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若干问题探讨述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保障虽然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但在运营和管理方面很不完善,其中筹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有:以统筹缴费的方式筹资,法律强制力不够,基金收缴效率难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企业缴费能力差异大,筹资水平有限;缴费比率不统一,缴费形式不规范,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现行缴费方式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由于现行缴费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使得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缺乏保障,并且给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由缴费改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社会保障筹资中存在问题:1.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2.有利于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稳定的收入来源渠道,保持社会保险筹资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3.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4.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成本。
另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建立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完全必要的。其现实意义在于:1.通过社会保障税的法律职能,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给予明确,增强了资金筹集能力和社会透明度。同时以保障税的强制性特点,可增强政府推进社会保障的改革进程。2.通过社会保障税的稳定性特点,向社会及时足额地供给社会保险基金,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奠定财力基础,实现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3.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公开性特点,体现国民同等待遇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最佳选择,保证企业主体之间在平等条件下开展市场竞争。4.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性特点(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第三种观点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既是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机制的必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的来源,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税基宽,征收范围广,负担公平的特征,这有利于保障基金在全社会统筹与调济使用,有利于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社保基金,从而降低管理成本,遏制“地方割据”,防止保障基金的挪用与滥用。第二,与行政手段相比,税收征收方法具有刚性,这一方面有利于克服当前社会统筹中的“软性”,避免“征不起来”,多缴的作贡献,少缴的没办法,不缴的无法管的“怪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能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的来源,为社会保障支出奠定稳定的基础。第三,采取税收的征管形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收税率,这既可以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又可以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有利条件,从而为最终打破劳动力要素的地区和单位的封锁,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提供物质保障,消除人为障碍。同时,有利于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既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新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还有利于不同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1、成熟的社会基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不断出现,企业用人自主权不断加强,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职工的生活风险增加,对未来老龄化社会高峰严峻形势的预期,使职工的风险意识普遍有所增强,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其生存提供起码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税的专项返还性特征是纳税人受益的保证,使其易于为广大群众接受。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成熟的社会基础。
2、可靠的税源保证。有资料显示:1978-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长了近6倍。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长了4倍多。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79年的不足300亿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50000亿元(金融时报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3、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目前,国家税务机关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机构广泛分布于各地,从街道到乡镇均有税务分支机构,更有数十万业务熟练、素质高的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作为扣缴业务人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也是极有帮助的。这就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体系的保证。
4、可供借鉴的国内及国外经验。我国有十几年的社会统筹经验可供借鉴。国外已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税体系及其经验可资借鉴。从现实情况看,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就越成熟与完善,也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与收入调节。其社会保障税通常以工薪收入为计税依据,税款由雇员及雇主共同承担,税款专用于养老金、失业救济和国家津贴。这些都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设计
据报道,目前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开征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的国家占一半以上。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所以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及具体的征税办法亦不尽相同。世界上筹集社保资金大体有三种模式;
1、英美模式。是靠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社会保险税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的社会保险税率为15.2%,包括老残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部分,雇主和雇员各负担7.51%;个体劳动者则负担全部收入的13.02%,政府补贴2%。早在1982年,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就达2011亿美元,成为国家的第二大税种,占联邦税收收入的32%。英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征收国民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目前仅养老保险金一项,英国就积累了2500亿英磅的资金相当于英国股票总值的40%。
2、德日模式。是靠雇主和雇员缴费筹集社会保险金。德国的缴费率为36.7%,其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分为法定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自愿保险者主要是医生、律师、零售商等,他们不受法定义务保险的约束。日本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为被保险者平均日工资的60-80%。
3、新加坡、智利模式。是靠强制储蓄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其缴费率高达40%。
上述三种模式有许多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依据,确保社会保险资金收放、支出、运营的规范性,有分工明确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体系,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序进行。社会保险范围辐射全社会每一公民,除政府管理的法定社会保险外,还有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作为补充。
四、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设计
1、指导原则。即在制度框架设计及其目标的取向要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具体可概括为:(1)社会性原则。社会保障税的资金取决于社会。每一个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是纳税人,因此,社会保障资金在运用上也必将覆盖全社会。(2)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障税实行统一的税率,减免要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体现国民同等待遇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精神。(3)适度性原则。即税收负担要适当,符合当前生产力的状况,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接受能力,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4)规范性原则。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征收管理、运行体制、特殊减免以及税制调整,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社会基本法规办事。(5)效益性原则。社会保障税是具体特定目的的行为税,实施这个税制的税务成本和社会成本要低,同时要加强基金运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力争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涵盖范围。对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涵盖范围,目前存在几种不同模式的主张:一种模式主张养老保险以社会保险税筹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继续延用统筹缴费形式。另一种模式主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社会保险税筹集,医疗保险仍然以统筹缴费的形式筹集资金。第三种模式主张养老保险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筹集,医疗保险的社会筹资部分也采用社会保险税形式(另有一部分来源于一般税收的补充),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以缴费的形式筹集。第四种模式主张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当是一个涵盖社会保障主要项目,区分税目,设置分档税率,对所有城镇企业和职工征收,专款专用的独立税收体系。
3、征收对象。其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工薪收入的份额。就企业和单位而言(包括私企雇主),是一定时期支付的工薪总额;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而言,是指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所得额。
4、计税依据。课税对象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余额构成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企业缴纳的税金可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金可列入经费预算;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
5、税目税率。税目的设置,目前可先设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社会最低保障救济等项目。税率的高低,应根据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人的受益程度来确定。可以以比例税率为主。对收入不易确定的个人劳动者,采取定额税率。其中,养老保障的税率设计应为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做适当准备。
6、减免项目。减免税项目应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以体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下列项目,可以考虑免征社会保障税:低于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工薪收入;企业停工停产发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工人被聘用所得的报酬;在读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在职人员因病疗养期间取得的不完全性工薪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
7、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在次月7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缴纳部分可采用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自营者自动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税可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财政留80%,用于地方社保支出;上缴中央20%,用于全国社会保障的地区调剂。社会保险税按属地原则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与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协调起来。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他问题
1、尽快建立社会保障税法,使开征社会保障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以法律规范政府各部门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同时要对养老、医疗、失业及伤残救助等保障事宜分别予以立法,以使其支出和监督均有法可依。税务部门要制订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
2、要形成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除征收社会保障税以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应与企业、个人自愿保险、社会各界救济等形式相结合。
3、要建立社保资金管理机构。考虑到这项专用资金数额大,人员涉及面广,其职责只能由财政部门承担,并在现有预算科目中增加社会专项收支科目,或在现行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的复式预算外,增设社会保障预算。至于支出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行业部门去做,以便尽可能地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资源。
4、逐步营造社会保障资金的良性循环模式。社会资金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的经营要分开。基金增值的途径宜以认购国债或其他短期投资方式为主。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组织。
5、面向全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应尽快建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70%以上,就社会保障来说,应当对社会全体成员全部覆盖,以体现其公平性。只有面向全国的社会保障建立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完整的。
6、做好与现行社会统筹办法相衔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