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述评论文

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述评论文

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述评

王 佳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北京 100037)

摘要 :国际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就备受关注的查戈斯群岛案发表咨询意见,认定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未依法完成,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持续管理构成了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英国有义务尽快停止对查戈斯群岛的管理,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必须与联合国合作以完成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由于本案根源于毛里求斯和英国长期存在的领土主权争议,双边性异常明显,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利用咨询程序解决诉讼案件的质疑。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基于国家同意的原则。分析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探究在英国不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的情况下,本案是否存在包装双边争议案件为非殖民化案件从而绕开国家同意原则的做法,及上述做法对国际司法体制的影响。

关键词: 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国家同意

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71/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具体提出了两项问题:第一,考虑到国际法,包括联大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1965年12月16日第2066(XX)号决议、1966年12月20日第2232(XXI)号决议和1967年12月19日第2357(XXII)号决议所体现的义务,在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后,当毛里求斯1968年获得独立时,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是否依法完成?第二,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持续管理将在国际法(包括上述决议所体现的义务)上产生何种后果?包括对毛里求斯无法执行在查戈斯群岛重新安置本国国民尤其是原籍查戈斯群岛的国民的计划所产生的后果。注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A/RES/71/292. 此项决议的表决情况是94票赞成注 赞成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阿塞拜疆、巴哈马、孟加拉、白俄罗斯、伯利兹、贝宁、不丹、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佛得角、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刚果共和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古巴、塞浦路斯、朝鲜、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多米尼克、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斐济、加蓬、甘比亚、加纳、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印度、约旦、肯尼亚、基里巴斯、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里、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摩尔多瓦、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南苏丹、苏丹、斯威士兰、叙利亚、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乌干达、阿联酋、坦桑尼亚、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15票反对注 反对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匈牙利、以色列、日本、立陶宛、马尔代夫、黑山、新西兰、韩国、英国、美国。 和65票弃权注 弃权的国家有: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巴林、巴巴多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克伦比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荷兰、格林尼达、冰岛、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蒙古、缅甸、荷兰、挪威、阿曼、帕劳、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马其顿、东帝汶、土耳其、图瓦卢。 ,我国代表投弃权票。

由于本案涉及英国和毛里求斯之间长期存在的双边争议,因此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有包括我国在内的31个国家、国际组织针对本案向国际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很多国家对毛里求斯是否将双边主权争议包装成非殖民化问题,寻求通过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方式强迫英国就范,以绕开国际社会成员间争端解决的国家同意原则存在怀疑。2019年2月25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但意见对争议的焦点问题模糊处理,未能平息围绕本案的争议。本文将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以确定在国际司法活动中是否存在国家同意原则被绕开的风险。

一、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背景

(一)毛里求斯与查戈斯群岛的发现

毛里求斯是非洲东部的一个岛国。1598年,荷兰人到达毛里求斯岛,并首次对毛里求斯提出主权主张,但是由于在当地建立定居点的计划未能成功而于1710年放弃了主张。[1]此后,法国于1721年对毛里求斯提出主权主张,并在其上成功建立了定居点。查戈斯群岛位于印度洋中部,距毛里求斯相当遥远,约1900 km。查戈斯群岛的总面积约56 km2,其最大岛屿——迭戈加西亚岛的面积约32 km2。法国人在对毛里求斯岛提出主权主张后,又于18世纪后期对查戈斯群岛提出主权主张,当时查戈斯群岛上仍荒无人烟。

滑坡在航空正射影像的解译特征:一般成舌形、簸箕形、半圆形及不规则形,其中以半圆形状居多。滑坡坡体的色调与周围地物有明显的差别:刚发生不久的滑坡,在影像上呈现明显的浅色调;处于变形阶段的滑坡,滑体周缘常具有相比滑坡平面形态色调较浅的色环,见图5(b)。

在拿破仑战争中,英国军队于1810年占据了毛里求斯岛,在战后的《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中,法国将对毛里求斯及附属岛屿的权力转让给了英国,但条约中未明确列明查戈斯群岛。不过双方此后对查戈斯群岛与毛里求斯同属英国殖民地的地位未产生争议。[2]1838年,英国派驻毛里求斯的总督罗伯特·莫斯比(Robert Moresby)对查戈斯群岛进行了一次勘测,从此之后查戈斯群岛在地图上才有了相对准确的展现。此次勘测后,英国对查戈斯群岛正式地提出了主权主张,此后查戈斯群岛一直由英国的毛里求斯殖民地作为附属部分加以管理。

(二)英国退出印度洋

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破坏了英国的大国地位,使英国不得不重新审视其战略定位。于是,英国在这次危机后决定有计划地实施非殖民化。当英国政府通知美国其将撤出印度洋后,美国担心苏联会进入该区域,并设法填补权力真空。但是,基于现实的考虑,美国选择在此区域实施“战略岛屿政策”(strategic island policy),即在具有独特战略地位而又荒无人烟的岛屿上建立非主权性质的军事基地以实现制衡。于是,自1964年起,美国和英国就为在印度洋地区建立军事基地展开了正式协商。[3]在这一时期,两国还共同就毛里求斯和塞舌尔的附属岛屿展开了勘测,并且最终选中了查戈斯群岛。美国要求查戈斯群岛处于其专属管辖之下而且不能有当地居民。[4]于是,英国计划与毛里求斯协商分离查戈斯群岛事宜。

(三)查戈斯群岛的分离

1965年4月,英国政府内阁已经对以下事项达成共识:(1)决定授权美国在迭戈加西亚岛建立军事基地;(2)将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殖民地中分离,将阿尔达布拉群岛、德罗什岛、法夸尔群岛从塞舌尔殖民地中分离;(3)重新安置以上岛屿上受影响的居民;(4)赔偿由以上政策引发的任何私人利益。经过协商,美国同意承担英国政府的一半费用,并且对英国政府在北极星核导弹项目中的经费方面给予折扣,大约相当于1400万美元。

1965年6月,英国政府开始着手与毛里求斯和塞舌尔达成分离协议。塞舌尔同意将上述岛屿分离出去,而英国政府则承诺在塞舌尔的马埃岛(Mahe)上为其建造一座国际机场,并赔偿将受到影响的岛民。[注] CCP Heathcote-Smith, PRO FCO 32/484/1, Chronology of Events Leading to Establishing of BIOT, 13 December 1968. 毛里求斯内阁则不同意分离,但却表示愿意以租借的方式使其成为军事基地,同时要求英国政府与其签订防卫协议,保障毛里求斯独立时的国内和国际安全。[5]

1965年9月,英国在伦敦的兰卡斯特宫召开政府间毛里求斯制宪会议(The Inter-governmental Mauritian Constitutional Conference),正式与毛里求斯商定其未来安排。英国决定同意毛里求斯独立,但是要以查戈斯群岛为代价。最终,英国终于在谈判中说服了毛里求斯代表,达成了《兰卡斯特宫协议》(The Lancaster House Agreement)。随后,英国内阁根据1895年《殖民地边界法案》(Colonial Boundaries Act)发布了《英属印度洋领地法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Order),创建了英属印度洋领地(BIOT)。该法令第3条规定,从法令生效之日起,曾经属于毛里求斯属地的查戈斯群岛和曾经属于塞舌尔殖民地的法夸尔群岛、阿尔达布拉群岛和德罗什岛共同组成一个单独的殖民地,应被称为英属印度洋领地。[注] The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Order in Coucil 1965, S1 1965/1920. 1966年12月,英国和美国通过换文缔结协议,美国可在50年内使用查戈斯群岛为军事基地。同时,协议还设置了20年的延长期,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美国可延长使用期至2036年。

从1968年到1973年,英国政府将查戈斯人从群岛上驱离,让他们到毛里求斯和塞舌尔定居。1971年,英属印度洋领地长官颁布了《迁徙法令》(Immigration Ordinance),法令规定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进入或生活在英属印度洋领地上。1972年,英国政府将65万英镑赔偿款付给毛里求斯政府以完成流离失所的查戈斯人的安置工作,但是,这笔钱直到1978年才被分发到查戈斯人手中,且由于高涨的通货膨胀率而大打折扣。[注] Mauritius Legislative Assembly, Finan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ale” of the Chagos Islands and the Resettlement of the Displaced Ilois, Special Report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for the 1980 Session, 1981.

(四)毛里求斯改变立场

20世纪80年代初,毛里求斯国内政坛发生更迭,毛里求斯的立场随之转变为指责分离查戈斯群岛是违反国际法的。此后,毛里求斯一直坚持这样的立场,并且陆续采取了法律行动。一方面,查戈斯人对《迁徙法令》的合法性提起挑战,并主张迁徙权、种族平等。但是无论在英国最高法院还是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未获得胜诉。[注] 有关查戈斯人在国内法院的诉讼,参见R(Bancoult)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2001] 1 QB 1067;[2006] EWHC 1038;[2008] QB 365; [2008]3 WLR 955;[2009] AC454. Olivier Bancoult, et al. v. Robert S. Mcnamara, et al., 445 F. 3d 427(D. C. Cir. 2006). 另一方面,查戈斯人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英国,但欧洲人权法院于2013年认为由于英属印度洋领地是英国海外领地而不是英国本身的一部分,英国政府没有将《欧洲人权公约》适用范围扩展至其海外领地,且查戈斯人并未用尽当地救济,所以驳回了他们的诉求。[注] See, Chagos Islanders v. UK (2013) 56 EHRR SE 15. 2010年,毛里求斯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了有关查戈斯海洋保护区的仲裁案。表面看来,查戈斯仲裁案的争议焦点是海洋保护区的合法性问题,但实质上,争端的根源在于两国对査戈斯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议。[6]不过,仲裁庭指出其对主权诉求没有管辖权,因而只分析了毛里求斯提出的英国海洋保护区与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义务不兼容的诉求。[注] See, In the Matter of the 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bitration, award, 18 March 2015. 如前文所述,2017年,毛里求斯又通过联合国大会将查戈斯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23.0软件对数据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数据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

(一)管辖权

法院随后检视联大在非殖民化工作方面发挥的作用。法院指出,在1514号决议通过后,联大在非殖民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监督会员国履行该项义务。1965年所通过的名为“毛里求斯问题”的2066号决议指出,对管理当局分离岛屿的行为深感忧虑,“请管理国勿采任何分离毛里求斯群岛及侵犯其领土完整之措施”。[注] UN Doc. GA Resolution 2066 (XX) of 16 December 1965. 在法院看来,联大通过请英国遵循其对毛里求斯非殖民化的国际义务,履行了其所被赋予的职责。而且,联大也一贯促请管理当局尊重非自治领土的领土完整。

有国家提出,所提问题并没有反映真实的问题,真实问题有关主权而不是非殖民化,而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2款,所提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但是本案所提问题却无确切叙述。这是对本案存在将主权问题包装成非殖民化问题的可能性的质疑。

法院认为其在“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案”(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中曾回答相似问题,法院在该案中称“起草问题缺乏清晰性不能剥夺法院的管辖权。相反,问题的不确定性将需要解释的明确性,法院通常进行必要的明确解释”。因此,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自由裁量权

对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款,国际法院曾多次强调该项条款为任意性或授权性规定,即面对一项咨询请求时,法院可以基于维系其司法特征的考虑而拒绝做出咨询意见。[7]也就是说,当管辖权的条件得到满足后,法院也可自行裁量是否发表咨询意见。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在于维持司法功能的完整性。但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由于发表咨询意见代表其作为联合国活动的参与,原则上不应该拒绝发表意见。只有当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时,才能拒绝发表咨询意见。[注]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I. C. J. Judgment, p. 156. 而且,法院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拒绝发表咨询意见。

一些国家提出在本案中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咨询程序不适于解决复杂、具有争议性的事实问题;第二,法院的回应并不会有助于联大履行其职责;第三,法院不应重新检视已经为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所解决的问题;第四,本案涉及两国之间未解决的争议,且两国未同意将争端提交给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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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项理由,有国家指出本案所涉复杂、有争议的事实问题,法院没有足够的证据、信息以得出结论。法院则认为,鉴于联合国、非盟和有关国家提供了大量资料,其可以获得有关事实的充足信息,因而不能拒绝回答所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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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项理由,有国家指出法院的咨询意见将会重新检视仲裁庭的裁决。法院则认为,咨询意见不是提供给国家,而是提供给请求机关的,既判力原则不适用于咨询程序,因而否定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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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四项理由,有国家指出本案涉及未同意提交法院的双边争议,可能破坏国家同意原则。法院承认,如果其回应将造成国家同意原则被绕开,则将构成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的迫不得已的理由。但是,本案中联大不是为了解决两国争端的目的而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相反,联大是为了履行其非殖民化的职责而寻求法院协助。法院指出,联大一直致力于推动非殖民化,对非殖民化问题的解答对联合国有特殊意义。所以,所提问题是在非殖民化的更大框架下。而且法院有可能触及争议问题不代表解决争议,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

三、国际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回答

在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不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开始对实体问题进行回答。

(一)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是否完成

有一次监考,我坐在讲台前面的高凳子上,和坐在对面第一排的一米八的学生一样高。我有时不经意看到他,发现他也正一边思考物理题一边看着我,居然还对我微笑,露出深深的酒窝。我知道这和他对自己的自信有很大关系,这种自信源于知识的扎实。

在第一项问题中,联大将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是否完成界定在查戈斯群岛被分离出毛里求斯领土的1965—1968年期间。因此,法院认为其所应考虑的可适用法律必须是在1965—1968年期间。但是当考虑到习惯法规则时,由于习惯法具有演进的特性,法院认为其可以考虑在此之前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1960年的联大1514号决议。同时,法院认为其可以考虑在上述时期之后的法律文件,若其确认或解释了既存的规则或原则。

由于法院已经认定毛里求斯非殖民化的进程并不符合民族自决权行使的要求,那么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持续管理就构成了引起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不法行为,而且此种不法行为还具有持续性,因此英国有义务尽快结束对查戈斯群岛的管理,从而使毛里求斯能够完成其非殖民化进程。而确保毛里求斯完成非殖民化进程的必要条件由联大确定,正如法院曾在此前的咨询意见中所称的那样,不是由法院“来确定联大在接受法院意见后所希望采取的步骤”。[注]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 Advisory Opinion, I.C.J. Reports 2010 (II), p. 421, para. 44.

法院指出,“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这项宗旨特别体现在宪章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中,因为该章第73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有义务对上述领土和人民“发展自治”。法院由此认为非自治领土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实现民族自决。

因此,法院对第二个实体问题的回答是,英国有义务尽快停止对查戈斯群岛的管理,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必须与联合国合作以完成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

此后,法院提出1966年通过的《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共同第1条再次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而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将民族自决权确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1960年的联大1541号决议的附件中规定:“一非自治领土可谓已臻充分自治程度如:1、成为独立自主国;2、与一独立国自由结合;或3、与一独立国合并。”法院认为,民族自决权可不论通过上述何种方式完成,但是必须是人民的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在西撒哈拉案中,法院曾表示“民族自决权留给联大在确定权利实现的方式和程序方面的一定程度的自决权”。[注] Western Sahara, Advisory opinion, I.C.J. Reports 1975, p. 36, para. 71.

《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款构成了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规范基础,其规定为“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may)发表咨询意见”。在本案中,提出咨询意见请求的是联大。《联合国宪章》第96条第1款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可见,本案中请求主体符合规定,而法院需要确定所提问题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法院认为,联大所提出的要求法院根据国际法检视某一情况的请求是法律问题。[注]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 I. C. J. Judgment, p. 17.

对于联大所提出的第一项问题,法院认为应该首先界定相关时期,其次应确定相关时期内国际法的内容。另外,由于联大提出了一些其所通过的决议,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分析联大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职能。

本案中,在毛里求斯代表原则上同意查戈斯群岛分离之时,毛里求斯尚处于殖民地状态。法院认为,当两方缔结协议时,当其中一方处于另一方的控制之下时,应该对同意问题进行深入检视。而本案中,法院认为在缔结兰卡斯特宫协议时,分离并不是基于毛里求斯人民的自由、真实意愿。

由以上仿真结果可知,该电力系统处于工况切换过程,系统的电压及频率变化幅度均未超过15%限制,所设计的系统能耐受工况切换造成的冲击。

最后,法院指出由于查戈斯群岛被非法分离并并入另一新殖民地,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在其于1968年获得独立时未合法完成。

(二)英国持续管理查戈斯群岛的国际法后果

在可适用的国际法方面,法院认为其应分析在非殖民化背景下的民族自决权。提交法律意见的国家对民族自决权在1965—1968年期间的状态存在不同看法,一些国家认为当时民族自决权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当时尚未形成习惯国际法。

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确认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 erga omnes),所有国家对该项义务都具有法律利益。因此,尽管是由联大来确认实现毛里求斯非殖民化完成的方式,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与联大合作以使具体措施生效。至于包括原籍查戈斯群岛的毛里求斯人的重新安置问题,法院认为这与人权保护有关,应该由联大在毛里求斯非殖民化完成过程中予以解决。

习惯国际法的构成要素包括两方面,即国家的一般实践和法律确信,而这两方面是密切联系的。法院认为,1514号决议代表了国家实践确立的重要时刻。在该决议通过之前,联大已经在很多决议中确认过民族自决权,而相当数量的非自治领土获得了独立。1514号决议澄清了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和范围。在1960年,非殖民化进程明显加速,可见1514号决议与非殖民化进程之间有清晰的关系。虽然1514号决议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法院认为从其通过的情况和内容来看,其具有宣示习惯国家的功能,而且1514号决议的文字有规范性的特征。

四、 国家同意原则是否被绕开

国际法院有14位法官参与了本案的审理,但在发表咨询意见时,有11位法官附上了个人声明、单独意见或反对意见,以澄清其观点或说明其不同意见,这证明国际法院内部对本案即存在相当程度的不同看法,更遑论来自外界的声音。通过对法官意见的分析,可发现对本案中国家同意原则是否被绕开存在较为强烈的争议,而这也恰恰契合了提交书面意见的31个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分歧。

正如上文所述,法院认为,本案中联大是为了履行其非殖民化的职责而寻求法院协助,且所提问题是在非殖民化的更大框架下,因而并未绕开国家同意原则。对此观点,多诺霍法官在反对意见中针锋相对地指出,法院回避了本案涉及的双边争议的实质,而且回避了英国长期以来拒绝通过司法途径裁断争议的事实。多诺霍法官称,毛里求斯在2001年就提议将两国间的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英国予以拒绝。而由于英国1969年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有关管辖权的任择性声明排除了英联邦国家之间争议由国际法院管辖的可能性,毛里求斯决定退出英联邦,英国不得不随之修改其任择性声明。另外,毛里求斯于2011年向英国提议举行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的谈判,因为毛里求斯对查戈斯群岛拥有主权,且不承认英国建立的BIOT。英国拒绝此项提议,称两国不存在有关公约第22条解释的争端。此外,毛里求斯还在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要求仲裁庭裁定由于英国不享有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而并非“沿海国”。以上的诸项事实证明两国之间确实存在着有关领土主权的双边争议。[注]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Donoghue, paras. 5-9.

对第二项理由,有国家指出由于联大自1968年后未积极参与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特别是当年毛里求斯被移除出非自治领土名单而查戈斯群岛从未被列入名单,所以法院的工作并不能够起到协助联大的作用。法院认为不是由其而是由联大来确定法院的回应是否有价值,因此不能拒绝回答问题。

不过,法院在咨询意见中认为,即使有可能触及争议问题也不代表解决争议,因为本案处于非殖民化的更大框架下。对此,多诺霍法官指出,任何一个可能在联大投票获得多数票的双边争议都可以被描述为在更大框架下。[注]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Donoghue, para. 20. 确实,在联大投票获得多数意味着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支持以及联大的关注,完全可以被称为不再局限于双边角度,而是在国际社会的更大框架下的问题。

因此,多诺霍法官认为本案确实存在国家同意原则被绕开的情况,法院本应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所提问题进行范围上的限缩,在不影响英国的同意的情况下回答部分问题,以协助联大开展工作。比如,法院本可回答“在1965—1968年,民族自决权是否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上的权利,权利的内容及殖民国应负的义务为何”而不绕开国家同意原则。[注]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Donoghue, para. 22.

第二个转变是在原来清洁服务基础之上,开展了居家护理业务,涉及月嫂、育儿嫂、保姆、老人陪护、病人陪护;为了提升技术培训水平,2010年8月,成立了家道家政职业培训学校;为了筹建信息平台,2015年11月,家道控股投资成立了家务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家道家政再次投入资金800万进入互联网洗衣行业,在德阳市范围内同行业中第一个完成节能环保改造升级。2017年6月,进军母婴集中服务的高端领域,推出了德阳首家月子会所“弥月湾月子中心”,再次引领了德阳市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

托姆卡法官在其声明中也表达了咨询程序变为向法院提交争议事项的一种方式的担忧。他指出,联大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期内都未处理查戈斯问题,而是在2017年才形成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决议,法院反而忽略了2017年决议的出台背景,而这背景正反映了两国之间长期存在有关查戈斯的争议,且当前咨询意见的根源也在于两国的争议。

事实上,毛里求斯于2016年请求联大在其议程上加入查戈斯的地位问题。在当年联大的一般性辩论中,毛里求斯总理表达了愿意推迟对上述议程的审议以与英国展开双边会谈的意向。在与英国谈判无果后,毛里求斯又要求联大尽快审议,而且还起草了决议的草案分发给各会员国。非洲国家最终在该草案的基础上向联大提交了决议,最后联大通过了该项决议。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建立基于瓦斯地质特征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系统,在寺河矿西井区W23012巷和W23013巷、W23015巷和W23011巷,东井区的3303措施巷、43022巷和43023巷等22条掘进巷道,以及3303回采工作面进行了预警系统应用效果考察,累计考察巷道长度5 500余m。在上述巷道中,由于W23012巷和W23013巷、W23015巷和W23011巷以及3303措施巷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显著大于其他工作面,故将其做为瓦斯突出预警的重点考察对象。

月亮升起来了。端木家的院落里鏊火正旺。苏北女人柳采莲坐在那里,用木匙一下下打着浆糊。将麦秸火续得均匀,然后手起汤落,米白色的浆糊落到鏊子上。就听吱溜溜一阵细响。采莲的膀子轻灵地转过几下,一张薄脆的煎饼就成了。女人又去鏊边轻轻一挑,一张脆黄黄的煎饼就铲起来。然后又一撩一转,煎饼边划着弧线,落到旁边的麦秸盖子上。采莲复将浆糊撩起,又烙,又炝。一圈一圈,煎饼团团飞转着,不停地落到盖子上。不一会,就松松脆脆,聚起厚厚的一摞。烙煎饼的苏北女人,在月光下看上去,眉眼灵动,动作爽利。宛如变戏法的魔女,飞转着手中的魔毯。看上去,竟有种摄人魂魄的美丽。[1]116

法院在咨询意见中称联大一直致力于消除殖民主义,但是在毛里求斯于1968年独立后,联大再未处理查戈斯问题。最后法院一厢情愿地帮助联大处理其半个世纪以来都未关注的问题,而且法院在咨询意见中做得比协助联大更多,甚至触及了两国之间的争议。[注] Declaration of Judge Tomka, paras. 4-6.

3.4 烟农缺乏科学合理的施药技术 烟农不能准确把握用药关键期,达不到最佳防治效果,促使烟农加大农药使用浓度。施药部位不明确,采用整株喷施的方法不仅达不到防治效果,还会造成农药浪费及污染。

另外,有法官质疑,法院在对实体问题的回答中也绕开了国家同意原则,从而模糊了咨询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比如,格沃尔吉安法官认为,本案的双边争议性比以往的咨询意见案件都要高,为了保证不绕开国家同意原则,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应该仅限于非殖民化方面,而不应该涉及国家责任。但是法院却认定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持续管理构成了将承担国家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这样的回答非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且越过了咨询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红线。[注] Declaration of Judge Gevorgian, paras. 3-5. 托姆卡法官也认为,法院在回答第二个问题时做出的英国从事了具有持续性的不法行为的论断是不必要的。[注] Declaration of Judge Tomka, para. 8. 加亚法官还认为,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涉及非殖民化究竟应该怎样完成,这属于联大的职权范围,法院不应该涉及。而且,由于缺乏国家同意,法院如果分析一方对另一方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将产生司法适当性的问题。[注]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Gaja, para. 7.

由此可见,由于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通过包装争议以克服管辖权障碍,利用国际司法体制实现本国利益,国际法院内部已经存在着对国家同意原则是否被绕开的激烈矛盾。虽然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在本案中,却可能对明确做出反对的英国施加难以忽视的政治压力,影响未来英国和毛里求斯关于查戈斯群岛的谈判或利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该争端。[8]因而,在国际问题出现泛司法化趋势的情况下,国际法院应该谨慎行使咨询管辖权,明确咨询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不应放任咨询程序被利用。

五、结 论

如上文所述,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具有双边争议性质。其争议性质强烈到超过国际法院此前任何一项咨询意见案。因此,本案可能会使每一个国家都面临一种新型的司法风险:对立国家通过游说其他国家,在联合国大会获得多数票而使争议问题摇身一变为咨询意见案件,通过国际法院发表权威解释强迫他国就范。

本案也证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用于为联合国各机关的工作提供法律意见的咨询管辖权有被用来解决诉讼管辖权所处理的争议案件的趋向。在相当多的咨询意见案件中,双边争议的性质比较明显,国际法院常常以虽然带有争议性质,但是也是联大关注的事项为由认为其双边性为多边性所取代。然而随着联大活动范围的逐渐扩大,这个世界上的争议事项几乎没有哪个与联大活动完全不存在关系。

查戈斯群岛案的咨询意见激化了各国间围绕咨询管辖权的争议,因为该案件本质上就是双边争议,而且涉及领土主权问题,且曾提交仲裁。本案反映出咨询意见程序所能涵盖的范围空前扩大。每一个与其他国家存在领土争议的国家都有理由担心对方通过游说联大成员国而获得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这样的行为终将从长远的角度影响国际司法体制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参 考 文 献

[1]VINE D. From the birth of the Ilois to the “footprint of freedom”: a history of the Chagos and the Chagossians[M]//EVERS S, KOOY M. Eviction from the Chagos Islands: displacement and struggle for identity against two world powers. Leiden: Brill Publishers, 2011: 13.

[2]SNOXELL D. Expulsion from Chagos: regaining paradise[J]. The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 2008, 36(1): 120.

[3]LOW J C. The making of Chagos affair: myths and reality[M]//EVERS S, KOOY M. Eviction from the Chagos Islands: displacement and struggle for identity against two world powers. Leiden: Brill Publishers, 2011: 71.

[4]VINE D. Islands of shame: the secret history of the US military base on Diego Garcia[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78.

[5]ALLEN S. The Chagos islanders and international law[M]. London: Hart Publishing, 2014: 81.

[6]张小奕.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仲裁案述评——结合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的最新进展[J].太平洋学报,2015(12):24.

[7]王淑敏,吴昊南.国际法院关于“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案”的咨询管辖权研究[J].法律适用, 2018(17):99.

[8]宋岩.国家同意原则对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限制——兼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管辖权问题[J].国际法研究,2018(1):13.

收稿日期: 2019- 04- 15

基金项目: 北京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项目(16JDFXB005)

作者简介: 王 佳(1986-),女,博士,讲师;E -mail: mylunasea@126.com

文章编号: 1671-7031(2019)04-0012-07

中图分类号: D992

文献标志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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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述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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