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刑事证据要求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论文_周波,韩庆涛,宗玉芹

窃电刑事证据要求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论文_周波,韩庆涛,宗玉芹

周波 韩庆涛 宗玉芹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 266700)

摘要:本文论述了窃电案件刑事证据的要求和证明力,提出了目前在查处窃电案件处理中,依据《供电营业规则》推算的窃电数额的刑事证据在“罪行相适应原则”之下往往不为法院采纳的困惑,继而给出了查处窃电刑事案件取证的方式方法和解决这种“矛盾”根本措施。

关键词:窃电刑事证据 罪行相适应原则 窃电刑事取证

某法院认定窃电者窃电金额为20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该案上诉到高院则认定窃电金额为1440元,判决无罪。对同一案件判决何以天渊之别?就是窃电刑事证据要求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1.窃电刑事证据的要求

(1)证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查证属实且符合证据的基本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几个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有纰漏,那就动摇了案件事实的基石——证据的基本三性。这种情况下谈正确判案自是枉然。

(2)案件事实、各情节间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或某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都要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也称基本事实,都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3)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可依据证据予以排除。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自身之间不能存在疑点和矛盾,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其他的可能。

2.窃电证据及其证明力

在窃电案件中,需要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禁止窃电行为之一的事实:(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其他方法包括:①计量电能表发生了失压或者是分压计量的现象;②计量电能表发生了失流或者分流计量的现象;③计量电压和计量电流之间相位发生了不正确的改变;④计量装置接线发生了错误的改变;⑤计量装置中的元件如,TA、TV等被改装或其磁感应元器件受到外界磁场的干扰;⑥电能表的计量记录数字被改变;⑦毁坏电能计量装置。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电能计量学科是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学科,对于盗窃电能的取证又需要遵守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因而需要取证人员具备相应的电能计量知识和法律知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身份和取证技术的限制,其取证很难满足证据形式上的要求,公安机关人员缺乏电力知识,其取证很难满足证据的内容上的要求,再者公证人员取证往往不是第一时间处于案发现场。为了是证据既满足证据力又满足证明力,对于窃电刑事案件,供电企业与公安部门应共同取证,优势互补。再者,供电企业是窃电案件受害方,具有利益相关性,其单独所提供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位阶也是排后的。

3.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轻重与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相均衡的准则。

窃电犯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罪。而在电能计量装置上存储的信息无法模拟或还原电能被盗窃过程中真实的电能使用情况。供电公司无法准确计算出自己的电能损失,甚至盗窃电能人或者盗窃电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准确说明盗窃了多少电量。因此目前在盗窃电能案件中的一个关键性证据——被盗窃客观真实的电能数量,是无法取得的。而被盗窃电能的价值又是判断盗窃电能人或者盗窃电能的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赔偿多与少的必要证据。盗窃电能的价值额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

目前在确定电能盗窃案件中的电能损失量时有三大类方法,尤其是推算法对窃电时间、窃电功率的计算方法,是法规规章的拟定方法,无法取得真实的数额。但是该数额决定了盗窃电能案件中盗窃电能人或者盗窃电能的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赔偿的多与少的判决结果。如果与客观实际数额差异较大,就会导致判决结果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再者推算法基于部门规章《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有的刑法专家认为以该规章推算法所得的数额不应成为窃电犯罪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因为依据推算法所得的对窃电量来定罪量刑的话,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和罪轻与罪重的量刑幅度,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精神相悖;其次,对窃电量的推算违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原则。再次,刑事法律的渊源只能是法律法规,不包括规章。

目前供电企业所采取的窃电量计算、测算和推算方法,是目前科学技术水平状况下,针对不同窃电情形所采用的最科学、最合理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采用推算方法计算盗窃数额的规定(该解释第5条(一)10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六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窃电数额的认定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码号的盗窃数额认定非常相似,采用这种方法认定窃电价值并据以定案,亦未尝不可。 综上,最根本的解决措施是《刑法》设定“窃电罪”为行为犯而不是数额犯。在《刑法》还没有对窃盗电能犯罪做出明文规定以前,在刑事证据上一概否认供电企业给予窃电数额的计算,不利于打击窃电犯罪,保护电力和电力设施以及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也有损于广大用电客户的切身利益。

论文作者:周波,韩庆涛,宗玉芹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0

标签:;  ;  ;  ;  ;  ;  ;  ;  

窃电刑事证据要求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论文_周波,韩庆涛,宗玉芹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