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化金融竞争_金融论文

论深化金融竞争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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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有效性是通过竞争实现的,金融的市场运行也同样离不开竞争,当我国市场取向的金融改革目标明确后,深化金融竞争就成为现实的客观要求。不仅如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金融,已经赋予我国的金融竞争以更丰富的内涵,它的基本内容已经不再是几家国有专业银行能否或怎样进行业务交叉这一个方面,而更多地在于如何发展和壮大民营性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等国家银行以外的新型金融机构;如何培育和发展票据、债券和股票等银行存贷款以外的新型金融商品,以削弱垄断性金融机构和垄断性金融商品的市场力量;如何通过对现有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和微观组织形式的改善,构造具有竞争动力和压力的市场主体;如何通过培育市场利率,增强引导金融竞争的市场信号的灵敏性和准确性等诸多方面。

一、深化金融竞争的理论依据

在经济学中,竞争是指市场竞争,并且通常是指商品市场上的竞争。因此,竞争被理解为是在市场体系下相互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获得良好的产销条件,追求较多的自身利益,在经济资源等一般条件约束下互相超越、各竟其能的行为过程。市场体系之所以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是因为通过市场参加者之间竞争提供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市场信号(价格信号),商品和要素都按照由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进行交换和流动,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竞争是市场机制正常运作并产生功效的先决条件。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竞争是被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基本实现形式而看待的,“资本的内在规律,资本的趋势只有在竞争中,即在资本对资本的作用中,才能得到实现”,①“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②“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③金融作为交易各类金融商品(现金、存款、贷款、票据、债券、股票等),实现资金融通和配置的总和,除了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与其它市场不同之外,再没有别的特殊之处。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金融(指存在于市场经济中并与之适应的金融动行方式)条件下,金融商品的供应者、需求者、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它们都要按照价值规律在金融领域的客观要求和金融商品市场供求关系从事各种借贷和信用活动。就是说,在市场金融条件下,金融活动的主体要按照商业性职能要求实行企业化或利益主体化经营,金融活动的客体(金融商品)要通过市场来买卖或交易,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这里竞争同样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基本实现形式,是市场功能有效的基本条件。通过金融商品市场上各参加者之间的竞争,能将金融商品按照由竞争形成的均衡利率流动,就能使资金配置到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和企业,达到优化配置资金资源的市场目的。因此,金融竞争是市场竞争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实现形式。

金融竞争问题,曾被客观地提过,当时没有明确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也没有明确提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这一金融改革的目标,因此,金融竞争问题一般是被限定在几家专业银行能否和怎样进行业务交叉的特定范围内去讨论的。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政策的支持,没有明确的市场导向的金融改革方针和政策,因而使金融竞争这一天然属于市场经济和市场金融范畴的问题的提出,显得十分浅薄和软弱乏力,其实践的结果也是悖于初衷的。在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的新的理论和政策条件下,金融竞争不仅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课题,而且是近期内构建我国市场经济和市场金融体制基础的现实要求。因此,深化金融竞争是金融改革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深化金融竞争的内涵

在西方经济学中,按照市场竞争程度的深浅,可将竞争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等市场竞争形态。理想状态的市场竞争是完全竞争或纯粹竞争,其基本特征是:(1)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厂商,单个或几个厂商的市场影响力很小,因而不存在个别厂商对市场的垄断;(2)产品是同质的,相互间没有差别;(3)生产要素在各个行业之间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因而厂商可以在行业之间自由进入或退出,没有任何障碍;(4)厂商对市场状况及可能的变动具有完全的知识,可以按理性原则作出决策。实际上,完全竞争即使在现代发达国家也并不存在,多数情况下只存在不完全竞争或称为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比较,垄断竞争最显著的特征是各厂商的产品间存在着差别,在市场中,以竞争因素为主,又存在一定的垄断因素。由于各厂商的产品间存在着差异,因而能使厂商对其产品的价格具有某种控制能力,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又由于市场中厂商数目很多,有差别的产品之间又具有很高的替代性,并且新旧厂商比较容易进出行业,因此,市场中又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还有一种以垄断因素为主,同时存在竞争的市场状态,被称为寡头垄断,它的主要特征是,行业中厂商数目甚少,而且厂商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竞争的关系。如果厂商之间的产品没有差别,就是纯粹的寡头垄断,这时垄断厂商之间的依存程度很高,一家厂商的产量和价格上的变动必然会对竞争对手的产销量发生重大影响,迫使其对手采取对策,因此,为数不多的几家垄断性厂商经常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我国金融行业市场形态,目前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1)在金融改革过程中,虽然已经打破了“大一统”时代人民银行独家垄断的格局,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但至今仍以国家专业银行的“专营”为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分别在城市工商金融、农村金融、基本建设金融、涉外金融等特殊领域实行较高程度的垄断,它们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内提供与其他银行大致相同的金融商品(主要是存款和贷款)。因此,就金融行业的主体部分——银行业来看,由于各专业银行的经营机构尚未改造成完全独立的金融商品经营者,从全社会看,提供同质的金融商品的“厂商”数目相当有限,包括这些年新建的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在内,也不过十几家;(2)虽然打破了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单一信用形式,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信用为主体,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直接证券信用等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多元信用结构,并由此推动了信用工具的多样化和证券化,使得商业票据、大额存单、债券、股票等进入融资领域,但至今仍以银行信用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其它信用形式及其信用工具只占很小比重。因此,金融商品仍以现金和银行存款、银行贷款的单一形式为主,与之有差别并具商度替代性的其它金融商品种类和数量较少;(3)虽然提倡金融机构多元化、信用形式和工具多样化,并提倡发展社会直接融资和发展金融市场,但由于制度因素、政策因素等种种原因,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高速尤其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及直接融资形式等仍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因此,金融业竞争性“厂商”和竞争性“产品”进入行业或竞争范围存在许多障碍;(4)虽然改变了过去统存统贷,统收统支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但国家专业银行至今仍坚持以统一计划、划分资金为基础的改革后的代给制方式,其经营活动依然主要靠上级行的计划安排,很难根据市场供求变动作出自主的和理性的经营决策;(5)金融商品市场上的价格——利率和各种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主要由计划和政策规定形成。显然,我国金融行业已经打破了一家银行、一种信用形式、一种信用工具,一个利率水平的完全垄断格局,但是,离理想状态的市场竞争还相差甚远,而事实上表现出寡头垄断市场的许多特征。几大家国家专业银行经营着形态、质量大体一致的金融商品——存款、贷款,因此,在同一市场上相互之间存在着你多我少,你优我劣的交互影响关系,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前些年甚至出现了许许多多偏激和粗暴的竞争现象,如:为争夺地盘,不惜成本增设网点;为扩大存款,下血本搞有奖储蓄;为争抢贷款业务和拉拢客户,放弃信贷政策和原则,放松对企业的结算、财务和管理监督等等。实践证明,这种以垄断为基本前提,以“机关化银行”为竞争主体,以计划和行政干预为协调机制的竞争,其破坏性大于竞争的本来意义,它是我国金融改革初期尚存在多种金融抑制条件下自然出现的竞争浅短现象。但也必须看到,我国金融行业在改革过程中已经并正在加速培育出使金融竞争走向深化和良性发展的一系列基本条件:金融组织机构呈多元化趋势,并且随着专业银行体制向商业银行体制的加速过渡,提供同质金融商品的金融业“厂商”数目将迅速增多;信用形式和金融商品呈多样化趋势,金融商品的质量及相互间的转换和替代性能逐步提高;金融经营机构建立和融资形式发展政策条件逐步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的壁垒逐步减少,包括以支持私营经济为主要业务宗旨的“中国民生银行”也已获准成立并加速筹办,金融的计划体制呈弱化趋势,金融经营机构的自主性和市场判断力逐步加强;利率存在市场化冲动,利率浮动的要求更加强烈,等等。我认为,我国金融行业正在由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的市场形态转变,“以垄断为主,存在竞争”将让位于“以竞争为主,存在垄断”,这一转变过程,就是我国金融竞争由浅短走向深化的过程,努力创造条件促成这种转变,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三、深化金融竞争的基本内容

如上所述,变我国金融行业寡头垄断的市场形态为垄断竞争,是我国目前深化金融竞争的内涵。它的基本内容应当由垄断竞争市场的一般条件和我国金融行业当前特殊的市场条件来共同确定。

内容之一:积极发展多种类金融机构,增大金融竞争者的数量。在商品市场上,出卖者和购买者的数目越少,竞争的限制条件就越多。它的理论极限是,当只有一个出卖者或一个购买者时,竞争便完全消失。金融的市场竞争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众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生存的金融“厂商”存在,单靠几家垄断性的专业银行之间开展有限的业务交叉,是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出路在于一是要鼓励发展多种类的新型金融机构,在国家银行之外建立一大批自主经营、业务先进、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金融企业,对国家银行的垄断形成外部冲击。二是国家专业银行内部分化改造出大批量的不受分工限制、独立自主的综合性银行,这样内外夹击,就会一面削弱金融垄断,一面壮大金融竞争所需的竞争者数量。

内容之二:积极发展多种类金融商品,扩大票据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品种对银行现金、存款、贷款等垄断性商品的替代比例。一般来说,两种商品的效用越是接近,它们之间的替代关系越是密切,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越高,其出卖者之间的竞争便愈是明显、激烈和具有针对性。两种相互竞争或相互代用的商品的交叉弹性为正数,在其它条件不变和供给具有足够高的弹性的情况下,其中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增加(假定由其价格下降所引起),同时会减少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相反,一种商品如果由于价格上涨使需求量减少,同时就会增加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金融商品及其供应者之间的竞争也是如此,只不过金融商品的价格是以利率形式表现出来的,市场需求也是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市场上只有国家银行提供单一品种的金融商品,如:存款,且由某家专业银行“专营”时,其价格——存款利率的倒数(即存户购买存款放弃货币流动性而增加的机会成本,通过存款利率来补偿,存款利率越高,购买存款的成本越低,即价格越低)及其对存款需求的影响是垄断性的或独家操纵性的,而如果在市场上还存在其它与存款具有高度替代性的金融商品,如:国家债券,那么,国债利率变动便会对存款利率构成竞争性影响,其利率越高,购买价格越低,市场需求量越大,当国债以提高利率来扩大市场需求时,如果存款利率不作相应的调整,其市场需求就有可能减少。可见,发展多种类金融商品,对深化金融竞争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内容之三: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以融资形式发展的政策条件,允许发展壮大民营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允许多种融资形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其数量和结构,减少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进入竞争性市场的人为障碍,实现平等的和自由的竞争。市场竞争要求平等和自由,平等是说国家经济政策应该为不同的竞争者提供大体平等的竞争条件和获利机会,自由是说通过提高经济系统内部的开放程度来减少对生产和经营要素转移能力和流动能力的约束。不平等,会导致机遇独厚和条件优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消极依赖,同时挫伤机会不利的竞争者的积极性和信心;不自由,会导致生产和经营要素即使在效益水平很低、竞争力下降的条件下,也只能停留在原来的部门或行业,竞争者只好维持原状,坐以待毙。我国金融行业在计划统制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下,对国有金融机构实行无条件保护,而对民营金融机构则严格限制,其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规模越来越庞大,但却缺乏独立的资产营主体和人格化的资产经营者,因而缺乏竞争的动力和压力,民营金融机构迟迟得不到较快发展。它们有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便却没有与国有金融机构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发展条件。国有金融机构即使经营效果差,也可以继续生存,民营金融机构即使是经营水平高,也不能任其发展。在金融机构的区域分布上,只允许国家银行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而不允许建立地方区域性的独立的金融机构,地区金融机构不是按地区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分事的客观要求,而是按行政区划和级别设置,各地的国有金融机构都同时受到条块两种行政力量的控制,一方面听命于上级行的垂直领导,一方面又要服从地方政论的管理的发展要求,它们很难根据自身所处的区域特点去独立地发挥各自的优势,金融竞争的局面在区域之间难以形成。在融资形式和融资工具的管理政策上,不是让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和融资要求灵活掌握和使用融资形式和工具,而是在全国统一划定一个允许或不允许某类形式和工具在多大程度上发展的主观上的界限,甚至对某类金融工具(如股票)的发行和流通也要按行政区划分配数量比例,致使一些有条件发展和上市的地方和单位由于没有政策允许而告吹,而一些不具备条件或条件不好的地方和单位却由于有政策比例而捷足先登,因而严重挫伤了地区和地区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融资单位和融资单位之间在发展融资形式和融资工具方面竞争的积极性。由此可见,要使金融竞争有平等和自由的良好政策环境,就必须拆除在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商品发展方面人为设置的种种障碍,这是金融竞争走向深化的必然要求。

内容之四:进一步从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和微观组织形式方面解决国家专业银行经营实体经营自主性差、竞争动力和压力不足的问题。以计划和行政安排的金融宏观调控,总的说是压抑银行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和竞争性的,其结果经常是,扩张时按计划“人人给一块”,收缩时按计划“人人砍一刀”,经营先进的得不到激励和保护,落后的受不到鞭策和淘汰。只有从体制上彻底摒弃靠计划指标的层层分解和落实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落后方式,实行富有弹性的间接化的金融调控,才能将基层银行从计划指标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金融调控不再是限制银行自主经营和开展竞争的羁绊,而成为影响和制约其市场行为和维持公平竞争的裁判。银行不能自负盈声,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求发展,金融竞争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微观组织基础,目前在金融微观组织形式的改革方面,最为迫切的是实现国家专业银行基层经营机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通过两类业务的分帐管理和组建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构造出金融竞争所必需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

内容之五: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幅度,弱化计划利率,培育市场利率,提高利率反映金融商品市场供求变化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强化其调节金融商品供求和作为金融行业竞争者利益导向信号和积极作用。金融竞争,从形式上看是金融机构和融资单位各自和相互之间业务活动的竞争,从内容上看却是金融商品的市场竞争,金融商品的供给者、需求者、中介服务机构都是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契机,在金融商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中去寻找各自的最大利益和安排各自的经营活动的。就象普通商品市场上是以价格为利益导向一样,金融商品市场上是以利率为利益导向的,利率水平直接影响认购某种金融商品的实际收益和提供某种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利率随金融商品供求的变化而升降,金融商品供求也随利率的变化而升降,金融商品供求也随利率的变化而调整,利率下降,金融商品需求减少,供给增加,利率上升则需求增加,供给减少。这里的关键是,利率要能随金融商品供求的变化而灵活变动,即利率是对市场供求有弹性的,而不是僵死的。我国目前利率的总特征是刚性的计划利率占主导地位,弹性的市场利率只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因此,在经常变化的金融商品供求市场上,刚性的利率自然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形成扭曲的金融商品收益和成本,导致扭曲的借贷行为和信用活动,竞争机制就难以正常运行。从金融商品供给方面看,利率水平代表着供应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一般来说,只有经营水平高、效益好的金融机构和融资单位才能支付起较高的金融商品利息,高的利率水平会对金融商品的供给起到抑制作用,那些经营水平低,效益差的机构和单位会首先受到抑制,但如果在金融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依然人为地压低利率,就会使他们也能照样向市场提供金融商品,利率作为得益杠杆调节金融竞争者行为的作用被削弱,市场供求矛盾也因此而加剧。从金融商品的需求方面看,利率水平代表着购买金融商品的实际收益,利率越高,需求越旺。低的利率水平,会对金融商品的需求起到抑制作用,但如果在金融商品求大于供时,依然维持较高的利率水平,就会削弱金融商品需求者之间的竞争(指金融商品收益水平变化对购买者影响而引起的购买者这间比较利益发生变化,一般不是金融竞争的主要方面),加剧市场供求矛盾。由此看来,利率能否反映金融商品市场供求,能否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直接关系到金融竞争机制能否开成并有效运行,市场利率培育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反映着金融竞争深化的水平,深化金融竞争必须将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作为重要内容。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71页。第23卷,第300页和第21卷,第21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71页。第23卷,第300页和第21卷,第21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71页。第23卷,第300页和第21卷,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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