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与公民道德品质_现代性论文

现代化与公民道德品质_现代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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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50(2013)03-0003-09

现代性,作为现代社会的根本表征,是一种与传统相区别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社会生活与组织模式(吉登斯),是“祛魅”、摆脱迷信专制,理性化、科学化的过程(韦伯),也有思想家归结为个人自我选择、实现主体价值的自由(哈贝马斯)的一种新的“态度”、选择、感觉方式、行为举止、精神气质(福柯)①,因而国内学者据此把现代性概括为“精神维度”和“理性化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的制度性维度②。无论是作为现代社会的精神气质,还是作为制度机制,现代性在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层面都得到了深入研究。本文提出,现代性有着深刻的观念根基,这种观念构成支撑现代性社会的灵魂。国内外研究均认为,现代性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公共性。它要求公民在公共领域中拥有自主性、理性化、契约化和自律化的品格。这样的社会如何形成,如何凝结为一个整体?与传统的威权社会不同的是,现代社会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统治”(government),而是多个社会群体层次的共同“治理”(governance)。公民如何参与公共领域的“治理”?治理的原则是什么?国内外公共管理学界、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对此已有不少研究,并形成了基本的共识,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本文则由此进一步深入地探究支撑现代性社会的品格基础、价值观念根基。公共合作由于观念共识而形成制度,本文致力于探讨这种观念的基础,认为制度要有公民品德作为其坚实的支撑,公民品德的培养有赖于制度与公民“合作”的氛围。

一、公共合作与制度

现代性强调的是理性、自由、平等。在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如何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自愿地组合成一个公正的合作体系(社会)?罗尔斯对此做了艰苦缜密的探索。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每个阶层的利益,需要很多的“磨合”或利益的博弈均衡。基于罗尔斯的契约论哲学,本文的问题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立于何处?公共领域因为有了制度规则,而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共同体生活(活动)的空间和质量。这些制度、规则如何建立?

自由平等的个人,都有着各自的利益,他们如何形成合同、协议?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个体的自利(self-interest),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个人精明,但集体的理性结果不会自然出现,这是个“逻辑悖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尔森就曾指出,由个人行动向集体行动的过渡,是最为困难的逻辑。我们也可以说,这个问题,是人类组成社会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人类何以能够组成社会?为什么能够形成有秩序的一个整体?群体(共同体)与个体的关系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现代性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个体的独立,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性。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出,现代化的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渐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家族”而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用以逐步代替源于“家族”各项权利义务之上的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远较著作《古代法》的时候更广泛地受到特别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的支配。……很可能,过去一度由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发源地来担任了。”③梅因这一被誉为“全部英国法律文献中最著名的”现代性命题,被亚伦诠释为“个人自决的原则,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束缚的罗网中分离开来;或者,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从集体走向个人的运动”④,这一分离构成与传统断裂的最主要标志。而“原子个人主义”(atomic individualism)哲学,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的经济,正是现代性之区别于传统性的特征。个体主体性的强调、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发轫是现代性最为显著的标志。现代社会的主体性理论旨在“实现上帝祛魅,把理性化的人奠定为整个世界的最终基点和使世界成为可能的最后根据,实现‘自我不仅是经验与先验的同一,同时又是主体和客体的同一’”。⑤因而,在理性主义信仰目标下,具有自我意识、自我决定、强调自我实现的现代人开始了自我的追逐和欲望的满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现代性对主体独立性、至上性以及唯一性的强调。丹尼尔·贝尔看到:现代性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用一句不时兴的话来说,它是精神危机,新的支撑点已经证实是虚幻的,而旧的铁锚也已沉落水底。如此情势将我们带回虚无主义⑥。

然而,走向“个人”并不能解决各自的需求,因而仍然存在着个人如何结成集体的问题。对此,罗尔斯提出了很有启发意义的理论。他说:“每个人更加私人性的生活是一个计划中的计划,这个极其普通的计划是在公共的社会制度中实现的。”⑦(p.463)正义的集体行动是人类繁荣幸福的最高的鼎盛的形式,正义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契约一词暗示按照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共性。“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共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p.15)正义原则的选择要在某些环境条件下进行,这些条件是共同分享的预设前提。“契约论的方法就是要证明,这些预设一起为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施加了有意义的约束。”(p.16)公共决策常常是具有不同兴趣、不同价值观和影响力的很多参与者之间讨价还价和互相妥协的产物⑧。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理论的首要对象。在社会中的个人或私人团体关心的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关心的是特定的个人利益和目的,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所有人活动的背景,本身不能对特殊的人有任何偏袒,而是对所有的个人目的和利益一视同仁,保持公平,追求一个合乎公平原则的社会合作制度。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于规定个体和集体选择集的制度安排的结构。制度选择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使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上平等。对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提出的相互冲突的主张,公共部门都应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应偏向任何一方。世界银行提出,“公平”,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它有两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机会公平”,即:一个人一生中的成就应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和努力,而不是被种族、性别、社会及家庭背景、或出生国等因素所限制。第二项原则是“避免被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享受相应的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⑨。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说,“发生利益冲突的不同集团都参与决策,这是一项基本要求”。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也指出:“当所有人的声音在权力的走廊里都能被听到的时候,政府应更加负责,更加透明。其制定的政策可能就很少会发生突然而急剧的变化。”⑩美国《协商规则制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政策出台前,必须请相关利益群体的代表预先进行协商以取得共识,其目的在于尽可能早地把不同意见考虑进来,尽量避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冲突或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预先协商的结果对做出正式决策有着深远的影响。(11)

公平正义需要有制度保障。公共权力(power),我国通常理解为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行使管理职能的权力。公共权力的来源是公民个体的权利(right);一个实行宪法之治的国家,设置国家权力结构,以运行其职能,但这种公共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设置公共权力,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把它设想为“一心为公”的话,寄希望于权力拥有者们“大公无私”,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因而对于公共权力不加限制与制约,就可能会造成损失。建立公共权力的动机是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以限制社会个体成员的自利追求。但掌握权力的官员也是社会中的个体,他们也会追求自己的私利,也会用公共权力来为某一特定群体、集团服务。

因此,既要在制度上防止个体为谋私利而损害社会,又要防止政府及其成员滥用权力损害公民权利,设定的制度要使恶人无法行恶。邓小平说过,与个人的思想、作风相比,制度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2)。这也就是设计现代政府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联邦党人文集》形象地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端,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侮辱”,“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由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管理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13)。

二、制度与公民品德

社会生活、社会系统的道德根基是信任,传统社会的自发秩序是人际信任,现代社会的变迁则必然要求普遍信用。卢曼认为信任是复杂社会的简化机制,这构成了社会行为的原动力,制度与信任二者可以“互动”,处理得好则良性促进,处理得不好则恶性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资本非常重要,内嵌于制度中的文化资源发挥着重要的共同体凝聚力、社会运转润滑剂的作用。

“每个达到某一年龄和具有必要理智能力的人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都会建立一种正义感。”罗尔斯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有关道德情操的理论,由此衍生出决定我们的道德力量或正义感的原则(p.44)。“我们在判断事物是否正义并说明其理由的过程中获得了一种能力。”(p.41)这是一种“道德能力”。德性是卓越的,是好的,缺少德性,就会损害我们的自尊和我们的伙伴对我们的尊重。一种制度,亦即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公共的规范体系,每个介入其中的人都知道,制度、规范对他及别人提出了什么要求,规范的公共性,保证了他们知道互相期望的行为界限,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在决定相互期望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基础。”(p.49)每个人不是天马行空,公共生活所带来的公共性,决定了其有共同的基础,受一种共享的正义观(从而是受共享的价值观)的调节,对何谓正义、何谓非正义有一种公共的理解。正义不仅需要制度的强制力,而且需要每个成员对它的向往、追求、呵护。因此,社会的良好秩序,不能只靠制度,不能只着眼于建立好的制度,而是一开始就要着眼于成员们的善观念、公共正义的观念。譬如,公民服从制度规定如法律,不外乎有两个原因:一是制度的外在权威来自其强制力、社会压力,使人“不得不”遵从,其最典型的表现是法律制度的权威。二是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伦理性。法律是公民权利的维护者,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人民与国家的“契约”,宪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设定权力的界限,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统领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都在共同践行这个目标。法律内容的合理性、制定过程的正当性,使得这一制度为人们所自觉拥护和践履。

现代性社会需要公民的自组织社会发挥更多的作用,此即所谓“治理”。这就要求公民的主动参与意识。罗尔斯致力于良序的社会,以及人们怎样可以获得一种正义感和其他道德情感。组成社会,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这也就是罗尔斯多次强调的,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探索,是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结成的合作的冒险,它是一种互惠,好的合作可以使所有人都能过上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更好的生活,所以具有利益一致的共同的基础。但人们又有追求自我利益的动机,会有利益冲突的可能。在“利他和自我要求之间”要有一个恰当的平衡,这就需要一种互惠的概念、一种互惠的结构,罗尔斯找到了契约论,这是一个遵循由公正原则表达的互惠概念的社会,是相互和谐、充分公正的社会。“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在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他们在设计制度时,只是在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利用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p.88)由于这是人们共有的社会,也就只能把全体成员的利益考虑进来,这是形成团结一致的社会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契约论……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p.xviii)。公民不是棋子,只是被偶尔摆布;制度不是数学程序,无法通过简单套用即可获取结果。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优先性,是平等保护公民的社会条件,对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好的观念的能力——的充分发展、完全而知情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好处,亦即现代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些有助于个人发展的好东西,如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地位、自尊、自信。这些只是“狭义”(thin)的“好处”,与“公正”、“正当”等伦理价值意义结合起来,“好”就被赋予了完满(full)的意义,这样的“完满意义”上的“好”、“善”,对公民非常重要,它“是人在其一生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p.xiii)。公正地获得这些“好”的东西,对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自尊与尊严,分享作为合格社会成员的合作成果,体现出合作的价值、人的尊严之所在。合作的社会体系的用意,仍在于其合作的成员福祉。

公民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品德,才能与现实公共生活相适应?“一种公共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良序社会的人类集合体的基本宪章。”(p.5)这种社会的“成员是自律的,他们所接受的职责是自我给予的”(p.12)。正义的社会与正义感密切相关。由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具有正义感的社会成员会普遍地认同这样的制度,并自觉地维护它,因为它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有一种让这一“制度得到肯定的欲望”(p.382),希望其他人也具有那些基本德性,特别是具有一种正义感,因为他们合理的生活计划有赖于这些正当的约束性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他也需要其他成员的承认与遵守。因此,基本德性就是良序社会的成员们会合理地相互要求的有着广泛根基的一些特性。正义的运行,需要“通过训练公民的正义感而将正义原则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民在构建、修正、理性地追求他们的善观念的过程中,运用他们的实践理性和思考能力”(p.xii)。可见,制度的背后,是公民的正义感、理性、独立自主地思考善观念的能力。它们的保障条件(平等的政治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是要确保道德能力的自由、知情、有效的运用。

由此,内心的信念,公民的品格,化制度与规则为内心品质,就显得非常重要。从事现代化研究的美国人类文化和社会心理学家英格尔斯指出:“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4)“一个现代国家,要求它的全体公民关心和参与国家事务和政治活动。一言以蔽之,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15)甚至经济制度也不是只以效率为追求价值的,它也必须要有道德和政治的基础。罗尔斯提出,由于“一种经济体系不仅是一种满足目前的需要和欲求的制度手段,而且是一种创造和塑成新的需求的方法”,因而“对这些制度的选择就涉及某种关于人类好处以及关于实现它的制度的设计方案的观点。因此,这个选择的作出必须不仅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的基础上。对效率的考虑仅仅是决定的一个根据,且常常是较为微弱的一个根据”(p.229)。

道德认同的观念基础,既需要现代公民行使其权利,又需要公民承担义务,负责任地行事。这就需要每一个公民对于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参与、公民资格等公民意识有一个清晰的自觉。对公民品性的注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关注社会的“基本结构”,聚焦于宪法权利、政治决策程序、社会制度,首屈一指的代表就是《正义论》的出现;及至80年代,德性伦理复兴,德性与品格得到探讨和强调,《德性之后》声名鹊起,引导了新维度的思考;90年代,公民资格理论成为关注的中心,《使民主运转起来》等著作广受关注。这个发展过程使人们认识到,必须关注在制度和程序中起作用的公民的素质和倾向、行为和身份、责任、忠诚对象和角色,罗伯特·普特南称之为“社会资本”,也就是公民的信任能力、公民的参与愿望、公民的正义感。这些理论都旨在说明,公民品德与公民身份对于民主政治是重要而独立的要素。现代社会要克服“公民的私人化症状”(哈贝马斯),克服冷漠、不合群、孤独,就要拥有和表现出公民资格所需要的公民品德,就是把松散的自由个体凝聚成好的社会共同体。积极的公民生活,是人类的一种优良生活方式。为了制度的运转和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需要承担公民的基本义务。自由的时代容易使人成为“原子主义”式的个人;契约的时代也容易使人为了自己的权利(利益)最大化而讨价还价。政治哲学家金里卡认为,公民资格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有公民恰当的社会品德。这需要公共精神的培育。

学者伯特(S.Burt)区分了公民取向的和私人取向的公民品德。备受称赞的德性品质是能够使公共的、政治的领域优先于私人的、个人的欲望和意图。公共德性是无私地依附于公共利益,排除和不依赖于所有的私人的和自私的利益(16)。如果成功了,这一进程就会有一个有利的结果:它产生一个有着很好秩序的公共领域,由明智的因而是德性的公民管理着。公民的品格可以促进积极主动的行为,使人类复杂的活动变得相对简化,“减少对公民的规则、法律、强迫的数量,而能够实现这一点的唯一途径就是‘信任’。如果没有这种信任,自由就日趋衰减,德性的行为就是被迫的。”(17)从这个意义上,卢曼认为,信任是复杂社会的简化机制。我们可以说,信任成了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社会纽带理论提出,联结社会共同体的链条包括四个因素:依恋、承担、参与和信念。在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道德基础是正义与公正。公正的社会不是一幅理想国的静止图画,它是利益关系协调基础上的融洽与互惠。每个个体要能够相互协调地共同促进幸福生活,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使个体、群体、社会、自然等关系得到恰当的调节,达到和谐,要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来协调利益关系,都需要合作组成共同体来一致地行动,每个公民也担当其应有的责任。

三、公民品德的塑造

早在19世纪,密尔就看到了塑造公民品格的重要性。他在《代议制政府》中提出,“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对任何政治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道德的和智力的,或者可以说(按照边沁更完善的分类),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政府,就很可能在其他一切方面是最好的,因为政府的实际工作中一切可能的优点正是有赖于这些品质(就它们存在于人民中来说)。”(18)公民德性,是指成为一个好公民的道德与政治品性。而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本身就是德性的表现:从词源上来看,根据《美国传统辞典》对public公共一词的解释,public在希腊文中有两个词源,一是mature(成熟),指在生理上、情感上、理智上(physical,emotional,intellectual)的成熟,是“从自我关心或自利,到超越自我而理解别人的利益,包含了一种能力:理解个体行为对他人的后果的能力”;二是koinon(common),来自komm-ois,意为共同关心(care with),表明了“关系的重要性”。

对于价值观的文化自觉,是一个共同体向心力、凝聚力的重要纽带。自觉自省非常重要。当成员对于自己的角色、责任、使命有了清晰的体认之后,才能更加自觉地融入社会共同体的活动中。正义的社会与正义感密切相关。这种观念、价值的培育,需要公民个人的自觉认知。

一个人在社会中获益越多,他就越有责任有益于社会。自然天赋等偶然因素,当然是好的东西,但它本身并不带来更多的利益,它最多只是消费了较少的社会资源就达到了平均的教育水准。它之所以在社会中获得较多的好处,是因为在社会合作中,享受到了比平均值更多的好处,受到更多的青睐,沾了合作者群体中弱者的光,是别人在合作中做出了利益上的牺牲。因此,强者有更多的责任来回报,因为他在这个社会合作中得到了比平凡人更多的利益。

现代社会,多元的民族,多元的文化,要求宽容——既是“被宽容”者的权利,也是“宽容者”的美德。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声称,人注定适合公民社会,不是凭借自然,而是凭借教育。“政治是教授美德的最高技艺或最高科学。”(19)康德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做“非社会的社会性”(unsociable sociability)。这是指人类有着进入社会的倾向,但这种倾向却又始终与一种威胁着要分裂社会的阻力结合在一起(20)。人有一种要使自己社会化的倾向,他要在这样一种状态中才会感到自己不只是自然的人;但同时他也具有一种强大的、要求自己单独化(孤立化)的倾向、非社会的本性,想要一味按照自己的意思来摆布一切。这一概念反映了人身上一方面是人性趋向道德召唤的斗争,另一方面则本性难移地遵从天性中野蛮的和动物的特性的规律,这构成了两者长久的冲突。“非社会的社会性”这一概念,与罗尔斯的观点有类似之处:“如果说人们对自己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p.4-5)

斯密推崇“明智”(prudence,practical wisdom),认为这是聪明和明断的德性,它指向更大的和更高贵的目标而不是指向个人财富、地位、名望。最高层次的完美境界的“高级的明智”,“含有卓越不凡的技巧、才干以及习惯或性向”,“以所有知性方面的长处,以及所有德行方面的优点,都达到最高层次的完美为前提。它是最好的头脑加上最好的良心。它是完美无瑕的智慧结合了最完美无瑕的德性”(21)。“对他人财产和生命的神圣尊重,而这种尊重正是正义与仁慈的基础。”(22)对待他人和被他人对待的感觉,“这种感觉是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基础”。(23)

斯密概括了哈奇逊的认识说,“美德的极致,在于把我们的一切行为导向增进最大可能的幸福,在于使所有比较低级的情感服从于增进人类全体幸福的愿望,在于把自己看成不过是大多数人中的一个,因此自己的幸福,只有在不违背或有利于整体幸福的程度内,才可以追求”(24)。斯密认为市场有很高价值,因为它增进了合作的行为模式的发展,它使得人更为自治,更易于使其非社会的情感(漠然、不合群、自私)服从别人的需要,它使得人在行为方面更“可尊敬”了。斯密赞成商业社会,是因为它培育了自我控制。但他也相信,商业社会需要一定的自制程度,仅靠市场制度是不能提供的,而这是很危险的。这些品德,既不能天生,也不能自成,作为一种后天获得的品质,只能在实践活动中培育锻铸。

品德、德性包括性情、实践智慧、情感、理智、意志、人格力量等因素。首先,作为倾向、性情(disposition),品德是稳定的个性状态,但品德、品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获得、在实践中养成的。要发展出一种特质,需要有这一特质的品性的行为才能养成,只有做了公正的行为,人才能把公正感慢慢地植入他自身,做公正之事的习惯会帮助我们打造成公正之人。这种实践,是要不断地重复这类行为而内化,品格、德性之人就是这样炼成的。品德,作为一种品性,为了正当的理由做正当的事情而没有严重的内心不情愿的反抗,以这种方式来发展自身的品性。其次,品德是因为某些理由而行动的性情、倾向,其深层包含着这种性情与倾向的理由(reason)。德性作为要行动的一种倾向,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是以适当的方式(如诚实的、勇敢的等)、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这一行为方式的深层根基,正是生活积累的实践智慧。它既要求你向别人学习,又要求你自己去思考和理解它,伦理反思起始于你在社会中所学到的东西,又要求你由此增进。第三,品德是特定的情感,由品性而引发行动时,会有情感体验。“我们必须把伴随着活动的快乐与痛苦看作是品质的表征。”(25)“不享受履行高尚行为之人,根本不是一个好人。”(26)这一点甚至作为义务论者的康德也看得很清楚:“德性中的练习的规则旨在两种心灵情调,即在遵循义务时顽强的和愉快的心情”,要有“伴随着品德的愉悦感”(27)。这就说明在品德教育时,要在履行了德性时应当有愉悦的体验,做了不好的事情应当有痛苦和内疚的体验。第四,品德基于理智能力。品德伦理主张情感和理性的结合,品德需要情感的反应,品德也需要理智能力的运用,德性不只是去行动的性情,而且也是让判断和感觉符合正确理性命令的倾向。亚里士多德认为构成行为者完整德性的条件有三个:他必须知道(他在做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这涉及理性和知识;他必须亲自做决定,涉及选择与意志;他必须是在稳定的、不变的状态下做这件事,前两点都是通过第三点所说的“稳定的、不变的品格”特质,亦即德性而起作用。最后,品德体现意志和人格。康德认为,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人加给自己的约束(纪律)只能通过伴随着约束的愉悦感成为值得称赞的和示范性的。康德探讨了作为理性的动物的人类,如何“在社会中通过艺术和科学来使自己受到教化、文明化和道德化,无论他消极地沉溺于他称之为幸福的安逸和舒适生活的诱惑的那种动物性倾向有多大,他倒是积极地在与本性的粗野而纠缠着他的障碍的斗争中使自己配得上人性”(28)。对于人来说,德性只能“是逐渐地获得的”,来自遵循法则方面的长期的习惯,并“将之认作义务”(29)。德性确实好像是为“人”而“定制”的:由此,人这种“不完善的”(imperfect)、“非神圣的”(nonholy)、“赋有理性能力的动物”,通过教育,超越动物性,才能最终造就成为“有理性的动物”。德性、品德提升了人的尊严,与人性相称,是人之为人的重要特质。德性的这些内在要素,为在社会公共生活实践中塑造公民品德提供了努力的方向。

马克思认为,人在改变世界的活动中,同时实现着自我改变,最著名的当属《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话:“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30)。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也有这样的论述:“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开垦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他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31)这正是儒家所说的“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32)这就需要公民对于自己的观念、原则、追求有充分的自觉。在公民层面,我们倡导“诚信”、“友善”等价值追求,在现代社会,非常有意义,它与社会层面的其他核心价值观如制度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共同构筑起现代社会生活的有力的品格支撑。

注释:

①陈嘉明:《“现代性”与“现代化”》,《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②衣俊卿:《现代性的维度及其当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③④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导言第18页。

⑤贺来:《辩证法的生存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⑥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⑦罗尔斯:《正义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463页。本文下引该英文书,只注页码。

⑧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页。

⑨《公平与发展:世界发展报告2006》,世界银行2006年版,前言。

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1999:经济转轨与政府的作用》,第82页。

(11)菲利普·库珀:《二十一世纪的公共行政:挑战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12)《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卷,第333页。

(13)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3页。

(14)(15)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16)Shelley Burtt:The Politics of Virtue Today:A Critique and A Proposal,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7,No.2 June 1993:360—368.

(17)David K.Hart.The Virtuous Citizen,the Honorable Bureaucrat,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March 1984:118.

(18)[美]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27页。

(19)特雷安塔费勒斯:《美德可教吗:政治哲学的悖论》,载刘小枫等主编《美德可教吗》,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0)Kant:Anthropology,History and Educ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169.康德:《人类历史起源臆测》,参见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9页。

(21)(22)(23)(24)斯密:《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184、124、387页。

(25)(26)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104b5、1009a18。

(27)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4—495、400页。

(28)康德:《实用人类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

(29)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456、387、47页。

(30)(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卷第500页、第8卷第145页。

(32)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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