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活动中的智慧与身体的统一规律_理性与感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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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人的实践,所以,人是实践的主体。作为主体本质和存在形式的实践,其本质又是怎样的?实践从其构成要素这个角度说,它的规律又是如何的呢?这正是我们在这里所要回答的问题。

一、没有无智力因素参与的纯实践活动

关于实践活动的本质,直接涉及到实践活动构成的要素。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大体有三种基本观点:一是实践活动“三要素说”,即认为实践应包括主体、客体和工具,或者包括主体、工具和目的;二是实践活动“四要素说”,即认为实践应包括主体、客体、工具和结果等四要素;三是实践活动“五要素说”,即认为实践活动,应包括主体、客体、手段、目的、结果等要素。在以上关于实践要素的看法上,其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究竟是否包含意识因素(如实践目的、活动中的意志和情感等因素)问题上。从实践的构成因素这个角度看,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实践的本质和实践规律呢?从静态的角度看问题,这可以说是关于实践的本质问题。从动态的角度看问题,这便是实践的规律问题。

实践活动,是否可以被看作一种纯物质的活动?或者换一个提法,即实践到底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情感、有意志、有理性的感性物质活动,还是一种无意识、无目的、无情感、无意志、无理性因素参与的纯物质活动呢?对于这个问题,必须做出明确的答复。但是,事实恰好相反,人们所论及的多是关于什么是实践这个问题。关于实践范畴,学者们给出了几十个定义,回答是各式各样的。但经过反复讨论之后,有三点基本上达到了共识:其一,认为实践都必须包含人(主体)这一因素。其二,举凡实践都是有意识的。这是上述一点的引申。因为,既然实践是主体(人)的实践,而人是有意识的,所以,实践也必定包含意识因素。其三,实践离不开工具。

明确了实践的基本要素(主体人、人所利用的工具以及活动的目的等)之后,我们便要进一步去探讨实践的本质问题。如果说实践乃是人们改造世界的有目的的感性物质活动,那么便会得出结论:实践活动的本质(实质)乃是主体智力与体力活动在改造世界过程中的有机统一。为了阐明实践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我们应当说明与此相关的许多问题:

(一)关于一种对实践本质的误解

有人认为,实践“就是实行或行动”。这是对实践的一种误解。在这种对于实践的理解中,好象实践仅仅是一种感性的物质活动。据此,有的论者认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只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使用工具的;其二,它能达到改造世界的结果。在此,实践的意识因素被悄悄排除了。当然,也有同志专门论证实践的纯物质性这一点,这更加不妥。因为,人的实践活动是不可以把精神(意识)因素排斥在外的,更不能“净化”实践。没有意识参与的实践活动,也就不再是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本特征,不只在于它使用工具,不只在于它可以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也不只在于它的感性物质性,同时还在于它是一种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没有或完全没有意识支配的活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实践活动。

当然,从另一个侧面,我们又看到,实践活动确实又是与人的纯精神活动、意识活动不同的感性物质活动。但是,这并不否定实践活动具有意识、具有目的这一点,而只是确证实践不过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物质运动形式而已。人类正是通过实践,才把自己从自然界中提升为主体。因此,也只有人这个主体才能从事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这正是人区别于动物、也是区别于一切其他自然物体的根本特征。

问题是,为什么有人把意识从实践中“排除”出去,而将实践视为纯粹的感性物质活动呢?这里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同志对于作为复杂系统的实践,作了简单和片面的理解,并进而夸大实践活动的某个特征(感性物质性),因而导致片面的结论,从而把实践说成为一种纯物质活动。

(二)从实践本质看,实践并非纯物质活动

何谓实践的本质?为此,我们不得不触及到实践的特殊矛盾问题。正是实践的特殊矛盾决定着实践的特殊本质。

实践,象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是由特殊矛盾构成的系统。一方面实践是一种感性的物质力量,否则,它便达不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包含着人的精神、意识因素在其内的活动,否则,它便不能成为主体所特有的、自觉的、有意识的能动活动。这样,人的智力与体力、精神力与物质力这两个因素或方面,便共同地构成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特殊矛盾。其矛盾的双方不只相互区别,而且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决定着实践的特有本质。

实践作为主体存在的特殊物质运动形式,不同于自然物体存在的运动形式。自然物体存在的运动形式的发展过程,只是客观物体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换过程;而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实践中介)的相互作用过程,除了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外,还是一个物质与观念(精神)的相互交换过程。为何如此?这是与人这一特殊认识和实践主体直接相关的,同时又是与实践本身所具有特殊矛盾直接相关的。

作为主体的人的产生,意味着自然界中的巨大飞跃。这一飞跃的实质在于,在自然发展史上,出现了一种新的物质(不同于生物和任何其他物质)运动形式——社会运动形式。它的实质,就是社会实践运动形式。实践运动形式是由主观和客观、精神(意识)和物质这两个基本要素所共同构成的矛盾统一体。正是它,决定了实践的特殊本质。这说明,实践系统(1)必须具有意识这一因素;(2)意识是实现实践功能的根本保证。否则,作为实现主客体对立统一关系(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基础的实践便不可能存在,便难以发挥其现实的功能作用。

为何从实践本质看,我们应当把意识因素包含在实践之中呢?这就是说,实践之所以为实践,是由于它是主体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实践把人的活动同机器的动作、同动物的活动区别开来。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意识的实践活动是不存在的;这正如没有实践的意识是不存在的,是同样的道理。

对待人类的实践活动有无意识问题的态度,有两种片面性:一种是把实践活动主观化;一种是把实践活动纯物质化、生物化。前一种态度,只看见实践活动中的主观、意识因素;后一种态度,只看见实践活动中感性物质方面。所以,这是对待实践本质态度的两种片面性,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歪曲地把握了实践的本质。

(三)从实践的基本特征看,实践必定包含意识因素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实践活动乃是人的活动、主体的活动,而人和主体的活动都是有意识的。主体的活动不同于物的运动,也不同于动物的活动。物的运动采取物理的、化学的或机械的形式。动物的活动包含心理因素,但是无意识的活动。而人的活动、主体的活动,则是有意识的。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不具有主观意识(目的)的活动,便不可能构成人的实践活动。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意识无疑是实践活动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人类改造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永远是包含着人的精神活动因素于其中的。

其次,实践活动乃是主体的有目的的、创造性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实践既然是一种有目的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它就不可能再是一种纯粹的体力活动。否则,它就不是实践活动,而是某个无生命物体的机械运动或是某类高级动物的活动。

人的实践活动作为主体与客体联系的中介,它既是主体客体化,又是客体主体化,既是精神变物质,又是物质变精神的桥梁和基础。这一点是由实践活动本质决定的。如果实践活动不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就谈不到主体本质力量(包括主体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的对象化;没有实践的物质性这一因素,就谈不上达到改造客体的目标,实现主体客体化以及客体主体化的双向目的。在实现主体客体化过程中,必须通过实践观念这个环节。实践观念就是主体实践活动中的主观因素或主观观念(它是主体按照客观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主体需要的应然性要求,提出的关于改造世界的意义、目的和规划的总体构想)。主体在改造世界过程中发挥能动性,就是指,要发挥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这两个方面的能动性。其中,无论发挥哪一方面的能动性,都包含主体的主观意识因素于其中的。由此,我们便得出结论:不包含精神、意识因素的实践活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存在的。

(四)从实践的结构要素看,实践必然包含意识因素

实践活动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它包含诸多要素于自身之内。尽管在实践系统究竟包括哪些要素这个问题上,认识上存在分歧。但大家的基本共识是:①实践是由多要素组成的;②实践是主体的有意识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如果是这样,我们肯定意识作为实践的一个必要因素,那是自然的。相反,如果把意识因素排斥在实践活动之外,其结局必将是如下一些可能:

——实践是没有精神(意识)因素参与的纯物质活动。它将同自然物体的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无异。这是一种错误结局。

——实践是无意识(或下意识)的盲目活动。这是又一种错误结局。

——实践乃是无理论参与指导的活动。这是第三个错误结局。

但是,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结局,都是难以想象的、难于设想的错误。

所以,从实践的构成要素说,实践活动无论处于什么阶段,也无论是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必须是由物质因素与精神(意识)因素共同构成的、复杂的社会物质运动形式系统。在这个实践活动系统中,其基本要素是:主体、客体、手段和目的等等。如果将上述的实践要素进行分类,则可以区分为物质性因素和精神性因素两大类。它们不但共同构成实践活动的本质,而且也是实践活动得以存在的基础。就是说,离开了实践的物质性因素或实践的精神性因素,都不可能是现实的实践活动。无论取消实践活动中的哪个要素,都等于取消了实践本身。这是一个定则。

二、从实践的发生、发展看意识是实践的构成因素

人类有其存在、发展的历史。作为人或主体存在的方式的实践活动,也有其历史。从主体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可以进一步看清实践构成要素既包括物质性因素又包括精神(意识)因素的真象。

(一)从人类实践的发生看意识作为实践的因素

人类作为主体,它既是认识的主体,又是实践的主体。所以,认识和实践主体必定具有两种最基本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问题是,实践活动的构成要素是否仅仅包括物质因素,而拒斥智能因素呢?为了全面地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人类的社会实践作发生学方面的考察。这就要求我们对人类产生时的原始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研究。

古人类的起源,大约距今20至30万年前左右。人类的起源与社会实践的发生,特别与生产劳动实践的出现,几乎是同步的。因为,劳动创造了最初的人类,或者说,人类是在原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所以,最初的原始人类是与最初的原始生产劳动相对应而存在的。

从发生学角度来考察创造原始人类的原始劳动,其特征是怎样的呢?原始实践与意识的关系是如何的?事实表明,劳动实践自始至终都离不开意识。这一点从原始人类进行的原始生产劳动看也是如此。

原始社会中的原始劳动有许多特点,例如:(1)原始劳动是由类似古类人猿的古猿人进行的。古猿人是刚刚形成的人类。(2)古猿人或古人类在劳动时,使用的工具具有极原始的性质。(3)古人类的劳动经验、生产技能都是极其原始的。(4)此时的原始劳动生产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古人类极其原始的生存需要。由上述古人类所进行的原始劳动,我们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的劳动也是有意识的活动。由于正在形成中的人类劳动,是早期人类的萌芽状态中的原始劳动,自然,与原始劳动相结合的意识,也属于原始意识范畴。这种原始意识具有其本身的特点,主要有:(1)原始意识的朦胧性。这是指此时的意识还缺乏丰富和准确的语言表达形式。(2)形象性。这是指原始人的原始思维基本形式方面的根本特点。(3)混沌性。这是指意识的诸种表现形式态,如认识、情感、意志等,都还混杂在一起。(4)神秘性。原始人类由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精神生活贫乏,知识积累有限等原因,致使他们在运用原始的类比与联想方法,去把握其所面对的大千世界时,必定会产生原始人类意识的神秘性。这种神秘性突出地表现在许许多多的原始神话中。

总之,从人类的基本实践形式——生产劳动的发生去观察实践的构成因素,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结论:没有意识因素参与的实践,不可能成为人类的实践活动,而只能是动物的本能活动;而无感性物质活动的意识活动,只能是动物的心理活动,同样不可能构成人类完整的实践活动。所以,人类实践从其产生开始,便进入了意识因素与物质因素、意识能力与肢体能力的有机结合和水乳交融状态。只有当原始人头脑的意识活动和肢体的物质动作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时,才能形成人类的能动的改造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假如把意识因素从原始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剥离出来,或者把肢体的物质动作活动从实践中抽取出来,那么,其结果只能是从根本上取消实践本身,同时又歪曲了社会实践的本质。

(二)从实践的发展看意识是构成实践的必要要素

实践活动具有历史性。因而,发展性便构成了实践的一个重要特征。实践活动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实践的各个构成要素(主体本身、工具、实践经验、实践目标等)的发展上。

首先,实践的发展突出地表现在主体本身的发展上。主体本身的发展包括:(1)主体生理状况和机能的发展;(2)主体的意识和意识能力的发展。关于主体的意识、观念、知识状况,从生理学角度说,它们是作为主体机体的一种特殊状态和机能而存在的;从社会学角度说,它们则是作为社会机体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功能而发挥作用的。主体的发展,最主要的是表现在这个方面。因此,不同时代的主体发展水平的高低,也主要表现在这个方面。

其次,实践的发展还突出地表现在人类实践工具的发展上。工具主要不是自然物的总和,而是人化自然物,即人类实践的创造物。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工具就是人类智慧之物质结晶。可见,实践工具,主要不是物质的自然客体,而是具有精神性因素的社会物质客体,准确地说,实践工具乃是一个自然的物质性的因素同社会性的精神性因素有机结合的体现物。因此,我们便可以说实践工具的发展不仅体现着人类物质文明发展,同时又体现着人类精神文明(意识文明)的发展。实践工具的发展,从一个侧面证实着意识确实是实践活动中的一个内在因素。

再次,实践的发展又体现在主体实践经验与实践方法的提高上。实践经验和实践方法是实践活动的软件因素,是实践系统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实践活动的效率和成功与否,都离不开实践经验的保证和实践方法的参与。而实践经验和方法,皆属于实践活动中的精神(意识)因素。因此,作为实践意识因素的经验和方法的发展,自然意味着实践本身的发展。

最后,实践的发展还体现在实践目的变动和提高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需要不断地为其实践提出新的目标,以满足其不断变化的需要。

总之,从实践的发生、发展,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事实,即实践与意识总是紧相伴随的。意识和实践相伴随而产生,相伴随而发展,意识作为实践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既参与了实践的发生,又参与了实践的发展。二者的关系犹如人的灵魂和肉体一样难解难分。没有意识的实践和没有实践的意识,都是不可想象的。

三、实践活动智体统一律

生命和人类的故乡都是地球。在漫长的自然演化过程中,在特定条件下,由无机元素不断地化合反应,逐渐形成了氨基酸这类有机物。氨基酸进一步形成蛋白质和核酸,于是产生了生命。生命的产生是自然物质形态中的巨大飞跃,标志着一种不同于物理的、化学的新型的物质形态的出现。

在生命进化规律作用下,生命物质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最后形成了人类的祖先——古猿人。古猿人的产生意味着最初的人类社会的出现。所以,人类社会乃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类社会的产生离不开自然这个物质基础和前提。但是,单纯的自然进化规律,生命演化规律,还不能说明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规律。人类社会产生,意味着物质运动形态发展史中的又一次新飞跃。

人类社会作为最高的物质运动形态,是宇宙当中最复杂的一种客观存在,它同其他自然存在物、自然运动形式相比较,具有许多特点:(1)这一物质运动形式的物质载体是作为具有社会性质的主体——人;(2)这一物质运动形式的存在方式,是人类社会实践。离开人,就没有社会。离开人的社会实践,就没有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不是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之外的客观存在物或外在场地,而是与人及其实践活动不可分割的有机体。

可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的运动、发展是由人的实践推动的。社会生产方式体现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本质。没有人类社会实践,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生活本身。所以,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都脱离不开人的实践活动,而这一活动又是在一定的意识(目的)支配下进行的。由此,马克思才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8页)又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18-119页)

由社会实践作为人、主体与社会存在形式这一点,我们同样会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实践活动的一个基本规律,就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精神性和物质性以及主体的智力和体力活动的有机统一。在一切实践活动系统中,都由两类不同性质的因素组成:一是主体的物质生理(骨骼、肌肉、神经、行为机能器官等)活动因素;二是主体的智力(包括感觉的、理性的、情感的、意志的)活动因素。

从人类实践活动的总体过程看,人的观念活动,归根到底是从属于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的。意识来自实践,为实践服务,最后,又通过实践物化于实践结果之中。人类实践作为一种有目的、自觉的改造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其中主体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客体是被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在主客体之间,存在一个中介因素,这就是实践。而实践的本质功能在于,它是实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能动和现实的双向对象化过程的基础。在主体实践的双向对象化过程中,既包括主体的客体化,又包括客体的主体化,即既包括从物质到精神、又包括从精神到物质的过程。在上述整个过程中,都是一个实践意识与实践的物质因素相结合的过程。具体地说,这一过程有如下基本环节,而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证明着意识作为实践要素而起作用的结论。

第一,实践目的的确立。实践活动一开始,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确定实践目标。这是实践的定向问题。实践目的来自人们的现实的和实践需要,它一方面体现着实践活动的自主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又是对于实践结果的超前认识。因为,实践结果对于构想实践观念的主体来说,还是不存在的东西,它以理想的实践观念形式反映在主体的头脑之中。目的,作为主体的理想性观念(或实践观念),首先,它是对主体自我需要的一种意识。这是主体意识的“内在尺度”或“主观尺度”。其次,正确的目标并非主体的主观臆想,而必须是同时包含着主体对客观现实和客观规律的如实反映。这是目的意识的“外在尺度”或“客观尺度”。列宁说:“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乃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面向着客观世界,依赖于它,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列宁全集》第38卷200页)可见,实践目的确定主要依靠两条:第一,是主体的需要;第二,是依赖主体对外在世界的正确反映。

所以,实践目的(作为实践观念的重要内容)自始至终都内在于实践的全过程。在实践之初,它为实践定向;在实践结果中,它得以物化。总之,一切实践都是实现某个目的之实践,或者说,实践活动的目的乃是贯串一切实践活动始终的因素,因此我们说,一切实践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二,实践方案(计划)的制定。为了顺利实现实践目的,解决主体面临的任务,必须制定实践方案和计划。从本质上说,实践目标和实践方案,都是观念性的东西,哲学家把它称之为实践观念。实践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理性认识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的理性认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上:(1)二者回答的问题不同。一般理性认识回答事物“是怎样”的问题;实践观念则回答事物“应当是怎样”的问题。(2)二者所解决的问题不同。一般理性认识主要是解决获得事物的真理;而实践观念则要解决在正确认识指导下,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3)二者在认识过程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一般理性认识处在从物质到精神或从实践到认识阶段;实践观念则处在从精神到物质、从认识到实践这个阶段上。

实践观念中的主要内容——实践方案(计划)与实践目的也不相同。实践方案(计划)包含实践目的,但又不等同于后者。实践方案(计划)避免了实践目的的抽象、原则和笼统这些不足,而具有比较具体、详细和可操作性特点。因为实践方案包括了实现总目标的具体目标、计划、办法、措施、步骤、途径、策略、战术等具体环节,这就为确保实现实践总体目标创造了可靠的条件,同时又体现着认识指导实践、意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这一结合具体地证实着实践活动是个智能与体能相统一并共同发生作用的过程。

第三,实践方案的选择。正确选择实践方案,是决策科学要解决的一个重要任务。一经选定的实践方案,对指导实践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实践的成败得失。实践观念的实现,一方面体现着主体本质力量兑现的过程,另一方面又体现着主体客体化、精神变物质的过程,因此,要做好一件工作,必须做好方案的选择。为了做好这件事,对于认识主体来说,就需要具备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就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知识,就需要很强的判断力和很高的决策能力,就要具备很好的民主作风等等。而所有这一切,都是意识因素直接参与实践活动的证明,也是决策意识参与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第四,实践方案的实行。实践方案选定之后要付诸实践。实施方案的过程,是精神变物质的关键,也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关键一环。这是意识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最后阶段。但实践结果的产生,往往并非实践过程的最后结束。因为,实践结果是否与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相符,还需要经过反复的反馈、追踪、验证。这是由于:即便是一个比较完满和优化的方案,在方案的实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正原来方案(计划)的事也是经常发生的。总之,在实践方案对象化的整个过程中,或者说在实行实践方案的全过程中,我们都能看到实践意识的直接参与。值得提出的是,在实践意识中,不仅包括主体的认识因素,而且包括着实践意识的其他因素(意志和情感等)。这些因素都参与实践活动,并作为实践中的要素而发挥作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既不同于西方理性主义哲学家,排斥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也不同于非理性主义哲学家,排斥理性因素的作用。

总之,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意识因素始终是作为实践的一个内在因素而发挥作用的。尽管这种作用在认识过程的每一个发展阶段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认识过程的起始阶段,意识的作用表现为确定实践目标和方案的定向作用;在实践方案的实行阶段,意识表现为人的精神本质力量的兑现和动力作用上;在实践过程的结束阶段,意识则表现为精神(意识)因素的客体化、对象化上。但是,无论在哪个阶段,意识作为实践的一个要素都渗透、融合和贯串在它的整个过程,并作为一个特殊要素而发挥作用。这犹如人之肉体和灵魂的相互关系一样,实践活动中的智能因素与体能因素,在实践活动中始终是融为一体,“合二而一”,并且在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伟大事业中共同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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