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供应链中政府奖惩机制与税收补贴机制的比较研究_回收率论文

逆向供应链的政府奖惩机制与税收—补贴机制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奖惩论文,供应链论文,税收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不断加剧。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2003年,欧盟出台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条例》;2004年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同年,国务院第551号令公布并将于2011年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废旧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产品列入首批回收处理产品目录。该条例鼓励电子类产品制造商积极承担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的责任;第559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一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总则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为了缓解废旧电子产品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借鉴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颁布了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方面的若干法规政策,具体如表1所示。

       由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以上政策规范的说明,可以看出,国家已在使用给予供应链成员的补贴以及向制造商、回收商以及零售商征收环境费用。而补贴则是广义的奖励措施,因此本文的奖惩机制和税收—补贴机制则是受这些政策启发。

      

       随着人们对环境和资源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探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目前研究最多的是通过设计政府奖惩机制鼓励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在其他方法上却是研究较少。Atasu等[1]建立了政府、制造商及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博弈模型,政府为引导制造商积极回收再制造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而给予制造商一定量的补贴。运用政府对回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补贴的方式,探讨了有效的回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立法问题;在此基础上,Atasu[2]建立并比较了政府对制造商实施完全惩罚和设定目标回收率这两种机制,证明了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对两者机制的选择不同;Kwok等[3]认为国内企业实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各个驱动因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认为国家补贴政策是推动制造商积极回收的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Mo Hongpin等[4]则是通过调研总结认为政府可以应用税收激励政策来引导企业提高对废旧产品的再利用。Mitra等[5]通过对政府只给予制造商补贴、只给予再制造商补贴以及对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同时进行补贴三种情况的比较,分析了其对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利润变化产生的影响。徐兵等[6]利用博弈理论设计了两条分散式闭环供应链的竞争决策模型,即政府补贴下政府、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三阶段博弈模型以及基于经济—环境效益最大化的回收模型,给出了实现经济—环境效益最大化的政府补贴策略。付小勇等[7]研究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问题。当生产商采取生态设计时,政府对其进行激励,以便处理商进行拆解。这说明政府在处理商处理废旧电子的拆解方式中起到很大的作用。Aksen等[8]通过建立政府补贴制造商的两个模型,得出了在回收率和收益目标相同的情况下,支持性比立法性更需要政府的补贴。Mitra等[9]提出三个模型,即:只补贴再制造商、只补贴制造商和同时给予制造商和再制造商补贴,探讨了政府在制造补贴对于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影响,得出制造商和再制造商都有补贴能获得最优决策的结论。在逆向供应链方面,Savaskan等[10]用博弈的方法研究了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在再制造闭环供应链中如何决策以及制造商如何回收废旧产品的问题,他们提出三个方案:制造商直接回收、制造商委托零售商回收和制造商委托第三方回收,并对这三种方案进行比较,得出最优决策。后来,Savaskan等[11]在此基础上考虑了当零售商之间存在竞争时,制造商回收废旧产品的方案选择。白少布等[12]研究信息对称和不对称情况下,通过制造商激励与零售商努力投入与产品回收对销售的贡献率和设计改进对回收利润的贡献率,来获得最优均衡的模型。Subramonian等[13]提出政府运用激励机制可以对汽车配件的再制造起到积极作用,再制造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加强协调。王文宾[14]等初步探讨了政府的奖惩机制对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决策的影响。王文宾等[15]探讨了政府奖惩机制对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决策的影响,提出四种情形:不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情形下制造商的决策、无奖惩机制逆向供应链集中式决策、无奖惩机制逆向供应链分散式决策和奖惩机制下逆向供应链的决策。王文宾等[16]运用博弈论构建了闭环供应链集中式决策模型以及基于回收量和回收率的政府奖惩机制下的决策模型,结果表明基于回收量和回收率的奖惩机制能有效提高废旧产品的回收率,并且能够起到降低新产品价格的作用。郭军华等[17]研究了WTP差异下再制造闭环供应链的定价策略与协调机制。作者分别研究了集中式决策和分散式决策两种情形下的最优批发价和零售价,结果表明,集中式决策优于分散式决策,因此设计收益共享契约来协调再制造闭环供应链。叶枫等[18]运用博弈论与双层规划论研究比较了基于制造商拥有库存设施的决策模型和基于回收商拥有库存设施的决策模型。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和政府补贴机制下,两个模型的优劣发生变化。

       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可以抽象出税收—补贴机制作为一种机制引导制造商和回收商积极回收再制造。虽然以上文献为本文的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些文献都只考虑了政府奖惩机制或者政府税收—补贴机制中的一个,很少有对这两者进行比较。

       政府究竟应该实施哪种机制对制造商和回收商更有利,更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研究该问题,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以逆向供应链为研究对象,以奖惩力度、目标回收率、单位环境税和单位补贴为主要参数,以回收再制造决策为着眼点,研究无政府介入情形下逆向供应链决策情形、奖惩机制下逆向供应链决策情形和税收—补贴机制下逆向供应链情形下制造商和回收商的决策问题。探讨三种情形下逆向供应链的定价和回收率决策,并进行比较,得出最优的决策方法。

       2 模型描述与基本假设

       如图1所示,本文研究的逆向供应链由一个制造商、一个回收商和一个消费者构成,政府可以采取两种措施,其一是对制造商采取奖惩机制,其二是一方面对制造商征收环境税,另一方面对回收商实施补贴。政府在其中起到了激励或奖惩制造商或回收商的作用。回收商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从消费者那里回购的废旧产品的回收率为τ,c为回收商的单位回收成本。制造商以回收价格w从回收商那里回购废旧产品。制造商可以完全用原材料生产新产品,也可以使用回收产品的部分零部件生产,以此可以使资源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制造商生产出的新产品以价格p销售给消费者。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逆向供应链中的制造商或回收商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废旧产品的回收率,这些措施可以是针对制造商的奖惩机制,或者针对回收商的税收—补贴机制。政府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逆向供应链回收废旧产品需要的固定投资包括回收网络的建设投资及广告费用等。假设I为制造商对废旧产品回收的固定投资,设

,其中b为制造商从消费者处回收废旧产品的难度系数。假设制造商用处理过的回收产品再制造为新产品的单位费用为

,而用新零部件生产产品的单位费用为

,且再制造产品和新制造产品同质[10]。记Δ=

表示再制造成本优势。新产品需求函数为D(p),设D(p)=

-p[14,19]。其中

>0表示基本的市场规模,且回收再制造对市场容量的影响忽略不计[19]。

      

       p:产品零售价 i:废旧产品回收率

       w:制造商回购价格 k:奖惩力度

       S:单位补贴

       (1):政府对制造商实施奖惩机制

       (2):政府对回收商实施补贴机制

       F:单位环境税

       图1 逆向供应链的结构示意图

       3 逆向供应链的回收再制造决策模型

       3.1 无政府介入情形下逆向供应链的决策模型

      

       3.2 奖惩机制下逆向供应链的决策模型

       本文应用的奖惩机制是由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的方式变化而来,补贴政策是纯粹的奖励机制,而本文的奖惩机制是将回收再制造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部分认为是闭环供应链中成员应尽的义务,因此导致政府对闭环供应链的其他成员实施奖惩机制。

       本文研究的奖惩机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制造商达到一定的回收率水平而设计。其旨在政府根据实际回收率与目标回收率的差额采取一定力度的奖惩措施。奖惩机制为该差额与单位奖惩力度的乘积。当制造商达到并超过目标回收率,则给予制造商奖励;反之,对制造商进行惩罚。设

为政府规定的目标回收率,k表示单位奖惩力度(为了公平起见,奖励和惩罚力度相同,力度不同的情况亦可作为扩展研究探讨),奖惩额度S(τ)是回收率的函数,S(τ)=k(τ-

),k>0。制造商的决策为:

      

       3.3 税收—补贴机制下逆向供应链的决策模型

       本文应用的税收—补贴机制是由我国2009年出台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法》中规定的对“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收购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商给予补贴的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旧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生产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提出的污染控制、污染防治和污染付费的重要原则和由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条例》第七条转化而来,补贴政策是纯粹的奖励机制,而本文的环境税则是由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条转化而来,其是对制造商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延伸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本文研究中,政府作用可分为对制造商进行奖惩和对回收商给予补贴。而税收—补贴机制是区别于奖惩机制的另一种激励机制。它一方面对制造商征收环境税,使制造商重视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其对回收商采取补贴政策,从而确保在整个回收再制造过程中既能资源循环利用,又能改善环境。设f为政府规定的单位环境税(f>0),f(

-p)是政府征收的环境税;s为政府规定的单位补贴(s>0),sτ(

-p)是在回收率为τ时,政府给予回收商的补贴。此时制造商的决策为:

      

       命题1中式(1)说明新产品的价格关系与奖惩力度有关;当奖惩力度大于临界值,再制造成本优势大于回收商回收成本时,奖惩机制下新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无政府介入情形的价格,反之高于无政府介入情形的价格。这是由于再制造具有成本优势时,制造成本下降,制造商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一样可以获利,此外,还可以提高销售量,所以售价会低于无政府介入情形;式(2)式(3)说明当补贴在一定范围内时,税收—补贴机制的销售价格高于无政府介入情形以及奖惩机制下的销售价格。(2)(3)成立是由于政府给回收商补贴,则回收商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回收废旧产品,可以弥补制造商提高售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命题2(1)说明奖惩机制下逆向供应链的回收率大于无政府介入情形下的回收率,这是由于政府实施奖惩机制对制造商有激励作用,相比无政府介入情形,政府介入的情形会促使制造商自愿去回收再制造;(2)(3)说明在一定条件下,税收—补贴机制的回收率大于无政府介入情形和奖惩机制下的回收率。当补贴达到一个水平时,回收商利润提高,就可以更加激励制造商努力回收废旧产品,此时,税收—补贴机制的回收率会高于其他两种机制。

      

       证明:经过简单的代数运算可知式(1)成立;由

-

=s/2>0可知,式(2)成立。

       命题3式(1)说明奖惩机制下废旧产品回购价格提高。这表明政府对于制造商的奖惩机制能有效引导废旧产品回购价格的提高。这是由于政府的介入,制造商为达到政府的目标回收率,不得不提高回购价来激励回收商回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以达到政府规定的回收率;式(2)说明税收—补贴机制下产品回购价格低于无政府介入情形下的废旧产品回收价格;这表明税收—补贴机制不利于回购价格的提高,进而降低回收商的回收的热情。当制造商再制造不具有成本优势时,制造商会适当降低回购价来保持利润,这就会导致税收—补贴机制的回购价低于无政府介入情形的回购价。

      

       命题4表明奖惩机制下回收商的利润大于无政府介入情形下的回收商利润,奖惩机制下回收商的积极性提高;当环境税和补贴满足一定条件时,税收—补贴机制下的回收商利润低于无政府介入情形下的回收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补贴机制不利于回收商的积极性的提高。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政府给的补贴的力度无法弥补回收商提高回购价格所失去的利润或者是由于制造商的回购价比较低也会导致回收商的利润下降。此外,有无奖惩/税收—补贴机制下制造商的利润表达式比较复杂,将在下一节数值算例分析中讨论。

       5 数值算例分析

       本节通过算例比较分析不同再制造成本优势和奖惩力度情形下制造商的回收率与利润情况。基于对国内家电企业的调查数据和现实实践情况,假设某家电制造商的相关参数为:

=80,Δ=25,b=230,

=100,f=10,s=12,k=300,

=0.5,c=10。回收率随再制造成本优势、奖惩力度和单位补贴的变化情况如图2~图4所示;制造商和回收商的利润随再制造成本优势的变化情况如图5~图6所示;实施奖惩机制的制造商的回购价格随再制造成本优势和奖惩力度的变化情况如图7所示;实施税收—补贴机制的制造商的回购价格随再制造成本优势和单位税收的变化情况如图8所示。

       由图2可知,三种情形下,回收率随再制造成本优势的增加而提高。当再制造成本优势相同时,奖惩机制的回收率高于税收—补贴机制的回收率,无政府介入情形的回收率最低。因此,实施奖惩机制比实施税收—补贴机制更能鼓励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

      

       图2 回收率随再制造成本优势变化情况

       由图3可知,奖惩机制下,回收再制造的制造商回收率随奖惩力度的增加而提高;由图4可知,税收—补贴机制下,回收再制造的制造商回收率随单位补贴的增加而提高。由此可以得出,实施奖惩机制或者税收—补贴机制都能对鼓励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起到积极作用。

       由图5可知,当再制造成本优势大于零时,随着再制造成本优势的不断提高,制造商的利润不断增加。其中,奖惩机制随再制造成本优势的变化增加幅度最大。而且,当再制造成本优势较小时(Δ=25),实施奖惩机制和税收—补贴机制的制造商的利润都低于无政府介入情形的利润。图6说明当再制造成本具有优势时,实施奖惩机制的回收商的利润大于实施税收—补贴机制的回收商的利润,无政府介入情形的回收商利润最低,可见,实施奖惩机制对回收商有益。

       由图7可知,实施奖惩机制的回收再制造的回购价格随奖惩力度的提高而提高;随再制造成本优势的提高而提高,且变化幅度比税收—补贴机制的变化幅度小。当再制造成本优势一定时,奖惩力度越大,制造商的回购价格越高,这说明奖惩机制对消费者有利。图8表明,实施税收—补贴机制的回收再制造的制造商的回购价格随着再制造成本优势的提高,制造商的回购价格增加;随着单位补贴的提高,制造商的回购价格下降。当再制造成本优势一定时,单位补贴越大,制造商的回购价格越低,对消费者越不利。这两图说明实施奖惩机制对消费者有利。

      

       图3 回收率随奖惩力度变化情况

      

       图4 回收率随单位补贴变化情况

      

       图5 制造商的利润随再制造的成本优势变化情况

      

       图6 回收商的利润随再制造的成本优势变化情况

      

       图7 实施奖惩机制的制造商的回购价格随再制造的成本优势和奖惩力度的变化情况

       6 结语

       本文通过设计对电子类产品制造商回收再制造的决策问题,提出了三种情形下的最优决策模型即无政府介入情形下回收再制造决策模型、奖惩机制下回收再制造决策模型和税收—补贴机制下回收再制造决策模型。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实施奖惩机制比实施税收—补贴机制和无政府介入情形都更有效。具体研究结论包括:(1)新产品的价格关系与奖惩力度有关,而且当补贴在一定范围内时,税收—补贴机制的销售价格高于无政府介入情形以及奖惩机制下的销售价格;(2)随再制造成本优势不断提高,三种机制下的回收率都会有所提高,但实施奖惩机制更有利于回收率的提高,且回收率会随着奖惩力度和单位补贴的增加而提高;(3)当再制造成本优势达到一定值时,随着再制造成本优势的提高,制造商和回收商的利润都会增加,奖惩机制下的制造商和回收商的利润优于另外两种情形。可见,奖惩机制更能鼓励制造商和回收商回收再制造电子废旧产品;(4)制造商回收价格随着再制造成本优势和奖惩力度的提高而提高,随着再制造成本优势和单位补贴的提高而降低,可见奖惩机制对消费者有利。通过比较可知,奖惩机制对鼓励制造商、回收商和消费者更有效,无政府介入情形效果最差。

      

       图8 实施税收—补贴机制的制造商的回购价格随再制造的成本优势和单位补贴的变化情况

       本研究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1)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机制的适应性;(2)再制造产品和新制造产品差异定价的条件下机制的适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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