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平正义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正义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07)04-0052-05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我国也进入社会矛盾高发期。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不少矛盾;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突出。这些物质利益矛盾与社会公正价值导向的缺失有关。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能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是利益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就是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
一、社会不公正感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
1.由社会不公正现象导致的社会不公正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中间环节
要有效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就必须找到这些矛盾或冲突产生的根源。一般说来,只要经济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自然就会减少,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但人们生活的“满意度”和社会公正感反而下降了,社会矛盾似乎比以前增多了。如何解释这种现象?
有学者通过调查发现,现阶段存在两种社会矛盾: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社会生活水平较低的发展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利益性矛盾,物质利益的差别是造成各种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城市社会中正在产生着一种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类型,即由社会价值观念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冲突”。① 在社会结构紧张的客观环境下,如果社会公众将贫富差别归因为“社会不公”,这就是“公正失衡”的舆论环境,此时,社会矛盾就会频繁发生。② 换言之,利益格局变动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大等不公正现象如果只是带来社会结构紧张,并不必然导致矛盾,还必须经过“不公正感”这个环节才会导致矛盾或冲突的发生。由此可见,社会成员的主观心态和价值判断对社会矛盾有重大影响。
社会不公正感和社会利益矛盾之间是一个作用与反作用的互动关系。社会不公正感是由社会利益矛盾引起的,如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严重带来的社会矛盾容易引起人们的心理失衡,追问造成这些不公正现象的原因,就会使一些社会成员产生被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正感。反过来,当这些社会不公正感累积到一定程度又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社会公正感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
物质性因素和价值性因素所带来的社会矛盾都会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社会公正感作为价值性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因为人们对社会现实的公正与否的价值判断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政治态度。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越高,人们对政党执政认同的程度就越高,反之,则会对其执政的价值取向产生怀疑。如果社会成员对执政党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价值准则和制度体系产生了动摇和怀疑,那么就会影响到人们对政党执政的认同。导致苏联解体固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原苏联的官僚特权阶层所造成的社会不公使人民对苏共逐渐失去了信任和支持。正如阿尔巴托夫所说:特权腐败在苏联不仅造成了国家物质上的损失,“道德上的损失就更为惨重,社会分化加剧;经常遇到磨难的多数人对那些不仅享受福利照顾而且享有种种特权、任意攫取不义之财而又逍遥法外的‘上流人物’的憎恨与日俱增,埋下了社会冲突的地雷,党、政、整个领导层的威信下降。”③ 随着大量腐败和特权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的暴露,人民所接受的社会主义的共同价值理想和道德标准迅速趋于崩溃,从而对苏共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极大地削弱了苏共的执政基础。叶利钦在《我的自述》中写道:当“人民了解到这令人愤怒的社会不公,并看到党的领袖不采取任何措施以制止党的高层人物对财富的这种不知羞耻的掠夺,会失去最后一丁点的信任”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高发期,出现了种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如果此时不从价值层面出发寻求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根本办法,当人们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进一步下降,就会使他们对执政党的主要价值准则和制度体系产生怀疑,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动摇。
3.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程度与其对党和政府公正性评价的高低程度成正比
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众对党和政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价值判断。现实生活中,人们感受到的不公平还比较突出。
首先,我国在政策与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还未能充分体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导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制度安排、政策设计和法律的执行等环节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人民群众从总体上对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拥护的、满意的,人民对党的执政也是高度认同的,但显然还不能说,这些环节已经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客观地讲,在某些领域、某些部门、某些环节并没有按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和原则行事,如在制定政策时向一些“利益集团”倾斜、管理不够公正、政策执行不够公正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社会不公正现象。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因权力造成的不公平”是当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三种不公平现象之一。而大多数社会成员评价社会公正的基本出发点,是以政府领导干部是否公正行使公共权力作为参照系的,因此,如果执政不公、决策失误给社会成员造成比较大的利益损失,便会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和社会不公正感,进而影响到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价值认同。
其次,转型时期我国政治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以及各种腐败也会造成社会不公。有学者指出,“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差距拉大,并非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不乏不合理的、非规范的、非法的因素。尤其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许多不平等竞争,最为突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垄断,市场秩序混乱中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以及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寻租设租、钱权交易、贪污受贿等各种形式的腐败,这些现象带来大量非法收入,是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扩大不容忽视的因素。”⑤ 应该说,收入差距拉大等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并非全是特定时期“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也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罪过,而是由于市场体制不完善、行政垄断、权力腐败等因素造成的,其中尤以权力腐败所造成的不公平最受社会成员置疑,因为人们可以接受由能力导致的收入差距,但不能接受由权力腐败导致的收入差距。权力腐败和行政垄断利用公共权力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仅造成了机会的不公平,也造成了分配的不公平。这就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及其价值取向产生怀疑,并直接危及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
因此,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必须有效化解社会价值性矛盾,必须以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导向来制定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并使之落实,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进而消除产生社会矛盾的价值根源。
二、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在不同的时代所追求的内涵是完全不一样的。马克思用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并提出了未来社会公正的理想——在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消灭一切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马克思的公正观并对社会主义公正理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到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加以落实,凸显了实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的极端重要性。
1.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⑥。以人为本就是要站在人民的基本立场上思考问题,把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让全体人民都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发展也要依靠人民,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人民的创造活力,因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2.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的科学体系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包含权利、机会、规则、分配等方面的公平。权利公平,是指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年龄、出身、地位、职业、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差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相同的权利。它是整个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权利公平还必须体现在起点、过程、结果和原则的平等上。机会公平即“机会均等原则”,是指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强调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的平等权利。⑦ 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那样,要“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⑧。这实际上是指社会成员必须具备大致相同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发展机会等等。规则公平也称形式公平、市场公平,意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区别对待。在我国,规则公平主要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的安排及其执行的公平。结果公平主要是指分配结果的公平,有时也称分配公平。
3.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形式公平正义和实质公平正义的统一
所谓形式公平,是指规则公平(如等价交换的规则)和程序的公正(侧重于形式上的“纯粹”规则意义上的公正)。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提倡“程序正义”和“行为正义”,不承认“分配公正”的存在。他认为公正只有成为人类行为规则时才有意义。“自由主义关心的是交换的公正,而不是所谓的分配公正,或现在经常谈论的‘社会’公正。”⑨ 实质公平也指结果公平,是指人们实际社会处境的平等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理论层面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正义和分配正义理论占据主流地位,改革开放之后情况有所变化。实质正义理论的特点是重视内容和结果的平等,而轻视程序和形式的平等。然而,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应该由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共同构成,二者不可偏废。仅有形式上的公正是不够的,最终必须落实到实质公正上来,因为社会主义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同样,仅仅强调实质公正也是不够的,因为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实质公正需要一个过程。既重视公正的程序和形式,又重视公正的内容和结果,努力追求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4.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
作为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它有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公正实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社会公正的要求也只能是基本的,要同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绝对的、抽象的公平,搞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急于求成。我们所能够实现的公平又是现实的、适度的公平,它既要反映社会成员的要求,又必须是在现阶段条件下能够逐步达到的公平。由于人们天赋、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结果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正观承认差别并容许一定程度上的结果不公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弱势群体或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全体人民在各尽所能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且,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的历史任务。正如温家宝同去所说的那样,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历史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二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⑩
三、社会公正的价值导向要体现在政策与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
对于社会公平正义,从认识程度到实现程度之间总是有一定的距离的。社会公正不能仅仅停留在价值层面或理论层面,而且要落实到具体的政策制度法律层面,尤其是在执行层面要注重细节,有效地落实政策、制度和法律。一些社会成员目前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大都与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和不落实有关。胡锦涛强调指出,“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11)。只有如此,社会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和实现,党的执政基础也才能得到巩固。
1.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以社会公正为目的、手段和动力的发展观,它体现了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就是统筹兼顾,就是要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而统筹兼顾本身就是一种公平。坚持按科学发展观制定政策,就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大程度的实现。
改革成果的分享与改革代价的分担政策不合理容易导致社会不公正感的产生。如果改革的成果被少数人享有,而改革的成本和风险被大多数人承担,社会必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制定改革政策时就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够及时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共同分担改革风险。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国家的经济布局和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财政投入和优惠政策是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人们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是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取消农业税,逐步取消城乡户籍限制,在就业方面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在义务教育方面逐步取消学费和杂费,都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在此基础上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够促进社会更加公平。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如果单纯强调经济增长优先、经济效益优先的政策,而忽视发展社会事业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就会带来有增长无发展,造成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等社会不公正现象。“拉美化陷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应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加强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加强制度建设,必须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也就是在制度建设中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使这种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现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首先,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共同的游戏规则。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还未完全形成,我国还存在行业垄断、地域垄断、行政垄断等市场竞争机会不公平的现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由于社会负担不同,在投入、税率等方面享受不同的政策,竞争并不是在一个起点上。因此,应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给予相同的国民待遇。同时,由于经济体制还处在转轨过程中,我们还缺乏公平的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政府要制定公平的可操作性的市场竞争规则。
其次,在分配制度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包括注重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改革之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价值导向常常被误读,如各级干部普遍关心的是效率、政绩和GDP,对公平正义等软指标不够重视,常常为了效率牺牲公平。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在初次分配中要改变事实上以资本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更加注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规则公平,同时政府在初始分配中对不规则的竞争要进行调控;另一方面,在二次分配中改变对结果不公平放任不管的现实,更加注重结果公平。要加强政府在收入二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将贫富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所能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消除两极分化现象。
最后,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要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尽量减少市场机制本身的消极影响,因为“市场机制决定着资源的使用和收入的分配。资本相对稀缺,使得资本所有者在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而简单劳动者总是相对过剩,他们除了自己的劳力之外不拥有其他资本,因此在分配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12)。在我国,拥有资本的社会强势群体对不拥有资本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的侵害时有发生,这正是引发劳资矛盾和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上述强势群体还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使规则的制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也会导致社会不公。因此,政府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理直气壮地通过利益调节,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尤其要保护在资源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
3.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
党和政府制定的不少惠民政策之所以常常落不到实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政策在基层执行中走了样。权力滥用、权钱交易、权力腐败现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社会不公正现象。这也是引起人民社会不公正感的关键因素。
维护社会公正是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13)。只有做到依法执政,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才能从制度上和程序上制约权力,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性,进而减少由此带来的社会不公正感。只有让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理顺领导干部的权力授受关系,才能从权力源头上形成对权力的有力制约,减少“因权力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必须坚持民主执政,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权力操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同时党和政府还要严厉惩治腐败尤其是“权力腐败”。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或底线。司法系统负有维护公平正义和纠察社会不公及腐败的法定职责,这就决定了司法不公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司法腐败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腐败。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总之,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与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程度是成正比的。只要社会公正能够得到较高程度的实现,那么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正面感受就会提高,就会认同党和政府的价值取向,进而有利于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
注释:
①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6-267.
②李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层[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47-48.
③[俄]格·阿·阿尔巴托夫.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178.
④[俄]鲍利斯·叶利钦.我的自述[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50.
⑤刘国光.应该更加重视社会公平[J].金融信息参考.2005(2).
⑥温家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N].人民日报.2004-3-1.
⑦吴忠民.公平的实现时序[J].社会科学.1999(4).
⑧(1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6-27.
⑨[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48.
⑩温家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J].共产党员.2007(5).
(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课题组.经济改革与社会公正[N].中国经济时报.2003-8-11.
(1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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