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美关系、台湾问题、中国人大制度等——问题乔石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乔石论文,中美关系论文,台湾问题论文,美国论文,记者采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杨国钧)1996年12月2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了美国《中国新闻》英文月刊社社长冯地、发行人朱永康、总编辑许锦根的采访,就中美关系、台湾问题、中国人大制度等问题回答了他们的提问。
乔石委员长的回答及记者所提问题的全文如下:
问:有人说,中美之间的问题,主要在于中国这个新崛起的政治经济大国和美国这个在国际上起主导地位的超级大国争夺21世纪领导权的问题。请问您是如何看待中美关系的?
答: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我国的方针始终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包括美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在建设自己国家的事业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坚信,中国一定能够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时我们也深知,中国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各地发展也不平衡,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然很低,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80%,其中近6000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中国实现现代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还需要几代人的艰苦努力。
中国的发展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我们从自身的历史遭遇和实际需要出发,无比珍惜来之不易的独立和自由,无比珍惜十分难得的和平国际环境。中国历来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自己更不谋求任何霸权,当然也不存在与任何国家争夺所谓“领导权”的问题。早在22年前,邓小平就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庄严宣告: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其他国家构成威胁,将来发展起来,综合国力增强了,也不会对其他国家构成威胁。事实上,中国的稳定和发展,是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中国将永远同世界各国友好相处,坚定不移地致力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
保持和发展良好的中美关系,对我们两国、对世界都有好处。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两国之间有着广泛而重要的共同利益。邓小平曾经说:中美关系有一个好的基础,就是两国在发展经济、维护经济利益方面有相互帮助的作用。加强两国在经贸、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双边合作,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我接触过一些美国工商界和其他各界的人士,他们非常希望中美加深了解,加强合作。中美是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又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两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繁荣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有必要加强双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我们希望从两国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整个人类合作和世界历史进步的要求出发,发展健康良好、长期稳定的中美关系,共同努力为开创和平、稳定、繁荣和美好的21世纪做出贡献。
发展中美关系,关键是要严格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样做了,中美关系就比较顺利;否则就出问题。这一点,实践已反复证明。近几年,中美关系总的趋势是向前发展的,但也经历了一些波折,波折的原因也在这里。最近一个时期,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关系有所改善,双方接触和协商增多,高层开始互访,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只要真正站在战略的高度,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中美之间发展建设性的合作关系是可以做到的。
问:海外舆论对台湾问题一直非常关注,关于台湾问题,您有什么话要向本刊读者说?
答: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统一,是海内外中国人的共同愿望,它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立场是毫不含糊的。正如邓小平指出,主权问题没有回旋余地。当然,两岸分离了近50年,统一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定时间,我们是有足够耐心的,但重要的是必须朝统一的方向走。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所进行的反分裂、反“台独”斗争,目的是要向岛内的分裂和“台独”势力、向国际社会表明,我们有决心、有能力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再没有比“一国两制”的办法更合理的了。去年春节前夕,江泽民主席也就此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历来主张两岸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彼此的分歧,为祖国统一创造条件。当然,台湾当局必须停止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因为这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破坏和平统一的基础。
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用什么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同样是中国的内政。由于有美国的介入,台湾问题成为中美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希望美国政府严格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不要使台湾问题阻碍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这不仅对中国有利,也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美国政府一再表示继续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不支持“台湾独立”。我们希望美国政府的这一态度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真正从中美关系的大局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着眼,切实谨慎、妥善地对待台湾问题。
问:西方一些读者对三权分立制度比较熟悉,对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不多,请您谈谈中国的人大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实行其他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如果追溯一下历史,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我们在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组织形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40多年过去了,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宪法也经过几次修改,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没有改变。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这一制度已深深地植根于中国这块土壤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一)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人民。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也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
(二)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的法律规定,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或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宪法、法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真正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
(三)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这样设置,是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进行。
(四)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权力机关基本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时,每位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平等的,他们对审议的议题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通过法律、决议、决定,必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各级人大代表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用投票、表决等方式来决定,不能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集体行使职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原则。
(五)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通过的法律和做出的决议、决定,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审议决定本地方的重大事项。
(六)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包括可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等等。
以上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个制度已经实行了40多年,证明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个制度。
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颁布了很多法律。这些法律执行情况如何?如果政府违反了法律,人大如何去纠正?
答: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人大制定了4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法律的实施情况,总的也是好的。但是,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甚至执法违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这些问题,我们正在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对此一直非常重视,强调要把对法律制定以后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组成,我们就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若干个检查组,对一些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次执法检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并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有关机关,督促有关机关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机关要将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从1994年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组织了46个执法检查组对1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51次检查,社会反响和实际效果都比较好。
我们还十分重视通过立法和建立相关制度,监督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几年来,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并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在规范行政、司法机关行为,督促其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强调要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这也对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宪法对实施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有许多规定。国务院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并且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撤销地方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等等。
此外,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有关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这也是我们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途径。
问:中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已经实行直接选举,今后是否会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答:1979年我们制定了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又先后三次对这两个法律进行了修改,对我国的选举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主要包括:第一,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第二,实行由下而上、由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候选人的办法。选民或者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第三,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的等额选举,改为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的差额选举办法。我国选举制度这三个方面的重大改革,扩大了人民民主,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去年以来,全国的乡镇人大开始了换届选举,据我们了解,人民群众参选的积极性很高,参选率普遍达到90%以上,多数乡镇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人选,是由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
我们于1987年还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我们作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使人民民主得到进一步发展。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因此,目前把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在县、乡两级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会不断向前发展,选举制度也会进一步得到完善。
过去几十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去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着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今后,我们将继续抓紧健全法制。当然,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还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全面建立起完备的法制,需要相当长的奋斗过程。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这个目标一定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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