥有了专门面向法律实证研究的同行评审的期刊。(20)此外,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顶尖法学院的重要性亦逐渐凸显,诸如哈佛、康奈尔等不少著名法学院都建设了法律实证研究中心;再如,西北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常会将一些具有其他社科背景与知识结构的教师纳入麾下以期在法律实证研究方面有所建树并进而提高科研学术实力与影响力。(21)在美国顶尖十所法学院当中,拥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拥有终身教职的教师人数的百分比为9%-33%。(22)
耶鲁大学法学院的Robert Ellickson教授在2000年就发现在美国的法学刊物中法律实证研究方面的文章从1982年到1996年几乎翻了一倍。(23)Tracey E.George教授继续考察了Robert Ellickson教授的文章统计数据截止年份(1994-1996)之后的十年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趋势(见图1),发现法律实证研究仍与日俱增。他通过在Westlaw包含几乎所有美国法律评论期刊的数据库的“JLR”(24)子数据库中输入empiric!(25)(实证),quantitat!(数量化),statistic!significan!(统计显著性)等关键词,找寻出在JLR数据库中含有这些关键词的文章数量,得出了表1。(26)
此外,Tracey E.George教授通过在Westlaw当中的“JLR”数据库中“statistical significance”关键词的检索进而发现含有该关键词的文章数量从1990年到2003年呈现增加的态势(见图1)。(28)
事实上,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不仅其数量在增加,其在美国主流法学刊物中所占百分比也相对较高(见图2)。(29)
当目光聚焦于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历程上时,我们却可以轻易地发现,相当时间以来,我国法学界倚重价值和规范分析而实证研究极为匮乏。然而,从近些年来纵向发展趋势观之,根据笔者的统计(见表2),实证研究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呈现稳中上升的趋势。虽然从相对数量来看,若以美国为参照系,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在高端刊物中的比例一直还处于较低水平,然而这种不断上升的研究趋势已经为我国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新的风气和研究范式的冲击。
检索与统计说明:
第一,由于法学研究中有法律实证主义(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的理论(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然而该法律实证主义和本文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有着不同的涵义。为了在检索中过滤掉讨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文章,所以在检索中采用标题/关键词当中含有“实证”二字但不含有“主义”二字的方法。第二,由于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不少文章的标题中冠以“实证研究”而文章根本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笔者在检索时,加入了一些全文中的关键词(数据、调查、回归、定量)的限定,以期在检索中过滤掉上述非真正实证研究的文章。
总而言之,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我国,法律实证研究都呈现上升趋势。当然,在发展节奏与成长空间方面,西方国家走在我国之前。当然,由于在学术市场机制、学术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我国法律实证研究对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影响,短期内较难达到美国的程度。(32)然而,明确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坐标进而探索发展路径颇为必要。
二、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的重要性
探究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追问两个问题寻求答案。其一,法律实证研究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知识增量的提升。其二,如若法学研究中缺乏法律实证研究,可能出现什么样的结果。
(一)社会制度构建中呼唤法律实证分析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能够在体系外检验体系的效果,并进而发现问题、指出方向、明确价值[6]。一方面,如若缺乏实证研究支撑,社会制度构建中的具体规范设计可能出现问题:第一,缺乏了实证研究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33)举例而言,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导致我国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迅速流失,此比较优势下降的速度以及相应的缓冲措施应当是在制度出台之前就通过实证研究充分估计和设计完备的。再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也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来发现。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增加人民劳动收入有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就业稳定,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解雇成本上升,进而引起一系列的不效率(比如用人单位会采取各种规避措施)。(34)第二,缺乏了实证研究可能出现制度实施成本太高以至于无法实施的情况,如自2011年6月起,湖南省衡阳市交警支队开始给辖区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市民派发交通守法奖励单,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只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有可能领到交通守法奖励单。(35)但是,这种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很明显会涉及巨大的“识别”成本(识别谁遵守了交通规则)和“沟通”成本(与相关人员沟通),无疑会遇到很大障碍。再如,柳州市“来去匆匆”的悬赏捕捞食人鱼的政策很容易预见其夭折。(36)事实上,曾经在河南省济源市发生的“捡烟头”的事件已有前车之鉴。很明显,如何识别哪些属于激励范围的行为,哪些属于“旁门左道”,这也会涉及巨大的“识别成本”。这些都构成制度实施中的不小障碍。第三,缺乏了实证研究可能形成激励不兼容,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我国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实践中其预期的引导效果却不尽如人意。(37)事实上,这些制度设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能通过实证研究以预测、发现和评估。
另一方面,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社会制度构建中的文化冲突可能导致严重问题。事实上,“移植”色彩浓厚的中国法律特别需要法律实证研究的检验。回顾历史,自清末修律以来的中国法律和法学的百年发展,始终处在一个不断学习、借鉴、吸收、消化外国法律和外国法治经验的进程之中。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原则和用语,许多是从欧美以及日本移植或改变而来[7]。的确,“在我国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的法律体系建构过程中,立法所需要的具有当代性的本土资源远未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因此,以引进和借鉴为目的的‘比较法的研究多于本土资源的挖掘’是满足立法需要的必要之举”[8]。然而,如果缺乏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则很可能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以我国民商法为例,可以发现,在复杂的中国社会现实和民商法发展的现实需求面前,现有通过法律移植过来的很多民商法概念、规范往往显得捉襟见肘。(38)举例而言,我国在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时候,由于对我国的制度环境没有充足的认识和预期,导致其实际效用与预期效用相去甚远[9]。
(二)法律实证研究既是学术变迁动力,亦是学术交流桥梁
第一,波普尔一针见血地指出只有通过证伪,学术研究才能逐渐前行[10],而证伪的工作基本是通过实证研究来实现的。事实上,法学研究在实证方面欠缺的问题和当年经济学遇到的问题很类似,即过于追求规范研究而忽略了实证研究。弗里德曼精辟地指出:实证科学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发展这样一种“理论”或“假说”,使之能够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作出合理的、有意义的预测。具体而言,这样一种理论是一个由两种元素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它是旨在促进系统的、有组织的推论方法的一种语言,也是旨在从纷繁复杂的现实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特征的一系列假说的综合体。(39)法学研究有必要朝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前行,(40)与实证经济学一样,法学中的各种规则也需要经历实证研究的反复证伪才能知道其“质量”。(41)
第二,从法律实证研究和和法律经济学、法社会学的关系上来看,法律实证研究和它们之间并非你死我活的竞争对手关系,而是可以合作的朋友关系。实证研究更像一座桥梁,不仅将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更融洽地联系起来,而且能够将对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不同制度的研究连接起来。(42)相应地,学科交叉研究也能与实证研究相互砥砺。事实上,局部的理论很容易失之偏颇,因此法学研究不能限于传统的规范分析,特别需要学科交叉研究。学科交叉不仅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一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平台,而且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一些中立的、共通的方法论。而实证研究则能验证并补强学科交叉研究的成果。可喜的是,我国法学院的法律经济学者、法律社会学者、法律人类学者的多边跨界对话已经可以成为我国社科法学的比较优势。(43)这为社科法学与法律实证研究的合作创造了丰富的机遇。
(三)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的增加也是学术供需趋于均衡的结果
由于以往法学研究的方法基本是通过传统的规范研究或价值分析,大部分的价值分析都是在争论公平的标准。但是,这种学术研究趋势的机会成本很高。甚至有人断言,在主观价值的基础上对法律原理进行理性的选择,除了自欺欺人之外就是意识形态。[11](P323-324)因此,尽管从事法律实证研究面临重重困难,法律实证研究巨大的发展空间还是会吸引很多的智力投入。如前文所述,法治的多个环节(立法、司法等)都需要法律实证研究的支撑。既然对于法律实证研究的需求在增长,(44)为了促进其尽快趋于均衡,有必要增加法律实证研究的供给。(45)而且,学科的成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类似之处,在发展之初应该给予更多的鼓励和引导。
三、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与瓶颈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学的实证研究与美国存在相当差距,在面临实证研究的诸多必要性需求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廓清我国实证研究具体的空间布局和问题所在。这样方能对症下药,提出符合我国学术实际的具体拓展路径。笔者检索了中国知网囊括的CSSCI刊物中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不同部门法中的分布。通过统计发现,在几乎所有的部门法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法律实证研究的足迹。根据笔者的检索,法律实证研究在不同部门法中的“领地”大致如下表(见表3)。
从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来看,法律实证研究在其传统“领地”(比如诉讼法、司法制度等)上的发展是与国际接轨且同步。但在其他的领域,法律实证研究却相对薄弱。在诉讼法领域,一方面,从扩展趋势或目前空间布局来看,法律实证研究在诉讼法方面的扩张基本与国际接轨。整体学术论文的研究范式和风格与西方的法律实证研究比较接近。比如,对于刑事证据调查[12]、侦查中的取保候审[13]、“秘密拘捕”[14]和我国量刑程序[15]等方面问题都有深度实证研究的足迹。另一方面,从诉讼法实证研究的具体运用方式来看,通过相关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评价某制度运行情况的文章也达到一定规模。(47)法律实证研究在民商法领域的研究也硕果累累。与诉讼法相类似,民商法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也集中于对于相关制度的绩效评价。比如有学者以社会调查数据为判断标准,考察了物权法对土地制度发展的事实[16]。再如有学者通过对于北京市部分医院和法院的数据和经验的分析,发现医疗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对病历的鉴定,进而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17]。
除此之外,犯罪学一直是法律实证研究的主要舞台之一。(48)当然,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方面,也有不少学者长期关注,且运用的方法与国际上的实证研究方法同步。(49)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的部门法领域,其实证研究的程度与国际上法律实证研究的上升态势相比,都显得非常薄弱。比如,在宪法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比较少,且基本是对于相关法律渊源的梳理。(50)再如,经济法领域实证研究多集中在金融证券领域。(51)此外,行政法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不多,且相对比较零散,(52)还有国际法[18]和法制史领域的法律实证研究则更为薄弱。
总体观之,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呈现出学科分布不均的状态。而且,正如唐应茂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缺乏与中国法学研究主流群体的对话,缺乏对这些主流群体关注问题的关注,也缺乏对这些主流群体方法论接受度的考量。(53)此外,实证研究的具体运用方法相对比较单一,偏重个案分析、田野调查方法,侧重文字描述,对于数据的系统运用较少。(54)
四、我国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以及具体路径
法律实证研究在交叉学科中更会一往无前,而在传统部门法研究中,法律实证研究需要进一步扩大其“领地”和“受众群体”。
(一)在交叉学科的发展中,促进实证研究的领地扩展
法律实证研究对于交叉学科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同样,交叉学科的发展也会带来实证研究的推进。(55)这一点在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法经济学的促进方面得以彰显。法经济学是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运动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是当代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学术流派。法经济学的解释力还在不断增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经济学有了实证研究的助力。(56)不仅法经济学如此,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等领域,法律实证研究的对话能力与合作能力都很强。(57)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若要推动法律实证研究,就需对其分析范式有较高层次的把控。法律实证研究的方式本身就有多种:调查研究、观察研究、文献研究、实验研究[19]。当然,在不少法学研究中,这些方法会被综合运用。这些不同方法具备各自的比较优势。以实验为例,它可以使得学者通过随机分配的力量尽力创设一个符合理论假设要求的环境,极大地减少检验理论时所涉及的辅助性假设数量。另外,实验可以通过不断的重复与控制检测各种关键变量的作用,帮助寻找导致随机出现噪音的潜在因素。质言之,实验能够让研究在没有丢弃理论和逻辑的前提下,重拾自然科学中的经验传统,进而令研究以一种类似DNA双螺旋结构的方式攀升:既有理论向经验的传导,亦有经验向理论的反馈,两方面相得益彰。
另如,行为法经济学异军突起。(58)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发现人类存在各种偏见,(59)不少顶尖学者都运用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来验证或测度人类的各种“偏见”,(60)从而为出于“柔性家长主义”(61)的政府出台相应的制度以“纠偏”提供思路[20]。
再如笔者正在研究的一个项目“网络谣言的社会心理传导机制与思想市场的公共政策培育”,此研究有两个维度:维度一是探索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特征,界定谣言传播者的心理账户收益,并对这类心理账户的人群分布进行实验统计推断,分析网络谣言传播的传导途径;维度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基于实验的方法研究思想市场与真相披露及谣言传播的内在关联,并基于这类实验结论,探讨公共政策乃至法律机制的解决方法。这两条线索彼此之间密切关联,通过实验室实验和实地实验方法集中体现。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全景式的治理网络谣言的理论体系和具体方案。此研究采用的实验室实验法,可以避开复杂的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其他干扰,这些干扰可能会造成对受测者对信息产生的不同感受,从而影响到实验的结果。另外也会采用实地实验方法。在提出相应的假说之后,此研究又将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假说的准确性。
总之,通过诸如实验经济学、行为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发展和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改造,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为空间将会不断扩大,这将是促进实证研究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实证研究在传统部门法研究中的继续拓展领地
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的“攻城略地”展现出强劲的实力。然而,在我国部门法的研究中,还有很多“尚未开垦的土地”等待法律实证研究来开发。从前文的图表中可以看出,法律实证研究在宪法、国际法、民法、经济法等领域还有很大的“潜在市场”。正如苏力所倡导,现在很有必要增加实证研究对司法和社会重大问题的实践影响。而且,法律实证研究学者需要适度拓宽研究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研究法院或者法律职业化。很多领域不是天然属于所谓部门法的,如果他们做得不好,非部门法的学者和其研究有权“竞争上岗”。(62)举例来说,我国法律实证研究一直鲜有对于国际法方面问题的涉猎。但是在国外,已经有不少关于国际法的法律实证研究,新兴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者摈弃了过去的注释法学的研究进路以及单一以国际法庭为主的研究模式,采用多种方法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63)再加之,日益发展的国际机构与国际法庭,伴随着社会科学的蓬勃发展,都极大促进了国际法的实证研究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际法面临的很多问题并且将会解决更多新兴与复杂的问题。很显然,这样的领域蕴含着巨大的学术市场。
(三)具体路径
在法律实证研究拓展领地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克服“说服成本”(64),从而进一步扩大受众群体。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群体应该不局限于外国学者和中国法理学者,而应该是各类部门法的研究者。(65)事实上,法律实证研究的受众群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学者,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部门都能从法律实证研究中汲取有益信息。在美国,除了制度形成过程之外,法律实证研究在司法裁判中的空间也非常大。法律实证研究能够使得法官和律师更好地理解法律对社会的影响。(66)法律实证研究有助于对法律运行原理的理解。无论是否法律人,了解法律体系如何运行都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对该问题的法学研究还远远不足。一方面,法官、律师等对法律运行基本知识的掌握有时捉襟见肘。然而,事实上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才能对结论作出公正无偏见的评价,例如律师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得出推翻法院定罪的几率如何,法官只有对客观事实有清醒的认识,才能使作出的判决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才能预测到判决的社会效果如何。(67)另一方面,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可靠信息的缺乏可能会导致某些利己主义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混淆视听。只有通过科学的实证研究才能使这些有偏见的结论自行暴露,从而做出公允的决断。在我国,尽管法律实证研究在司法裁判中的介入程度没有像在英美法系国家那么深入,但是其扮演角色的重要性会日趋显著。当然,为了拓展受众群体,法律实证研究需要在方法上充分考虑接受度。能够将个案研究、访谈式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结合起来,而又为部门法学者所接受的法律实证研究可能是较好方向。(68)同时,在研究对象上,法律实证研究需要瞄准中国问题,进而逐渐形成扎根于中国又能同国际勾连的传统。(69)
五、我国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法律实证研究作为比较新兴的一种研究方法,在方法论的认可和发展中面临诸多的挑战。具体而言,与法律实证研究相关的挑战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实证研究本身的限度和泡沫化陷阱;第二,开展法律实证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一)法律实证研究本身的限度和泡沫化陷阱
1.实证研究本身的限度
实证研究的不充分性和褊狭性,在其产生之初就遭到激烈批判。法学界不少学者也已认识到社会实证研究的局限性。比如,对于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等思辨问题,实证研究的介入是比较有限的[21]。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学研究中有不少问题涉及评价标准问题,而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不同于法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规范标准、合法性标准,并不是法律实证研究能够界定和解决的。此外,涉及合法性问题的判断、涉及价值取向的问题,这些都不适合实证研究来回答与解决。而且,在体系不成熟、尚未趋于精致细密的法制落后国家,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也因其针对个别问题的、点对点的零碎研究方式,难以担负起法律体系建构与融合的重任,而只能为法教义学提供相关素材和思路[6]。
2.实证研究可能陷入泡沫化陷阱
学术泡沫一般是指打着创新的旗号而产生的各种对于社会人生没有真正价值的假学术、假思潮和伪观念。思想之所以成为泡沫,源于它的价值诉求并不在思想本身,而是受某种世俗功利目的的驱动使然且该庸俗化的思想存在供给过剩[22]。
意识到法律实证研究的种种机遇,出于功利的驱动,可能会有一些学者接踵而至,制造各种知识增量非常有限的法律实证研究。另外,随着数学上的精炼与专业化,这使得实证研究的工具日趋先进,制造法律实证文章也更为简单。(70)如果缺乏学术上的深思熟虑和扎实研究,可能会出现实证研究日益脱离现实世界,在解释、预测和控制复杂系统的运行上捉襟见肘,这就可能出现泡沫化的问题。这也是侯猛所称的社会科学被虚夸或滥用到法学之中的问题。(71)而我们能够防止泡沫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道德建设。
(二)开展实证研究可能遭遇的挑战
从事实证研究不仅对于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很大的挑战,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从某种角度上看,实证研究是“奢侈”的学术研究[23],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实证研究发展的特殊性,其不像法经济学(72)和法社会学(73)诞生之初就有雄厚的基金资助,法律实证研究缺乏机构投资者对该方向进行常态的资助。除此之外,法律实证研究者怎样才能真正扩大其受众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实证研究者能否克服“说服成本”。事实上,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派之间的协调与对话难度相当大。故而法律实证研究肯定会遭遇来自诠释法学派学者的抵触。(74)因此,实证研究能否更多地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同样有赖于通过清晰明确的方式展示其研究成果与效用,惟有此,才能获得更多的研究关注与支持。
结语
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保持并大力推动实证分析。在我国,通过论坛式、交流式的合作,是推进实证研究的一条路径,推动专门学科之间的方法竞争也是一种检验法律实证分析的优劣势的有效方法[24]。正如苏力所说,法律实证研究要侵入某些部门法领域,与之有联系、纠缠,在交锋过程中,展示实证研究比通常的教义学、法条研究、法律解释学的文章更有说服力,藉此方能争取到更多的读者。(75)从知识社会学的思路出发,培养相关的科学团体、研究会和期刊,(76)在学术机构增设相关教职都是促进某项学科研究的重要路径[5]。从这些方面努力推动法律实证研究都不失为可行之策。
另一方面,法学研究也要保持规范分析,不要泛化。既要充分考虑可能的引入实证的路径(包括经济学分析、心理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等,也要考虑用法学的规范思想来指导实证分析。因为,缺乏相应规范分析,就不会有很好的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而且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的理论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掘新的理论。
法律实证研究如果能够实现与规范研究之间的砥砺与良好互动,则法律实证研究将在这条充满鲜花与荆棘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与超越。
作者感谢苏力、冯象、王晨光、邱本、杜立民、陈春良、范良聪、李江、吕成龙等在写作过程中的建议。
注释:
①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②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实证研究的概念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苏力教授称他从未关心实证研究的概念、定义和要件,甚至方法之类的。那对他一直不重要,他关心的只是,某研究有没有意思,逻辑是否成立,经验根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是否有助于社会变革的对策,不局限回答个案,而是能由个案帮助理解社会的其他大大小小相关联的社会现象,对他有没有智识挑战或带来了新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令他信服,能否让那些不太懂法条和法律教义学的,还没被法治意识形态驯化的普通人和其他学科的知识人,可概称之“法盲”的人,大致信服。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③Lee Epstein & Gary King,The Rules of Inference,69 U.Chi.L.Rev.1,82-97(2002)。这种理解似乎和苏力教授的理解比较接近。实证研究(empirical studies)主张研究真实的世界,有别于语词构成的概念世界或由信条构成的理论世界,用可经验感受和验证的方式,有别于概念界定和演绎的方法,运用特定研究所必备的多学科知识,努力追求功能性和因果性的理解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而有助于人们审慎但有效地改造世界。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④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 Ind.L.J.141 (2006).
⑤Shari Seidman Diamond & Pam Mueller,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in Law Reviews,6 Annu.Rev.Law Soc.Sci.581-99(2010).
⑥具体参见专题讨论中的系列文章。Symposium:Empirical and Experimental Methods in Law,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02.
⑦Theodore Eisenberg,Empirical Methods and the Law,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 665(2000).
⑧比如在具体案件中对于DNA鉴定结果的使用。
⑨比如在选举歧视、雇佣歧视等案件中,通过实证研究来研究种族因素的重要性。
⑩比如对于国民诉讼本性的研究、对于陪审员作出决定的趋势的研究,再如对于和解率的研究。
(11)比如法律实证研究在司法裁判中的空间在美国要比在中国更为广阔。
(12)See,e.g.,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 Ind.L.J.141 (2006); Derek C.Bok,A Flawed System of Law Practice and Training,33 J.Legal Ednc.570 (1983); Theodore Eisenberg,Why Do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41 San Diego L.Rev.1741 (2004); Lee Epstein & Gary King,The Rules of Inference,69 U.Chi.L.Rev.1 (2002); Lawrence M.Friedman,The Law and Society Movement,38 Stan.L.Rev.763 (1986); Michael Heise,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mpirical,26 Pepp.L.Rev.807 (1999); Daniel E.Ho,Why Affirmative Action Does Not Cause Black Students To Fail the Bar,114 Yale L.J.1997 (2005); Peter H.Schuck,Why Don't Law Professors Do More Empirical Research? ,39 J.Legal Educ.323 (1989).
(13)见表1,图1,图2。
(14)See Theodore Eisenberg,Why do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41 San Diego L.Rev.1741 (2004).
(15)比如:Richard Posner法官就提出法学界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再如,Michael Heise,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mpirical,26 Pepp.L.Rev.807 (1999).
(16)Oliver W.Holmes,Jr.,The Path of the Law,10 Harv.L.Rev.457,469 (1920)(他认为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懂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
(17)See,e.g.,Howard Erlanger et al.,Is It Time for a New Legal Realism? ,2005 Wis.L.Rev.335 (2005).
(18)The Society for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19)The Conference on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The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1)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 Ind.L.J.141 (2006).
(22)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 Ind.L.J.141,152 (2006).
(23)Robert C.Ellickson,Trends in Legal Scholarship:A Statistical Study,29 J.Legal Stud.517 (2000).
(24)Journals & Law Reviews (JLR).
(25)“!”是字根扩展号,用以检索不同结尾的字词。
(26)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 Ind.L.J.141,147 (2006).
(27)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法律评论杂志中的数量:根据Robert Ellickson教授的统计方式所得的结果。
(28)Tracey E.George,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The Top Law Schools,81 Ind.L.J.141,147 (2006).
(29)本图来自Shari Seidman Diamond & Pam Mueller,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in Law Reviews,6 Annu.Rev.Law Soc.Sci.581-99(2010).事实上,这篇文章中对于法律实证研究按照介入深度层次作了如本文第一部分中的三个分类,故而该文中有三张表。这张选取的表格是对于法律实证研究范畴折中的理解。这个标准和本文用于参照的我国法学刊物当中何为法律实证研究的标准比较接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高中西相关数据的可比性。
(30)按年份及法律评论杂志分组(Percentage of articles presenting analytical use or orginal empirical content,by year and law review group)。
(31)检索与统计完成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
(32)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33)当然,“意想不到的结果”到底是好是坏另当别论。
(34)2007年,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华为此举意在规避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参见“华为应对新《劳动合同法》万名员工自选去留”,http://tech.sina.com.cn/t/2007-10-27/00181817070.shtml。
(35)具体参见“衡阳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可获奖励引热议 交警回应称将调整思路完善细节”,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7/13/content_2791485.htm? node=20732。
(36)在利益驱使下,会使一些人见利忘义,除了人们担心的故意放了捉、捉了放和购买食人鱼骗取奖励之外,毒杀、电杀等野蛮的违法捕捉手段也可能涌现。具体参见“柳州悬赏围捕食人鱼 政策太短视”,http://www.zhgpl.com/crn-webapp/spec/ylck/index.jsp? docid=102166146。
(37)周茂清:《民间借贷的方向》,http://business.sohu.com/20121231/n362101586.shtml。
(38)Donald Clarke,Lost in Translation? Corporate Legal Transplants in China,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 No.213(2006).
(39)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6).
(40)Richard A.Posner,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1962-1987,100 Harv.L.Rev.761 (1987).
(41)Thomas S.Ulen,A Nobel Prize Legal Science:Theory,Empirical Work,and the Scientific Method in the Study of Law,2002 U.Ill.L.Rev.875 (2002).
(42)Theodore Eisenberg,The Origins,Nature,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2011 U.Ill.L.Rev.1713(2011).
(43)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44)具体参见本文对于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的重要性的讨论。
(45)Michael Heise,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mpirical,26 Pepp.L.Rev.807,810-11 (1999).
(46)【TI=‘实证’and FI=(‘统计MYM 3’+‘数据MYM 3’+‘调查MYM 3’+‘定量MYM 3’+‘回归MYM 3’)】,检索与统计完成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
(47)以下几篇文章都是有代表性的:徐美君:“我国刑事诉讼运行状况实证分析”,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通过对1997年至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记载的数据以及中国东部某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运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侦查决定型”的初步结论,并指出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革应当以解决侦查终结时侦查权的有效监督问题为重点)。宋英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通过座谈、访问、问卷的方式,对华东地区四个典型城市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调研,从数量、案件类型、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刑事和解运行方式和效果)。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通过对历史统计数据及其他经验资料的分析,评价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发现人民陪审已经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职能异化。在此基础之上,该学者进一步指出未来改革的重心在于职能分化)。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的实证分析——以释明范围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0期(通过对于5个典型的释明案例的分析,指出我国可以考虑以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的划分为基本框架,通过一般规则与案例指导确定释明的合理范围)。
(48)比如:白建军:“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提出以“罪因—罪行—刑罚适用”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行假设,通过中国犯罪率的宏观数据列表犯罪本身的消长变化,用中国宏观经济数据代表社会经济条件,用官方司法数据推算出重刑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样本数据代表刑罚适用状况来进行检验,关于罪案与刑罚的非均衡性假设基本得到了证实——刑罚力度不一定与犯罪的多少成正比,倒是与犯罪的社会成因有关)。
(49)比如:贺欣:“运作不良的基层法院”,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06年第1卷;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50)比如: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03年第4期;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51)比如:白建军:“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评析”,载《法学》1999年第11期;彭冰:“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52)比如:翟校义:“我国公务员管理缺陷的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从实证的视角看城乡统筹发展中征地行政争议解决的长效机制”,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53)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54)个案研究方法在“科学性”、“客观性”方面的欠缺,已成为大家批评的对象。具体参见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55)William M.Landes,The Empirical Side of Law & Economics,70 U.Chi.L.Rev.167(2003).
(56)另外一个原因是法经济学吸收了心理学的知识,发展出了行为法经济学。行为法经济学试图通过建立对行为人行为更为切合实际的描述以提升法经济学的解释和预测能力。
(57)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58)See,e.g.,Christine Jolls et al.,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50 Stan.L.Rev.1471 (1998); Christine Jolls,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in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its Applications,Peter Diamond and Hannu Vartiainen e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 ).
(59)对于潜意识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Linda Hamilton Krieger,The Content of Our Categories:A Cognitive Bias Approach to Discrimination and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47 Stan.L.Rev.1161 (1995); Jerry Kang,Trojan Horses of Race,118 Harv.L.Rev.1489 (2005); Antony Page,Batson's Blind-Spot:Unconscious Stereotyping and the Peremptory Challenge,85 B.U.L.Rev.155 (2005).
对于乐观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David M.Dejoy,The Optimism Bias and Traffic Accident Risk Perception,Accident Analysis and Prevention,21:333-40 (1989).
对于自利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Linda Babcock et al.,Choosing the Wrong Pond:Social Comparisons in Negotiations that Reflect a Self-Serving Bia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1:1-19 (1996).
对于事后诸葛亮偏见的具体阐述,参见Jeffrey J.Rachlinski,A Positive Psychological Theory of Judging in Hindsight,65 U.Chi.L.Rev.571 (1998)
(60)Christine Jolls & Cass R.Sunstein,Debiasing Through Law,35 J.Legal Stud.199 (2006); Russell Korobkin,The Endowment Effect And Legal Analysis,97 Nw.U.L.Rev.1227 (2003).
(61)这表现为政府干预方式的一种。政府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引导人群克服其有限理性。在Christine Jolls,Cass R.Sunstein等学者的话语中,此种“纠偏”的做法相对温和且更为直接。此方法一方面纠正了偏差,另一方面保留了人们作出选择的权利,并且对于那些未显现“有限理性”的人群而言,去除偏见的做法也不会将一些不必要的成本强加给他们。
(62)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63)See,e.g.,Gregory Shaffer & Tom Ginsburg,The Empirical Turn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cholarship,106 Am.J.Int L.1 (2012).(他们通过缜密的实证研究分析得出在满足何种条件的情形下同际法规则是有效的)
(64)此处“说服成本”是指在说服相关人员更加信服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障碍和困难。
(65)参见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66)Theodore Eisenberg,Why Do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41 San Diego L.Rev.1741 (2004).
(67)法院的裁判都会释放一定的信号从而产生导向效果。举例而言,法院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效力的判决肯定会对私募股权投资界产生很大的影响。具体参见“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投资纠纷启示:利润对赌条款的效力”,http://pe.pedaily.cn/201205/20120515326583.shtml。
(68)参见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读者、对象和方法”,“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69)参见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70)法律实证研究有很多分支:比如行为法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等。
(71)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成凡:“社会科学‘包装’法学——它的社会科学含义”,载《北大法学评论》第7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2)Olin基金会的支持是法经济学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73)Russell Sage基金会的支持是法社会学得以突飞猛进的重要原因之一。
(74)参见侯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还有没有前景?”,“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75)苏力:“好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会讨论文章。
(76)比如,《法律和社会科学》就是一个成功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