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出版管理_宋朝论文

论宋代出版管理_宋朝论文

论宋代的出版管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管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097-07

一、宋代出版管制的历史背景

(一)宋代造纸技术和印刷业的进步

宋代造纸技术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有较大的改进:一是能把各种造纸原料,如楮皮、麻、竹、桑皮、藤、苔、麦茎、稻秆等捣碎,沤成纸浆;二是纸浆沤成之后,以纸模(抄纸器)抄纸浆,并把纸浆从抄到墙壁上晾干改到在熏笼中焙干。这种技术上的改进,使宋代所生产的纸韧性强,厚薄均匀,纸幅比前代增加了很多,而且产量也很大,为书籍的印刷提供了取之不尽的纸张。

与此同时,宋代的印刷业也有了显著的进步,庆历年间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在广泛使用木版雕刻的同时,还出现了铜版雕刻。宋代印刷的书,刻印精致,墨香纸润,校勘严谨,为后世藏书家、版本学家所重。

(二)宋代右文重儒政策

宋代历朝皇帝都实行右文重儒的政策,如:宋太宗以“锐意文史”而见著于史册,面对“丧乱以来,经籍散失,周孔之教将坠于地”,“即位之后,多方收拾,抄写购募,今方及数万卷,千古治乱之道,并在其中矣”。[1](卷一《储藏》)宋真宗即位后,“道遵先志,肇振斯文”[2],继续把右文重儒作为宋朝的基本国策。朝廷为了促进地方州县文化水平的提高,大中祥符二年(1009)二月,许曲阜先圣庙立学,又赐应天府书院额,是为州县置学之始。

北宋曾先后三次大规模兴学。第一次是在仁宗庆历新政时,朝廷在全国大规模兴学,以赐学田为优惠政策,劝导全国州郡普遍设立学校,并配备学有所长的教师,初步规定了学制。第二次是在神宗熙丰变法时,王安石编写教学大纲,编著新的科举教材《三经新义》,立太学生三舍法,使太学学制不断完善严密。第三次是在徽宗时,朝廷把兴学重点放在兴办县学,解决县学办学的经费、校舍、食粮等问题,为县学的兴盛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南宋高宗时,虽战火连绵、动荡不安,但朝廷仍然不忘把兴学作为重要国策。绍兴二十五年(1155),秘书省正宗张震就指出:“陛下(宋高宗)临御以来,兴学校,制礼乐,天下学士靡然乡风。”[3](卷一百六十九)

(三)宋代出版业的兴盛

宋代造纸和印刷技术的进步为出版业的兴盛提供了必要条件,而右文重儒政策为出版业的兴盛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宋代出版业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兴盛。宋代的出版业大致分为三个系统:一是由官府主持刻印的书,称为官刻本。官刻本又有中央与地方所刻的区别。中央以国子监所刻的书最为著名,地方所刻的书最多的是公使库本,其又依官署的名称分为茶盐司本、转运司本、安抚司本、提刑司本等。此外,各州学、军学、郡学、县学、书院等也有刻书。官刻本主要是儒经、正史、医学等方面的著作。二是由私人出资校刻的书,称为家刻本。宋代私人刻书的风气盛行,私人所刻的书往往以某家塾、某堂、某斋、某宅、某府等为标记。如叶德辉《书林清话》中所录岳氏之相台家塾、廖莹中之世采堂、蜀广都费氏进修堂、建邑王氏世翰堂、建安蔡子文东塾之敬室、建安黄善夫宗仁家塾之敬室等32家。宋代家刻本大多数也是儒经、正史、诸子、文集等,很少有医学或科技类的书。因此,家刻本与官刻本所刻书的种类大致相同。三是由一般书商所刻的书,称为坊刻本。宋代坊刻本的书印刷量最大、散布的范围最广。如福建麻沙、崇化地区盛产竹木,故造纸业发达,又产木质柔软易于刻版的榕树,致使号为“图书之府”。叶梦得在《石林燕语》中说:“福建本几遍天下。”宋代坊刻本都以书商字号著名,称某某书堂、书铺、书肆或书籍铺、经籍铺等。坊刻本与官刻本、家刻本有一重要不同:官刻本和家刻本不以赢利为目的且内容均以儒经、正史等为主,代表着官方的主导思想;而坊刻本因以赢利为目的,大多是民间平时常用的书和下层民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书籍,还有科举考试所需的帖括、策论、字书、韵书、类书、文选以及所谓纂图互注、重言重意的经书和子书等。由于坊刻本所刻内容庞杂,故难免良莠不齐,其中一些内容甚至与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背道而驰,严重者直接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鉴于此,宋朝对出版活动的管制也逐渐加强并成熟。

二、被管制书籍的类型

(一)禁止刻印、销售议论时政及边防军机的书籍

宋朝结束了五代割据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但却先后与辽、西夏、金、蒙古等少数民族政权长期对峙,时战时和。可是,这并不影响各民族间的经济和文化交往,边境上的“互市”使宋朝的图书源源不断地流入少数民族政权境内,其中一些臣僚议论时政得失及边防军机的奏章、札子、会要、国史、实录等有关国家机密的文字,流传到敌国,对宋朝的军事、外交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对此,宋朝采取了禁止此类图书出境以及不得予以雕刻印刷的管制政策。

宋辽澶渊之盟后,两国经贸往来逐渐频繁,图书成为宋辽榷场贸易的重要商品之一,一些内容涉及边防军机的书籍也随之过境。对此,宋真宗于景德三年(1006)九月规定:“民以书籍赴缘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4](卷六十四)可是,尽管宋廷再三强调“卖书北界告捕之法”[5](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但“人情嗜利,虽重为赏罚,亦不能禁”[6](卷四十二《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到了宋仁宗天圣年间,这种形势更加严峻。“北戎和好(澶渊之盟)以来,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此将带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7](《刑法》二之一六)这种情况促使宋朝统治者不得不重新检视原来仅在市场上控制图书过境的政策思路,转而将重点放在禁止内容涉及时政及边防军机图书的出版环节上,试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为此,欧阳修指出:“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为《宋文》者,多是当今议论时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让官表,其间陈北虏事宜甚多,详其语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入虏中,大于朝廷不便。”针对这一情况,他建议朝廷“明降指挥下开封府,访求板本焚毁,及止绝书铺。今后如有不经官司详定,妄行雕印文集,并不得货卖。许书铺及诸色人陈告,支与赏钱贰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其雕板及货卖之人并行严断,所贵可以止绝者”。[8](卷一百八《论雕印文字札子》)欧阳修的奏言引起了朝廷的高度重视。康定元年(1040)五月,宋仁宗下诏:“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版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鞫闻奏。”[7](《刑法》二之二四)

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八月,苏辙作为国信使出使辽国,庆贺辽道宗生辰。他在辽境内发现一些宋人文集及有关宋朝边防和军事机密的书籍。回国后,他向朝廷奏言:“本朝民间开版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漏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不便。”因此,他建议:“禁民不得擅开板印行文字,令民间每欲开板,先具本申所属州,为选有文学官二员,据文字多少,立限看详定夺。不犯上件事节,方得开行。”他还强调:“重立擅开及看详不实之禁。其今日前已开本,仍委官定夺,有涉上件事节,并令破板毁弃。”[6](卷四十二《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根据苏辙的建议,朝廷于元祐五年发布禁令:“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7](《刑法》二之三八)

北宋末年,边事吃紧,为严守国家机密,朝廷对民间出版活动的控制更加严格。宋徽宗于大观二年(1108)三月颁布命令:“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例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凡贩卖、藏匿、出界者,并照铜钱法出界罪赏施行。”[7](《刑法》二之四七)

南宋朝廷对出版的管制基本上沿袭北宋的做法。宋宁宗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对刻印书籍做了严格的规定:“缘边事应密,凡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9](卷十七《私有禁书》)嘉泰二年(1202)七月,朝廷再次下令:“应有书坊去处,将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有违见行条法,指挥并仰拘收,缴申国子监。所有版本,日下并行毁劈,不得稍有隐漏及凭籍骚扰。仍仰沿边州军常切措置关防,或因事发露,即将兴贩经由地分及印造州军不觉察官吏根究,重作施行。委自帅、宪司严立赏榜,许人告捉,月具有无违戾闻奏。”[7](《刑法》二之一三二)当开禧北伐失败后,宋朝被迫向金朝求和。此时对刻书的禁令,不仅是过去的所谓边防、军机等,而且禁止有关拥护北伐、收复中原的文字出版,以免招致宋金关系的紧张。“国朝令甲,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近日书肆有《北伐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版。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缴纳,当官毁坏。”[7](《刑法》二之一三八)

(二)禁止刻印、销售宗教异端等书籍

有宋一代,农民与士兵起义往往利用宗教广泛传播他们的思想并借此进行联络组织,严重威胁宋王朝的统治,如:宋仁宗时,京畿、京东西、河北等民间“公然传习僧徒谶戒里俗经社之类,自州县坊市,至于军营,外及乡村,无不向风而靡”[10](卷二十一《论京东西河北百姓传习妖教事》)。宋徽宗时,方腊领导的农民起义军改造摩尼教的某些旧教义,加进新内容,尊奉汉代黄巾起义的领袖张角为教祖,利用摩尼教的“二宗”(明、暗)、“三际”(过去、现在、未来)说,号召推翻黑暗的现世,创造光明的未来。起义爆发前,他们利用摩尼教分财互助,组织群众,从事秘密活动。南宋时,江浙闽地区是秘密宗教活动的中心,参加人员非常广泛,有村民、“奸豪”、“游惰不逞之辈”,亦有军人,甚至士大夫。他们大多定期集会,“男女杂处”,“夜聚晓散”,有相当严密的组织。总之,两宋的统治者均把这些宗教视为异端并认为会对其统治构成严重威胁,故而对这类书籍的禁印也非常严格。

宋徽宗崇宁二年(1104)四月,中书省、尚书省勘会:“近据廉州张寿之缴到无图之辈撰造《佛说末劫经》,言涉讹妄,意要惑众。虽已降指挥,令湖南北路提点刑狱司根究印撰之人,取勘其案闻奏。其民间所收本,限十日赴所在州县镇寨缴纳焚讫,所在具数申尚书省。窃虑上件文字亦有散在诸路州军,使良民乱行传诵,深为未便。诏令刑部实封下开封府界及诸路州军,仔细告谕民间,如有上件文字,并仰依前项朝旨焚毁讫,具申尚书省。”[7](《刑法》二之四三至四四)又如宣和二年(1120),朝廷禁毁《讫思经》、《证明经》、《太子下生经》、《父母经》、《图经》、《文缘经》、《七时偈》、《日光偈》、《平文策》、《汉赞策》、《证明赞》、《广大忏》等,因其“皆是妄诞妖怪之言,多引尔时明尊之事,与道释经文不同。至于字音又难辨认,委是狂妄之人伪造言辞,诳愚惑众,上僭天王太子之号”[7](《刑法》二之七八)。

(三)禁止刻印、销售违背儒家经义的书籍

宋朝统治者以文德致治,尊崇儒家思想为正统,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儒家经典。朝廷对于违背儒家经义的书籍采取了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宋徽宗大观二年七月,新差权发遣提举淮南西路学事苏棫札子:“诸子百家之学非无所长,但以不纯先王之道,故禁止之。今之学者程文短晷之下,未容无忤。而鬻书之人,急于锥刀之利,高立标目,镂版夸新,传之四方。往往晚进小生,以为时之所尚,争售编诵,以备文场剽窃之用,不复深究义理之归,忘本尚华,去道逾远。欲乞今后一取圣裁,傥有可传为学者,或愿降旨付国子监并诸路学事司镂版颁行,余悉断绝禁弃,不得擅自买卖收藏。”[7](《刑法》二之四八)徽宗从之。可见,统治者认为那些诸子百家之书虽各有所长,但以其不纯先王之道,故要禁止;而那种专供晚进小生在科举考试中投机取巧的“程文短晷”,曲解儒家的义理,误人子弟,更是在禁印之列。

南宋沿袭北宋做法仍对此类书籍施行比较严格的管制。庆元四年(1198)三月,朝廷又下令:“将建宁府及诸州应有书肆去处,辄将曲学小儒撰到时文,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并日下毁版。仍具数申尚书省及礼部,其已印未卖者,悉不得私卖。如有违犯,科罪惟均。”[7](《刑法》二之一二九)可见,统治者认为,那些曲解儒家经义且编得支离破碎的伪书,将误导后进生员“不复深究义理之归”,故不得予以雕印、出售,已印未卖者必须毁弃,违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另外,宋朝统治者以儒家正统思想为主导,禁止民间刻印、传播低级趣味的书籍,以防止其伤风败俗。如苏辙就指出:“小民愚陋,惟利是视,印行戏亵之语,无所不至。”[6](卷四十二《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针对这种情况,朝廷规定:“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7](《刑法》二之三八)

(四)在派别斗争中,禁止刻印、流传反对派的书籍

宋代几次派别斗争中,当权派对反对派的打击报复几乎是不遗余力,其中包括禁止反对派书籍的刻印与流传。如北宋末年在元祐党禁中,朝廷下诏禁止福建等路印造《苏轼文集》、《司马光文集》,且强调“今后举人传习元祐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7](《刑法》二之八八)。甚至直至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司马光的《涑水纪闻》仍然被禁止刻印流传。

南宋时庆元党禁对反对派的打击也很重,如将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称为逆党,将其学术称为伪学。宁宗庆元二年六月十五日,“国子监言:‘已降指挥,风谕士子,专以《语》、《孟》为师,以六经子史为习。毋得复传语录,以滋盗名欺世之伪。所有进卷侍遇集,并近时妄传语录之类,并行毁版。其未尽伪书,并令国子监搜寻名件,具数闻奏。今搜寻到七先生《奥论发枢百链真隐》、李元纲《文字》、刘子翚《十论》、潘浩然《子性理书》、江民表《心性说》,合行毁劈。乞许本监行下诸州及提举司,将上件内书版当官劈毁。’从之”[7](《刑法》二之一二七)。

(五)国家垄断《历日》的印刷权

《历日》是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宋朝政府垄断《历日》的刻印,禁止民间雕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以收其利”。如熙宁四年(1071),民间雕印的小历,每本仅“一二钱”,而官方所刻印的大历,“每本直钱数百”。[4](卷二百二十)乾道四年(1168)官方所印《历日》每本定价“三百文”[7](《职官》一八之九二)。由此可见,国家垄断《历日》的雕印,其所得是一项不小的财政收入。

北宋时,《历日》由司天监(元丰改制后改为太史局)在每年的十月上旬负责编写好后,分三个途径雕印和销售:其一,中央由司天监选官“自印卖”。如熙宁四年规定“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其二,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由所在路的转运司印卖。如元丰三年(1080)诏:“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其前岁终市轻赍物付纲送历日所。”其三,其他路的《历日》“听商人指定路分卖”。但只能卖不能印,估计商人要取得出卖《历日》的经营权时,必须交纳一定的税费。最后各路将所得的“净利钱”由本路的转运司于第二年的四月一日前“上京送纳”,不得违反。[7](《职官》一八之八四至八六)

南宋时,《历日》仍由太史局“算造”。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规定,地方卖《历日》所得的钱“赴行在榷货务送纳”[7](《职官》一八之八八)。宋宁宗庆元年间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私雕或盗印……《历日》者,各杖一百。”又注曰:“撰造大小本《历日》雕印贩卖者,准此,仍千里编管”;而节略《历日》雕印者,“杖八十”。[9](卷十七《雕印文书》)

综上所述,宋代虽然是一个“右文”的朝代,重用文人的同时也给了文人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是,这个宽松的环境是有底线的,即不能触犯封建统治政权的稳定。从宋代禁书的5种主要类型可以看出,其中4种均是针对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即使是对《历日》雕印的管制,虽然有经济的因素,但也关系到国家政权问题,因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出版管制的方式

(一)建立书稿审查制度

据目前所知,宋代仁宗时期初步建立了书稿审查制度,史载天圣五年(1027)二月下诏:“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迄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7](《刑法》二之一六)

这里,审查程序大体有“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差官看详”三个步骤。其中所谓“逐处投纳”即出版者将书稿就近到有关管理部门申报,请求予以审查;“附递闻奏”就是申报得到批准后,随即将书稿附上一并送呈;最后“差官看详”,即由官府选派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当时审查后的处理结果有两种:如果书稿内容“别无妨碍”,即没有什么对统治者不利的文字,就获许开板雕印;如果内容有违,即对统治者不利,那就收缴书稿印板等,当场毁坏丢弃。

宋哲宗时期,书稿审查思想又有所发展。苏辙提出书稿审查权最低放到州一级地方政府,审查人员应由有较高文化水准的人担任,而且审查人员还需根据书稿的文字数量,规定审查期限,不得久审不决。他建议说:“令民间每欲开板,先具本申所属州,为选有文学官二员,据文字多少,立限看详定夺。”[6](卷四十二《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遗憾的是,苏辙的这些可贵思想并没被朝廷采纳。即使如此,宋哲宗元祐时期的书稿审查制度还是进行了一些改进,使之更加严密、完备。其一,制订了“候印讫,送秘书省”[7](《刑法》二之三八)的规定,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样本送审制度。送审样本可以验证出版者是否按审查过的书稿出版,既防止了出版者偷梁换柱,又有效地检查了审查人员的工作是否认真,杜绝了书稿审查走过场的弊端。[11]其二,为了防止逃避审查的书稿得以出版以及书稿审查中的不严不实,朝廷规定“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7](《刑法》二之三八),从而增加了各州县、监司及国子监对书稿雕印的督察职能。

南宋时,继续实行对书籍刻印的审查制度。高宗绍兴十五年重申:“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版。”[7](《刑法》二之一五一)宁宗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亦有专门条文规定:“诸私雕印文书,先纳所属,申转运司选官详定,有益学者,听印行。”[9](卷十七《雕印文书》)

(二)普遍实行违禁刻书告赏法

宋廷在每次下达禁书命令时,往往还奖励知情者告密,以此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达到严格管制的目的。如前所引,元祐年间禁“边事军机文字”,会要、实录等,“告者赏缗钱十万”。至和二年(1055)禁“妄行雕印文集,并不得货卖。许书铺及诸色人陈告,支与赏钱贰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8](卷一百八《论雕印文字札子》)政和四年(1114)禁《太平纯正典丽集》,“赏钱五十贯,许人告”[7](《刑法》二之六二)。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根据告密违禁图书内容及性质的不同,分别予以不同的奖赏,如“告获私有图书、谶书及传习者:不全成、堪行用,钱五十贯;全成、堪行用,钱一百贯。告获私雕印时政、边机文书,钱五十贯;御书、本朝会要、国史、实录者,钱一百贯”;“告获私雕或盗印律、敕、令、格、式、刑统、续降条制、《历日》者:盗印,钱五十贯;私雕印,钱一百贯。告获辄雕印举人程文者:杖罪,钱三十贯;流罪,钱五十贯”[9](卷十七《私有禁书》、《雕印文书》)。

(三)对违禁雕印、销售、传播图书者予以惩罚

政府管制思想的显著特点是通过颁布法律、命令对某些行为予以禁止,违者则给予惩罚。纵观宋代史籍,笞、杖、徒、流、死五刑中除笞刑少见外,其余四刑均常用于惩罚违禁雕印、销售、传播图书者。如前所引,元祐五年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7](《刑法》二之三八)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则规定:“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即传写国史、实录者,罪亦如之。”[9](卷十七《雕印文书》)由此我们大致可以推定,从北宋到南宋,有关对违禁雕刻、传写时政、边机文书、国史、实录者的处罚明显呈现减轻的趋势,惩处从徒二年到杖八十,减轻了五等。

宋初颁布的《宋刑统》规定:“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12](卷十八《造妖书妖言》)南宋陆游的《渭南文集》卷五《条对状》载,“为人图画妖像及传写刊印明教等妖妄经文者,并从徒一年论罪”。据此,我们也可以初步推断,从北宋到南宋,有关对违禁雕印、传写宗教异端等书籍和言论者的处罚也明显呈现减轻的趋势,惩处从绞死、流三千里、徒二年减轻到只笼统处以一年徒刑。

宋代对于违禁刻印、销售违背儒家经义书籍者的处罚一般较轻,即将已刻书板、已印书籍予以收缴毁弃。与此不同的是,由于派别斗争激烈,甚至达到你死我活的程度,所以对违禁刻印、流传反对派书籍者的处罚较严厉。如北宋徽宗朝实行元祐党禁时下令:“今后举人传习元祐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7](《刑法》二之八八)

宋代对于违禁私自雕印《历日》者一般处以杖八十或一百的刑罚。

从以上对违禁雕印、销售不同类型书籍者的量刑可以看出,宋廷处以不同刑罚的依据主要是以其危害封建统治的大小来衡量的。如将涉及国家机密的文字加以雕印并流传到境外,利用雕印、传播宗教异端思想来反抗或推翻宋廷统治以及雕印、传写反对派的著作等,由于直接威胁到当权者的统治,所以处罚都较重;与此不同,违禁雕印、销售违背儒家经义的书籍及《历日》等,其对当权者的危害不是那么直接、明显,所以处罚一般较轻。

综上所述,宋代造纸技术和印刷业的进步为出版业的兴盛提供了技术和物质上的可能,而右文重儒政策使社会对图书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出版业的兴盛提供了必要条件。技术的进步和制度的设计使宋代的出版业获得高度的繁荣。但由于出版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对统治者的政权稳定关系重大,因此,宋朝廷虽然对文化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但仍然对出版业实行严密的管制。如禁止雕刻出版事涉国家政治、边防机密之书,不符合当时主导思想(儒家思想)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如天文、占验、谶纬、妖教之书。通过图书审查,实行违禁刻书告赏法把出版业的违法乱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避免其扩散传播。对于已违禁雕印、销售、传播图书者则予以惩罚,以儆效尤。宋代的出版管制思想及实践基本上能较好地协调文化发展与政权稳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宋代文化在中国古代独领风骚,正如陈寅恪所言:“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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