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视角下的现代财政职能研究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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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财政的学科属性是学界争论的基础性问题,且长期以来始终没有定论。纵观国内外学界对财政属性的认识,大致可归纳为四种观点:以重商学派、德国历史学派、马克思主义等为代表,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以古典和新古典学派为代表,基于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以公共选择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新经济史学为代表,基于新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以财政社会学为代表,基于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当前,占据国内外学界主流地位的是以英美“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学派为代表,将财政视为“经济范畴”、“经济工具”的主张。但是这种观点正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很多学者主张“回归”传统的财政理论,立足政治经济学、社会学的广阔视角重构财政基础理论。[1] [2] [3]

       社会分工理论,为我们立足社会视角研究财政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理论范式。马克思指出,分工是“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范畴的范畴”[4]。分工,在形式上表现为劳动的分化;在广度上则涵盖“理性的所有范围”,是一种社会性分工,是人类的生存方式,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变迁的内在动力。因而分工成为理论研究的一种范式,为我们立足“社会”这一广阔视野来研究所有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逻辑起点和分析路径。

       财政,正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财政是以人的社会需要为原动力,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与深化,促进政府内部分工的结果。人的需要推动下的社会分工决定了财政功能的历史演进与时代定位,同样决定了不同社会结构下财政功能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从人的社会需要决定的社会分工的动态发展出发,研究财政的基本功能,具有学科创新和学科重构的探索价值和重要意义。

       二、社会分工的原动力:人的社会需要

       分工来源于实践的需要,是人的需要与人的才能之间矛盾的必然产物。需要是对现实之状况不满和否定的一种表达,是对超越现状的一种诉求和意向。需要和满足需要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人类为了满足其高于自身能力的需要,因而产生了交换的倾向,产生了社会分工。从本质上讲,无论人们自身的劳动,还是同其他劳动者的交换,其本质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的需要。人类相互交换的倾向是最初产生分工的原因,而人类的相互交换则是出于满足自身需要这一人类本性。人的需要成为推动社会分工的原动力。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原始宗教、公共的政治机构,以及语言、意识、数学等都是从人的需要中产生的。“需要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全盘的分工。”[5]

       人的社会需要本身是一个不断上升的序列,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一方面,人的自然需要本身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的需要总是受当时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制约的,高度脱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需要只能是一种空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无法通过劳动实践来满足的;另一方面,人的需要呈不断上升的必然趋势。当原有的需要已经通过实践得以满足时,得到满足的需要将不再作为需要而存在,满足了的需要连同满足需要的工具又会产生出新的更高层次的需要。人的需要就是在不断地扬弃旧的需要进而产生新的需要的过程中历史地发展着。人类正是沿着“自然需要—满足需要的生产和实践—新的需要—新的生产和实践”的循环往复,推动着社会分工向更复杂、更高水平的层次发展着。

       三、人的社会需要推动下的社会分工

       (一)社会分工的内涵与层次

       社会分工是劳动分工在社会领域的延伸。劳动分工是就其内容或形式而言的,社会分工是就其范围及功能效应而言的,二者同属“分工”的基本内涵。

       分工,在形式上,表现为劳动的分化,即不同种类劳动的分离与并存,是劳动的“社会存在形式”。不同种类劳动并存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的相互独立或分离,二是空间上的“共时性”。即只有相互分离的劳动在同一时间里由不同的人来完成,才能成为真正的分工。分工的本质在于分离基础上的“结合”。也就是说,只有把每个人的劳动及其成果结合在一起,才能组合成一个完整的产品,每个人的劳动也才是有意义的。因此,马克思指出,分工是“有专业划分的、进一步发展的协作形式。”[6]

       分工,在深层次上,其实是人类的生存方式。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人类生活最基本、最中心的活动,是人类满足自身需要的自由的活动。这样,分工之于人,就成为人类生存方式最基本的体现。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雷蒙·阿隆所言,“人类注定要进行一种分工活动。”[7]分工作为人类的生存方式,源于人的社会属性。人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过一种社会性的“群居”生活,在其中,每个人都要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与他人的竞争、合作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并获得自己的需要。因此,每个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等级、社会关系都是分工的一种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分工决定,并在分工基础上实现的。

       分工,从广度上,涵盖“理性的所有范围”。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指出,孔德第一次提出了劳动分工并不是纯粹的经济现象,分工涵盖“理性的所有范围,换言之,为我们提供了各种活动的全部领域,而不是被普遍限定在单纯的物质利用的范围里。”[8]涂尔干本人也认为,“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所特有的情况,我们看到它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9]分工范畴由经济领域延伸到社会领域,表明分工不仅仅是一种劳动分工,而是一种社会性分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甚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

       (二)社会分工的基本框架

       人的社会需要的多样性、复杂性、层次性决定了满足需要的基本方式和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层次性。于是,在人的社会需要的发展和推动下,社会按照分工的原则不断地分化,形成了更加复杂和有效的满足需要的社会组织和社会体系,并随着分工的细化和深化,整个社会越来越构成一个分工独立而又有机联系的、复杂的、开放的巨系统。家庭组织、经济组织(企业)、政治组织(政府)和社会性组织是社会系统的四个子系统,每一个子系统按照各自的行为准则,承担着相应的社会功能。

       1.家庭组织。

       家庭是基于满足人的情感和生存需要出现的最早、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家庭是社会成员生命产生、延续和情感消费的社会基本单位。以婚姻、血缘和亲情等为纽带连接起来的家庭执行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如家庭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功能;人本身的生产或人类的繁衍、人力资本的投资和再生产等生产功能;感情交流功能;对子女的教育功能以及对老人的赡养功能等。

       2.经济组织——企业。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需要的主要供给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科斯的企业理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种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因而,效率是企业的灵魂,追求经济利益则是企业这一经济组织的首要目标。

       3.政治组织——政府。

       政治组织被看成是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实现社会有序运行的社会管理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在内的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政治性、权威性是政府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公共性、公平性则成为政府活动的基本目标。政治组织凭借其公共权力,在保卫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生活稳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等方面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是满足人的安全需要,进而维系人类其他需要得以实现的必要社会条件。

       4.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社会组织是指按照特定的社会规则提供社会服务的各类团体。“非营利性”即公益性,是社会性组织与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社会组织的功能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服务功能,为社会成员和个人提供公平性、公共性的社会服务,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二是社会协调功能,充当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协调者或媒介物,如法律服务、社会评价、社会援助等。

       四、社会分工决定下的政府与财政功能

       政治组织和财政分配并不是历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的产物。政治组织和财政分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蒙昧阶段的氏族社会。

       (一)社会分工决定下的政府功能

       在氏族社会,氏族、部落、联盟已经在执行着一定的社会功能和政府功能。氏族执行政府功能主要体现在氏族会议上。摩尔根指出,氏族会议“是处理政治事务的机构,又是统驭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10]选举和罢免首领和酋帅,选出司礼,是否发动战争或采取报仇行动,是否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等重大事件都在这个会议上决定。在氏族会议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部落会议和联盟会议同样掌握着全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威,并执行着政府的某些功能。

       独立的政治组织的产生和政府权力的分化是随着社会复杂性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结果。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剩余产品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保护个人财产的需要使人们逐渐感到需要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吏进行管理、需要征募军队加强保障。而这些远远超出了酋长会议的职责和能力范围。于是,一项又一项权力逐渐从原始的酋长会议中分化出来。政治组织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依靠部分地继承和改造氏族机关、部分地设置新机关,并最终全部分化和独立而形成的。

       独立后的政治组织——政府,其首要功能是政治功能。政府的政治功能首先表现为维持政党权力的延续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的政府政治功能的共同点;但是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时期,政府政治功能的外在属性及其表现内容却是不一样的。在阶级社会,政府的政治功能表现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凌驾于社会之上”,“和人民大众分离”,是在经济上乃至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这一点在中国明朝时期得到了最淋漓尽致的表现,当时的政府完全被皇权贵族以及为之服务的宦官操纵用来压榨和统治广大人民。在现代社会,政府只是社会系统众多组织中的其中之一,是与家庭组织、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处于平等地位的一个社会分工主体而已。政府凭借受托责任和被赋予的公共权力,在社会系统中充当协调者和规制者,负责制定社会系统其他主体行为活动的规则和制度,维护社会系统的有序运行。

       政府还承担着社会和经济功能。前者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包括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资源与环境等。政府的社会功能是政治功能的基础,因为如果社会公共事务得不到很好的管理,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就得不到保障,政府也将自身难保。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11]政府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运行政策、制度,保障经济稳定,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等。政府的经济功能源于企业和政府之间迥然不同的运行规则和行为目标。企业作为经济系统的微观主体,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决定了对于无法通过价格反映且事关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领域或项目,必须由政府来承担。但是,即使政府进入经济系统从事交易,也必须遵循经济系统的运行规则,而不能规则越界。

       (二)政府内部分工决定下的财政功能及其历史蜕变

       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组织和分配形式,财政是随着政府权力的独立、政治组织内部的分化而最终确立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12]构成这种公共权力的,包括各种武装、监狱、法庭等强制设施。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向公民征收税款,甚至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标志着以政权支配经济为特征的财政分配关系正式确立。在政府内部分工基础上产生的财政,成为维持政府机关正常运转、实现政府功能的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并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政府功能的演变而发生着历史蜕变。

       简单梳理社会分工演进中的财政功能变化,可以发现,尽管在任何社会形态中,财政都是基于维持政府机关运转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存在的。但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呈现出社会分工的不同特点和政府功能的不同内容,决定了财政的具体功能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形式、内容、性质、目的方面都是如此。

       在原始氏族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人们仅靠采集、狩猎、捕鱼、圈养牲畜、种植少量谷物求得生存,这决定了当时的分工是极其简单的,仅限于纯粹自然产生的两性之间的分工。男子在外打猎、捕鱼、打仗,女性则完全集中在了家庭内部。由此形成的社会结构也如同复制一般,具有完全相同的组织结构、生活方式和社会功能,不存在功能上的差异,更不存在任何分工与协作。与简单的社会分工相适应,财政功能仅仅体现为氏族酋长或部落首领们将集中起来的剩余产品用于满足宗教活动、战争、治水等原始公共需要而进行的公共分配活动而已,尚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独立的政府以及财政组织、财政形式。

       在阶级社会,分工形态已经不再是建立在性别和生理基础上的自然分工,而主要表现为阶级基础上的劳动分工。农民奴隶般地从属于分工,被统治阶级奴役,为统治阶级创造财富。而处于上层的统治阶级则完全脱离了劳动和生产,专司社会管理和政治统治。因而在阶层分化社会,财政也被贴上了强烈的阶级性,它是满足统治阶级需要、执行统治阶级意志、实现统治阶级特权的工具。正如托克维尔在描写引起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各种因素时所指出:导致几乎所有造成旧制度灭亡的弊病是“政治自由的毁灭与各阶级的分离”,而“所有这些将人和阶级加以区别的措施中,捐税不平等危害最大,最易在不平等之外再制造孤立,并且,可以说,使不平等与孤立二者变得无可救药。”[13]

       在当代中国,财政功能定位也随着社会发展阶段和形势的不同而几经变迁。新中国刚刚成立时,面对几乎瘫痪的国民经济和十分拮据的财政窘境,当时的财政只能扮演“吃饭财政”的角色;改革开放时期,为了支持国家“一切工作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财政功能定位为“生产建设财政”;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减少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的定位应运而生,对规范财政行为、指引财政改革方向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我国近期改革总目标,同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意味着,财政功能已经突破经济藩篱,被提升至关乎社会公平和政治治理,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在此背景下,建立与“国家治理”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成为财政理论创新的基本方向。

       五、现代国家治理条件下的财政功能

       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核心是从统治走向治理,从“政府单一治理模式”走向“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治理模式”,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统治主体,而是强调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分工与协作。在这种新的社会分工体系下,财政,由于一头连着政府,另一头连着企业和个人,因而被视为是连接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纽带。这意味着,财政不再仅仅服务于政府,而且服务于市场和公民社会,财政功能已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被赋予更广阔的作用空间。与多元国家治理相适应的财政功能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财政理财限政功能——保障并规范政府功能的实现

       财政理财限政功能是指通过税收、支出、预算等财政范畴,为政府治理提供资金保障的同时,对政府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约束和制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一直以来,财政功能被严重工具化,被限定在作为政府理财工具的狭窄范围内。财政理财限政功能的提出,强调“理财”和“限政”两方面。作为“理财”之财政,是政府存在的经济基础,体现为政府的经济行为。政府任何一项功能的实现都需要财政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质基础。财政收入与支出的过程,既是财政资金分配的过程,也是实现政府功能的过程。因此,财政首先表现为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是政府进行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作为“限政”之财政,是社会公众监督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武器。财政,从本质上讲,是社会公众通过缴纳税款的方式委托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一个媒介。财政,一头连着政府,另一头连着社会公众,是社会公众管好政府“钱袋子”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基于此,财政成为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发挥公民社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主体地位之一的制度保障。

       财政“理财”功能表现为财政是政府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渠道。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通过征税取得财政收入的权利,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向政府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为税收是“向缴纳赋税的同一些人提供利益的公共商品或公共服务的‘成本’”。[14]这意味着,政府征税权的获得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管理为条件的,而社会公众缴纳税款则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前提的。财政充当着连接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纽带。通过财政收入机制,社会公众的一部分经济利益让渡给政府,形成政府的收入来源;通过财政支出机制,政府完成向社会公众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因而,财政的“理财”功能使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政府责任的履行成为可能。

       财政“限政”功能表现在对政府征税权的限制。西方宪政民主制国家有一句名言,“无代表则无税”。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经过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历经数个世纪的战争和磨难后收获的最伟大的思想。[15]这表明现代宪政制度的演进是以议会争取税权的斗争为起点和结果的,对征税权的限制也是议会用来约束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布坎南指出,对统治者的控制,是通过对征税权的约束、对收入用途的约束来实现的。[16]对征税权的限制意味着,任何未经纳税人同意而擅自征税、收费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财政“限政”功能表现在对政府预算的控制。预算是财政的核心范畴,“预算是政治的一个次系统。”[17]政府的所有活动都可以通过预算反映出来,政府预算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批后,成为政府活动的法律依据,成为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窗口和监督约束政府的法律武器,成为防止权力滥用等腐化现象和行为发生的制度保障。对政府预算的控制,最核心地表现在约束政府的“花钱”行为。因为通过财政支出,更能准确、直接地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进行监督和考核,可以使政府更好地约束自利行为、增进社会公共福利。

       (二)财政公平分配功能——建立并维护公平的社会环境

       财政公平分配功能是指通过财政的收支活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满足人们对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从而建立并维护公平的社会环境。

       财政公平分配功能源于人的公平价值诉求与财政公共性的交集。《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平”的释义是:“公正,不偏不倚;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的对待。”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尊重每一个人,保障每一个人都享有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是公平内涵的共同指向。公共性是财政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一方面源于政府的公共性,政府是人类社会实现公共利益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政府的行为目标理应着眼于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其政策理应覆盖和受益于管辖范围之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另一方面源于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这决定了财政政策必须以“公平为本”,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福利水平作为财政行为的基本目标和政策导向,财政利益应该惠及所有社会成员。

       财政公平分配功能的实现必须贯穿于社会公平的全过程,体现在社会公平的各方面。首先,财政要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贫富差距是一个比收入分配差距更广的概念,包含着收入差距、财产差距和消费差距。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共同构成财富差距,分别从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解释财富差距的形成渠道和原因。贫富差距最终都要通过消费差距体现出来。可以说,财富差距是因,消费差距是果,三者共同构成反映人们贫富差距的组成内容。因此,财政调节贫富差距必须从整体入手,综合运用税收、社会保障、财政补贴、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支出结构优化等各种措施和手段,多管齐下,从影响贫富差距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多方面入手,综合调治。

       其次,财政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要适当界定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形成财政与企业、个人对国民收入或社会财富的恰当分配比例。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这块“蛋糕”,将是决定收入分配格局,进而影响社会公平最根本、最初始的因素。因为政府变得越富有,公众便相对越贫穷。如果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约束,那么关系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就越难以保障。因此,实现社会公平,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要求在保障财政收入规模和增速适度的同时,更多地让利于民,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受益。

       最后,财政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社会公平。要使全体国民都能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等各方面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关键要消除社会公众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异和身份差异,不因生活在不同地区或即使同一个地区却因身份不同而享受差别待遇。为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必须与国家的城镇化发展战略、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相配套,打破地区和身份差异对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障碍。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对低于标准线的地区或公民实施财政补助,使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三)财政资源配置功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财政资源配置功能是财政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

       财政资源配置功能源于人的社会属性与财政非营利性的交集。人,具有“自然人”和“社会人”双重属性。社会是人类的存在方式。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人的需要的两方面: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社会需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决定了应由代表人类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来满足。而具有竞争性、排他性、营利性的个人需要则主要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来满足。这既是政府和企业资源配置功能存在的理论依据,同时也规定了二者作用的边界和目标。

       社会公共需要的内容和特点决定了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主要内容。首先,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客观必然性,它是由人的属性所决定的。由此决定了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存在并不是所谓“市场缺陷”的替补,而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诸如国防、外交、行政管理、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公共福利等一些政治管理和社会事务,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公共需要,都需要政府通过财政公共性的资源配置手段予以保障和满足。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历史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财政资源配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是动态变化的。尽管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存在社会公共需要,但是社会公共需要的内容、范围却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历史范畴。脱离开特定的发展阶段谈社会公共需要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现实意义。社会公共需要的历史性决定了财政配置资源的内容和规模大小也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对社会公共需要认识的不同而不断变化、调整。

       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性和集合性,决定了财政资源配置的依据和目标。社会公共需要是全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产生的共同需要,体现和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决策依据、评判准则以及行为目标。这要求财政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必须退出竞争性营利性领域,集中在个人或社会单位无力从事、又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只能由政府实施的公共事务领域。公共性是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基本准则,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行为目标。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层次性,既有全国性的社会公共需要,如国防、外交等,也有区域性的社会公共需要,如基础教育、地方交通等基础设施。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财政资源配置主体的层次性,存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配置公共资源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应该根据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决定不同级次的财政在资源配置中的相应职责。

       表1是对“社会分工”视角下的财政功能与“市场缺陷”视角下的财政功能的比较。

      

       总之,从人的社会需要出发,系统梳理社会分工决定的社会系统功能,从根源上分析政府的社会属性,从而确定财政在不同时期的基本功能,能够促使人们更加客观地认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认识企业、政府、财政等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更有利于发挥财政在推动社会系统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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