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_郑友华,龚伟,曾平,任艳霞

关于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_郑友华,龚伟,曾平,任艳霞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宁都县供电分公司 342800)

摘要:供电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很多类似关停“三高”企业、拆迁行为、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活动等行政行为,均会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实施停电或直接实施停电。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供电企业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客户属于合同协定关系,很可能因为配合停电而发生法律纠纷。基于此,本文将探讨关于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法律风险及对应措施。

关键词:供电企业;配合停电;法律风险;对策研究

引言:当前,法律法规在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停电流程,导致停电后,用户在对政府行为不满的情况下,极易把矛头指向供电企业,要求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或赔偿损失,给供电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鉴于此,供电企业也应该加强对配合政府停电管理相关法律研究。

一、配合政府停电的性质分析

供电企业的停电行为一般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民事范畴的停电,第二种是行政范畴的停电,第三种是司法范畴的停电。由于电力供应的垄断性和电力技术的特殊性,三类停电尽管都表现为停止电力供应,往往均是由供电企业的员工实施具体停电操作,容易引起外界误解,但其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的停电属于普通民事行为

供用电关系在我国法律上被定性为普通民事关系。《民法通则》、《电力法》、《合同法》中供用电关系中的停电往往局限于民事行为中的中止。为维护这种供用电关系的平等,法律对这种行为采取了限制的方式。《电力法》第29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并对检修维护及用户违约用电、欠费等情况下的停电作了详细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的第66至68条、《合同法》第180条等,均对供电企业自主决定停电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供电企业可以采取停电措施,用户被停电后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或依据合同依法救济,供用电双发可以在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调整下处理停电纠纷。

(二)配合政府实施停电

这类停电带有典型的行政行为特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力行政执法类停电。停电时执法的目的之一,如违法用电,其依据主要是电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政执法权归属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另一类是非电力行政执法类停电。停电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达到执法目的的一种手段,如停产、停业等。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复杂,内容繁多,上至行政法,下至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均可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对以停电行为为手段的行政行为有明确规定的不多。2010年1月1日实施的《供电监管办法》第24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配合停电

司法强制执行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其完善的程序和固定的司法文书。首先必须由有裁判权的法院下达确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再由法院出具《强制执行协助通知书》,对协助执行人提出具体的协助执行内容和期限,协助执行人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该类配合停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院承担。

二、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所带来法律风险

2013年3月,四川省某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当地市场进行集中整改,3月6日对当地供电企业传达停电指令,要求其在3月10日进行定点操作。4月12日供电企业却收到该市场一家绒业公司因违法停电的起诉通知。要求供电企业赔偿损失37万元并恢复供电。

(一)“停电指令”本身涉嫌违法

上述案例中该绒业公司经营许可手续不全,且有偷电嫌疑,确属违规用电,但是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无权通过中断供气、供水、供电强迫当地居民、企业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而且该公司经营手续不全应有工商管理机构进行处理,而不是由电力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故停电协议属于违法。

虽然电力企业管理体制已经改革很多年,但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不足仍然认为供电企业拥有电力管理职能,这种观念很可能因为调查不明而违反法律规定。

(二)“停电指令”带来赔偿风险

上述案列中,供电企业与该公司最终被迫调解结案,由企业向绒业公司赔偿16万损失,其赔偿依据则来自《安全生产法》与《供用电合同》,由于供用电合同并没有对于该情况做详细规定,所以导致合同违约带来赔偿风险。除此案例之外,对于一些工业用户停电,造成损失严重,赔偿金额也相对较高,这都不利于电力企业自身正常发展。

三、合理规避协助停电带来法律风险建议

(一)准确调查停电责任主体

该点包含两方面:首先,应该提高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清楚企业相关法律条款如《电力法》、《安全生产法》、《供用电合同》等,依据法律要求明确停电主体责任,并且应尽快完善《供用电合同》对于停电主体定义,以及停电造成损失责任分配制度,避免不必要民事纠纷案件。第二,在下达停电协议时,也要明确停电主体通知。依据大多数电力案件反应,客户在发生法律争议时,首先上告的是电力企业,而不是行政机构。对此电力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停电命令主体或是直接以政府名义发布通告。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停电管理

在接到停电通知时,电力企业应该先严格审查政府部门书面文件,主要检查以下两方面。第一要查明该政府机构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力,及其下达停电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查明该政府部门级层,如果是一些临时办事机构或是街道办事处等没有权利下达停电指令。第二要查明停电通知时间,不仅包含具体停电时间、期限,电力企业应要求政府部门至少提前一周下达相关文件。在书面文件审查完毕后,应做好停电通知宣传工作,运用一些基础传媒工具进行宣传,尽可能满足群众知情权,并在停电时期将近时加强宣传力度与宣传次数。并且对一些违法企业做停电处理时,应向其说明供电关系中断原因,准确记录其违法用电原因保存书面文件,并且要求用户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与法律部门反映。

总结:依法限电、协助停电都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电力企业也只是起到配合政府执行管理作用,并不代表其具有停止供电权力。因此,电力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文件审查,明确责任主体,降低法律风险。而且应加强完善《供用电合同》条例,并且做好停电通知宣传工作,向用户说明停电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黎梓庆.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J].广西电业,2014,(3).

[2]冯水城,布天文.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的探索与实践[J].供电企业管理,2015,(2).

[3]袁帅.构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J].中国电业,2013,(8).

论文作者:郑友华,龚伟,曾平,任艳霞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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