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商会分析_社团章程论文

中国民间商会分析_社团章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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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出发点及其意义

中国的经济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化,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社会组织体系及其职能的重新确立。我们在探讨社会组织体系变革和社会转型发展的时候,无疑要正视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使多元化的经济活动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他们一方面在原有组织体系之外,努力寻找着跨“单位”跨“部门”的参与或合作机会,不断寻求着再组织的新途径。另一方面,多种经济成分产生了游离于原有行政体系之外的新的组织要素,例如没有任何单位或部门归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虽然以市场为原则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但是这种经济活动本身不可能完全脱离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经济制约,必然要与原组织体系发生各种联系,有时甚至还要保持更为密切的关系,作为政府当然也要行使其监督管理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利益群体寻求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途径也就成为必然。其二,伴随着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这种关系以“小政府大社会”为基本特征,同时它还包括党政、政企分开;企业办社会的彻底改变;建立新型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以及建立一定的组织形式,即独立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并代表和反映一定阶层或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体。这些即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发展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组织体系结构和职能方式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各级商会组织的建立和恢复即是这种变化过程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而目前在中国根据商会的组成原则、范围和特点的不同,它又区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是国际商会,它主要由原国际贸易促进会演变而成。第二是行业商会,即由原来国家有关部委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演变而成,如中华纺织总会、轻工总会、医保商会等。第三是民间商会,它是近年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由原工商业联合会衍生而成。这里所要阐述的即是指被称作工商联民间商会的组织建构、职能规范和地位作用等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民间商会早在清末民初就已在各地出现,作为同业组织在当时广为工商界所接受。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它逐渐为工商业联合会所取代,其职能和作用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在市场机制和政策机制的共同作用下,民间商会重又出现,这不仅在时间、空间上有了很大的不同,而且在认识和实践上也提出了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商会的民间性、代表性的问题,商会与工商联的关系问题,商会的组织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对这样一些问题的认识和思考,力求从组织过程和行为方式两个方面有所阐述,其目的在于深化人们对于中国民间商会的认识,进一步了解和把握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二、中国民间商会的组织性质及其定位分析

对商会的性质和地位进行分析,首先源于对工商联和商会这两个基本概念的思考。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商会从一产生就与工商联几乎成了同义语。在工商联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93年10月)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也是中国民间商会的请求,同时明确:工商联既是统一战线的人民团体,也是中国的民间商会。这个规定把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结合在一起,于是在政府的有关文件中就出现了要么称之为“工商联民间商会”,要么冠以“工商联(商会)”的作法,至于这两个概念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复合在一起是否合适,它们各自内在质的规定性是什么则并不明确,极易产生认识上的混乱,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政治上的需要,工商联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始终是作为中共的统战对象,与各民主党派一道参加国家和社会的各项工作,它虽被称作群众团体,但并未成为中国社团登记管理中的一员,而是被明确划定为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但是商会则不然,在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商会被明确规定为社团组织,它与各种协会、学会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正因为如此,工商联与商会的这种结合,就产生了许多耐人寻味的关系,例如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而这两块牌子的联系和区别在哪里,它们各自的职能规范是什么,怎样看待这种结合?如果用历史的延续和现实的需要解释这种存在,那么商会的地位和作用又怎样理解?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不妨从工商联的成长演变过程和商会的本质特征方面作一探讨。

工商联的前身是旧中国的行会和商会,新中国成立,旧商会自然解体。1953年工商业联合会宣告成立。工商联在团结教育广大私营工商业者爱国、敬业、守法,接受工人阶级监督,拥护社会主义改造,交纳税款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公私合营的出现,政府直接参与企业活动,公方代表取得了企业的实际领导权,这样原工商业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受到了抑制,工商联就变成了党和政府联系工商界代表人士的一个社团组织,发挥着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工商联的工作重又受到重视,它不仅是作为人民团体,而且更主要的是与各民主党派一道成为政协组成的一部分,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更多的作用。尽管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工商联也被赋予了经济性、民间性的特点,但是工商联始终是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和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它的产生和存在始终是一种政治性的需要。这样一个政治性的团体,与党政机关具有相类似的管理机制,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均被列入政府计划,其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提供,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干部则享有按级别规定的各种待遇,因此他们与党政机关保持着极为密切的组织联系,成为官办色彩十分浓厚的团体。虽然它不是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出现,但它却在党和政府的官方组织体系中占有地位,承担着类似于党政机构的工作任务,它的组成和活动来自于党和政府的需要,它所担当的社会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基于上级部门的要求,在代表成员利益的同时,它更代表着党和政府从事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宣传动员工作,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从而使之具有较其他社团更高的地位和更广泛的影响。

与工商联的形成和发展不同,商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阶层利益和社会结构不断分化调整的产物。伴随着社会主体的分化,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群体的形成,以某种特定利益的表达和维护为目的,以一定的社团组织为形式,广泛存在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中间体便产生出来,商会即是其中之一。尽管我国新时期商会组织还带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和行政指令性特征,例如各地各级商会的层层组建,基本上体现了上级组织的意愿和要求,工商联与商会的结合则更加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政策作用的结果。但是从商会组织的组成原则和构成要素上看,它作为具有某种共同目的或利益的一群人所达成的一种认同,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也是被确定的,即根据世界各国商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来看,商会的性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1.商会是工商界的共同组织。它是在工商界同仁共同利益和意愿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联络商情、启发商智、促进商业、保护商利。凡是加入商会的成员,必须承认宗旨,承担义务,遵守章程。商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实质上也是工商业者对商会的宗旨认同的过程。

2.商会是一个经济性社团组织。它以支持、参加社会各界工商活动,共振工商实业为目的,以制定、协调和规范各种工商活动为己任,同时它还在市场与政府之间为维护工商界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而成为沟通渠道和权益代表。

3.商会是具有法人特征的工商社团。这种法人特征集中体现在:(1)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组成,作为一个整体从事社会活动的统一组织,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职能部门,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商会的设立完全依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或是商会法,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商会法和商会章程是商会行为的依据。(2 )商会具有法律所赋予的“人格”特征。它一经政府认可宣布成立,任何人或任何部门都不能任意解散商会,它的组织财产和各项合法活动均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护。(3 )商会拥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它具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可以根据需要和独立意志,具体实施法规和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义务活动。

商会组织的上述性质和特点,基本确立了它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工商界的代表组织,它维护的不仅是某个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同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它所体现出的商业规范和原则,以其特有的方式和行为,代表了一种公正和权威,但这绝不是一种政府行为。正如美国兰德公司研究生院院长、著名经济学家查尔斯·沃尔夫博士在其主持的一项“政府与私人企业的作用和任务”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下出现的自愿互利竞争协调机制,它的组织形式和承担者即是通过商会而得以实现和完成。”〔1〕

三、中国民间商会的民间性分析

这里所要讨论的民间性问题,是商会研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无论是工商联还是商会,它们都有被确认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特点,而民间性作为商会本身的一个固有属性,目前发挥得还很不够,还只是在一般层面上的提出,缺乏具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因而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商会作为一种工商社团组织,要认识它的民间性,首先有必要对什么是“社团”,以及社团所具有的基本特性做一大致了解。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社会组织理论的著名学者彼德·布劳教授认为:社会组织按照其不同的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第一是经营性组织,第二是互益性组织,第三是社会服务组织,第四是公共服务组织。这里所说的互益组织主要是指社团组织,或者说社团组织的基本特性就是它的互益性。英国协会管理专家斯坦利·海曼根据社团的组成和活动则提出:无论是协会还是其它社团,通常都具有四方面特征:一、成员致力于某些共同目标;二、经费不仰仗于官方;三、它的首要目标不在于获取最大利润;四、成员有随时退出的自由。海曼的界定指出了社团的民间性和非盈利性。台湾学者王云伍在由他主编的《社会科学大辞典》中,则将社团定义为“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多种目的而组织成的一个团体,如工会、商会、学会等”。198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对社会团体的界定是这样描述的,即“社会团体是按照一定目的由群众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群众自治组织。它包括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

上述对社团组织的界定,其角度虽有不同,但归纳起来都具有三种特性,即互益性、非盈利性和民间性。从互益性我们可知,社团的服务边界仅限于成员之间,它有鲜明的群体特征,从而有别于公益性组织。从非盈利性我们知道,社团组织目标主要是表达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盈利和获取。从民间性我们更可看到,社团应是某一利益群体为表达、维护和提高自身利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并非政府、其他组织或是企业的派生机构。因此社团是一种来自于民间,服务于社团内部成员的民众自治组织。

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中国社团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社团组织较之其他国家的社团发展具有更为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从而导致官办与民办共存,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占绝大多数。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所谓纯民间的社团组织通常只存在于某些特定的领域,如学术活动领域和某些志趣活动领域,它仅占社团总数的24 %, 而70%以上的社团在民办基础上还增加了一层与官方的复杂关系,形成了浓重的半官半民的基本特征。民办性一般来自于社团成员的自助、互益和自我管理的需要,而官办性则来自于政府实行间接管理和为了某种特殊利益的需要,如社团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借助政府或其他组织的权威和力量;为了获得某些资源(如权力、财力、信息、技术等)而形成了一定的挂靠或主管关系。由于我国社团民间性在程度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社团的民间性,尤其是像工商联民间商会这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组织,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四个维度加以考察。

1.组织的形成过程。较纯粹的民间组织一般是基于社团成员的动因,通过自我联络和创造条件而形成。而典型的官办组织则是自上而下地形成,其动因首先来自于上级,召集者多为政府有关部门。

2.社团主要领导的产生。官办社团组织,尽管其领导人一般经过民众的推举或是选举产生,但是这种选举结果通常要由党政有关部门加以认可或是确定才能有效,有的甚至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指派。而民间社团领导者,通常均由直接选举产生。

3.社团主要领导的身份。官办社团组织领导人,一方面是社团负责人,另一方面又是党政干部。一般来说他不是由于社团的工作而获得干部身份,相反他可能是作为干部来管理社团工作,他可与党政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相互交流。

4.社团的经费来源。官办社团的经费通常靠财政,或靠主管部门以及按规定由企业交纳,会员的会费仅占极少部分。而民办社团的经费一般则主要靠自筹,通过会费、有偿服务和募集赞助等方式筹集。

以上是影响社团组织民间性的几个重要因素。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社团在组织体系上普遍存在着双重结构的特点,尤其是工商联民间商会,一方面它作为社团组织,具有代表一定阶层和群体利益,维护、表达和实现与其他社会组织和阶层相沟通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在机构组成、职能范围和作用发挥上还与党政有关部门保持着组织上的一致和密切的联系,它的组成完全是依据政府的意愿和要求,自上而下地建立,党政有关部门成为工商联民间商会当然的上级。这种半官半民的组织特性是中国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新旧体制交替和社会转型发展的一种集中反映,是现阶段政府从直接管理经济社会向间接管理过渡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这种组织特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与社团组织的内在规定性和发展要求不一致,这正是我们所要面对和要解决的问题。

四、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中国民间商会性质、地位和商会民间性的考察分析,结合中国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当前商会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工商联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发挥了许多很好的积极作用,它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工商界代表人士,充分调动和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积极作用的桥梁和纽带,是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这是工商联的特点,也是优势,正因为如此,它也就成为一个政治性极强的社团组织,商会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客观需要而产生的社团组织,它本质上是一个经济性社会团体,它与工商联在组织规范和职能作用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工商联民间商会这一组织形式的出现,既表明了中国在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需要按市场经济规律,以商会的组织形式,实现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和接轨,同时也表明,中国在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即政府在实行简政放权,建立新的社会运行机制和发展民间组织力量中,具有明显的政治取向和不彻底性。工商联与民间商会的结合,体现了中国在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组织结构分化调整过程中所特有的格局,即政府的力量和行为依然是影响除政治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同时作用于某个规范体系时,政府行为显然左右着市场行为。因此,目前在中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纽带和发展结合方式,它们与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相互补益,共同发挥作用,应该是促进社会整合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2.在民间商会的形成和发展中,其民间性的成长和作用的发挥,无论对于自身或是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一个认识和实践的过程。它目前所具有的半官半民性只是一种过渡性质,尽管可能要维持一定的时间,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社团组织的民间性必将日益加强,也必然要求得到进一步发挥。这种民间性是社会团体本身内在质的规定性,并不是某种附属的反映,更不是外在标榜词汇,必须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富于操作性的工作加以实现。

3.民间商会要确立起自己的地位,使其行为活动形成规范,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当前必须理顺它与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关系,要制定有关的法律,用“商会法”的形式确立起它作为法人社团的地位,这一点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成为经验。商会法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机制,它所规范的权利义务,不仅保护着商会的利益,而且也保护着社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注释:

〔1〕参见《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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