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干部法制素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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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法律素质与依法治国之间关系密切。要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提高干 部的法律素质。今天,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在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素质实际上是指人们所具备的法律意识、掌握的法律知识、遵守和实施法律的能 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需要通过人们的行为得到体现,特别是领 导干部的行为。同时,领导干部的行为又受制于法律素质,它是决定领导干部行为的重 要因素,也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因为领导干部都有一定 的职权,而这些职权又往往在不同程度上与法治的一些环节相联系,因此他们的行为会 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如果他们的法律素质较高,遇事都能依法办事,那么依法治国 的进程就会加快,否则就会放慢。二是因为领导干部有领导、监督、检查其下属干部工 作的职能,如果他们的法律素质较高,就会促使下属干部依法行事,这样依法治国的效 果就会比较理想,否则其效果就会相反。三是因为领导干部有表率作用,如果他们的法 律素质较高,以身作则,依法办事,为其他人做出榜样,那么就会有一种巨大的向心力 ,并形成依法办事的氛围,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否则就会对依法治国起反作用。

当然,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具体要求也会有差异。比如,立 法干部应具有立法的知识,尽可能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结 合起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法规。行政干部应具有行政法和行政执法知识,做到严 格依法行政。司法干部则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知识,严格依法司法,保证司法 公正。

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WTO规则是一种国际性规则,缔约国成员都要自觉遵守。有人把它比作国际行政法,确 有一定道理。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干部的法律素质是个严峻的挑战。如果我国干部的 法律素质较好,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事,那么我国加入WTO的目的就会实现,国家 、社会都会有较大的发展。相反,如果我国干部的法律素质较差,不能严格依照WTO规 则要求的法律、法规办事,那么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会给国家、集体带来 不利的影响。

对此,我们的领导干部从现在起就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慎重行事。首先,在制订法律 、法规时,一定要考虑相关的WTO规则。比如,WTO规则中有个国民待遇原则。这是一种 指缔约方保证缔约另一方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缔约方境内享受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 同等待遇的原则。我们的干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就要贯彻这一原则,不能疏忽大 意。我国在加入WTO之前,由来已久的地方保护还十分严重。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本 地的国家机关不买某一品牌的小轿车,就不给上汽车牌照,即不可合法行驶;有的地方 则规定,本地的国家机关如果买了某一品牌的小轿车,就要多付几万元,作为扶贫基金 ,等等。这些规定都在保护地方经济,强制性销售本地生产的产品,是一种典型的地方 保护主义。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如果仍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就直接违反了国民待遇原 则,将会遭到境外企业、公民的反对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时, 要充分考虑到WTO规则,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其次,国家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决定的时候也要考虑到WTO的相关规则。比如 ,WTO规则规定,缔约各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但是,如一缔约方 直接或间接给予某种补贴以求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初级产品,则这一缔约方在实施 补贴时不应使它自由地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适当注意前面 有代表性时期缔约各方在这种产品的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及已经影响或可能正在影响这种 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这里所称的“初级产品”是指那些具有天然形态的农业、林业 、渔业或矿业产品,成为要在国际贸易中能大量销售而进行过按习惯需要进行的加工的 产品。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充分顾及这一规则,即国家要 尽力避免对出口的初级产品等给予补贴。

最后,在诉讼中要善于掌握、运用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应努力遵 循WTO规则,尽量避免错误。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行政机关成了诉讼被告,那么 我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要沉着应对,特别要提及的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程 序法将会进一步改进。比如,刑事诉讼中的直接原则就完全有可能在我国施行。直接原 则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此原则要求,案件 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都 应在场;这些人员在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庭审。直接采证原则要求,诉讼中的证 据调查和认定,应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才能 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些诉讼原则的使用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法,同时也对诉讼当事 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诉讼中适应这种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加入WTO以后,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都对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刻不容缓。

目前,在提高干部法律素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悠久的法治传统。西方的法治以自由、平 等和民主为基础(尽管这是一种剥削阶级式的自由、平等和民主),而且长期以来法律具 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法律完善和人们守法是一种普遍现象。可是,我国古代长期 实行专制统治,最高统治者都牢牢控制着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大权,人与人 之间没有平等地位,政治、思想、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贯彻三纲五常的原则,国家和 法律保护的是君权、父权和夫权。在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上,没有民主可言。而且,各代 封建帝王都极力镇压思想异端,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清朝的文字狱,无一不是如此。 到了近代,很长时间都在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之下,军事专横和个人独裁是当 时的主要特征,人们的平等地位和意识受到压制,民主制度和观念都十分薄弱,根本不 可能形成象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法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有过一个法治时期,可是时 间太短。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建 设社会主义法制,逐步走上法治之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间不长,因此干 部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尚有一个过程,而且还与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密切相关,只 有当法治发展到一定水平,干部的法律素质才会显示出较高的水平。

其次,我国干部的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当前我国干部接受教育的时间大多在15年以 下。据统计,在国家机关中,干部接受教育的时间大致如下:科级干部是12.9年,处级 干部是13.8年,厅级干部是14.6年,部级干部是13.2年。当然,干部的文化还受制于整 个国家的文化水平。现在,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公民是文盲或半文盲,全体国民的文化 水平有待于提高。几年前,我国的教育进行了改革,进入了一个超常规发展的时期,高 等教育的招生人数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进入接受高等教育的行列。可以想象,在 不远的将来,我国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干部的文化水平会有一个飞速的提高,干部的法 律素质也会随之提高。

再次,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也在 不断营造法治环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民的违法现象 较多;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也时有出现;执行难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等等。例如 :2001年4月13日《劳动报》以“违章骑车人太多了”为题载文说:“前、昨两天,本 市(即上海市)共有3.6万余人因违章骑车而受到交巡警的严厉查处,2578辆无牌无证车 被暂扣。”还有我国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的情况也有出现: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法院刑 庭庭长赵正锡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采用非法手段,私放罪犯8名;山西省绛县法院 的“三盲”院长在1999年以前就贪污公款16余万,等等。另外,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根 本解决。我们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问题比较突出,能够完全执行的比例不高。这些都 从不同侧面说明,我国的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可以说,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会有 利于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

以上这些都是当前提高干部法律素质所遇到的困难。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和社会 的发展,这些困难会不断被克服,我国干部的法律素质也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目前,在提高干部整体法律素质问题上,笔者认为可尝试从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在选拔干部时要把法律素质也作为一个方面的标准加以考虑,这将从源头保证 干部的法律素质。如果能把好这一关,我国干部的法律素质将会有明显提高。关于这一 点,发达国家比较注意,不少官员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比如,美国有三分之二的州长 毕业于法学院,系统地学习过法律。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如果我们在选拔干部时还不 重视法律素质问题,大量新选拔的干部还是不知法,法律素质仍然很低,由他们来依法 立法、执法、司法必定会有很大的困难,这将无法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我们现在 就应重视这一问题。

其次,鼓励、督促干部努力学习法律。以现有干部的情况来看,系统学习过相关法律 的人数不多,法律素质不尽如人意。2000年,河北省委党校的一个课题组曾对华北某省 34名地厅级干部、59名县处级干部、158名科级干部进行过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系统学习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50%;学习过《行政复议条例》的 只有26%;学习过《国家赔偿法》的只占20%;都在50%以下。正因为如此,所以他们的 法律意识不理想。调查中还发现,在遇到权势的压力时,准备放弃法律原则并迎合领导 意图的,在科级干部中竟占了41%以上。这样的法律素质实在令人担忧。所以,调查者 的结论是:“目前,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其法律素质之低令人吃惊”。要改变这种状 况,就须鼓励和督促在职干部努力学习法律,补上法律课。按现有条件,我国干部学习 法律的途径很多,只要愿意学习法律,总能找到适合自己的途径。

再次,要求干部积极参与一些法治实践。参与法治实践就是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而且 ,这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比在课堂上、书本里学习法治更具优越性, 也是提高干部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这类实践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可以到人大去参 与立法和监督实施法律的活动;可以到法院、检察院挂职锻炼;可以担任法院的陪审员 ,等等。总之,参与一些与法治直接相关的活动,这对增加干部的法律知识,了解法治 实践,提高法律意识都会有直接帮助。

最后,加强监督干部的职务行为。干部的职务行为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行为容易演 变成腐败行为,而法治的腐败又是最大的腐败,因此不能让这种腐败行为在我国滋生, 否则后患无穷。现在,我国已加大对干部这类行为的监督,成效也比较明显,一批违法 犯罪的干部已经落入法网。但是,在我国的监督机制中还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比如,新 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还可以加大;社会监督的面还可以更为广泛;现有的监督机制要充分 发挥作用等等。如果干部的职务行为都受到有效地监督,那么他们违法行使职权的机率 就会大大降低,责任心会大大提高,法律素质也会随之得到大大改善。

可以相信,只要充分利用这些有效途径,发挥其作用,我国干部的法律素质一定会有 不同程度的提高,而这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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