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框架体系初探_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

中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框架体系初探_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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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未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但大会所形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同时又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任何举措都将引起世人瞩目。因此,尽快研究并制定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使应对行动有法可依,并在法治的轨道上展开,无论是从面对复杂的国际气候形势角度,还是从解决国内日益严峻的气候问题角度都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指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国外立法看,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基本架构可以形象地称之为“一体两翼”。“一体”是指气候变化应对综合立法(或称为气候变化应对基本法),主要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两翼”一是减缓性立法,二是适应性立法,① 分别对气候变化应对中的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框架体系安排也应当依此架构逐步展开。

一、综合性应对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号召通过国内立法处理气候变化及其引起或者改变的自然、经济和社会问题,公约各缔约方亦在公约中作出了制定并实施气候变化国家和区域计划的一般性承诺。响应公约的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到国家气候变化综合立法的制度历程,也显示了以国家气候变化政策为起点、以国家气候变化综合法为基础来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基本制度的趋势。

从目前情况看,包括英、美、日等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了从国家气候政策向国家气候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中,日本在《京都议定书》通过后次年就颁布的了《全球变暖对策促进法》,该法可视为应对气候变化较早的国家立法。英国于2008年出台了《气候变化法》,为英国通过减排温室气体和提高适应能力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设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框架。该法律包含5大部分88个条款,从碳目标与碳预算、气候变化委员会、交易机制、气候变化的影响与应对等几个方面综合界定了英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行动方案与法律规则。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方面虽然被人们所诟病,但国内立法却空前活跃,最引人关注的是2009年在美国众议院获得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该法案围绕清洁能源和气候安全的主题,致力于能源独立、低碳就业、减少气候污染和建立低碳经济之目的,从清洁能源、能源效率、减少全球变暖污染和向低碳经济转变等方面详细设计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策略与减排规则。反观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方面,目前大多还停留在政策层面,立法还很少。②

我国在气候变化应对制度安排上,也经历了由政策向立法渐次转化的过程。中国作为最早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之一,也是较早在国内展开制度应对的国家。应对的策略首先是政策,政策应对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的优先领域。1994年,中国政府为了履行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的承诺,制定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又称《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方案,保护大气层和全球变暖对策被单列为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领域。《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在温室气体控制、气候适应以及气候变化监测、预报和服务系统建设方面的战略方向、路径及基本政策安排,指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源效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植树造林等方式,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并在加强研究、监测与部门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并实施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对策。第二阶段是将生态环境目标纳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手段,并在能源利用、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政策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互融合。2006年,中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要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进一步减少贫困,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到2010年要基本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0%,并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面取得成效等约束性指标要求。第三阶段是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国家政策。2006年底,中国政府历经近4年时间,编制完成了中国首部关于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共分为“气候变化的历史和未来趋势”、“气候变化的影响与适应”、“减缓气候变化的社会经济评价”3大部分25章,第一次较全面系统地评估了中国近百年所观测到的气候变化实际情况及其影响和未来趋势,综合分析了全球气候变化政策进程,并提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对策。2007年,中国政府制定发布了中国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即《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分析了中国所面临的气候变化问题,表明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和2010年目标,以及与达成这些目标关联的重点领域和相应的政策措施。随后,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委又联合发布了旨在全面提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能力的首个《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方案。2008年,我国政府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基础上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就气候变化政策问题发布的首份白皮书,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9年,中国政府又推出了首个以防止气候灾害等自然灾害为主题的《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以全球气候变化引发频繁的极端气候事件为背景,探讨了包括洪涝、干旱、高温热浪、低温雨雪冰冻、森林草原火灾、农林病虫害等在内的自然和气候灾害问题,并将其纳入中国减灾行动的制度体系之中。

有了上述政策的铺垫与制度的积累,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工作也逐步展开。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立法。该立法从六个方面阐明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措施,即: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该部立法虽是宣示性立法,但它对我国今后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起着指导和引领作用。尤其是其中关于应对措施的要求,将成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重点所在。这些重点包括:一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要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三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四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五要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由此可见,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框架,除“一体两翼”外,还应包括两个重点,即技术支撑与低碳经济。

我国的综合性应对法,下一阶段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立法的模式选择。在立法内容上,是继续沿用目前的宣示性立法还是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在立法形式上是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法还是分领域制定专门法?鉴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及推进该项工作所需付出的艰苦卓绝的努力,③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气候变化应对综合法,该综合法要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的位价上,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部基本法。

二、减缓性立法

所谓减缓性立法,就是通过适当的法律调整,有效控制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使得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变慢、程度减轻。减缓是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所能采取的最为有效的、最积极的行动方式,也是当前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一种应对方式。在已有的国际国外立法中,减缓的内容占据了主要的篇幅。我国已经出台的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重点也是放在减缓方面。目前,我国减缓性立法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立法:

1.围绕节能减排目标所进行的立法。如上所述,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节能减排的具体约束性指标,围绕这一指标,国家和地方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将我国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用立法的形式进行确认,并规定相应的统计监测及考核方式,保障其实现。

2.制定和完善节约能源法。近几年,我国在节能立法方面步伐很快,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规章,节能立法是我国目前减缓性立法中最为完善的一个领域。其中最主要的立法包括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等。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将我国节能立法调整范围由过去的以工业节能为主,扩大到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多个领域。

3.调整产业结构的立法。我国的产业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性,这也是导致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高排放、高污染的主要原因。“十一五”期间,国家明确提出了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出台了相应立法,主要有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

4.可再生能源立法。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④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有效地解决因使用化石能源所产生的排放与污染问题。我国在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有关部门根据该法的规定,还进行了大量的配套立法,如国家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财政部的《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5.循环经济法。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⑤ 我国在2008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此前,国务院为发展循环经济,已经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立法。国家有关部委就发展循环经济也出台了相应规章,如原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

6.清洁生产法。所谓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⑥ 我国在2002年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7.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同减缓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

应当说我国的减缓性立法已初具规模且相对完善。当前在减缓性立法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减排机制问题。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主要靠政府发动的机制。由中央政府给出约束性指标,再层层分解,并由各级政府监督实施。这种自上而下的机制,是传统的单向度政府管制方式的延续。其优点是易于发动且便于管理,缺点则是缺乏激励性与能动性,节能减排义务主体被动地按照政府的意愿去节能减排,仿佛是在为政府做事,主动性与积极性严重不足,这样势必影响节能减排的效率与效果。因此,在今后的减缓性立法中,应当将公众参与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引入市场机制,运用市场手段促进减排工作,最终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减排机制。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减缓性立法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国家确立的约束性指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⑦ 而展开。

三、适应性立法

气候变化及其引起的干旱、暴雨、暴风雪等极端气候事件的增加正在改变人类的生存环境,其速度已经超出了自然适应能力所及的范围。除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全球协作外,将适应作为一种生存和发展战略加以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对于经济和社会系统相对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不断膨胀的气候灾害风险面前,气候问题将首先是适应问题。应该看到,气候变化的进程已经展开并仍将延续,适应将是一种长远努力,有必要纳入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以法律为核心的实施体系中。⑧

适应原是生态学的概念,是指生物体借助由先前环境自然选择筛选的遗传特性去适合其所处的环境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适应是在前后代环境没有很大改变的前提下界定的,主要用于描述自然和人类系统随着环境的逐步改变,而自发性地调整自身的结构和功能的自然进化过程。⑨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适应是指自然或者人类系统为回应现实的或者预期的气候变化或其影响,而作出的以减轻损害或者利用有利机会的调整。⑩ 它是生态系统以及经济和社会系统对现实的或者预期的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或者后果所作出的回应,其外延已经超越了自发性适应的范畴,是主要借助于法律制度的预先设计而自觉、主动实施的适应;在此,适应更多地指向一种用以弱化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或者后果的法律手段,或称为适应性法。

目前,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基本法律依据,在国际气候法律和政策体系下,以适应性基本战略为指引,以适应性资金机制为核心,以适应性评价机制为辅助的适应性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

首先,公约将适应作为其基本政策目标之一。减缓行动本身就是为了更好更便利地适应气候环境。“足以使生态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是减缓的制度目标和评价标准。

其次,公约确立了适应行动的资金机制。创立了委托全球环境基金(GEF)运作管理的信托基金,在赠与或转让的基础上提供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信托基金通过适应战略重点试验方案(SPA)为适应计划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的适应性立法目前还处于空白阶段,应当加快适应性立法框架体系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鉴于国家层面立法资源的高度稀缺,也鉴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适应性立法应当以完善现行的立法为主,包括:

1.完善自然资源立法。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1)水资源管理的适应性调整。气候变暖将直接影响淡水资源的供给能力和需求水平:一方面,气候变暖加速冰川融化,引起或者加剧水资源的长期短缺;另一方面,气候变暖改变降水总量和降水密度,降水分配的不均衡性加剧,引致更多的洪水和干旱并存的复杂局面,灌溉用水的需求也将相应提高。淡水资源供给情况的变化以及可能的极端气候的增加,需要对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相应的调整。通常而言,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具有成本高、生命周期较长的特点,一旦建成后,适应性调整的弹性较弱。因此,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下,蓄水、取水、处理、输送以及排放等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重大改造,应充分论证和融合气候变化的影响和要求。(11)(2)海岸资源管理的适应性调整。气候变暖加速冰川融化,引起海平面上升,海上岛屿和沿海低地面临着海水入侵的危险,海岸风暴引起的洪水和风力破坏的风险也将大大增加。从适应的角度,有必要结合不同地方的自然条件和发展状况对海岸区分管理:一方面,应特别关注处于或者接近海平面的大城市,以及位于江河三角洲地带的人口密集的农业地区,在这些区域的海岸工程规划和建设中更好地考虑未来海平面上升和海岸灾害增加的风险,并预设应对极端气候事件的科学、可行的方案;另一方面,基于战略适应性考虑,也可以在一些区域采取以退为进的适应策略,撤退人类活动区域,恢复海岸湿地,强化海岸自然生态保护,以反向制衡气候变化之不利影响。(12)(3)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高度依赖特定地区的特定生态条件。除了鸟类和较大型的动物可以通过迁徙对改变的气候条件作出足够快速反应外,包括植物物种在内的大部分生态元素并无充分的灵动性。何况,即使有迁徙的可能,能否实现还是问题,因为人类发展已经使得许多生态系统支离破碎,污染和其他人为破坏又使生态系统功能大为削弱,在许多地方生物迁徙的路径已经大受限制或者已被切断。(13)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也将是适应的重要一环。

2.完善产业立法。气候变化对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依赖型产业都会产生影响,在这些产业中,作为重要基础产业的农业首当其冲。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产生的影响应一分为二:一方面,气候变化影响原有的降水分配和季节更替,可能不利于原有的一些作物或者生产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湿度和温度的区域特征的改变,也可能给新的作物的种植或者其他的农业生产活动带来机会,因适应性研究而开发的抗旱防涝技术和作物品种也可能带来可观的“二次收益”。(14)

农业产业适应性调整应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1)在国家层面上,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部门。气候变化影响土壤资源和水资源,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的自然投入能力,影响特定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产出能力,这种影响会随着生产链或者经济链的传递而波及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从而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稳定与安全。因此,有必要在产业布局和产业调整中,充分关注农业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系统的整体灵活性,增加产业灵活应对能力和调整能力,减少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2)在农业生产者的层面上,应充分激励个体农户的主观能动性和适应性调整能力。应该看到,农业生产者根据气候变化调整农业生产活动的适应行为古已有之,如今,借助现代农业技术和信息传播能力,农业生产者在生产判断、作物品种选择、生产方式选择等方面已有更大的空间,有条件根据变化的气候条件和自然条件更好地趋利避害。(15) 产业法应强化微观激励和引导,并为分散的农业工作者提供尽可能的信息和技术辅导与培训,以及及时、准确、指导性强的水文气象预报和分析。

3.完善气候灾害预防和危机处理的防灾减灾立法。有必要通过立法形成应对气候灾害的“预防—反应—恢复”机制。随着气候问题普受关注,国际社会在预防和应对气候灾害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而务实的研究,一些自然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国家和地区尤其重视通过防灾减灾立法构建灾害预防和应对体系。中国也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并且多种灾害复杂共存,有必要通过防灾减灾立法体系的完善,形成有统有分的气候灾害和自然灾害预防和反应机制。

4.完善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的保障立法。特定人口的脆弱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他们所拥有的财富,包括其家庭成员的知识水平和劳动力情况、拥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他们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情况等;二是他们通过外在的基础设施和组织机构所能获得的服务。这些外在服务包括洪涝控制、海岸保护和包括交通和通讯在内的其他基础设施、市场进入、应急体系等。(16) 贫困“人口通常比其他群体更直接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他们风险暴露程度高且适应性选择空间又相对有限,对于他们而言,贫困既是脆弱的原因也是脆弱的结果。如果没有外在的辅助和必要的保障,气候变化及其形成的适应性挑战只会进一步加剧人口的贫富分化。保障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和社会不容推卸的责任,是适应性立法的重要内容。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立法:(1)劳动防护。气候变化加剧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发生,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通常直接暴露于自然环境而自我防护条件又有限的贫困人口而言,应通过完善强制性立法,由社会或者政府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提高其适应不利自然环境条件的能力。(2)居住条件保障。住所是应对不利气候条件的基本防护设施。改善农村低地、山区斜坡等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国民的住房质量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内在要求。在城市地区,可以将适应性考虑融入正逐步进行的保障性住房开发和供给制度,并使这种特殊保障制度能真正有效地转化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现实福利。(3)收入保护。气候变化影响产业生产,进而影响产品供应和食品安全,尤其在极端气候事件发生时,物资短缺可能导致短期内物价失控,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造成直接威胁。适时由社会或者政府提供补助或者补贴是保护低收入者,使其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不至于因气候灾害而进一步恶化的必要适应措施。(4)信息和教育培训。不论是从适应性需要出发,还是从平等观念出发,社会和政府应对在信息占有和教育条件上处于劣势的贫困和低收入人口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帮助,这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的责任。只有占有了必要的信息,具备了对气候变化和适应问题的必要认知,才能避免特定群体在适应性进程中被边缘化,提高其自我适应的能力和参与适应性工程的能力,这既利于个体,也利于环境和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

注释:

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承诺):所有缔约方……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采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

② 以主要发展中国家为例,南非在2004年发布了《国家气候变化响应战略》,墨西哥在2007年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印度在2008年发布了《国家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等,但相应的立法则很少。

③ 2009年12月18日,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总理温家宝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他说,我们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在如此长时间内这样大规模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

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条。

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条。

⑦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⑧ 参见张梓太等:《论中国对气候变化之适应性立法》,《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

⑨ 参见Michael Allaby,The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 of Ecolog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

⑩ 参见IPCC WGII,Climate Change 2001:Impacts,Adaptation and Vulnerabilit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11) 参见Nigel W.Amell,"Climate Change and Global Water Resources:SRES Emissions and Socio- economic Scenarios,"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14,2004,pp.31-52.

(12) 参见Robert J.Nicholls,"Coastal Flooding and Wetland Loss in the 21st Century:Change under the SRES Climate and Socio-economic Scenarios,"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14,2004,pp.69-86.

(13) 参见Chris D.Thomas et al.,"Extinction Risk from Climate Change," Nature,Jan.2004,pp.145-148.

(14) 参见N.H.Ravindranath & Jayanta A.Sathaye,Climate Change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Netherlang: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7.

(15) 参见Francesco Bosello & Jian Zhang,"Assessing Climate Change Impacts:Agriculture," FEEM Working Paper,No94.05.

(16) 参见IISD(A Conceptual Framework Paper Prepared by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 Change,Vulnerable Communities and Adaptation),"Livelihoods and Climate Chang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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