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媛[1]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叁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叁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叁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叁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叁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龙小素[2]2002年在《论检察权的定位与行使》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对于政府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而对于检察权应属什么性质却认识不一。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性质定位,是目前检察理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对检察权有个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对检察权的有效行使进行系统研究,对于推进检察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国家权力体系的整体效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是随着检察机关的产生与发展而不断演进的。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机关的历史沿革经历了检察机关的雏形——国王代理人的出现;公诉制的确立;现代检察机关的产生,即检察机关成为行使公诉权的主体机关叁个阶段。我国的检察体制最初倾向于模仿日本,新中国建立以后,逐步建立起以前联为模式、以列宁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现代检察机关在各国确立以后,其设置又各有差异。 关于检察权的概念,大多学者只从其字面予以解释,笔者认为应有更深入的剖析。检察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国家权力行使权,是应国家的需要——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而产生和配置的。是随着国家权力行使权自身的分解而逐渐独立出来,通过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而产生的国家权力行使权的子系统。由于各国整个国家权力(行使权)体系的具体配置不同,因而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内容也各有差异。又由于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行使权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和借鉴,检察权的内容又呈现着某些共同的趋势,总的来说,检察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诉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宪法监督权。 对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学界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行政权说”和“司法权说”是以“下权分立”为墓础的,而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从权力载体—法律的运行过程和阶段来看,还是从国家权力(行使权)体系的构建来看,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1法律监杆权朴为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由检察机关来行使。因此,我国的检察权应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本文从检察权的历史发展、国家权力的发展规律、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目的、检察权的主要内容、宪法的稳定性等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述。 检察权的有效行使依赖于叁个方面:原则是指导、主体是关键、制度是保障。我国检察权的行使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公益和依靠群众等原则。检察权行使的实质主体是国家及其检察机关,形式主体是检察官。检察机关的地位将决定检察权行使的方向,而检察官个人的地位和素质将直接决定检察权能否有效、公正的行使。因此,我们必须确保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我国当前建立了一系列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制度,但仍存在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经费不独立;诉讼监督不得力;领导体制不完备。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保障制度,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检察财政体系;其次,要完善诉讼监督的程序立法;第叁,要建立起诉公开制度;第四,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第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赵丹[3]2007年在《检察权性质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研究目的:以比较法的视野分析检察权性质问题,重点剖析中国的检察权性质问题的特殊性。研究方法:笔者选择“检察权性质研究”,在制度的大背景下,从功能角度考察,以检察权的制度和功能背景的比较为核心,避开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上的歧义,也力图避免对检察权属性作选择题般的选定之后所带来的局限。因此,本文思考检察权的角度,一是宏观的制度层面,探讨制度与检察权的关系问题;二是从微观的功能层面,探究功能与检察权的关系问题。关于中国检察权理论支撑的诘问,对思考中国检察权定位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必须进行比较法的分析考察,梳理其中共性、个性的制度差异。主要内容: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讨论检察权的性质,介绍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基本问题和学说,并做出评析,从而引出问题,为后面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是从法系的角度讨论制度视野中的检察权。制度与检察权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一个国家的政体、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宏观的制度背景,对于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决定检察制度的“路径选择”。一个国家的检察权的属性,是受其政体决定的。检察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在其权力体系中如何配置,是国家在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度决定着检察权的性质。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检察权,其法理基础就是叁权分立原则。因此,检察权要么倾向于行政权,要么倾向于司法权,或者是具有双重属性。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权,其政治原则和宪政理念完全不同,检察权采取了与政体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体现出独立的权力属性,以前苏联为代表,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第叁章从功能视角讨论检察权,认为检察权主要承担着国家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司法监督等叁项功能。国家公诉功能,是从近代检察制度诞生之日起就与生俱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也基本为各国检察权所包含。而司法监督功能,在社会主义法系检察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中有比较多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中尚不明显。但是,司法监督可能是检察权发展的一个方向。这种监督不是居高临下的监督,是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人,基于法律的授权,提出的程序性的监督。一是实现对司法权(狭义)的适度制约,二是实现对行政权(主要是警察权)的适度控制,叁是保障人权。这叁大功能,比较能全面地体现现代检察权的内容和特点,进而表达着这种权力的性质。第四章是讨论中国的检察权性质,在前叁章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的检察权的制度和功能背景。认为,中国检察权的性质,要放在中国的宪政体制、政体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去考察,不能完全套用叁权分立的模式。中国的检察权,在广义上属于司法权。如狭义上界定司法权,则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公权力。但是,与“法律监督权说”有所区别的是,作者认为“法律监督”从前苏联引入,有其特定的内涵。作者分析了法律监督内涵的发展演变和现有中国检察权的内涵,并建议用“检察权”的概念取代“法律监督权”的概念。
张智辉[4]2009年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30年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系统研究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客观描述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历程,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检察权的属性、法律监督的科学内涵、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等六个方面对中国检察制度基本问题上的理论观点进行了综合评述,提出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面临的新课题。
金文彤[5]2005年在《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中国正在建设法治文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对现行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需的。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同时,作为检察制度主体的检察官,同样亟待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最好的状态,因为,人是一切制度实践和运行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正义,国家就必须确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符合检察制度规律和特点的检察官制度,保证有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本文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以九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检察官职业化、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官选任等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并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创新、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构想。 第一章是检察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检察官制度,是国家对检察官实行科学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检察官的选任、奖惩、考核、培训、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在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检察官制度目前存在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属地化、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对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创设了指导性原则。 第二章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检察权运行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由于检察权具有司法性、行政性等特征,检察院及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正确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关系,是检察官充分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前提。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所面临问题,并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前瞻性的设想。 第叁章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根本路径。通过对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的考察比较,和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想,笔者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审慎地提出了一系列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制度构想。 第四章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介绍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关于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规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检察职业道德,才能使检察官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不断提
张鑫伟[6]2018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制度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各国政治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然而,与审判权、行政权、立法权相比,人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检察权的统一认识度较低,围绕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产生的争论长期存在,而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争论不仅影响到我国检察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更严重制约着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科学化和合理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剥离而被重新配置给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检察权配置在实践层面亦产生了重大变革。检察权配置问题俨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检察权配置,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国家治理的需要而通过制定宪法或法律创设检察机关并赋予其一定职权的活动。检察权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表明,它是一项正在发展中并具有很强“可塑性”的权力,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国家治理需要是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在资本主义国家权力体系中,检察权多数可等同于公诉权,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体系中,检察权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法律监督是其主要标签。对检察权配置的审视和分析,应同时从国家整体权力配置和检察权具体权能配置两个维度进行。从历史的角度看,检察权在中国并非自古有之,而是直到清末改制才从大陆法系国家引进,之后,又经历了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时期叁个不同发展阶段,各个阶段的检察权配置存在较大差别。清末明初和民国时期的检察权配置主要体现欧陆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的检察权配置则凸显了监督的属性,这些都构成了检察权配置在中国本土法治土壤的实践经验。从世界范围来看,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权配置主要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因此普遍赋予检察机关强大的公诉权能,包括指挥侦查权和丰富的起诉裁量权,而如何防范司法首长对检察权的干预以及扩大起诉裁量权则成为他们近年来主要的改革方向。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的影响,检察机关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行政化色彩浓厚。前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蓝本国,其检察权配置的最大特色在于突出的“一般监督权”。虽然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采取不同的政体形式,但其检察权配置仍然保留了许多苏联时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配置的理论基础是多元的。马克思主义“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学说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破而再立的方法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制约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配置的重要理论渊源,列宁的检察思想则是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理论来源,而中国古代御史文化中所体现出的监督制约思想也为我国检察权配置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撑。在制度环境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下我国检察权配置最根本的制度环境。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在国家整体权力配置层面中,主要存在着宪法定位与法律赋权之间存在一定背离、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存在一定冲突、检察权的宪政地位名不副实叁个方面问题;在检察权的具体权能配置层面中,主要存在检察权的内部权能体系不科学、个别检察权配置不合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产生并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宪法定位的模糊性和不适应性。当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配置改革应当紧紧抓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重要机遇。在路径选择上,应当遵循从定位到赋权的基本思路,总的来说,要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的实际国情,从顶层设计角度对检察权的权力属性予以明确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对检察机关进行赋权。具体来说,首先,应当将我国检察权的权力属性明确定位为司法权,通过司法权的独立运行机制和程序价值来彰显检察权的法治支点作用。其次,在功能定位上,应结合当下我国公权力监督制约和国家公益损害司法救济现状,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单纯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司法救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简称“国家公益诉权”)。在检察权明确的属性定位和新的功能定位基础上,应构建以违宪审查起诉权、公诉权、行政公益起诉权叁大权能为支柱的权能体系,其中,违宪审查起诉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约立法权,行政公益诉权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制约行政权以保护公共利益。同时,要对现有的各个具体权能进行改革完善。通过改革,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权力制约的“中枢”。
冯景合[7]2006年在《检察权及其独立行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对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历史的综合考察,分析比较了中西现代检察权与古代检察的变化与发展,梳理评析了中西已有的检察权基本理论;从检察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权力的归属、行为特征、权能组合的异质同构、权力的位阶、检察权功能的现代转型等视角,剖析了现代检察权的个性特征;通过比较分析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在性质、权力功能配置和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指出了中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属性的历史局限性;结合现代检察权的发展规律以及中国的国情,论证了在中国宪政语境中检察权兼容法律监督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理由,提出了在相对合理主义下重新定位和解构中国检察权的基本思路;深入分析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比较分析中西检察权独立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检讨了中国检察权独立的根本缺失在于精神要素、社会独立主体和内部独立操作规则的缺失,并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基本思路。
刘洪林[8]2013年在《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我国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现行检察制度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检察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曲折发展过程说明,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不仅蕴含了我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吸取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而且体现了历史必然性和承继性,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必须站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基础上,全面审视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和实践特色,借鉴域外检察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检察制度发展演进规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特别是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任何改革一定是需要建立在相应的基础之上,检察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检察制度改革,不单是学者的理论构建,它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检察制度的改革,既有强烈的政治动因,是我们国家政治改革发展的重要部分,同时为社会现实发展所推动。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检察制度改革是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与中国当前社会现实相结合的产物,与此同时,改革我国的检察制度,也不能脱离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的支撑。另外,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也具备深厚的宪政基础,它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以法治原则为基础推进的制度改革。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事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事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事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根本前提和明确定位。同时,检察制度改革需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重点,立足检察工作实际,着眼于司法工作全局,需要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合理可行的改革方案,从优化职权配置、完善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内外部监督以及增强独立性等角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具体而言,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前提下,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构建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完善检察权的配置与协调,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加强检察机关独立的保障机制,从而突破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以及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
宋肇新[9]2012年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研究》文中提出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权力,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检察权的配置受到特定国家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的影响,检察权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检察权的配置不仅受理论界的关注,也引起了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检察权的性质。该部分主要论述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界定检察权的概念是本文理论的前提。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学说,主要的观点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和检察权说,笔者认为在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为法律监督说,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所决定的。第二部分是关于现行检察权的配置。该部分主要分为叁个方面,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检察权的配置模式,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论述了不同法系的检察权模式,特定国家的检察权配置模式是受国家的特定文化和政治决定的,我国的检察权配置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近似。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行检察权的配置依据,检察权的配置依据是以检察权的性质为基础的,依据上文的论述,我们认为,检察权的性质为法律监督权,因此,我国现行检察权的配置应当围绕法律监督权的性质而展开,应该以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出发点。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行检察权的缺陷和不足。只有认识到我国现行检察权配置的不足,并分析其原因,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找到完善检察权配置的方法,当前检察权配置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检察权职能范围过窄、手段过于单一、效力不强等等。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论述完善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策略。该部分主要分为叁个方面:首先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完善检察权配置的必要性。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迫在眉睫。其次介绍了完善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对检察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首先需要明确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论述了完善检察权配置的具体策略。检察权的配置需要综合各种手段,从多个角度共同着力发挥检察权的职能,如扩大检察监督权的权限范围、增加检察手段、增强检察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权力等等。
周叶中, 叶正国[10]2015年在《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宪法文本的多值逻辑使检察制度具有多重复合结构。宪法文本中的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虽然存在交叉,但不是同一视角的概念。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的组织性质和宪法定位,而检察机关只是对从事检察工作的国家机关的概括性意指。检察院的纵向宪法定位是国家性,但在组织结构上则属于双重性配置,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垂直领导制,各级人大只对本级检察院有监督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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