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权观_美国社会论文

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权观_美国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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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权法官”自居的少数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人权观和主张强加于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身上,动辄就扣上“非民主国家”、“独裁政权”的大帽子,挥舞“人权”大棒加压、制裁。我们与他们在人权问题上到底存在哪些根本的分歧?这些分歧的阶级实质是什么?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人权是出于自然本性还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西方资本主义的人权观与我们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的根本分歧首先表现在人权的本质上,即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还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产生这种分歧的哲学基础,则是唯心史观与唯物史观的对立。

唯物史观认为,人权不是脱离社会的抽象的人的权力而是作为一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不是与生俱来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不存在超时代、超国界的所谓永恒、绝对的人权。正如马克思讲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 页)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并没有“人权”这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而逐渐产生了私有制和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政权以后,才有了剥削者的特权。从古代被剥削者求生存、求平等的萌芽状态的人权思想,发展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明确提出反封建特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其间经历了几千年。人权问题被社会突出强调,只是近三百年才出现的。我们充分肯定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否定宗教神权和封建特权的革命作用,但决不能把资产者的人权观等同于无产者和人民大众的人权观。因为建立在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基础上的人权观,仅是维护资产者的权利的。它没有也不可能给劳动人民带来摆脱被剥削、被压迫的权利,只是剥削阶级移位和剥削方式改变要求的反映。尽管这种移位和改变有利于被剥削者开展斗争,但毕竟没有改变剥削的实质。所以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37页)

如果说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在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曾起过革命作用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国家建立后的当代,利用“人权”来反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就成了反动的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是全体人民都享有的各种权利;是以消灭剥削和阶级、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全民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并在此基础上最后实现共产主义自由人的联合体。可见两种社会制度人权观的对立不是要不要人权,而是要什么人的人权,是少数剥削者的人权还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虽然两种人权观是对立的,但在形式上有某些共同性。例如,公民在法律范围内都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都承认的(当然它们的阶级实质、范围、目的不同)。正因为两者具有某些相似或相同之处,所以当代的人权就有国际性的一面,能够在某些方面缔结国际公约。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所以在人权的某些方面相似或相同,根源于当代的社会生产力已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社会化大生产的普遍发展,要求各国人民有自由发展、自由交往的权利,各个国家自由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这也就是人权、国权之所以被世界关注,不同国家、不同阶级的人们都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的原因。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脱离国际大环境而存在,不能不接受资本主义在反对封建特权时取得的成果,但又必须反对资本主义国家用“人权”来搞霸权的祸害。

首要的人权是个人政治权利还是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人权口号时,既包括了个人政治权利也包括了人们的生存权。不过,他们当时把生存权与生命权当成一回事。例如,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指出:“生命权是指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利。”随着资产阶级统治权的取得和巩固,资本主义国家越来越突出公民个人(确切地说是资产者个人)的政治权利。当代西方国家则把个人政治权利等同于人权,回避甚至否认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的人权。这表明了当代的资产者已经丢掉了他们祖宗的革命性,日益走向反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趋势?一是资产者作为西方国家的统治阶级,既掌握着生产资料又有丰富的生活资料。对他们来说,根本不存在能否生存下去的问题,只是如何巩固其统治地位,永保其丰裕的享受不受侵犯的问题。二是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少数人对多数人剥削和贫富两极分化的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它不愿和不敢重视生存权。如果承认、支持多数人的生存权,就会导致对其剥削、掠夺制度的否定。三是资产者把个人的政治权利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上,有其不可告人的国际政治图谋,就是用“人权”作幌子,组织煽动西方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自由化分子内外结合来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对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大失败》一书的作者布热津斯基已经说过:“倡导尊重人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可加速共产主义衰亡进程。人权是现今时代最有吸引力的政治观念。西方大声疾呼尊重人权,已使所有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可见,美国高喊“人权”只不过是曲解人权内涵、把它作为同社会主义国家斗争的手段,为颠覆人民的政权服务。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民大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在人的一切权利中处于基础的地位。人们要享受政治权利,首先必须能够生存、生活。没有生存的权利,其它一切权利又有何用呢?马克思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

生存权无论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还是对发达国家的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占全世界人口总数8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生存权成了他们的生命线。在最近5年里, 世界最贫困的人口从10亿增加到13亿。目前还在以每年2500 万的速度增加, 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人死于饥饿或营养不良。在这种情况下,大谈个人的政治权利,只不过是对饥寒交迫者的愚弄和欺骗。生存权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贫困人民来说也同样适用。美国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贫富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报载,1993年美国的贫困人口为3930万,目前已增至近5000万,相当于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1994年美国政府公布的无家可归者就达952万人。 美国总统克林顿承认这是“最头痛和最令人难堪的社会问题之一”。至于美国的暴力犯罪、强奸犯罪率,按人口计算监禁犯人数等方面,都居世界各国之首位。每天就有16名少年儿童遭枪杀。这样一个连生存权和生命权都无保障的国家却大谈“人权”,并到处指责别国“侵犯人权”,岂不是自欺欺人?

我国的人权状况,许多方面可以肯定地说不比美国差,有些方面还要好。无论是生存权和民主权都处于上升、前进趋势。我国的贫困人口持续、大幅度地下降,1996年全国的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 亿减少到0.58亿,18年脱贫人口近2亿。 中国的贫困人口占世界贫困人口的比例由70年代末的四分之一减少至目前的不足二十分之一。这与美国贫困人口不断上升,形成鲜明的对照。

我们强调人民的生存权,丝毫不意味忽视人民的政治权利。事实上,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身就是人民最大的政治权利。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人民有最广泛的参加治理国家的权利。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政体,决定了国家的重大决策是集中了群众智慧的产物。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即基层选举就有很多方面优越于美国。由美国卡特中心组织的一个观察团在今年三月观察了两个省的部分村级选举后指出:中国非常纯朴的村级选举与美国那种需要金钱资助、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有着天壤之别。

是个人人权至上,还是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统一起来

美国等西方国家把资产者个人提升为一般的人,然后将这种一般的个人人权作为他们人权观的核心加以宣扬。殊不知,把个人人权绝对化,以个人人权否定集体人权,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美国众议院议长金里奇就生动地描绘了这种祸害:“12岁少女怀孕,15岁儿童相互残杀,17岁少女因患艾滋病而死亡,18岁年轻人连看也看不懂的文凭。”资产阶级政要虽然认识到强调个人人权产生的危害,但不承认它是由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事实上,把个人人权摆在首位正是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在思想观念上的反映。如果他们承认人民的集体权利,资产者个人及其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就会受到威胁。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既不能截然分开,又不能不分主次。无产阶级、劳动人民中的每个个人的解放,都必须依靠整个阶级和全体人民的解放。因为人的解放和发展,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是集体共同奋斗的结果。在人民已获得解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每个人权利的获得和个人的发展,都离不开集体、国家的发展。可见,集体主义人权观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在人权问题上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我们反对把个人人权凌驾于集体人权之上,绝不是否定个人的合法权利,也不是以集体权利妨碍个人正当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既矛盾又统一。我们处理两者关系的原则是: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和集体的权利,否则就要制止。集体权利不能妨碍而是要保证个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就要追究集体负责人的责任。这些原则在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提供保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是“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人权从属于主权

西方一些当权者和他们的谋士借口人权,否定主权,推行霸权,粗暴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其目的是把这些国家变成他们的附庸。“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人权不再只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这些观点,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对抗的。

任何一部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宣言,都是由各主权国家共同商讨制定的,制定以后要通过各国立法机关批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如果某一国际法不符合本国情况,可以不加入或保留方式加入,就是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也要受本国法律某种限制。国际法这些特点,说明了人权从属于主权,人权在本质上是一个主权国家管辖内的事,根本不存在国际人权管辖的事情。关于这一点,美国法学家亨金就正确地指出:“严格地说,没有什么‘国际人权’……人权只能按照国内法在本国社会享受。”他在谈到美国对待国际人权公约的态度时说:“必须作出一系列保留、谅解和声明,以使条约与现行国内法规协调一致。”“人权高于主权”论者对他们所谓的“非民主国家”大谈“人权高于主权”,为的是要演变这些国家;对于他们自己的国家则坚持“人权服从于主权”,以便向别国发号施令。这就是美国在人权上双重标准的实质。

我们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观点和主张,历来是明确的、坚定的。邓小平同志在80年代后期多次阐明了我们的原则立场。他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西方一些国家拿人权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所以应把我们“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邓小平同志的上述论断,完全是从近代史上中国和许多国家遭受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奴役而失去主权的惨痛教训中得出的,也是针对当代西方一些国家损害我们的主权而提出的。

中国自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00多年时间内, 受世界十几个列强的侵略欺压。单是日本军国主义的侵华战争,就使中国死了几千万人!在失去主权的情况下,国人饥寒交迫,生命朝不保夕,哪来的人权可言!那些高谈“人权高于主权”的先生们试想一下,如果他们的国家被外国侵略奴役的话,他们是否还持此“高论”呢?

总之,我们在人权问题与其它问题上一样,坚持对话,反对对抗。但如果有人以为这是我们乞求于人,害怕别人,是软弱可欺,那就大错特错了。有霸权就有反霸权,有干涉就有反干涉,有制裁就有反制裁。这是一条不可改变的历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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