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交往过程中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以天津市A社区为例_社会交往论文

社会交往过程中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以天津市A社区为例_社会交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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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1)12-0028-06

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自此以来,学术界把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作为民族关系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对其基本含义、重要性、影响因素、实现途径等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高永久等在梳理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关系发展时指出,和谐是对中华各民族文化利益多元性的承认和尊重,也是对在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各民族和睦、协调、合作等统一性的强调。[1](P.190-191)王希恩、金炳镐认为,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加入“和谐”的要素,对更加全面地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对巩固和实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陈乐齐、邓晓玲等以城市化进程为背景,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活问题突出、因经济利益纠纷引发矛盾、一些少数民族人员不服管理、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的情况仍然存在等归结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影响因素。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民族法规体系等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途径。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学者们关于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研究“重心”主要围绕与“和谐”因素紧密相关的诸多问题展开研究,而从“民族关系”自身发展的现实条件中思考和谐民族关系构建问题的研究显得相对不足;大多数研究主要停留在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理论层面上,缺少实践层面上的建树,难以顾及到实际操作的有效性。我们认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不仅要从所谓的“和谐”因素中寻求实现途径和应对策略,也应从“民族关系”发展的社会环境入手,当前尤其要从中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各民族间社会交往加深这一现实条件中,来深入探讨如何促进民族关系达到一种和谐状态。并且,应把各民族间社会交往置于日常生活实践中加以深入研究,具体考察他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如何实现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这一研究对当前推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一种研究框架

民族关系是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P.166)针对其主体而言,民族关系就是不同民族群体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性和民族性的社会关系。当前,由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各民族社会交往加深作为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现实条件,是各民族间社会关系良性发展的前提,是他们之间相互认知、接纳、认可、合作的桥梁。哈贝马斯在研究社会交往的功能时认为:“从相互理解的角度来看,交往行为是用来传播和更新文化知识的;从协调行动的角度来看,交往行为起着社会整体化和创造团结互助的功能。”[3](P.79)从实践层面上看,研究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和谐民族关系构建,就是要深入分析各民族在日常生活中因交往加深而形成的现状与结果,在此基础上探究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有效途径,以此来推动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对社会关系发展有正面积极的作用,能够使人与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相信任关系,进而降低交易成本。[4](P.56)美国学者帕特南把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中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等,它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的行动而提高社会的效率”。[14](P.667)在此意义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和谐民族关系构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民族间社会交往处于何种现状与结果。由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各民族间社会交往加深这一现实条件,若在他们的日常社会活动中能形成互动的关系网络、互惠的社会规范、充分的信任合作等现状与结果,将有助于从实践层面上推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

社会资本理论在研究社会关系的实践行为中认为,社会资本包括关系网络、规范、信任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关系网络是社会关系发展的基础条件,有了关系网络才能形成互惠的社会规范,才能建立起广泛的信任合作。实际上,社会交往过程就是各民族间关系网络、社会规范、信任合作逐步建立的过程,它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呈现为一种递进的状态,且这一过程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推动各民族间社会交往不断深入。据此认为,从社会交过程中探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是从实践层面上探索如何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从而为当前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实践过程分析

天津市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集的大都市,有东丽区么六桥回族乡和蓟县孙各庄满族两个民族乡,有54个民族村,其中回族村34个、满族村20个,分布在9个区县。伴随着城市化进程深入,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快,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并呈现由市区向外分散的趋势。为了研究方便,本研究选取了天津市少数民族人口结构具有代表性的A社区,根据随机抽样原则抽取了30位民族成员,其中流动人口20人,常住人口10人,并于2011年3月~5月对他们进行了深度访谈。同时,结合A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分布情况,在抽取的30位民族成员中回族15人,占50%;东乡族6人,占20%;维吾尔族3人,占10%;汉族5人,占10%;其他族5人,占10%。

(一)关系网络: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条件

近几年,天津市多民族社区的少数民族成分和人数不断增多,促使各民族间社会交往频繁而深入,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了基础条件。通过实地访谈发现,A社区世居民族、新近民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汉族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在媒介、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自身的实践逻辑。

A社区民族群体及其成员间形成的关系网络在媒介上体现为血缘、族缘、地缘、趣缘、业缘等。不同的关系网络媒介决定了社区内不同民族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深度不同。以血缘、族缘、地缘为媒介的关系网络(如家族网、亲属网、同乡网等)加深了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交往的内容比较简单,且社会性交往程度比较浅显;而以新的地缘、趣缘、业缘为媒介的关系网络则加深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在社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与其它民族成员有着多方面的交往,有些最终成为朋友甚至通婚。

问:请问您有其他族的朋友吗?您和您的朋友是怎么认识的?

A社区回族居民:我是1996年从甘肃过来的,刚开始来的时候朋友很少,那时候就认识老家过来的亲戚和朋友。我喜欢(打)扑克、(下)象棋、围棋什么的,休息的时候就到社区棋牌室那边,认识了几个朋友,有汉族朋友和维吾尔族的朋友。后来我们熟悉了,经常在一起玩,在一起聚会聊天,串门,请客吃饭,呵呵!记得我的第一份工作还是那个汉族的哥们帮我介绍的呢,心里挺感激他的,他当时帮助我很多,我们到现在都在一起,是很好的朋友啦!

对于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成员来说,因其生产与生活方式情景的巨大变化,促使他们在日常实践中所运用的关系网络媒介,在一定程度上由原来的血缘、族缘、地缘逐渐演变为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趣缘、新的地缘和以工作为基础的业缘。布迪厄认为,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具有时间紧迫性。[5](P.100)就是说,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成员因置身于城市的现实,在关系网络媒介上必然会进行新的选择,以当前的生活实践逻辑为基础建立新的关系网络。不同民族及其成员间以新的关系网络媒介所生产的关系网络,为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提供了可能。

A社区民族群体及其成员间形成的关系网络在方式上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安排的常规性活动(如政策宣传教育、社区文化展示、体育比赛、帮困助贫、卫生保洁、回汉一帮一、民族团结月等)为载体而形成的正式的关系网络,在一种集体意识生产中实现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连接,有助于他们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推动民族关系良性发展。以邻居、朋友、同事、亲戚间自发组织的零时性活动(如一起玩牌、吃饭、旅游、互赠礼物、互帮互助等)为载体而形成的非正式的关系网络,一般是把身份、地位、职业、收入等大致相同的民族成员之间连接起来。

问:刚才听您说,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经常组织一些公共活动,您如何评价这些活动?

A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回族):我们社区是天津市典型的多民族社区,根据上级关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要求,积极做好区内各民族和谐相处工作。主要有:社区文化展示月、政策法律宣讲报告会、文明家庭演讲比赛、环境卫生楼评比、回汉一帮一、就业指导服务、失业保障、民族团结月、老年舞蹈班、歌咏比赛、社区体育协会等等。从过去开展的社区活动中,我们感觉到区内的汉族、回族、东乡族、藏族、维吾尔族等朋友们,在这些活动中加深了相互了解,大家在活动中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关系处得都挺好的,区内基本上没有因为习惯和信仰不同而发生过矛盾。大家关系好了,我们开展工作也好做,他们很支持我们的工作。

通过正式的关系网络中所负载的社区活动的开展,为社区内各民族成员交往提供了一种公共空间,从活动的发起、组织、协调、筹备、策划、演练到正式开始,为他们提供了相互接触、认知、了解的机会,一种集体意识和相互认同感被生产出来,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参与者的民族身份意识。进而言之,这种正式的关系网络使参与者更多地意识到自己是社区的一分子,由社区常规性活动带来的身心体验使不同民族成员间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和谐民族关系被构建提供了基础条件。

可以肯定的是,非正式的联系通常不会像对俱乐部、政治团体、工会或教会的参与一样训练出公民技巧,但非正式的联系对于保持社会网络却是十分重要的。[6](P.94-95)非正式的关系网络也是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其所负载的各种活动对于强化和加深初级群体或次级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同样具有积极作用。并且,在社区日常生活时间中,这种网络越多越密集,就越有可能因共同的生活体验而密切地连接在一起,这对促进社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也十分重要。

(二)互惠规范: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保障条件

有研究者认为,民族之间的关系,必定要有一定的社会规范,作为民族交往中的行为准则。[7]社区民族成员间形成的多数社会规范对他们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约束力,而是在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潜在的且被大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和准则。公民参与网络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8]不同民族成员间建立的关系网络所负载的各种活动,必然要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且互惠的社会规范能为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条件。通过实地访谈发现,A社区民族群体及其成员间的互惠规范主要是围绕经济支助、精神满足、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产生的。

围绕经济支助和精神满足而产生的互惠规范,体现在A社区开展的集体社会活动之中。如上述,通过这些集体社会活动结成的关系网络不仅把民族成员间连接起来,同时也把街道、社区居委会与民族成员之间连接起来。A社区家庭劳动力弱、收入低、负担重及失业的民族成员,能够获得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经济支助,但他们必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社区的集体社会活动或为之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服务。在社区文化展示、文明家庭创建、民族团结月、卫生楼评比、老年舞蹈班、歌咏比赛等活动中,民族成员在参与过程中获得了精神满足,促进了身心健康,而街道和社区则通过开展这种集体社会活动,来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推动民族工作。

问:据街道负责人介绍,街道对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关心和帮助,请问你们小区有哪些具体的做法?

A社区东乡族居民:是的,街道和小区对困难户经常给予一些帮助,对我们少数民族更是关心和帮助的多。我是2002年当上社区卫生保洁员的,街道和小区领导对我挺照顾的。当时我们厂倒闭后没嘛(什么)事做,年龄也大了一些,又没有嘛(什么)文化,出去找工作找不到。社区马主任找到我,说叫我做做小区里的卫生,一个月补助几百元。我现在已经是卫生保洁主任了,有七八个人和我一起干,这得要感谢马主任他们。自己闲时再帮别人修修车、鞋什么的,日子好过多了,呵呵!

问:你们小区业余文化活动多吗?您是否参加过?

A社区维吾尔族居民:参加过,经常参加啦!我是维吾尔族,平时就喜欢跳啊唱啊的,区里每次举办歌咏比赛、舞蹈演出、普通话演讲什么的,我都参加。热闹得很,参加的人也不少,有其他族的朋友,大家在一起筹划、训练、演出,互相帮忙,都很开心,比待在家里闲着无事好多了。每次参加活动虽然很累,但过得很充实,而且大家在活动中慢慢地都熟悉了,见面打个招呼,遇到什么事情还可以相互帮个忙,把小区文化活动室当成了自己的家。

从规范内容上看,在社区集体社会活动中蕴含的权利、义务、责任、情感、奖惩等,它们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在这种活动中却约束着街道、社区居委会与民族成员之间的行为,以此来推动着民族工作及社区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从规范互惠上看,对于民族成员来说主要来自于他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对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来说则主要来自于上级政府要求实践民族工作和建设社区精神文明的需要。正是在这种互惠规范中,使社区不同民族及其成员间能够进行持续的社会交往,使他们在不断接触中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了保障条件。

围绕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而产生的互惠规范,体现在A社区民族成员的个人社会活动之中。在个人社会活动中,相互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这既是他们建立关系网络的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良性互动所需遵循的社会规范。宗教因素可成为杂散居地区民族关系问题发生的直接诱因,现实中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事件的酿成,就是因为对相关少数民族文化与社会的无知或对相关民族风俗习惯不尊重造成的。[9]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由宗教信仰而产生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干扰和破坏宗教信仰自由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由生活习俗产生的社会规范虽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若不尊重之将会严重地损害民族关系正常发展。

问:由于宗教信仰不同,您是否与其他族成员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

A社区回族居民:这种事情在我们居民楼里没有发生过,这边住的有汉族、回族、藏族朋友,还有从新疆过来打工的维吾尔族朋友。我们信仰伊斯兰教,平时居委会对常住户和流动人口宣传的也多。我们自己也讲我们信什么,忌讳什么,所以大家都清楚,不会因此而发生不愉快。他们都很尊重我们的信仰,我们和藏族朋友各信各的,汉族朋友有的信基督教,我们也尊重他们,大家平时相处的挺好,经常在一起玩耍。

问:据您了解,社区居民是否因生活习俗不同发生过矛盾?

A社区汉族居民:前些年发生过,主要是当时小区来了一些流动人员,有汉族还有其他少数民族。记得当时从北京过来的一位大爷(对老年人的尊称),他是汉族,住在我们这边,这幢楼住的大多都是回族朋友。这位大爷喜欢吃大肉(猪肉)馅的饺子,当时他也不知道回族饮食有嘛(什么)忌讳,从市场买了大肉馅的饺子回家吃。结果放在锅里煮,被隔壁住的一位回族朋友闻到了,喊了几个回族朋友把他扭送到小区保卫处,要求处理。结果围观的人越来越多,险些酿成事故。后来被工作在街道的一位回族干部以“不知者无罪”的教义精神巧妙地化解了。现在好了,大家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有所了解,没有因此再发生嘛(什么)矛盾和冲突。

各个民族对不同于自己的风俗习惯的态度是构成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10]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的互惠性表现为尊重各自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能使他们在精神追求、感情、自尊、自信、认同等心理需要获得满足。布迪厄认为,象征性的实践活动表现在的劳动、政治和大量的日常生活中。[11](P.109)在民族成员的日常社会生活中,围绕宗教教义与仪式产生的象征性实践活动,以及围绕衣食住行、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产生的象征性实践活动,既是一个民族典型特征的反映,也是一个民族拥有自豪感的表现。因此,在社区日常生活中,不同民族间相互尊重各自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能够保障他们之间和睦相处,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保障条件。

(三)信任合作: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关键条件

根据研究框架,不同民族间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构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且在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互惠规范,这两者更多地呈现了日常生活中他们进行社会交往的状态。而信任合作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更多呈现了民族间在社会交往中需要努力达成的一种积极结果,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关键条件。塞利格曼认为,在现代社会,信任产生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系统中,并对其具有整合、稳定的作用。以相互信任合作而形成的民族关系,对维护城市多民族社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A社区实地访谈过程中,为了对不同民族成员间的信任合作程度进行比较,把信任合作分为普遍信任合作、一般信任合作和特殊信任合作三类,且在程度上呈现递增趋势。统计30名访谈者的答案发现,回答特殊信任合作的有9人,一般信任合作的12人,普遍信任合作7人,不清楚的有2人。有研究表明,一个人对他人的信任程度受此人自己的人际信任倾向(有的人倾向于信任他人,有的人则倾向于怀疑他人)、他人的人格特点(人品、能力、动机)等因素的影响。A社区作为天津市多民族社区民族关系发展的典范,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此点,即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民族工作和社区文化建设的有效开展,促使民族成员间互动的关系网络和互惠的社会规范得以产生;促使民族成员倾向于信任其他民族成员,且个人综合素质较高、社交能力较强和交往动机明确,这些有力地推进了该社区民族关系良性发展。

同时,A社区民族间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关系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初步呈现出一种良性循环的态势。从学理上来说,民族群体及其成员间从接触、认知、了解到关系网络的建立,到互惠规范和信任合作的形成,再到进一步的深层次交往,这些构成一种往返重复的循环系统。正是在这种循环过程中,一种具有文化内涵的社会交往模式被建构出来,促使日常生活实践中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成为可能。

问:从不同民族间接触交往看,您如何评价当前社区内的民族关系?

A社区所在街道的负责人(回族):总的来讲,A社区民族关系是良好的,其所在街道被天津市多次评为“民族团结月”先进集体,该街道和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还曾经受到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的表彰。这个社区(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是个多民族社区,区内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一直关系都不错,这得益于社区居委会工作和街道民族工作做得扎实。大家在相互接触中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帮助,涉及不同民族之间的嘛(什么)事情,都能在我们这边妥当地解决,基本上没嘛(什么)矛盾。前些年,小区来了不少外来的少数民族,开始的时候他们在与区内其他群众接触中,偶尔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后来我们街道针对这种情况,做了不少工作,现在好多了,大家处得很不错,关系越来越好。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人所信任的人群虽然以血缘关系为主,但也包括不具有血缘关系,却有着亲密交往的亲朋密友。A社区不同民族及其成员间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尤其是流入城市少数民族成员参与这种社会交往过程,使他们摆脱了以血缘为关系网络媒介而形成的本民族成员间的社会关系,建构了以趣缘、新的地缘、业缘等为关系网络媒介形成的不同民族间的社会关系。总的来说,由A社区的生活实践可以看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互动的关系网络、互惠的社会规范、充分的信任合作,加深了不同民族及其成员间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正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由中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民族间社会交往加深,为当前民族关系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保障条件和关键条件。

三、日常生活实践中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途径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民族关系发展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民族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元的特点。从总体上看,经济收入、教育水平、生活习俗、民族性格、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依然是影响民族间社会交往深入的深层因素。因此,如何在社会交往中消解这些差异的负面影响,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寻求和谐民族关系构建途径,是城市化进程中民族工作的相关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通过对上述天津市A社区民族间社会交往的深入研究,在分析和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日常生活中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的途径。

第一,加强基层政府的民族工作。目前,应以基层政府的民族工作为着力点,强化其在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制度安排与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纽带作用,为城市多民族社区不同民族及其成员间的社会交往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同时,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民族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实践者,针对辖区内民族间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关系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民族工作具体化、深入化,并且将其纳入到民族成员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

第二,推进社区文化建设。在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A社区开展的一系列文化建设活动,促使社区不同民族及其成员间社会交往频繁而深入,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了极大的公共空间。像“政策宣传教育、社区文化展示、体育比赛、帮困助贫、卫生保洁、回汉一帮一、民族团结月”等社会活动,为民族间关系网络的形成及民族间的良性互动提供了重要的载体。同时,应努力发挥宗教人士、信教民族成员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发展与建设的积极作用。

第三,重视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在关系网络方面,鼓励和支持以朋友、同事、同伴等为基础形成的不同民族间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既要注重以社区常规性活动为载体的正式的关系网络建构,逐步培育社区成员的公民精神,也要注重以邻居、朋友、同事、亲戚间自发组织的零时性活动为载体的非正式的关系网络建构。在社会规范方面,应对围绕经济支助、精神满足、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形成的规范内容、规范互惠性等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在信任合作方面,努力在不同民族间建构和发展以新的地缘性合作、认知性信任合作、情感性信任合作、包容性信任合作、互补性信任合作等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第四,建构社会交往的良性循环机制。以社区日常社会活动为载体,在民族间从相互接触、认知、了解到关系网络的建立,到互惠规范和信任合作的形成,再到进一步深层次交往中,努力构造一种往返重复的循环系统。一方面,这种循环系统是街道、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社区民族成员共同参与的一种组织体系,且在这些参与者之间应形成一种多维度的双向互动机制,共同推进民族间社会交往的逐步深入。另一方面,这种循环系统在多民族社区中应常规化、制度化,促使其形成民族间社会交往的一种自觉意识,从而保证日常生活实践中和谐民族关系构建能够成为一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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