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浩隆
郑州市十一中 河南 郑州452400
摘要:本文从学生的视角出发,观察了校园意外事故的基本分类,讨论了校园意外中学校应该尽到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校园意外 学校 法律责任
随着安全意识的深入人心和安全措施的认真落实,校园意外事故会越来越少,但校园内磕磕碰碰的小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类事件中,学生生理或者心理上受到了伤害,那么,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在校园意外发生后应该尽到哪些法律责任呢? 本文就此展开讨论。
一、校园意外事件的基本分类。
按照校园意外事件发生场所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体育课或者体育活动中的意外、教室内的意外、宿舍意外等类型。
体育课或者体育活动中的意外,在打篮球、踢足球等激烈对抗运动中,同学之间身体发生碰撞,导致意外发生。比如XX学校一名高中二年级的同学在课间活动中打篮球发生意外,将自己的胳膊摔伤。
教室内的意外,课间休息时间,同学之间互相嬉戏、玩耍,无意之中造成意外伤害。比如将同学推倒在地,造成骨折或身体擦伤等。
宿舍意外,学生在学校寄宿期间,因自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出现突发疾病、坠楼、摔伤等意外事件。
二、校园意外中,学校应尽的法律责任。
学校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还应尽到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学校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保护学生的健康安全是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监管义务,因此,不能苛求学校如同学生的监护人一样,无条件地、无限度地对校园意外事件承担责任。以打篮球为例,学校为学生提供了塑胶场地,并开设了篮球课,有老师指导打篮球,这已经尽到了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至于在打篮球的过程中磕磕碰碰,或是因个人和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摔伤,这些都是无法避免或是学校无法预料到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学校对此类事故一概承担责任。此外,学生在学校里发生意外事件,无论什么原因,学校都应当及时送医救治,并通知家长,避免救治不及时而导致更加严重结果的发生。综上,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件,如果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那么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因为学生年龄的不同,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安全的措施和程度也不相同。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校园意外事件的发生承担责任呢?
1、学校提供的各种教学、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如教学楼的护栏损坏,学校发现后未及时维修,导致学生在课间活动中不慎坠楼摔伤。
2、学校没有制定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对学生进行必要充分的安全教育等。如学生宿舍意外失火,学生在缺乏消防知识的情况下,惊慌失措,从宿舍中蜂拥而出,导致个别学生被挤倒受伤。
3、在校园意外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救护。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中严重运动创伤,学校因为送医救治不及时,导致学生伤情加重。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件比较多,因为赔偿问题,少数家长还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我们的母校和老师成为了被告,这是我们不愿见到的,我们可以借鉴有些学校已经引入的人身安全保险制度,由家长为学生投保,如果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因此学校不是学生的“保姆”,不应当无条件承担责任,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学校所采取的预防、保护措施等多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到保护义务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文作者:温浩隆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6
标签:学校论文; 意外论文; 学生论文; 校园论文; 赔偿责任论文; 事件论文; 发生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