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整合_党建论文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整合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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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这种政治制度已通过法律条文形成了一种硬性约束。同时,我国正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有利于企业竞争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就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制度背景。这两种制度的并存带来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能融合吗?本文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并对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模式进行了探讨。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必要性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能否融合,不仅是理论研究回答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有助于解决两者的内在制度冲突,也有助于完善党建理论,更有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

(一)解决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制度冲突的需要

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组织结构和运行形式受特定阶段的经济发展环境制约,并随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企业以盈利目标为自己的根本出发点,并受市场经济规律的约束。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企业运行机制。企业发展到现代公司制后,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市场竞争,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行了百多年,是一种成熟的公司制度。

公司治理的内在机理是:在一个产权制度属于不同主体的委托代理链中,通过“分权制衡”,既保证经营者全权经营的权力,又不致失去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最终控制。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成熟的企业制度安排,在上百年的市场考验下,始终没有将政治组织引入到企业内部组织体系中。政治组织也并不是伴随企业的诞生而诞生的。但在我国,企业不仅是一个盈利机构,而且也是政治组织的一个载体。新近通过的《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要求:“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这种硬约束,就使得党组织合法地与企业治理架构共存。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大的政治组织,而且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企业党组织虽然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但企业党组织的组织制度也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此外,由于企业党组织的规模大小和行政级别的差异,企业党组织并不完全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机构,而是存在于企业之中并受外部党组织控制的一个组织。

企业党组织和公司治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共存于一个企业中,必然存在运行方式的制度冲突。为了不让这两种制度的冲突压垮企业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促使这两种制度的融合就是必然选择,通过融合达到共生。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也是完善党建理论的需要

企业党建除了遵循政党建设的一般理论外,应该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尤其是在我们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企业党建如何组织和运作,理论上还存在许多空白,而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融合研究可以为党建理论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据了整个经济形态的绝大部分,国有和集体经济类似于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因此,对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等问题的普遍性研究,也就涵盖了企业党建工作,而不用对企业党建做专门研究。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也处于不停的变革之中,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思想吸取了西方公司理论的成就。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就是与西方的成熟公司制度接轨,与国际惯例对接。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大量涌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生的经济组织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完全不同。由于传统的就业观和价值观的转变,这些新型的经济组织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共产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也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相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来说,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相当薄弱。

总之,企业党建理论的研究相对公司理论的研究来说,还处在起步阶段,而且也是一个特殊而全新的课题。企业党建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公司理论而单独存在,因为企业是它们共同的载体。问题的关键是,国际上成熟的公司理论并不依赖于政治组织的存在而存在。

从可行性来看,《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各类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但如何设立、如何运作等问题没有说明。党章第三十二条对不同性质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不同要求,但操作性较差。例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但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如何开展工作,如何与公司四大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融合等,党章没有也不应该有具体规定。新近通过的《公司法》对企业党组织的活动比修改前更加明确,并要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但“必要条件”包括哪些方面,公司如何提供,也需要细则加以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的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虽然有许多具体规定,但只是针对中央国有企业的,不具有普遍性。

总之,《公司法》、党章和党中央的有关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定,在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企业中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因此,我们研究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融合,可以为完善党建理论作出一定的贡献,也为党建工作在微观企业层面的许多问题提供一些意见。

(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由于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存在内在的制度冲突,理论上又没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很好地说明,企业党建工作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1.企业党组织的地位被弱化

在一些私营企业中,有的企业主认为,企业建立党组织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增加企业运行成本,因此不支持党组织的存在。一些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虽然存在,但不能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害怕党组织开展活动会束缚企业发展。在中外合资企业中,部分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以工会主席的名义开展工作;有些合资企业中的党组织甚至类似“地下党”,党组织活动的范围也仅限于文化内容。大量的国有企业改制后,部分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对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缺乏足够认识,认为企业主要依靠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企业,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有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认为,企业党组织只要抓好党员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就行了,没有必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甚至,有的人认为企业可以不设立党组织,等等。

企业党组织地位弱化现象,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不符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企业设立党组织是巩固和扩大共产党执政基础的需要,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手段。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因此,不能因为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而弱化党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最近通过的《公司法》第十九条对1999年《公司法》十七条作了修正,将原来“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修改为“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必须建立党组织,并要求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企业党组织的作用被虚化

在私营企业,一些企业主甚至以解雇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听命于企业主,甚至代表职工说话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党组织只能以工会名义活动,企业的重大决策也只能以工会主席的名义列席或参与表决。一些改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听命于经济活动,党组织不可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党组织变成了治理机构的附属。这些状况都有违《党章》的有关规定,使得企业党组织不能发挥其作用,完成其应该合法完成的任务。

3.企业中的党员形象被矮化

在非公企业中,党员也是雇工,其工作岗位的确定和经济收入的多少同非党员一样,由企业主决定。因此,许多非公企业党员不敢公开身份,不敢公开开展活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首先是雇员,完成本职工作,获得本岗位的收入。因此,私营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只能是兼职的,党组织开展活动也只能在业余时间。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党组织负责人也是以工会主席的身份开展工作,难以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一些国有企业改侧后,党组织负责人的地位和作用也受到削弱。有的企业,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相比,“说话三七开,收入打八折”;有的企业甚至有这样的顺口溜:书记“一无钱二无权,一张嘴巴讨人嫌”、“政工干部减一半,经济效益翻一番”。

党员地位矮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党务工作者后继乏人。由于企业中的党员在经济收入、职业前景方面都不被看好,使得党员都不愿从事党务工作,而是愿意从事技术和行政工作。目前的党务工作者大多数是具有多年的党务工作经验、素质较高的老同志,年轻同志比较少。这批老同志一旦退休,党务工作就将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可行性

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进行融合是非常必要的,那么怎么融合?在理论和实践上行得通吗?作者认为,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能够进行协同,各种类型企业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两种制度融合的可能性。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理论基础

1.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促使公司获得长远的发展,维护股东、经营者和职工的权益。公司治理结构肩负着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种长远发展的动力,来源于股东对企业的前景看好,不断加大对企业的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要平衡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权益,并实行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机制,避免企业重大决策失误。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其行动指南。企业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事实证明,从总体上看,企业党组织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突发事件、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事实同样证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是企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具战斗力和活力的要素,是创造财富的最优质的资源。

因此,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存在一致性,它们只是在机构设置、具体运行方式上存在差异和矛盾,但这些差异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只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这两种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共存于企业,并达到共生共荣的目的。

2.两种制度的协同作用

“协同”的基本概念是指:为实现系统总体演进目标,各子系统和各部分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支持而形成的一种良性循环态势。而“协同论”是研究各类完全不同类型的系统内各子系统互为矛盾而又互为合作,共同促进系统整体具有新的有序状态所呈现出来的规律的理论。

“协同”的概念最初来源于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教授对于激光现象的研究,他发现任何复杂系统既有独立的运动,又有相互影响的整体的运动。当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独立运动占据主要地位时,系统就表现为无规则的无序运动;当各子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影响,整体占据主要地位时,系统表现为有规律的有序运动状态。系统中各相互作用组合部分,其结构起的联系作用就叫“协同作用”。

在大型企业集团中,这种协同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大型企业集团所控股或参股的公司,有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行业和不等的规模,但由于内部所属各单元、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密切耦合,在特定经营环境与竞争优势基础上进行有效的配置,也能产生较高的经济绩效,这就是所谓的协同经济。协同经济的外在表现是其整体效益大于各独立组成部分总和的效益。

企业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可以产生“协同作用”。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为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将合法地与公司治理结构共存于一个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两种制度安排各有其运行形式和特点,有着互相排斥的一面,但这两种制度的运行并不一定导致企业系统的瓦解,它们能够实现战略协同,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中方在与外方商谈合资时,将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进行了良好协同,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家族企业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产生“协同作用”的典型。家族企业这种古老的企业形态,在公司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并没有被淘汰,而是以一种崭新的形式出现在现代企业的家族中。一些家族企业不断成长壮大,演进为现代大公司。家族企业是由家庭系统和企业系统两个不同的系统构成的,两个系统的个性造成了家族企业某些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但许多家族企业旺盛的生命力却成为学者研究的对象。本质上说,现代家族企业的存在得益于家族制度和现代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即有效的协同。

因此,经过战争和经济建设洗礼的中国共产党,其在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与公司治理是能够协同的,并能发挥两种制度的协同效应,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实践基础

1.私营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实践

在现实的企业发展中,一部分私营企业日益认识到人的精神动力对促进企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极端重要性。这些开明的私营企业主非常重视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在企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有些私营企业主在招工用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共产党员;企业的关键岗位、险难工作也都由共产党员承担。笔者调查的上海中顺弹簧有限公司、上海中畅弹簧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是从上海中国弹簧厂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成立的,新企业成立的同时同步建立党组织。在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融合的情况下,两种制度发挥了协同效应,企业一举扭转了亏损局面,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中顺、中畅等民营企业的企业主认为“党建工作应以企业为中心”,并由衷感叹说,“党员是我手中的王牌”,“我是经营者首先是党员’。全国著名的特大型连锁企业苏宁电器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先生,虽不是共产党员,但深刻认识到党建工作对团结凝聚广大职工、促进企业发展的极端重要作用,十分支持集团党的工作,把集团党委的党建活动经费纳入企业的年度预算支出,从各方面保障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苏宁电器集团作为一个十分成功的民营企业,其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两种制度的融合,具有示范作用。

2.中外合资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实践

中外合资企业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的融合在企业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是上海汽车股份集团公司和德国大众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在成立之时就创造了“三公开三同时”的做法,即:合资谈判中同时明确建立党组织,确定中方行政干部的同时明确党务干部,任命中方主要领导的同时任命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公开挂牌,党务干部公开身份,党组织公开活动,党组织书记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党务干部纳入管理人员编制。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融合下的上海大众,其发展势头迅猛,乘用车市场20多年保持第一。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是二汽集团有限公司与日产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中日双方通过艰苦漫长的合资谈判,终于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有“两公开、两纳入”条款。“两公开”即党一组织公开活动,党的机构公开挂牌;“两纳入”即合资公司党务工作人员按单位总人数的6‰配备,党务活动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6‰提取。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党组织在合资企业中充分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并建立了“党委决定、程序表达、依法决策、体现主张”的工作运行模式。在8名董事会成员中,中日双方各占4名,中方迄今所提出的80余项提议无一遭日资方反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的融合,基本上体现了两种制度协同后的积极作用,东风有限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大幅提高。

3.国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实践

国有企业是各类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融合做得最好的企业,它们的改制与转型,并没有削弱党组织的作用,并且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框架下,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方面提出,要让党组织发挥其它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宝钢党组织采取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方式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两种制度的有机融合给宝钢带来了巨大效应,宝钢职工基本达到了家家有房、人人有车的富裕生活水平。首都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其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也十分成功。但也有许多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后,没有将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有机地融合起来。

从现有的很多国有企业的实践来看,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共存于同一企业,可以为企业带来以下优势:(1)通过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和作用,企业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坚定了工人阶级的信念;(2)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弥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足,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3)企业党组织也是法制之外的一种监督力量,可以对企业领导人形成监督和制约;(4)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促进了企业健康成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总结出不少有益的模式。当然,这些模式并不是通用模式,但可供借鉴。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前提条件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具体讨论各种模式前,有必要将实践中各种模式暗含的假定表明,否则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的讨论就失去了意义。

1.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企业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最近《公司法》对公司党建的修改再次说明了企业党建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其成员是一些具有优良品质的先进分子。因此,党组织是一种很好的组织资源、政治资源和人力资源。这是现阶段所有企业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的中国特色。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不够彻底。企业党组织的存在,可以作为一种监督和约束力量,保持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这也是现阶段所有企业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的中国特色。

2.企业的经济属性和党组织的政治属性

企业是经济组织,作为经济运行的细胞,其根本目标就是生存、发展和盈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

企业党组织是政治组织,具有政治属性。企业设立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因企业中有一些特殊身份的职工——共产党员。没有共产党员的企业不会设立党组织。因此,“党企合一”不存在法理的依据,企业也不是共产党的“经济俱乐部”。

(二)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融合的几种模式

1.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实际上是党委会与董事会分权体制下的一种平面的联合。实行这种制度的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的权力主体地位对等,分工明确。一般来说,联席会议制度下机构的设置,党组织成为企业的独立组织,党务人员从事专职的党务工作,党委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是两套不同的人马。

联席会议的召开主要是党委会和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召集,轮流召集的比较少。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目前这种制度除了极少数党建工作比较好的国有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不采用这种模式。因为这种制度实际上将党委会游离于企业经济发展的中心之外,党委会专职从事党务,从而导致因专业知识缺乏而失去对重大决策的话语权。所以这种制度难以单独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而是被整合于其他模式之中。

2.交叉任职

交叉任职主要是指党委会成员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进入党委会的做法。一般来说,交叉任职都是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党员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党委书记往往还可以兼任工会主席,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

这种模式在很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比较普遍,尤其是合资企业。交叉兼职明显地缩短乃至省略了党委会与董事会两大系统间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过程,因而减少了乃至消除了内耗,大大降低了体制成本,使企业大系统运转自如,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综合效益。

3.一肩挑

一肩挑模式是指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总裁的机构设置。在这种情况下,党委会和董事会或者经理层高度重合,党组织和公司治理融为一体,决策程序不会因为不同的制度安排而受到影响。这种模式一般为改制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采用,这些企业一般来说有着良好的党建基础,同时又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肩挑模式是指企业高层决策机构的党组织和公司治理融合模式。但企业的中下层部门的机构设置,往往比较复杂。有的采用行政一把手兼任党委书记,有的采取交叉任职的办法。职能部门的设置也采取了多种形式,有的是合署办公、职能交叉,有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等。

4.几种模式的风险

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很大的风险。联席会议实际上是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简单组合,深层次上还没有达到一定深度的融合,因此,很容易引起制度冲突,从而使得企业既失去党建工作的优势基础,又不能充分保证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应有的权力。所以,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交叉任职和一肩挑模式下的一种运作模式,宝钢的“中心组学习制度”就有点类似于联席会议制度,但这种制度是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兼任情况下的沟通制度。

交叉任职中,党委书记兼任副董事长或者副总经理,需要党员具有高度的素质,成为一个优秀的复合型人才,否则党员的作用就难以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在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因为不能进入董事会的决策层,而削弱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发挥政治领导的作用。如果党委书记兼任副董事长,那么他在董事会中的决策应该由自己个人独立承担责任,这和他作为党委代表的意见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党委的决策是少数服从多数,而董事会决策则是由董事会各个成员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并签字负责。

一肩挑模式除了具有交叉任职所面临的一些风险,还存在监督风险。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那么如何约束他的权力,如果约束不力将导致独断专行和贪污腐败,这也是两种制度融合下所面临的风险,需要高度关注。

摘自《社会科学》(沪),2006.1.14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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