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银行业无序竞争与规范研究_银行论文

转型期银行业无序竞争与规范研究_银行论文

过渡时期银行业的无序竞争及其规范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竞争论文,过渡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过渡时期,是指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一方面取消或削弱了原有的计划调控手段,另一方面新的经济调控手段尚未建立健全,新旧交替的一个处于管理上“相对真空”的阶段。从改革开放到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都属于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随着金融组织体系的逐渐完善,基本上形成了不同规模、类别齐全的八大类金融机构群体:①、为数不很多的大商业银行;②区域性或地方性商业银行;③国家政策性银行;④城市信用社;⑤农村信用社;⑥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⑦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⑧各类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金融业的垄断和进入壁垒,提高了金融业的“进入自由度”,银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由于过渡时期的“管理相对真空”与微观主体“软约束”的特性,这一阶段的金融竞争明显带有无序性的特征,出现了许多偏激和粗暴的竞争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存款大战。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资产业务的基础,也是银行业竞争的焦点。即便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也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商业银行往往凭其雄厚的实力、卓著的信誉、优质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存款户,这是市场行为下的正常的存款竞争。而在过渡时期的银行业无序竞争中,市场行为往往变成了个人行为的感情联络,本应正常的业务拓展行为变成了“拉”存款(“拉”字里面体现了一种吃力与不顾一切的感觉)。在拉储蓄存款方面主要采取发放高比例揽储费、协储费、实物奖品以及公款私存等不正当手段;在争夺单位存款方面采取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以贷引存、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存款大战的后果是商业银行间存款大搬家,而这种大搬家往往只带有个人感情因素而非市场因素,造成了竞争者经营成本的提高,也增大了银行业自身的经营风险。

二、贷款大战。市场行为下的贷款竞争是指银行运用金融资产参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的运转并从中获取效益,主要表现在银行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优势和低成本优势竞相支持效益好的企业和项目。过渡时期商业化经营观念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完全确立,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传统经营管理运作方式,粗放经营、广种薄收。在贷款竞争中一味追求贷款数量而忽视贷款质量,出现绕规模贷款、高利贷款、放松条件贷款等等。银行一般通过采取同业拆借、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隐蔽发放贷款等方式,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其结果是增大了银行业自身信贷资金的风险。

三、利率大战。利率反映了资金商品的价格,价格竞争是竞争的重要内容。银行的经营管理技术水平越高,经营实际成本越低,在资金价格竞争中回旋的余地就越大,越能在激烈的资金价格竞争中击败对手。在目前我国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利率大战一方面直接表现为非法提高存、贷款利率,包括人民银行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高息揽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通过发放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办法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如不惜血本搞有奖储蓄。结果导致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大幅度提高,整体效益下降,经营风险增大。

四、机构大战。表现为不计成本增设网点,争地盘,抢业务。弹丸之地,银行林立,有的地方甚至形成门对门、肩并肩、背靠背的局面。网点“多、小、散”而且布局不合理,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反而成为银行提高效益的包袱。

五、结算大战。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银行疏通结算渠道,以使更好地促进资金、商品流动。然而由于银行业的无序竞争,压汇、压票、截留资金、占用联行资金等非正当竞争却时有发生,造成结算渠道梗阻,银行业整体资金周转缓慢、效益下降的局面。

公平和规范是市场竞争的通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要发展,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竞争。然而,竞争一旦陷入无序状态,它不仅不能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反而有可能把发展引向歧途。考虑这种无序竞争的成因,离不开目前我国经济、金融所处的特定时期,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时期,这一时期改革的渐近性是银行业无序竞争的根源所在。

竞争主体缺乏内在约束机制。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被压制在一个非常低狭的空间层面内,因而产生了一种异乎寻常的、吸纳力极强的利益饥渴真空。在过渡时期,这种利益饥渴真空被释放出来,形成强大的经济主体的内在利益动机。同时,产权界定的不明确,经济主体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导致了在强烈的利益趋动下的无序竞争。目前的状态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界定不明确,而地方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部分金融机构产权界定明确。虽然我国银行业已经打破了一家银行、一种信用形式、一种信用工具、一个利率水平的完全垄断格局,但离理想状态的市场竞争还相差甚远,事实上几大家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对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它们之间的竞争仍然是银行业竞争的主旋律。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界定不明确,并非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实行商业化经营的过程中,缺乏自我约束能力,风险意识较差,在竞争中往往不计成本、粗放经营,导致整体经营水平不高、经济效益低下。那些产权界定明确的金融机构则可以利用不规范的市场交易获取不正常的盈利,加入这种无序竞争,甚至为其推波助澜。银行业内在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使之对无序竞争行为缺乏抑制力和抵抗力,表现是只要有某一家机构搞不正当竞争,其他金融机构也会蠢蠢欲动。

金融监管乏力。尽管人民银行从1984年就开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但多年以来工作重心一直放在分配信贷资金规模和发放专项贷款上,真正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不过是近两三年的事。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赋予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两大职责。但是,由于我国中央银行真正实施金融监管起步较晚,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置,不利于摆脱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往往影响到人民银行的公平、公正监管;②人民银行内设职能部门存在重复交叉现象,以致常常造成相互推诿,或重复管理的低效局面;③人民银行在监管的经验、技术、方法上相对比较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④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金融监管的威慑力不够强,人民银行的地位和权威性不够高,尤其是基层人民银行,其管理权威常常被藐视,因而降低其金融管理的威力。

金融立法滞后。当前的金融竞争缺乏明确和较为完备的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未涉及金融业务。到目前为止,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储蓄管理条例》上对储蓄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了规定,而对于银行业中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明确和形成法规。对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都不太具体和完善,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利率市场化改革举步维艰。利率具有调节金融商品供求和作为银行业竞争者利益导向信号的作用,利率水平直接影响认购某种金融商品的实际收益和提供某种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我国目前利率的总特征是刚性的计划利率占主导地位,弹性的市场利率只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在经常变化的金融商品供求市场上,刚性的利率自然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形成扭曲的金融商品收益和成本,导致扭曲的借贷行为和信用活动,竞争机制难以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在过渡时期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缺乏自律行为,另一方面社会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加上价格信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商品供求,使得这一时期的银行业竞争呈现出无序状态。

针对上述银行业的无序竞争,应采取以下规范化措施:

一、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保持中央银行地位的超脱性和相对独立性。超脱性要求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上,不以盈利为目的,专司宏观经济调控和对金融行为的监管。独立性则指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操作,对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上,不受或少受行政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干扰,加强金融监管的公正性。中央银行可以认定一些资信高、声誉好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作为中央银行管理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中央银行还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增加监管的权威性。

二、提高银行业的自律能力。一是要深化改革,继续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明确商业银行的法人产权。银行要以效益为核心,强化成本、风险、质量观念,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觉地转换经营机制,扭转业务粗放经营、机构粗放设置的外延扩张行为,提高经营的科技化、集约化程度,把金融竞争转变为人才、素质、服务、技术、效益的竞争。二是建立银行业行业规范,形成强有力的银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规范是企业自我约束与国家法律约束的中间地带,是经济法律与商业道德规范之间的缓冲空间。它是一种民间的自律行为,体现了某一行业对行业内企业所要求的道德意识。在一个企业违反了商业道德规范而没有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处罚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法制手段,可以促使行业内商业道德规范的形成,避免行业内竞相攀比的无序竞争行为。银行业行业协会不能是官办的,应是民间团体,才能高度体现行业的自律特征。

三、加速和规范金融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当前一是要加快立法。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加速制定《金融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银行业无序竞争的范围、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使之对无序竞争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二是要严格执法。中央银行要依法对金融行业的无序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办事,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广泛学法,以法治行,增强银行业的法律意识。只有大家懂法,并自觉依法办事,无序竞争现象才会大大减少,银行资产风险才会降低,经济效益才会有所提高,金融秩序才会好转。

四、规范市场运作,培育发达的金融市场。一方面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银行存贷业务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另一方面要完善利率管理,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形势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而将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定为基准利率,并辅之以不同种类的浮动幅度,最后在市场机制完备的基础上通过规定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来间接调控利率。既要完善市场功能,又要提高市场效率,建立起发达的、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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