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豪杰[1]2017年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具备“六种力量”,这就给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应当怎样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又如何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解决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协调国有企业经济使命与政治使命关系的题中之义,是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内在要求,是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党组织关系的必备前提。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党建功能弱化、纪律松弛、“两个责任”履行不力,企业党务工作者党建意识淡薄、国有企业党员队伍素质低下能力不足;选人用人问题多,“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等。国企党建出现问题主要原因: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国企党建的冲击。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叁是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未能有效衔接。四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机制创新滞后。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断强化国有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好党对国有企业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着力培养一支宏大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到实处。
周飞[2]2007年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分权制衡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中共十六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我国新时期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从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先后建立起来,并已摸索出一整套较为可行的运作体制。以“政府——国资委——直属企业(集团)——国有参股、控股子公司、国有独资子公司”为框架的国有资本新的运作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直属企业(集团)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更多地面临传统国有企业厂长负责制模式的困扰,如何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过程中,真正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以健全的机制实现政府及其代表部门、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艰巨任务。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践状况,专门就国有独资公司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进行一些探讨,以为国家伟大的经体制改革敬献微言。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第二章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首先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国有股权与国有产权;然后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学涵义,分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所有权和控制权为基础、研究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心转移的历史进程、国际上叁种基本的公司治理模式;最后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分权与制衡。第叁章“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缺陷;然后分析了现行《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控制权的分配与制衡机制的状况;进而对这种现行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国资委的“特色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政府和国资委牢牢控制了人事权、公司内部实践中的负责制、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重大缺陷。第四章“重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机制的思路”,分别提出分离国资委的行政监管权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构建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国有独资公司强有力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将监事会改革成公司利害关系人参加公司治理的场所、构建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和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邵琦俊[3]2007年在《公司治理效率评价模型研究:构建、评估与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公司治理在各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基于各自特定的经济背景以及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总是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同时一国的治理模式也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通过不同模式之间的优势互补来达到治理状况的改善自然成为各国共同的选择。为了更好地借鉴其他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首先要对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劣势进行适当评判,这就需要构造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估体系和方法。同时,各个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与其特定的环境背景相联系的,在一种环境下表现出极大有效性的模式并不一定在其它环境下有同样作用,这就对公司治理模式的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将环境的影响作用考虑进评估过程中,以更适当地反映各国公司的实际治理效率。本文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视角出发,在参考现有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较为合理的划分,提取了影响公司治理效率的典型指标,构造了公司治理效率评价的理论模型。对应于模型的各个指标层面,本文详细分析了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美、日、德叁国治理模式的相应特点,并通过专家调查获得数据,运用模糊综合评估方法对叁国的公司治理效率进行了数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本文考虑到环境对于公司治理效率评估的重要作用,根据各个因素与市场环境的联系紧密程度采取了不同权重,用以减小市场环境的影响,分别得出了不考虑环境作用的整体公司治理效率指数和考虑环境作用的实际公司治理效率指数,对各国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较为客观的比较。根据典型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结果,结合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自身特有的公司治理现状,本文得出了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渐进性思路,即先完善公司法人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再通过市场环境的改善来提高公司资本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希望能对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牛琰[4]2002年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立足于公司法理论与公司运作的实践论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法律原理;第二部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课题之一:股东会制度完善的方式;第叁部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课题之二:董事会权力的制约。 论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叁个重要问题。首先,分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意义。通过与古典企业治理结构的对比分析,明确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是分权与制衡,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并且叁机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以维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并且进一步揭示了分权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乃是叁权分立的政治模式和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力的分权制衡。其次,论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演变。阐述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原因,并认为我国的公司立法在现在的条件下,不应盲目扩大董事会权力,以防止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泛滥。最后,对几种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进行研究,对照分析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其特点。 论文第二部分阐述了现代公引台理结构的课题之一:股东会制度完善的方式。作者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公司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应从五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股东会制度:一、确立少数股权股东股东会召集程序;二、完善股东会召开的条件,以使股东会的召开更符合大多数股东的意愿;叁、增设股东提案权;四、进一步完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立法,方便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五、完善资本多数决制度,作者提出应引入累积投票制和限制表决制,以防止大股东操纵公司决策。 论文第叁部分论述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课题之二:董事会权力的制约。作者认为,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扩大,其也应成为公司权力制约的重点。一方面,要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赋予其临时股东会召集权、代表公司权;另一方面,要保证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赋子股东代表诉讼权。 本文的宗旨是: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以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椎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王芳, 德全英[5]2001年在《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指出一、对股东大会的问题分析及思考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一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的任免是体现公司法人治理特征的最基本制度安排,该权属于谁,谁就在事实上成为公司的控制者。二是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是极其重要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起点和终点。
韦新举[6]2001年在《公司治理结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作为组织体民事主体,其内部组织机关的科学设置及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规范行使,对于公司的有效运营乃至其目的事业的顺利实现至关重要。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刚刚起步,因此,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历史演变和典型模式进行研究,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在正文部分进行了阐述。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公司机关之间权力的分配与行使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司机关的权力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并分别由不同的机关享有和行使。公司机关权力的享有与行使,是以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为前提的。依法人实在说,公司不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人通过其内部机关实现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从而完成其目的事业。因此,法人本质实在说不仅为确立公司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也为正确理解公司法人机关及其地位提供了理论基础。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财产的形成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对其出资财产由原来享有的单一的、具体的、特定的财产权,分解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两种财产权的主体分别是股东和公司,并相互分立、相互制衡,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财产权基础。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立制衡、股东与经营者身份的分离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型化、业务的复杂化诸现实,要求公司权力的享有与行使须遵循分权制衡原则。公司权力由不同的机关享有和行使并相互制约,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基础。公司治理结构是随着公司的产生而出现的,是历史的产物。由于各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状况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也发生着相应的演变,且在不同的国家形成不同的模式。就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而言,早期公司治理结构在殖民公司中确立,其公法色彩浓厚,不具有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出来的民主性特征。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遵循民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经历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在当代,公司治理结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虽然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也在大体上经过了上述各时期的演变过程,但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世界各国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模式、美国模式、<WP=3>日本模式。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问题、历史演变和典型模式,旨在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股东大会职权过大,未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规范;董事会中董事长权力过大,经理与董事会关系未予理顺,从而导致董事会的形骸化;监事会的监督机制未健全,严重影响了其监督职能的发挥。.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上述缺陷,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对股东大会职权的配置应以公司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为限,同时应当规范股东大会的运营机制,注重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应削弱董事长的职权,理顺董事会内部的关系,健全董事会内部的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使董事会成为真正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与中枢;应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完善监督机制,使之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同时,就如何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胡良才[7]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孟庆吉[8]2007年在《一人公司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尤其受到广大私营个体企业主的青睐,虽然我国原《公司法》只准许国家和外商一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但实质上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为了弘扬创业精神,回避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中大量利用“拟制公司”所带来的弊端,改善和促进个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肯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成型的判例和深入但研究与探索。如何尽早建立健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人公司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20世纪末期,我国学者开始对一人公司进行研究。但是,翻阅文献,不难看到,现有的论着大多是在比较外国的一人公司立法基础上提出问题,并没有立足本土文化、立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作出自己的理论剖析。并且,在研究方法上,仍大体囿于传统法学的方法。笔者认为,缺少反思,完全因袭既有的制度和理论,不符合法律的适应性原理,法律及其理论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适时修正,当然,所谓无知者无畏,学界后辈的我仅此斗胆,尝试以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方法进行一人公司的理论研究。贯彻与时俱进的哲学理念,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要求,本文力求在公司法理论上进行创新和突破。在大量掌握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学说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为主线,以法经济学为方法论,力图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隋俊宇[9]2004年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提出在传统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很多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选择了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成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国有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实践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对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产生深刻影响,这些应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研究的课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理论研究多将焦点和兴趣放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成了不被人们重视的研究对象。而且,目前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理论研究热情,在经济学界比法学界更多一点。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作的,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做了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正文共分叁章: 第一章,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回顾国有独资公司产生的历史,论述了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产物。论证了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借鉴一人公司制度的制度创新,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在产权不发生大变动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原来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国有独资企业的活力。 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结构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利基础,法人治理结构是产权的组织体现,法人治理结构一定是与法人产权结构相适应的。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产权结构是单一性产权结构。这样的一元化产权结构导致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不了股权多元化下的分权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一人性决定其不必设股东会,股东权利由国家股东代理人与董事会分享。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主要通过董事会进行,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是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派出监事会的外部监督为主,辅以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监督的多元化监督体制。
姚子煦[10]2005年在《广州市公立医院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立医院在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相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医疗服务市场中公立医院缺乏真正的自主经营权、效率低下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公立医院经营体制迫切需要改革。 本课题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通过调查广州市卫生系统的运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广州市居民的医疗需求、医疗服务的供给状况及影响因素进行描述,对广州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广州市公立医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作用和职责,并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建立针对公立医院的两权分离管理体制,以期对卫生管理部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公立医院改革的解决方案。本论文主要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是对广州市公立医院改革模式的理论分析。通过分析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公立医院组织变革的关系,明确公立医院两权分离的理论基础。 二是分析广州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具体评价广州市医疗服务供给和公立医院管理的现状,分析公立医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与内部问题,得出公立医院两权分离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叁是对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实践分析。通过研究国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种模式以及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实践经验,分析当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认为现阶段公立医院改革应首先选择政府主导型的卫生体制改革。 四是对广州市公立医院两权分离进行对策研究。通过对广州市公立医院员工改革态度的调查研究,并对公立医院体制改革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认为建立与完善广州市公立医院两权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的。并探讨在广州市公立医院中建立现代法人治理机构的程序,即先创设医院管理公司,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再建立公立医院的法人结构治理。同时提出两权分离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本课题得到结论:实行两权分离能够实现公立医院国家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能助于解决广州市公立医院中的突出矛盾和现实问题,利于深化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能促进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是在保证国有经济占主体的前提下进行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
参考文献:
[1].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D]. 单豪杰. 兰州大学. 2017
[2].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分权制衡机制研究[D]. 周飞. 四川大学. 2007
[3]. 公司治理效率评价模型研究:构建、评估与启示[D]. 邵琦俊. 浙江大学. 2007
[4].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若干问题研究[D]. 牛琰. 郑州大学. 2002
[5]. 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若干问题的思考[C]. 王芳, 德全英. 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2001). 2001
[6]. 公司治理结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韦新举.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7].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一人公司制度研究[D]. 孟庆吉. 黑龙江大学. 2007
[9].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隋俊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10]. 广州市公立医院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问题研究[D]. 姚子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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