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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0)03-0145-04
联合国的问世是现实主义国际政治伦理与理想主义国际政治伦理相结合的产物,是国际政治伦理持续进步的标志性事件之一。联合国是以民族国家体系为主要特征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产物。在《联合国宪章》所设计的格局中,“(主权)国家仍然令人嫉妒地是‘主权性’的”,但又被“无数的各种关系”所连结起来。[1]256联合国的出现并未在即使是最低程度上改变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也远未使人类社会消除族群冲突并建立世界共同认同的优先地位。但是,作为战后秩序安排之一部分的联合国也具有丰富的世界主义内涵,这也是其成为国际政治伦理进程之标志性事件的原因。世界主义包含两个核心命题:在道德的关怀对象方面,世界主义认为个体的人和整体的人类是最根本的价值单元与分析单位,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与价值序位,人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在伦理的价值主体方面,世界主义赞成世界公民身份的认同取向,认为每个人皆为普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并以世界公民角色的身份建构成逻辑原点组成一个完整而正义的人类社会。从联合国体系的人文剖面分析,其世界主义内涵主要体现在联合国人权保障、联合国集体安全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三个方面。
一、联合国人权保障
由于世界主义的关注点在于人,它将人权视作世界主义的基石,因此在每一个关于世界主义的叙述中,人权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联合国也通过人权的全球化、普遍化与提供对人权力所能及的保护,使其与世界主义在将个人视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一致;或者说,在对不分国界的人民所应尽的义务与有关超越国界的责任等问题上,两者都包含着“与生俱来”的热情与使命感。因此,联合国的人权保障事务之作为亦为世界主义实践过程之重要部分。当然,问题的另一面是,与世界主义不同,联合国在珍视人的道德地位的同时,它始终严格地将国家主权视为其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规定,“(联合国)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公民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2]36为此,联合国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了很多与促进全球人权保护密切相关的机构与部门,其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中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3]118-143在理念宣示上,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对现代国家宪法人权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①这为全球性人权保护和区域性人权保护都起到了奠基作用,也潜在说明了联合国认可每个人皆具有世界公民身份和属性的观点。
无论是从世界主义“永久和平”理念的角度来看,还是以世界主义保障人类免于恐惧的自由作为考察起点,裁军与军备控制显然都是联合国积极世界主义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横跨其人权与安全两大领域的重要职能。《联合国宪章》第十一条明确宣示,“(联合国)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2]39第二十六条则明示,“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2]42为此,联合国设立了裁军委员会与裁军事务厅,并在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导弹、常规武器、小武器和轻武器、实际裁军、杀伤性地雷、地区性裁军、儿童与裁军等诸多裁军与军备控制议题上,制定并通过了多项基础性文件②。
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敏锐地看到,在承认最低程度的文明行为和具体限制暴力的必要性的战争法和武器扩散法中;在对纽伦堡和东京的战争罪特别法庭、《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种族灭绝、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的国际刑事法庭条例等承诺的原则中;在越来越多地承认民主为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标准中;在制订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关于它们的活动透明性和问责制的行为规范中;在前所未有的频繁的企图解决全球变暖、臭氧层缺损、海洋和河流的污染、核风险及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中所表现出来的积极主动中,以联合国为主要平台的国际政治实践日益渗透着这种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的接受。[4]133这就说明联合国的理念宣示和机构建设体现了世界主义的原则与基本要求。事实上,不仅在联合国体系内,平等的个人主义原则、相互承认和公正的说理等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重大的法律与机构的动议中,以及在某些新形式的地区的和全球的管理中,都得到了直接的表达。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而且不可剥夺的权利之理念、平等的个人主义原则已成为了国际政治中普遍的基准点,每一个人,不论出生和生长在哪一个国家,都应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对待这一要求,是关于人权的世界观的核心准绳。这些都标志着世界主义的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转折点。在这里,单个的人被视为国际法的关怀对象,同时他也被视为政治权威的最终源泉。[4]133甚至由于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对人权保护事业的促进作用及其在树立人权理念方面和裁军与军备控制方面的标杆性作用,这导致了“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划分战前国际法和战后国际法的标志之一”。[5]2在从人权保护到与此相关的军备控制、从国际政治伦理提升到相关制度建设等一系列的世界主义的实践上,联合国都被赋予了重要使命。那么,从“争取承认”的角度看,联合国的成立及其作为,不啻为世界主义的一次深入实践和试验。
二、联合国集体安全
在联合国的各种设计方案与运行机制中,集体安全机制是其核心机制,是联合国主要职能的根本体现。集体安全成为联合国世界主义内涵之体现的原因,主要在于集体安全自身的世界主义成分和集体安全与世界主义之间的适切性意义。集体安全思想肇端于现代国际政治及国际政治伦理的策源地——欧洲,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之一的《奥斯纳布吕克条约》(Osnabrück Treaty)和威廉·佩恩(William Penn)提出的欧洲秩序③。
在众多学者的理解中,集体安全既是无政府状态的自助体系之必然应对结果,也为集体安全之后的世界主义实践埋下伏笔。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对集体安全的阐释包含了对集体安全相对于自助体系的世界主义特征的理解。凯尔森认为,“在一般的国际法下,自助原则优先,国家合法权利的保护留给各国自己。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对责任国进行报复或诉诸战争。当保护国的权利和对违法行为的反应具有集体强制的性质时,我们称之为集体安全。”[6]783这说明安全方面的恐惧感使人们经由集体安全思想朝向某种世界主义特征迈出了可能的一步。但人们的构想并未止步。伊尼斯·克劳德(Inis L.Claude)认为,集体安全是国际无政府状态与世界政府之间的中转站(Halfway House),“既然前者(国际无政府状态)无法改变,而后者(世界政府)在可预见的未来又很难达到,那么集体安全就成了一个难以两全的选择。”[7]246在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看来,集体安全则是世界国家形成过程的五个阶段中的第四个阶段。他认为世界国家是不可避免的,但世界国家的形成需要经历五个阶段: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世界社会、集体安全和世界国家。[8]491-542因而,集体安全常被认为介于无政府状态与世界政府之间的过渡性阶段。进而,在这个涉及国际政治伦理最终走向与目标实现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上,集体安全与世界主义达成了低层次的契合。
由于集体安全思想所蕴涵的理想主义色彩与世界主义属性,更由于集体安全理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实践中所遭遇的挫折,因此它长期都被国际政治现实主义所诟病。然而,集体安全思想并未逐渐萎缩,反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体系中再次得到确认。就世界主义的核心命题来看,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与世界主义之间的适切性意义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集体安全以集体协作原则为保障安全的核心原则,这在相当程度上增强了各个主权国家边界之内的人民对于其边界之外人民的共患意识和种群认同。集体安全要求以集体力量制止一切对现有和平秩序的挑战与威胁,这显然是对历史上“自助”传统的超越,是对国际政治中纯粹“无政府状态”认知的突破。这种突破体现在人们的安全意识、共患意识和人类的整体意识突破了“利益分赃”型的均势政策和地缘政治,开始了向整体共进方向的起步,使全球政治和世界治理成为可能,也为国际政治最终向全球政治递进奠定了基础。这一方向与世界主义的视野与方向完全一致。
第二,世界主义认为构建于暴力基础之上的权力是世界主义实践的障碍,而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为代表的集体安全观则为去除国际政治的暴力迷思和权力迷思,逐步实现非暴力原则并全面回归合作原则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在集体安全的逻辑中,集体安全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均须对权力的正面运用赋予新含义。温特认为联盟体系和集体安全体系对国家权力的增长和国际权势结构的变化会造成明显的态度差异,联盟体系中的成员担心联盟终结之时,严峻的安全困境会再度显现,因此联盟成员相互之间存在潜在的相互威胁关系,不可能出现真正“像团队一样考虑问题”的情况——真正实现长期合作与互助的规范;而在集体安全体系之中,国家实力及其增长的潜在的负面威胁性下降甚至消失,国家实力被认为是大家的共同财富,它将被用来维护集体的安全利益,因此更有可能进行长期的真正合作与互助。[9]374-375那么,争取在安全领域出现主权国家行为体相互合作与“他助”的现实可能性的努力也是世界主义的实践及其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步骤。
第三,世界主义的视野并不局限于军事安全的单一范畴之内,而是注重一种综合安全效应,并期待以此效应带动整个世界主义治理水平的提升。而包括“冲突管理与预防”原则和“综合性维和”原则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国集体安全原则对世界主义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集体安全体系下,成员之间强调对权力使用(政策)的重视,弱化对权力(权势)变化的关注。[10]129这一转变更可能促使国际政治现实中的“权力政治”实现良性变迁,“权力政治”不再单纯为“自助”体系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世界主义治理之中,不仅军事安全及其冲突受到相应重视,而且包括环境变化、资源危机、气候问题、民族矛盾、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等问题在内的一系列传统或非传统安全皆属世界主义治理的对象,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中的上述原则与世界主义的治理理念存在着高度契合。联合国集体安全思想的演进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内涵及其发展,都试图在国际社会中通过倡导整体或者集体安全以求得主权国家的个体安全并达致国际安全,进而谋求相应的国际政治规范与国际政治伦理的形成,并以此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这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国际秩序的稳定性、有序性和可预见性,符合世界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要求。这种世界主义的实践与世界主义目标之间的内在关系应该受到关注与肯定。
三、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世界主义内涵的真切体现之一,同时也是世界主义理念实践和联合国集体安全的重要载体。从世界主义的视角看,联合国维和行动不啻为人类社会为促进世界和平而做出的重要尝试和创新,是联合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做的重要贡献之一。
冷战结束后,世界从对峙的恐怖中解脱出来,然而以前被两极体制长期压抑的矛盾便暴露出来,加上一些国家的解体,致使原来的国内矛盾上升为国际冲突。所有这些问题造成了当今世界仍然动荡不安,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系及其相关机制又面临着许多全新的棘手问题,使得维和行动在指导原则、形式、任务范围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原有特质一次次地发生着转移。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所指,“质的变化要比量的变化更加显著。”[11]98这些显著变化与维和机制的世界主义伦理内涵之间存在着更加密切的逻辑关系。事实上,这种逻辑关系主要体现在维和行动的下述具体变化之中。第一,维和原则发生变化。早期维和秉持“哈马舍尔德三原则”,即当事国同意原则、公正中立原则和非强制性原则,以“维持和平”和“协助”解决争端为主,介入冲突时比较慎重,并且事先也要获得邀请或征得同意。而冷战后维和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强制性因素有所增加,对暴政和暴力的制裁力度明显加大。第二,指导思想有所创新。1992年时任秘书长加利应安理会首脑会议的要求,提出《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认为预防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与冲突后缔造和平要四者并举,以构成完整的维和机制体系。《和平纲领》的提出意味着维和理念的转变和维和指导思想的创新。第三,早期介入日趋明显。传统维和注重抑制地区冲突、阻遏局势恶化,往往是在冲突爆发后去“灭火”,力图建立一种“消极和平”。而现今维和注重早期发挥作用,更多地在冲突各方尚未表达和平意愿时便开始干预。第四,职能范畴不断扩大。早期维和行动主要是派出军事观察员或其他军事人员执行在冲突地区建立缓冲区、监督停火、巡逻边界等任务。近期的维和行动多数超出了这些范围,其职能范畴明显拓展。目前,维和行动包括,解除某国内部的帮派武装、护送救援物资、扫雷、组织公民投票和监督大选、调查人权状况、遣返难民、甚至部分接管行政当局的权力。其中文职人员在数量和任务上的比重越来越大。第五,区域组织作用增强,参与国家日益增多。冷战后,区域组织迅速填补两极格局消失后留下的“权力真空”,例如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东盟、美洲国家组织和北约等纷纷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上述变化,更大程度上反映了联合国世界主义内涵的深化。维和原则的变化意味着国际政治伦理的提升,意味着主权原则的绝对性面临挑战,在主权外壳下的国内治理受到了更多关注。维和思想的创新则表明联合国积极世界主义成分的增加,全面世界主义治理理念在更大范畴和更大程度上的认可,对跨国界居民的义务与责任在联合国层面得到了更加广泛地确认。维和行动早期介入的实现和维和职能范畴的扩大体现出颇具世界主义基本属性的全球共患意识与危机意识的增加,这显然有助于世界主义在联合国这个载体之下赢得更大的运用空间与实践机会。区域组织维和作用的增强和维和行动参与国家体现出世界主义内涵的接受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硬币的两面”:联合国层面、区域组织与主权行为体层面。世界主义内涵在不同层面的映射说明世界主义实践所必需的“利益-风险共享结构”正在形成之中,“集体行动的逻辑”正在出现良性转变,“搭便车”现象或将逐步减少。更重要的是,这可能意味着在威斯特伐利特征之下的主权国家体系仍有可能实现对世界主义理念更多的伦理认知与行为认同。
注释:
①其中的重要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
②代表性的有:《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条约》(海床条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生物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常规武器公约)、《化学武器公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
③计划威廉·佩恩在《展望欧洲现在与未来和平》中,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按国家人口与土地比例分配代表,组成一个“欧洲议会”,以此摆脱相互吞并的“鱼类逻辑”。威廉·佩恩提议欧洲各国君主摆脱自然状态,服从于有效的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