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法治的道德内涵_法律论文

论加强法治的道德内涵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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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28(2016)02-0069-0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P3)“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1](P20)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1](P20)“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是在党的重要决议中提出的一个新的命题和要求,坚持并深化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突出的现实意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新的命题和要求,就必须在传统的道德与法律关系认识的基础上从社会治理的新视域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结合实际加以认真的贯彻和落实。

      一、“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理论依据

      “道德底蕴”应当是指道德的理念、观念、价值、精神、要求、准则、规范等的集成、聚合和展示。“法治的道德底蕴”应当是指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所具有或蕴涵的道德方面的理念、观念、价值、精神、要求、准则、规范等的集成、聚合和展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构筑依法治国的坚实道德基础。要正确理解“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个命题,就需要准确把握“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理论依据,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1.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为什么要“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因为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均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维持社会运行正常秩序,满足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准则。社会治理是一种作用于人的活动,这种活动之所以必要的深层原因在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对立统一,对外表现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利己和利他的矛盾关系。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人既作为趋利逐利的经济人而存在,又作为甘于奉献的道德人而存在,二者共同存在于人性及人的生活之中并且时常相互转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性之善恶一体及其动态的生成过程决定了人们的社会行为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产生于是成为必要。

      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法律的本质特征在于追求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社会要求的同一性,这必然要求超越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生活习惯的特殊性。而道德却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多样性和层次性的包容。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分布广泛,地域性、区域性差别显著的国家,生活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矛盾的多样性亦是现实的存在。因此,追求同一性的法律必然要求以在多样性和层次性上兼容并蓄的道德规范作为补充。同时,社会治理的目的绝不仅仅局限于公民的守法层面,对于一些能够引领社会风尚,却不适宜法律约束的领域,道德亦作为重要的引导力量而存在。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随着人们主体意识、道德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法律规范逐步“失去”或“褪去”其所谓“天然的合理性”,取而代之的是对其道德合理性的拷问。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P199)这意味着法律的道德底蕴是法律规范得以被人们认同和遵守的前提。事实也正是这样。任何法律都内含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反映着道德价值。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判断、道德取向、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道德认识、道德觉悟、道德境界的提升。

      可见,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尽管在社会治理的作用方式上有刚性约束和柔性约束之分,然而,在惩恶扬善的社会治理目标上则具有一致性或互补性。可以说,法律保证了道德的底线要求,而道德则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和法律精神的动力而存在,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不断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认识才更加全面深刻,对法律规则的遵守才更加水到渠成。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是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基本前提。

      2.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为什么要“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因为法治与德治是相得益彰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其构成要素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治理效用等几个方面。法治与德治的相得益彰不仅体现在对维护社会规则有效运行这一工具意义层面上的互补性,而且在于二者内在的价值追求之间的一致性,即德治的良善之治始终是法治的依法而治的终极价值追求。

      从治理主体的角度看,法治的主体是执法机关,通常以社会发展的基本秩序要求为出发点表达对个体的社会性要求。而德治的主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全体民众,通常以超越法律规范的崇高的道德精神为目标追求,形成众目睽睽之下的无形的律法。人是作为社会人和个体人的统一体,德治主体与法治主体相互助力,共同成就着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

      从治理客体的角度看,法治的治理对象是违法犯罪者,旨在“惩恶”;而德治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旨在“扬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治作用于人的行为,表现为各个击破的个别性治理特征,而德治作用于人的思想,则表现为普遍宣传、整体提高的治理特征。

      从治理方式上看,如汉代思想家贾谊所言:“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法治往往是通过对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来发挥作用,大体上是从行为到思想的作用方式。而德治则通过对道德行为的褒扬提高来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大体上是从思想到行为的作用方式。

      从治理效用上看,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的精神高度上逐层推进。法治的惩恶是一种被动应对,德治的扬善则是主动地防患于未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一定时期内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之要求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做出了调整和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基础的发展,为物质增长提供了良好环境。同时,伴随着物质增长而来的是不断超越法律规范的底线伦理而诉诸更高境界的精神需求,这种精神需求必然诉诸德治的引领。法治与德治的相得益彰,是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重要条件。

      3.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有机结合

      为什么要“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因为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是有机结合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人们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得以逐步改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的道德意识趋于隐退,当下道德领域的一些消极呈现就是源于对法律后果的消极预期。可见,道德意识与法治思维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离。而道德意识的缺失将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标准降到法律的底线要求,这不仅给法治建设增加了前所未有的负重或负担,还将影响或阻碍乐善好施的道德环境与氛围的形成。法治这一社会治理方式的局限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德治的大力配合与积极协助,法治建设就将在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上低于甚至失于满足社会发展的治理要求。实践也证明,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就法治论法治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各种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系统的,各种问题的解决之策也应当是系统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社会秩序比较稳定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德治国需要构筑其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样,依法治国也需要构筑其坚实的道德基础。因此,只有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统筹推进以德治建设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建设为保障的德治建设,才能真正促进法治建设的健全发展。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的有机结合,是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根本保障。

      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历史考察

      “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一命题虽然是现在才提出来的,但其思想在中外历史上源远流长,人类在这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思索,形成了丰厚的养料,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探索,为这个命题的提出和发展作出了生动的诠释,提供了时代的注解。

      1.中华传统文化的科学继承

      古语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见,在中华传统文化中,特别是在传统道德文化和传统法治文化中,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基本思想或治国之道古已有之。尽管关于德治、法治的说法由来已久,也尽管学术界对德治、法治问题历来有所争论,但严格地说,我国历史上既没有真正的法治也没有真正的德治,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不过,这并不妨碍一些思想家在理论上进行探索、一些政治家在实践中进行尝试。比如,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等,可以说,我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的思想家、政治家大都主张德法合治,其实质是以所谓德治代替所谓法治。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关照下,正确定位道德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实现对我国传统文化中德法合治传统思想的科学继承,理应是我国当今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素材。我国历史上具有明显伦理法特征的儒家法哲学长期居于法文化思想的正统地位,它建立在社会等级分层的基础之上,以人们的主体意识的沉睡为思想背景,以社会等级观念的深入和对权威的盲从为思想基础。所谓“圣人”的道德标准成为普通民众的法律标准,即法治以法律道德化的方式运作,其实质则是以所谓德治代替所谓法治。传统的法律伦理主义使人们的道德关系紧紧地依附于并强化着等级结构,道德帷幔下的法律约束力旨在维护特权阶层的利益。此外,传统道德对法律的消极影响不仅在于其对等级观念的维护,还在于道德的非制度化所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适度性与合理性的缺失。传统法律过程由道德来监管,法治是在道德追求的“实质正义”的控制下实现的,但道德的层次性和非制度化使这种实质正义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法律易在道德的鼓动下超越合理界限,走向极端,导致一定程度上的治理混乱,实质正义也由于制度性的缺失而走向治理的反面。传统法律的发展在与道德的错误定位中失于触及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程序正义。

      以史为鉴,只有将道德在内容与形式上加以科学的改造和提升,才能为法治建设奠定深厚的道德底蕴。现代道德内容及其合理性只有建立于人们主体意识的提高和道德意识的自觉,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自由、平等意识的觉醒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和促进作用。在道德对法律的作用方式上应体现为对法律精神的滋养或凸显,而非对具体法律运行过程的介入或干预,既追求道德实质正义又不侵犯法律的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助力于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2.西方文明思想的正确借鉴

      西方的法治建设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生相伴,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好为根本导向。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其规则的有效运行不能仅仅诉诸人们的善良意志,唯有表现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理性方能有效维持这一经济体制的运行。因此,西方的法治建设一直伴随着刚性的制度化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基础的有效运转。然而,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西方的法治理念则持较为极端的法律与道德相互分离的观点,以至于产生了“恶法亦法”等有违道德精神的法治理念。

      事实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或运行机制本身并无是非善恶之分,但法治以何种方式以及价值追求来确认这一经济体制或运行机制的运作则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同的价值确认。西方法治理念中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技术设计乃是基于忽略了初始不平等考量的自由、平等规则至上的伦理追求。西方法治建设服务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秩序,在逻辑上则保护着相应的分配秩序。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无限扩大的原因之一。“法治是一个国家在政治建设中的政治文明的结果和表现”,[3]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和权力就是资产阶级的最大政治目的。问题在于,如果法律脱离道德精神的守护,片面追求程序与规则,就会导致“恶法亦法”的逻辑结论以及实质正义的缺失。这种法治理念在仅仅专注于道德的工具性价值中降了格,那么道德就丝毫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品质,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切实的提升空间。这种忽略目的导向的法治理念显然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存有相当的落差。

      西方在法治与德治关系上的探索和实践是西方文明的重要表征和历史标志,它们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其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西方法治文化建设启示我们,一方面,要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根基牢牢树立于法律制度维护的规则之上,而非简单地寄托于道德说教。另一方面,法治建设不仅要起到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作用,还要在社会主义道德的指引下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相一致。依法而动的规则之治并不是法治建设的全部目的,符合道义价值的法律良治方是法治建设的旨归。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德治建设与法治建设不仅应该也完全可以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和具体实践之中。

      3.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探索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与法律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一定阶级的利益诉求,是利益关系的观念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与法律则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这是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有明显成绩亦有曲折坎坷。在历史法文化的影响下,道德与法律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过跌宕起伏的交叉融合,呈现出一个立体动态的法治探索历程。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由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伴随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法治的独立性需求日益凸显,这在实践上必然促进法律程序的建构和完善。然而,由于片面追求法律程序正义,蕴含道德诉求的实质正义则备受冷落,这也是我国当下的某些消极道德呈现的历史因素之一。

      党在奋力开拓前进道路、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克服简单化、片面化弊端,逐渐探索形成今天以“治理”为导向的法治理念,使法律与道德在法治精神和道德精神的契合与交融上达成一致,逐渐从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走向了良性互动的融合统一。法治建设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过程中,道德由影响法治的程序到影响法治的内容和实质,是实现二者在形式上相互分离,在实质上相互融合的必经过程。与此同时,党对法治建设的探索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尊重社会存在基础、正视现实社会矛盾的优良传统,充分认识当下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把道德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相统一,把道德建设贯彻于法治建设的始终,这无疑极大地深化了对社会治理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水平。

      三、“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现实要求

      在今天,“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不仅是一个新的命题,而且是一个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在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进程中加以认真贯彻和积极落实,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1.切实增强法律运行的道德底蕴

      法律与道德共同致力于实现规则之治,但二者规范着、监管着不同的领域和环节,以道德代替法律或者以法律代替道德都将陷入片面发展。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几个环节。增强法律运行过程的道德底蕴,就是要将道德融入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之中,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道德底蕴。法的形成离不开道德,法的实施也离不开道德,法律的制定必须贯彻道德的理念和价值,法律的实施也必须体现道德的要求和精神。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一些法律之所以难以实施,一些法律之所以成为恶法,归根到底,是因为法律的道德底蕴不强甚至失去了道德底蕴。所以,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首先必须从源头上、从主要环节上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在立法阶段,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就是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每一部法律法规制定的全过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得到人民拥护。法律规范的制定通常基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运行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合理配置、交换规则的合理制定等逐渐纳入法律规范制定的优先考虑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交往规则的有效运行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化解。然而,交往过程的自由、平等并不会必然地、天然地伴随着道义上的平衡。正如罗尔斯所言,初始和机会的不均等要通过人为的平衡达到对大多数人的利益考量。道德和正义在原则上要对所有人的利益给予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这提示我们,在立法内容上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当是增强法律的道德底蕴的重要方面。同时,还要提高立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甚至为了一己利益随意立法立规现象。良法的生成不仅在起点上依赖于规范制定,还实现于执法和司法的过程的道德融入。道德对法治实施的作用不在于从形式上定义正义、影响法律程序,而在于以道德为轴心来实现对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和解读,特别是以执法司法过程中相关人员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和道德评价机制的设定来增强执法司法过程的道德含量和意蕴,从而从精神实质上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执法司法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而且取决于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对法律规范的践踏,而且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这些现象之产生,在许多时候并不完全是执法者和司法者不知法、不懂法,而是因为当事者在道德方面出现短板、在道德层面出了问题,见利忘义、见利忘法、见利忘责。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和道义基础。这是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关键环节和举措。

      2.大力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

      法治是顺应现代化要求的必然选择,现代化的不断前行必然要求将法治的现实需求与德治的理想需求统一于法治建设过程之中。只有增强法律的道德底蕴,法治建设才能高屋建瓴,才有继续前行的深厚理论和实践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P144)这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中的若干重要关系指明了方向。事实上,社会发展过程是一个多种社会构成要素相互渗透而共同起作用的过程,法治建设作为社会发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道德建设等的协调统一中才能不断完善。正如阿格妮丝·赫勒所言,道德不是“一个分离的或独立的领域,而是内在于所有领域的人际关系”。[5](P76)人们在各个领域的实践活动都隐含着一定的价值追求,社会成员的道德共识所形成的伦理正当性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切实影响法治理念进而影响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取得长足发展,就要以史为鉴,真正尊重“法”的科学性,其中,把握道德在法中的科学定位尤为重要。这种科学性不仅立足于对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境遇的宏观认识,还在于对我国当下道德关系和矛盾的微观反映。正如法的诞生源于道德一样,只有正确认识当下的道德状况,才能在法的创建与实施过程之中与人们的愿望要求及道德情感达成共识和一致,奠定法治的群众基础、实践基础。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的科学性与人们的主体性相一致,缺失道德底蕴的法治建设无疑是对人们主体性的忽视。而忽略法治建设的内部证成,简单沦为或道德、或政治等某一领域的单向度发展的执行者,无疑有悖于法治建设的初衷。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在现阶段的具体落实上,有许多事情要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体现到法治建设各环节,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道德支撑,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道德条件。比如,目前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总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但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和具体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因此,必须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鲜明导向,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衔接和协调,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协调的法律体系,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风险,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废止或修改,这既是对待法治建设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也是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的客观要求,将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

      3.努力增强法治文化的道德底蕴

      法治文化于内体现为对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约束和引导力,于外体现为对其他社会构成要素有效运行的引领和规范力。现代法治文化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从传统法治建设到现代法治建设所经历的曲折坎坷中不断积淀、科学传承而来,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无疑是形成法治文化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将道德要求提到显性的地位,这不仅是道德建设发展的要求,也是生成法治文化的深厚土壤。在社会治理的话语背景下,法治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其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要实现法治建设进程的顺利推进,就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弘扬法治文化的这一核心精神。

      道德是法律的渊源,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正如历史上道德对专权和等级的价值确认使法律自然地成为维护等级的工具一样,现代道德对自由、平等、公正的维护则是形成现代法治文化的价值基础。与此同时,法律的道德性以尊重法律的独立性为前提,正如美国学者塞尔兹尼克所言,“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6](P59)也就是说,道德对法治的价值确认不仅在于法律追求的实质正义,还在于法律形式正义。法治文化形成于全社会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环境和氛围,不同的道德价值确认则引导着不同的法律定位,法治有效性对道德合理性的依赖决定了对道德自身的科学定位,这是支撑法治文化形成的前提条件。应当确信,现代道德唯有在扬弃传统道德旨在维护特权、专制这一以少数统治者的利益为本位的道德定位的基础之上,真正做到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道义基础,切实关注各个阶层的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逐步形成对公平、正义的道德价值确认和社会广泛共识,方能在法律规范的制定、相关制度的建构以及依法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上有所建树,才能真正裨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增强法治文化的道德底蕴。

      4.着力增强社会成员的道德底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P19)而人民拥护和信仰法律的前提在于其与人民的道德意愿和道德情感的共鸣而产生的内心认同。法律是外在约束,是他律;道德是内在自觉,是自律。仅有法律的外在约束,缺失道德的内在自觉,即便是最严厉的外在约束,国家和社会也治理不好。没有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没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长期熏陶,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就缺乏坚实基础,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就难以真正形成。只有符合历史发展的前进方向、符合广大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才能为人们所掌握、所信仰、所遵守。因此,增强社会成员的道德底蕴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基础。与此同时,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仅在于其法律规范的完备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这当然是非常必要、不可或缺的),更在于其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的养成和守法行为的自觉。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法治思维的养成绝不意味着思维方式的非道德化,相反,正是在人们道德主体意识不断提高的基础之上,法治建设过程的合理性才得以在高度的反思中获得科学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理性以前所未有的强势占据了人们思维方式的高地。然而,法律规范是以外部强制力实现对人们的行为约束,这种以“必须”为表达形式的强制性规范只有在实现情感认同之后才能在人们“愿意”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的有效性。其实,法律的约束力并不能必然产生道德,而道德的约束力一旦生成则可以形成内心的法律。道德规范以“应该”的柔性话语形式,以内在的感召力和认同感实现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双重约束,因此,道德情怀的融入确实有利于人们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和认同。由道德觉悟的提高而促进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法律之“必须”与道德之“应该”这一理论层面在“愿意”这一实践层面上的统一。而这,正是“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一命题和要求的时代诠释和现实愿景。法律不是也不能抽象地、单一地起作用,全社会的道德建设一定要跟上、跟进。因此,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为推进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推动全社会崇德向善、遵法守法。这些,就是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尤其是增强社会成员的道德底蕴需要抓紧做、持续做的事。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中,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的作用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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