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方法论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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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解惑纷呈的命题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命题,多年来为我国学者所探讨不息,分歧颇大。近几年,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一些学者对这一命题又提出了不同的阐释。尽管这一命题自提出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仅以有限的历史经验,还难以完全证实马克思的这一设想。因此,要完全解决这一同题,犹如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还面临较大的困难。

较为流行的并至今仍为一些论者所坚持的一种看法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持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恩格斯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1〕他们还认为,恩格斯的这一解释,是得到马克思赞同的。恩格斯自己也声明,《反杜林论》的原稿曾由他全文念给马克思听过,是经马克思的认可才得以完成的。而且,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认为: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2〕据此,有的论者作出了这样的结论:“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的统一,才能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和最终共同富裕,又保证个人的物质利益即个人所占有的消费品不受侵害。”〔3〕他们推论,如果个人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那就是为主张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

另一种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4〕,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所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有些社会成员无生产资料的现象。他们认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社会生产资料只归社会上一部分人所有;二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个人所有制”。他们认为马克思批判的是第一种类型的私有制,没有批判第二种类型的私有制,他并不反对个人私有。持这一观点者还授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作为论据:“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5〕根据这一理解,他们认为当前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把国有资产分解,分配到每个人手里(价值形态),以实现个人所有制。

还有一种意见是,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共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同一概念,二者不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一致的。但是,这种公有制不能认为就是我们曾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种公有制并不能使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济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不仅认识到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而且也能体会到他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二、理解马克思这一命题的三种方法

上述是对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命题理解的三种代表性观点。为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这一重要命题,本文以以下三种方法作指导,探讨这一命题。

方法一:马克思这一命题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

马克思的时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和不合理性均可所暴露,解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是当时一切进步思想家所探究的目标。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科学分析,指出它必定要走向自我否定。可是,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将是什么样的形式,因为无实践经验,马克思只能借助于科学的假说或科学的推测。就是说,限于当时的实践经验,马克思还不可能采用归纳法,而是采用了演绎法提出这一命题。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马克思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马克思无论在这里或其他论著中,都只作了原则性的提示,不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论述。

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是严谨的。但正因为马克思的结论是推测性的,提示是原则性的,因此,人们有理由作出各种解释,也因此难以断定哪种解释是唯一正确的,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哪种解释是偏离了马克思的原意的。但是,重要的是,既然马克思的命题还是一种假说和推测,那么,这一命题以及人们对这一命题的解释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成为一种科学的理论。

因此,理论工作者的任务主要的恐怕不应是解释自己对马克思这一命题的理解,而应是将马克思的这一命题,即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置于一百多年来各国丰富的实践之中加以观照。这一方面可以检验、补充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另一方面可以指导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活动,使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更适合社会生产力的要求。

方法二:要将马克思(包括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多次论述加以比较、综合,领会其精神实质。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思想,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的表述可以说最为集中。这一表述,确立了两个质的规定性,即“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以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了有助于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底蕴,应当将马克思在别处对这一问题的表述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1877年,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的一段话,可以说是对《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结尾处那段话的重要解释:“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中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在那一章末尾,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趋势被归结成这样:‘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7〕马克思在此处未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强调的是“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可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也就是“社会所有制”。

恩格斯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强调了“社会所有”。他指出:“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8〕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十三章中对马克思《资本沦》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结尾处的一段话作了以下的援引:“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在这段话里,用“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个用语来称谓未来的社会所有制;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提到重建个人所有制时,强调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这表明,未来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与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有机的统一,它不但不与公有制相矛盾,反以公有制为前提。

但是,这种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又是以个人所有制为其基础的。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就说过“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认为未来社会“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9〕从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表述来看,他十分重视个人所有权。如“把一切劳动资料交给生产者”,“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等。〔10〕直到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马克思还明确指出:巴黎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11〕

将马克思、恩格斯上述一系列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表述中提出的“公有”、“社会所有”、“劳动者个人所有”三类概念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就能较为完整地理解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李光远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一文中将上述三个概念的内在联系作了这样的概括:对于“公有”,可有此一问:“公有,谁所有?”答曰:“公有就是社会所有(或集体所有)。”如果再问:“社会(集体)是谁?”答曰:“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或“社会个人的联合”。〔12〕由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的社会对社会化的生产实行公有,就是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要义。

理解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一个难点是,为什么马克思将“公有”、“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相提并论。因为习惯的理解或法律上的规定,公有与个人所有是两个范畴的所有权,而且在性质上正好相反,正是在这一点上令人们感到费解。对此,笔者的理解是,这表明马克思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应当把个人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完善与成熟的基本尺度。也可以说,个人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公有制,就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至少可以说,这种公有制还有缺陷,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个人权利愈得到充分、合理的实现,也就表明公有制的愈加完善。而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所有制上体现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上述的理解是符合马克思关于“个人”与“社会”、“人的解放”与“社会的解放”及其关系的思想的。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3〕可见,包括生产力在内的社会一切方面的发展,无疑地会推动人的发展,但是,首先要以人的发展为基础。而人要获得发展,就要摆脱经济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奴役,保障人的权利的合理实现。这样,人的发展或者说人的解放与社会的发展与解放,实际上呈现为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状况。恩格斯对此指出:“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14〕

方法三:应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置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的大框架之中。

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体系中,所有制问题是重要组成部分。但前者是整体,后者是部分,把握整体,才能对部分有更深切的理解。

一些论者在解释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时,往往以自身所经历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所有制模式为背景,这是研究方法上的一个误区,并且成为理解马克思的思想的一道屏障。

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除了提出生产资料的公有或社会所有外,还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重要设想:(1)社会生产力获得高度的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已“极大丰富”。(2)彻底消灭社会分工,消灭一切阶级对立、阶级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等等。只有消灭分工,改变人们“屈从于分工和自己所有的生产工具”的状况,才能实现“个人全部占有生产力的总和”,才能有“社会所有制”。恩格斯对此指出:要实现社会所有,使社会和每个人都得到解放,“旧的生产方式必须彻底变革,特别是旧的分工必须消灭”〔15〕。(3)随着分工的消灭,商品、货币和价值规律也不复存在。恩格斯认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消亡,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4)国家业已消亡。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即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无阶级、无国家的社会。

应当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若干设想还很抽象,只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致趋势,而且,实现这样的目标还要经过相当漫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将会遇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和积累各种经验,从而对马克思的设想作出某种修正和补充,这一切都是马克思所无法预见的。因此,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何时能够实现以及实现之后与马克思的设想将会有哪些差异,这些都是我们所无法回答的。既然如此,企图对遥远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作出具体正确的解释,这种方法本身就是违背唯物主义认识论的。

马克思之后的一个多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某些新变化和新趋势,但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目标还未达到。因此,要说清未来社会所有制还为时尚早。但是,一百多年来的情况又表明,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所有制在实践方面都有很大的进展,创造了某些形式。我们的工作应当是概括这些实践经验,丰富马克思所有制的理论宝库。

三、无差异共有与差异共有——实现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从资本主义私有制演进到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所有制,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中间必然要出现某些过渡形态。在讨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科学方法中,笔者虽认为要将马克思的设想解释得具体明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但并不是说,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在目前是无意义的。笔者认为,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提出的两个基本点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有重要启示意义的。这两个基本点,,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二是这种社会所有包含并保障个人的所有权。

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存在着两种共有(公有)制,一种是无差异共有制,一种是差异共有制。这两种共有制是通向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桥梁。无差异共有是公有制的古老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内容。无差异共有是集合体的财富为每一成员共同所有。它的基本特征是,集合体的共同财富是不可分割的,它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集合体的每一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一明晰的界区,即没有与个人直接挂钩的财产权,他们只能共享,而不能分割其中某部分为个人占有和独享;但只要他是集合体的一个成员,他就具有天然、平等地共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因此,无差异共有制的主、客体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所有制形式从古代直到今天一直是维系一定的集合体(共同体)的经济纽带,比如,氏族、部落、民族、民族国家、范围或大或小的社区或集体等。人类之所以发展到今天,一直与这种所有制息息相关。因此,它也一直是人类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这种所有制的客体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类:(1)不便进入个人所有权范围的自然资源;(2)维系社会生产、生活、安全、文化娱乐所需要的公共设施;(3)用于抗灾、救灾所需要的社会保障(保险)财富;(4)不宜让公民个人经营的生产领域。

这种公共所有制自氏族社会解体之后便以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存在至今,因此,这一所有制还有一个基本特征便是政府代理产权。政府既然是公共权力机关,是共同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代表,因此也必然是共同体公共财产的代表主体,政府对这一共有财产享有管理权,包括经营、调配、处理等权力。正因为这一共有财产经过政府代理管理这一环节,因此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和收益,对共同体的不同成员就产生了一定的差异。理论上是无差异共有制,在实际生活中却没有绝对的无差异共有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提出的“公有”、“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制不能认为是国家所有制,更不等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因为马克思提出的未来社会所有制是国家消亡之后的所有制形态。以往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混为一谈,造成了所有制概念上的混乱。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以往我们所实行的公有制,还不完全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

无差异共有制对于维系共同体以及保障共同体每一成员的基本利益是必要的,但由于个人与共有财产无直接挂钩,即并不存在供个人直接占有、所有的财产,而且,个人利益的实现还需要通过政府的管理环节;因此,这种所有制形式对于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和利益的公正实现难免存在某些弊端。因此,社会还需要有别的所有制形式。如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总的说来,构成了以往文明社会的基础,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历来遭到抨击。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出现,预见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最后形态的私有制。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虽不可能描述得很具体,但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的设想,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推进马克思的设想。

马克思在世时,对股份制已有足够的重视,认为这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潜在否定因素。他指出:“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这种“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16〕马克思认为,在股份公司内,劳动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这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因而它是“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往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17〕

马克思对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分析更值得注意。他认为这种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18〕

股份制与合作制受到马克思如此高的评价,因为它扬弃个别私人资本的生产方式和财产组织方式。股份公司使个别资本成为社会资本,出现了资本集合体。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内则出现了以劳动作为资本的另一种集合体:劳动集合体。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在二百余年的发展中,已由资本集合体演进到资本与劳动相结合的集合体,由此也由资本与劳动的分离与对立转变为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尽管集合体中资本仍占居主要地位)。这种发展趋势,愈来愈证明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

在马克思之后,股份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更长足的发展。这样,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资本家私人所有制,也不同于以国家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无差异共有制,它是众多所有者组成的差异集合体中,实行土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进行社会化生产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被丁建中概括为差异共有制。〔19〕

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集合体中的每一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的所有权,在这里,集合体的每一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但这种分散的资产必须组合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占有的形式,才能形成新的强大的生产力,现代法人产权制度才应运而生。差异共有制将所有权分割为两个层次:最终产权和中介产权。前者为企业产权的原始所有者,即多元、分散的股东;后者为企业产权的支配者,即企业法人产权,其职责是运营资产,使其增殖。前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分散性和个体性,后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集中性和共有性。差异共有制是私有制和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其现实原型就是各种形式的股份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中的产权共有性超越了私有产权的独占性,其产权的差异性超越了公有制产权的无差异性。它以亦公亦私、非公非私为特征,兼有私有和公有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缺点,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

这种所有制形式显示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两个基本特点:(1)实现土地及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2)保障个人所有权。马克思当时已指出这是通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它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还可能证明,这正是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但是,从资本主义私有制通向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过程中,将有一个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时期。这是马克思所没有指明的。当代中国的所有制发展史也证明,从私有制不可能一下子跳到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改革改变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但是,代替这种单一公有制结构的除了鼓励发展私人所有制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国家、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中的一部分改造为差异共有制。笔者认为,通过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与调整,特别是根据中国情况大力发展差异共有制,才可能使中国出现既高效又公平的经济体制,由此使生产力和市场经济获得突破性的发展。总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差异共有制将是社会所有制中的主要形式。这就是笔者研究马克思这一命题的结论。

注释: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73、304页。

〔3〕张蔚萍:《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党建研究》1995年第6期。

〔4〕张兴茂:《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思考》《河南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8页。

〔6〕《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269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4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508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29-130页。

〔10〕转引自《求是》1995年第18期。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362页。

〔12〕李光远:《马克思恩格期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532页。

〔14〕〔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64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6页。

〔17〕〔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9-520页。

〔19〕丁建中:《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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