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都铎王朝土地包围运动考察_都铎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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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23-0003-10

传统观点认为,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发生的圈地运动,是贵族领主以暴力手段剥夺农民的行为,造成大批农民丧失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走向贫困化。其实,这样的判断不完全符合历史实际。圈地运动是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发生的。参与圈地的社会阶层广泛,既有贵族领主,也有不同阶层的农民;圈地的方式与手段多种多样,既有暴力圈地,也有集体协议圈地等;圈地对农民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也需进一步检讨,不能一概而论。

一、都铎王朝时期圈地运动的背景

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是一个延续了长达数个世纪的漫长过程,早在11世纪就有圈地现象存在,13世纪时圈地已经遍及全国。发生在1455-1607年间的都铎王朝时期圈地运动,历时一个半世纪,既是此前几百年持续不断地对敞田制侵蚀的延续,又是在新的经济与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并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运动。

从社会和经济环境上看,到都铎王朝建立,农奴制在英国基本寿终正寝,广大农民普遍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控制而获得了人身自由。农民个人社会流动性和职业流动性加剧,土地权利进一步强化,土地市场更加活跃。以约曼为代表的富裕农民群体以及主要由约曼转化而成的乡绅阶层已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英国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等级。

约曼和乡绅同时也是农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阶级结构方面的主要标志。他们当中相当一批人是名副其实的农业企业家,或称“资本主义农民”(capitalist peasant)和租地农场主[1](p.142)。他们或通过土地市场购买土地,或通过承租贵族领主自营地和其他农民土地,普遍占有并经营着超出满足家庭自身消费需求的规模较大的土地,使用雇工劳动,其生产带有明显的面向市场的资本主义农业性质。土地在约曼和乡绅的手中,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生产资料,而是能够带来利润的资本。对财富的追求促使他们不仅不断扩张土地,而且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对土地进行改良,谋求高效产出。然而,这一时期的土地关系并没有因经济社会的变革而得到相应的调整,中世纪以来一直实行的敞田制对规模经营、个人土地权利的行使,即自主经营依然构成强有力的阻碍。很多约曼和乡绅尽管有较大规模土地,但未能做到集约化、自主化经营。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形式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现代产权制度——个人自由土地所有权来保障。而只有通过圈地才可以打破敞田制的格局,将个体土地权利从共同体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约曼和乡绅因此成为推动圈地的基本力量。

领主同样也有建立个人自由土地所有权的要求。在敞田制下,领主的土地基本也是分散的,与农民的土地分布特点没有区别;领主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也同样受到共同体的制约。当然,领主不是先进农业的倡导者,他们实行圈地在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农业,而主要是为了提高地租,获得土地因市场发展而带来的升值。

“价格革命”成为促成领主要求圈地的直接原因。从16世纪40年代起,英国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价格革命”的影响,尤其是亨利八世政府从1543年开始发行重量不足的劣质货币,导致货币进一步贬值。领主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地租收入实际上越来越低。16世纪时,占有领主土地的主要由公簿持有农、自由持有农和租地农三部分构成。公簿持有农人数最多,占2/3,自由持有农占1/10左右,租地农占1/8至1/9左右[2](p.24)。在领主的收入中,租地农的地租总体上属于竞争地租,地租额普遍较高,最能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公簿持有农的地租基本是按照劳役折算以来确定的货币地租数额缴纳,长期不变。正如陶内所说的那样,有些地方的地租维持200年甚至250年不变。农民交给领主的地租只及其收入的1/5、1/6,甚至1/8[2](p.120)。1568年威尔特郡5个庄园租地农场主和公簿持有农每英亩缴纳的地租比照数据可作进一步的佐证:租地农场主缴纳的地租分别为:1先令6便士、7.75便士、1先令5.75便士、1先令1.75便士和1先令5.5便士;公簿持有农缴纳的地租分别为:7.5便士、5便士、1先令0.75便士、5.75便士和5.75便士[2](p.256)。两者相差悬殊。领主虽然也想根据市场行情波动而改变地租,抵消价格革命造成的损失,但受习惯法的抵制,几乎无法改变这种局面。所以,领主希望打破传统习惯法,利用各种方式将土地收回,再以出租的形式将土地转手,获得竞争性地租,或者改变土地经营方式,通过减少投入,达到提高收入的目的。此外,毛纺织业的发展也对圈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马克思曾指出:“在英国,特别是弗兰德毛纺织工场手工业的繁荣,以及由此引起的羊毛价格的上涨,对这件事(指圈地运动——笔者)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3](p.224)不过,科尔曼对1450-1529年间粮食和羊毛价格对比研究证明,其间两者的价格几乎相差不是太大,因此科尔曼认为不能片面夸大养羊业对圈地的刺激作用。

其实,圈地发展养羊业,羊毛价格整体高于粮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更重要的是养羊可以减少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劳动力成本投入。按照一般的估算,放牧数千只羊通常需要2—3个羊倌就够了。按照单位面积上劳动力的投入计算,一块需要投入20个劳动力的土地,如果改为养羊,则只需要1个羊倌,两者劳动力投入之比为20∶1,而且在乡村雇工阶层中,羊倌的工资报酬是最低的。当时人对养羊的收益多有溢美之辞,如“羊蹄子将沙子变成黄金”;一个人如果将10英亩土地用于养羊,收益比20亩耕地还要高;也有人说牧场的收益是同等面积耕地收益的2到3倍。显然,同样面积的地块,用于养羊,较之种植谷物,投入少,利润高[5](pp.146~148)。

二、都铎王朝时期圈地运动形式与规模

1.关于圈地的形式

英国著名农业史专家琼·瑟斯克认为,在有些地区,圈地表现为暴力的形式;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圈地则表现为和平的形式。在北部高地地区,人口稀少,土地相对充裕,圈地多通过协议进行,个人进行的零散圈地也很常见,但总体上不会引发社会性的抗议。米德兰地区由于人口稠密,耕地明显不足,荒地已经开垦殆尽,牧场短缺,某个人的圈地往往导致损害他人利益,引发暴力冲突[6](pp.69~70)。所以,圈地因各地情况差异,表现出多种形式,难以一概而论。

(1)暴力圈地。这是圈地运动中较为普遍的形式,通常伴随着住宅被毁,农民流离失所的现象。例如,利达姆根据1517-1579年圈地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在诺丁汉和沃里克等10个郡,因圈地共有1422间房屋被毁,5815名农民无家可归。具体见统计表1—2。

盖伊根据1607年圈地调查委员会报告统计,在沃里克等7个郡,因圈地共造成549间房屋被毁,2232名农民无家可归。具体见统计表1—3。

实行暴力圈地的多因圈地者处于强势地位,既有领主,也有乡绅和约曼。1498年,在位于沃里克和北安普敦交界处的沃雷顿地区,一个名叫威廉·库珀的负责管理亨利七世个人家室财宝的官员,共圈占了12个农场计240英亩耕地用作牧场,为此有60人遭驱逐,3处茅舍被捣毁。还是在这个地区,爱德华·拉雷爵士也用同样的方式圈占了6个农场[8](p.148)。在威尔特郡的伍顿·巴赛特地区,弗朗西斯·因格菲尔德爵士先是至少圈占了1900英亩公地,只为当地居民留下100英亩。但他仍然贪得无厌,还要将剩下的这100英亩公地据为己有。弗朗西斯圈地造成1名佃户被逼走,很多人陷入贫穷[2](p.251,脚注2)。16世纪时,乡绅约翰·罗德尼一个人就圈占了200英亩公地作为私人猎场,当地人因此怨声载道,指控他摧毁了整个威尔斯普郡[9](p.3)。正是由于很多乡绅采取暴力手段圈地,社会形象不佳,时人讽刺说:“从来没有这么多的绅士,也从来没有这么多的人如此不绅士。”[5](p.160)

都铎王朝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的需要,先后在1489年、1533年、1536年、1555年、1593年和1595年颁布了相关法令,对暴力圈地和变耕地为牧场的行为采取了限制政策。与此同时,又先后在1517年、1548年、1565年和1607年派出圈地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暴力圈地因此多少受到抑制,圈地者趋于采取更加谨慎的手段。在此背景下,从16世纪后半叶起,暴力圈地减少,按照协议进行和平式的圈地成为主要形式[7](p.22)[10][p.22]。

(2)集体协议圈地及其多种形式。涉及集体范围最广的是整个村庄,有的甚至是对整个村庄土地重新进行分配。1517年圈地调查委员会发现,有很多地区的圈地既不是领主个人进行的,也不是农民单独进行的,而是以村庄为单位集体圈地。原来公共使用的草地和牧场,经过集体协商后,依据每个人持有耕地的多少,按比例分割,完全归属个人。在多塞特郡的爱沃纳地区,习惯佃户在征得领主同意后,实施对敞田的圈围。他们首先集体指定一些人对土地面积进行勘查丈量,确定每家条田的实际面积是多少,接下来将条田归并成整块,最后统一分配。如此,该地区大部分耕地得以圈围,每个农民都按整块持有土地。1568年,在索默塞特郡的穆德福德庄园也采用类似的方式完成了对敞田的圈围[2](p.157)。1589年,约克郡的布拉德福德·莫尔地区,所有佃户都集中在一起,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圈地的协议[6](p.68)。

集体协议圈地解决问题彻底,也很少发生争议,因此不会引发社会动荡。

当事人之间通过达成条田置换协议进行圈地,达到个人土地集中的目的。这种圈地方式由来已久。由于当事各方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操作也方便,是最普遍的圈地形式。1548年,临近威尔特郡瓦登庄园法庭记录了一份农场主亨利·朗和其他佃户关于圈地的协议。按照协议,亨利有权将这些佃户分布于阿尔默德米尔敞田中的共计14英亩土地圈围起来;作为交换,上述佃户有权将亨利位于朗兰德和耶特的另外14英亩土地加以圈占。协议还规定,上述农场主和佃户们在任何时间交换土地都是合法的。该庄园法庭还记载说,如果还有人需要交换土地,可以在下一次庄园法庭上进行登记[11](p.47)。

(3)采用购买或其他优惠条件进行圈地。1498年,沃里克郡的沃莱顿庄园,领主威廉·库珀将当地所有土地购买下来,随即实行了圈地[10](p.114)。1582年,莱斯特郡赛丁沃斯地区一个名叫威廉·布罗卡斯的乡绅,为了圈地,对牵涉到的自由持有农不仅施以各种好处,而且答应在地租方面给予优惠。类似这样的协议在莱斯特郡至少有6份,也可能有12份[7](p.254)。

(4)个人在得到许可的前提下进行圈地。斯塔福德郡梅尔地区1569年10月20日之法庭案卷记录说:该庄园领主约翰·斯克里舍来到法庭之上,特别准许托马斯·奥默圈围并全年以整块的形式占有位于莫斯菲尔德地段中之一部分习惯地。托马斯为此向领主支付13先令4便士,取得许可证并得到承认。许可证副本加盖领主印章存档[10](pp.81~82)。类似这样的许可证也用于批准条田的置换和个人零星的圈地。

(5)私自圈地。这种形式的圈地早已存在。主要是在未经领主或村庄共同体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占有的耕地加以圈围,阻止他人在上面行使诸如放牧、拾捡禾穗等公共权利;或者私自将荒地等公用地据为己有。领主之采用这种形式圈占公地现象比较常见,也和前面所述暴力圈地往往联系密切。农民也不乏其例,但多采取零星蚕食的手段,规模有限。这类圈地由于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通常都会遭到村庄共同体的反对。兹举一典型之例加以说明。

根据诺福克郡马萨姆庄园1529年法庭记录,大佃户罗伯特·毕肖普承租了领主一块40英亩的圈围牧场,他本人在紧挨着领主的这块圈围地附近又新圈占了一块土地。此举显然妨碍了领主与全体佃户的公共放牧权,因而遭到共同反对。1529年10月中旬,法庭认定罗伯特圈地行为不仅违反了1515年《反圈地法》关于将圈围地改为牧场之规定,也使领主和其他佃户的放牧权受到侵害。法庭因此对罗伯特处以12便士罚金,勒令其于10月25日前将圈围地恢复原貌,允许其他佃户放牧,否则课以40先令的罚金,并没收其租佃的40英亩圈围地。

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此事未见记载。1532年,法庭再次判定,罗伯特不仅因圈围新地而侵害了全体佃户和领主的放牧权,而且拒绝“穷佃户以适当的补偿为条件在他承租的圈围地上放牧”,而共同放牧权是惯例,且已写入罗伯特承租该圈围地的协议之中,但现在罗伯特却对“全体佃户的公共权利构成巨大妨害”。法庭还提到罗伯特不仅没有放弃新圈围的土地,也不让其他佃户在上面放牧。法庭最后判决如下:罗伯特承租领主40英亩圈围地的协议无效;课以40先令的罚金。鉴于罗伯特已经将领主的圈围地和自己圈占的土地之间的壕沟填平、篱笆拆除,把两块地合并在了一起,法庭勒令其于转年的2月2日起,修复两块圈围地之间的壕沟,修复领主圈围地上的篱笆,否则课以13先令4便士的罚金。到1532年10月,罗伯特仍未拆除自己圈占土地上的篱笆,还因在公地上放牧超出指定数量的牲畜被罚金12先令。法庭再次要求他将篱笆拆除,否则将没收他按习惯条件从领主那里保有的全部土地和房屋。

罗伯特因自行圈地不仅阻力重重,而且屡遭处罚,还因此失去了承租的土地[12](pp.59~62)。这个案例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个人私自圈地付出的代价相当高昂,难以普遍实行。

2.关于圈地的规模

都铎王朝时期圈地的规模究竟有多大?美国学者盖伊在1903年发表的《16世纪英国圈地》一文中,根据1517-1607年间都铎政府组织的几次圈地调查委员会的文献资料,对圈地的数量做了统计。该统计数字一度被认为最完整、最有权威性。统计结果表明,1455-1607年间,英国中部、东部的24个郡共圈地516676英亩,占24个郡土地总面积的2.76%。盖伊的统计结果还表明,圈地最多的是中部14个郡,其中沃里克郡、莱切斯特郡、北安普敦郡、牛津郡、白金汉郡和伯克郡等6郡圈地最多。中部14个郡共圈地386810英亩,占14个郡土地总面积的6.03%。盖伊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当时的圈地规模很小,对农业经济没有什么影响,圈地所造成的悲惨景象不宜夸大[13]。

其实,盖伊依据圈地调查委员报告资料所作统计存在不足。首先,历次调查涉及地区不全面。1517年圈地调查委员会调查范围涉及全国,但不包括北方四个郡;1548年调查半途而废,只有沃里克和剑桥两郡的调查报告资料保存下来;1565年圈地调查报告只涉及白金汉郡和莱切斯特郡;1607年调查报告包括沃里克、莱切斯特等共7个郡[6](p.72)。

其次,圈地委员会也没有将所有圈地都纳入调查范围。1548年调查圈地委员会得到的训令中明确写道:“首先向你们宣布,‘圈地’这个词儿是什么意思。它不适用于这样的地方:一个人将他自己所有的土地圈围起来,那里并没有别人的公用地。因为这种圈地对国家很有利,它是木材大增的根源。而‘圈地’这个词儿的意思乃是:有人把别人的公用地夺去并圈围起来,或把农舍拆毁,还将耕地改为牧场。这就是这个词儿的含义,请你们记住。”[14](p.165)

该训令所言的圈地显然有着明确所指。它首先针对的是对公地的侵占行为,即将公地据为己有,并用固定的树篱等将土地圈围起来,就叫做圈地。其次,调查针对的是通过各种手段将耕地变为牧场的圈地行为。至于将属于个人的耕地加以圈围,如通过协议等置换个人的条田等,基本不在统计之列。所以,利普森明确认为,盖伊所统计的就是为养羊而圈占的土地[5](p.180)。

都铎时期圈地规模最新统计成果来自约翰·马丁。20世纪80年代,马丁对1485-1607年英国米德兰地区10个郡的圈地数字重新进行统计,修正了盖伊的统计结果。列表见下表1—4。

从结果上看,马丁和盖伊的统计数字相差非常大,盖伊的统计数字是186718英亩;而马丁的统计数字是715000英亩,大大高于盖伊的统计。马丁进而认为,由于圈地占以上各郡耕地面积的21.1%,也就是说有五分之一的耕地摆脱了敞田制,所以都铎时期的圈地运动肯定对米德兰地区农业组织形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15](pp.134~135)。

三、圈地运动对农民的影响

圈地运动与农民的命运这个近乎古老的并且似乎已有了定论的问题,今天看来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最早也最直接把圈地运动与农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加以评述的人物之一,是托马斯·莫尔(1478-1535)。作为人文主义者,莫尔站在同情农民的立场上,把圈地运动形象地概括为“羊吃人”的罪恶过程。在他的笔下,贵族、主教、绅士就是那贪婪的羊的主人,既是圈地的发起者,更是圈地的最大利益获得者[16](pp.21~22)。由于莫尔是与这一历史现象同时代的人,身兼大法官之职,他的立场和看法无疑对后世关于圈地运动的评价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与莫尔的道德性批判不同,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角度也对圈地运动作过较为系统的考察,认为圈地运动构成了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整个过程的基础,指出“所谓原始积累,不外就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17](p.789),“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被剥夺,是整个过程的基础”[17](p.905)。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英国农业革命的第一个行动,就是以极大的规模,像奉天之命一样,拆除耕地上的那些小屋,结果使许多工人不得不到村镇和城市里去寻找栖身之地。资本主义生产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没有创造出如此适合自己的条件,并使这些条件如此服从自己支配,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18](p.263)对于马克思的以上论述,后来学者一般将之归结为对农民的“暴力”掠夺论。总之,农民是圈地运动的牺牲品。

然而,这样的判断与历史的实际并不完全相符。

首先,现代研究表明,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圈地运动所造成的失去土地的农民人数其实有限。最早对此做出统计的是16世纪时一位名叫库柏的作家,他在一份关于“拯救农业”的呼吁书中指出,当时英国的城镇和乡村数目在5000个以上,从亨利七世即位的年代起,到著作发表的1550年止,只要每个城镇和乡村毁掉一部耕犁,而每部耕犁能养活六口之家,则相应地有30万人被抛向社会[19](pp.4~5)。这个数字显然是夸大的,也缺乏可靠的根据。前述盖伊认为大约有5万人流离失所。陶内根据1455年到1607年英国24个郡圈地调查资料,认为被赶离土地的农民大约为3—5万人[2](p.154)。明盖认为,16世纪时,英国约有300—350万人口,因圈地而流离失所的不超过7万[9](p.91)。

其次,都铎王朝时期发生的圈地运动是一场广泛的社会运动,涉及各个社会阶层,王室,世俗和教会贵族,由富裕农民构成的乡绅、农场主/租地农场主,普通农民以及商人和市民等都参与了圈地。总体来看,贵族、乡绅和农场主/租地农场主圈地总面积最多。根据对米德兰地区6个郡(包括北安普敦、莱切斯特和沃里克郡在内)和对莱切斯特郡的分别统计,各阶层圈地情况如下:[15](p.137)

可见,具体到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各阶层所圈占土地面积又有变化。瑟斯克也证实,16世纪前期,在莱切斯特郡进行圈地的主要是乡绅、贵族和教会,1485-1550年间圈地调查报告统计,涉及贵族和乡绅的案例占到70%左右。但16世纪后半期,即1551-1607年间,农民圈地案例占调查报告的19%[7](p.254)。根据霍斯金斯的判断,从圈地面积看,该郡1485-1550年间王室圈占土地占这一时期圈地总面积的2.1%;高级僧侣占17.6%;贵族占12.1%;乡绅至少占67.5%;而普通农民是否有圈地,没有统计[20](p.71)。据1517年圈地调查委员会报告资料,在剑桥郡、格罗斯特郡、约克郡北莱丁、约克郡西莱丁和约克郡东莱丁这五个地区,贵族领主圈占土地的比例非常高,分别达到72%、52%、79%、92%和64%;但在伯克郡、萨洛普和伦敦及郊区这三个地区,情况完全相反,领主圈地所占比例分别仅为42%、12%和3%。差异非常明显[2](pp.154~155)。综合来看,在1485-1517年圈地运动期间,租地农场主的表现不容忽视。在伯克和牛津两个农业发达的郡,租地农场主圈地的情况尤其突出。在伯克郡,这个时期共发生圈地案件130宗,涉及农场主的有49宗,占圈地总数的37.7%;全郡被圈占的土地共6615英亩,租地农场主圈占了3249英亩,占圈地总面积的49.12%。在牛津郡,共发生圈地案件118宗,其中租地农场主有67宗,占圈地总数的56.78%;全郡被圈占土地共9261英亩,租地农场主圈占了5735英亩,约占圈地总数的2/3[21](pp.206~210)。农民上层构成了圈地的重要主体。

所以,所谓“农民失去土地”这一说法过于笼统,需要具体分析。事实上,个案统计表明,在失去土地的农民当中,占有土地在10英亩以下的小农人数最多。根据1485-1517年中部六郡圈地情况统计,失去土地的小农人数比例是最高的,分别是:伯克郡,占78.76%;白金汉郡,占74.71%;北安普敦郡,占82.11%;牛津郡,占67.10%;莱切斯特郡,占84%;沃里克郡,占85.72%[21](p.201)。显然,由于圈地确立了土地的个人所有制,耕地和公地上的诸如放牧等公共权利被取消,更为依赖土地公共使用权的小农阶层也因此失去了维系基本生存的血脉,相对说来也就成为圈地运动的最大受害群体。

综上所述,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圈地运动具有圈地形式多样、规模小、参与的社会阶层广泛等特点,对于农民的影响有限,只是相对来说小农受到的影响更多,而由富裕农民构成的租地农场主和乡绅反而构成了圈地运动的重要主体。

其实,关于圈地运动对农民影响程度究竟如何,关键取决于当时英国农民土地权利的状况,对此作出基本的说明非常必要。

到15世纪,英国农民的主体是由原来的维兰农奴转化而来的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他们所持有的土地称“公簿持有地”,意思是“凭法庭案卷副本而持有的保有地”(to Hold by Copy of the Court Roll)[22](p.161),也记作“根据庄园习惯,凭法庭案卷副本而持有的保有地”(Tenure by Copy of the Court Roll According to the Custom of the Manor)[23](p.47)。公簿持有农占整个农民阶层人数的2/3。到15世纪末,公簿持有地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承认和保护。1467年,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hancery)开始受理公簿持有地的诉讼。1482年,普通高等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也开始受理公簿持有地的案件[24](p.328)。1482年,大法官布里安明确提出,他本人的观点“一直是,将来也是这样,即如果公簿持有地的佃户按照习惯承担了义务而遭到领主的驱逐,该佃户可以针对领主提起侵权之诉”;同时期的另一位大法官丹比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一如普通法意义上的自由持有地,两者没有区别[5](pp.155~156)。公簿持有农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空间至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所有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公簿持有地此时几乎唯一残留的维兰土地保有痕迹就是当持有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取得土地时要按照庄园的习惯,向领主缴纳一笔“进入税”(Enter Fine)。进入税因此是考量农民土地安全与否的关键。

前苏联学者波梁斯基肯定圈地运动是对农民土地的无情剥夺过程,并且从“进入税”找到了农民土地权利缺乏保障的依据,强调公簿持有农缴纳进入税的数额是不明确的,领主可以借此把进入税提高到闻所未闻的水平,进而达到大规模剥夺农民土地的目的[25](p.36)。

不过,波梁斯基的观点受到其他学者的挑战。如瑟斯克认为,进入税对不同类型公簿持有农的影响不一样。按照持有土地的条件,公簿持有农分为持有可继承土地者和数代持有土地者。总体看,持有可继承土地的公簿持有农缴纳的进入税是固定的,大体相当于一到两年的地租量。对于这种类型的公簿持有农,领主几乎没有指望提高进入税。相比之下,按数代持有土地的公簿持有农,其土地权利并不稳固。因为这部分公簿持有农所持土地通常不超过三代,缴纳的进入税通常是不固定的,土地到期后,领主甚至可以把进入税从1便士一下子提高到20多英镑。高额的进入税对他们持有土地是个障碍。领主可以借此把土地收回,再出租给更为殷实的佃户,或者把分散的土地合并成大农场,然后出租[7](p.254)。约翰·E.马丁和霍斯金斯也注意从公簿持有农的不同类型分析,强调终生为期持有土地的公簿持有农一旦在继承问题上与领主发生冲突,他所承担的不固定的进入税往往是其土地安全性最薄弱的环节[15](pp.128~129)[20](p.62)。

埃里克·克里吉则认为,不仅持有可继承土地的公簿持有农土地权利的安全性没有疑问,持有非继承土地的公簿持有农,其缴纳的进入税也是固定的,土地权利同样稳固。首先,有庄园习惯法的保护。克里吉指出,所谓任意性进入税,数额的多少并不仅仅取决于领主的意志,而是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畴之内,即一要符合当地土地继承习惯,二要经过土地的继承人与领主共同商议,双方认可进入税是合理的。如果双方对进入税的合理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要在庄园法庭上由陪审团裁决。甚至在土地的继承人或购买人已经与领主达成他们认为是合理的进入税的情况下,也要经过陪审团的裁定,以确定是否合理,而陪审团的基本倾向是遵循已有的习惯,强调进入税的数额不能过高,以免留下恶劣的先例。所以,进入税的数额既是土地持有人与领主双方商议的结果,也要经过全体农民的共同认可,相当于两年地租额的进入税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也最普遍;如果进入税相当于三年地租的数额,则是合理限度的最上限,但为数不多[26](pp.38~39)。其次,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权利在15世纪末起,越来越受到普通法的保护。克里吉强调,普通法承认公簿持有农按习惯持有的土地具有地产的性质,如果遭到领主的驱逐,可以利用普通法提起侵权之诉。1500年以后,普通法中有关受理公簿持有农土地权利的案件非常丰富[26](pp.66~93)。克里吉的结论是,在16世纪以及16世纪以前,整个公簿持有农阶层的土地权利一直受到保护。

不可否认,影响公簿持有农土地安全的最大因素是进入税,贵族领主通过提高进入税来达到剥夺农民土地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也不能过于夸大。也有大量相反的证据表明,很多地区进入税长期稳定,对公簿持有农影响有限。

简·怀特具体统计了诺福克郡7个庄园每英亩土地进入税,列表如下表1—7。[12](p.80)

该表证明,进入税在不同的庄园差异颇大,但几乎都没有太大的提高,个别庄园反而下降了。至于进入税一开始就很高的庄园,后来也几乎没有变化。上述个案中进入税没有对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权利安全构成威胁。

注释:

①众数是统计学中的一个名词,简单地说,就是一组数据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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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都铎王朝土地包围运动考察_都铎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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