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德治国”内涵的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以德论文,内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去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以德治国”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的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包括道德在规范中的地位作用、把道德建设放在“治国”层面应如何理解、以什么“德”来治国、“以德治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定位、道德建设的发展等问题。从诸多方面去理清和加深认识,对推动我国新世纪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 对道德在人类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的理解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在社会中活动,依据的是诸如法律、道德、社会规章等社会规范体系。我们知道,道德是属于人的精神世界的一个层面,人的知、情、意外化为真、善、美的追求,理性驾驭情感,情感丰富理性,这个过程就是道德在人的精神世界中运动和作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是不能没有道德的,道德是人自我肯定、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一种社会形式。道德的目的是对世界进行价值评价,分清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并高扬前者,鞭笞后者,从而调节社会关系,发展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对“以德治国,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理解,首先需要回答道德在人类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问题,回答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区别问题,这实际上是要说明,为什么在法律之外,人还需要道德?
从道德和法律的起源看,在原始社会,最初的规范并没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分,它是风俗习惯性规范。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利益的冲突导致阶级与国家的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的规范产生了。其中,一部分规范是以强力手段来强制社会成员去遵守,这被称为法律规范,而其余规范则被人们称为道德规范。如果把被区分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前的规范看成是原始的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可以说,法律来源于道德,人类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道德在法中的渗透主要表现在:道德原则恰恰是决定法律的面貌和内容的最接近的基础。法之所以为法,而不是“任意的立法”,不是“纯粹的法律”,原因就在于此。
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是有区别的:法律是强制性的、外在的要求,而道德是内在的、非强制性的自律。它们之间又有着深层的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在于,法的合理性依据在于道德,即法律除了以权力或暴力作为后盾外,还应体现社会发展规律、人类进步与发展方向以及先进阶级的利益或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人们的社会活动是在千变万化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面对公正与非公正、是与非、善与恶的价值选择和行为选择,依赖于活动主体的良心、责任感、正义感来起作用,人的活动具有的自主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的自由度是不能用刚性的法律来制约的。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任何法律规范或履行法的实践都需要有道德来支持。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没有好的道德素养,那么再有效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的。也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国之魂在德。
从法律和道德的活动范围看,法律活动范围是固定的,是法律圈定的范围。而道德活动的范围是不确定的,谁也无法限定人的内心活动。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诸多矛盾冲突,法官只能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法律高于道德。同样,在道德领域,道德高于法律,人们完全可以依据道德标准评判法律的优劣和判决的对错,谁都无法拒绝道德评判。
从法律和道德自身功能来看,在世界日益走向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动荡不定、变化莫测的市场,使许多交往的行为复杂、无序,远远不象小农经济那样周而复始、整齐划一、沉闷僵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管理国家依靠人治是断然不行的,仅仅依靠法律也是不够的。法律对人们利益关系的调节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确实具有强大的效力,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人的行为中,在社会的生活中,有许多问题不是靠法律就可以完全解决的。相对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多变的矛盾,法律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特点;法律条文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法律更多是补课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法律和司法的不完美直接影响法律的效力;法律也不可能将人的行为动机、行为后果的评价都囊括进来。而道德是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它与人的存在直接同一,深藏于人的品格、习性、意向之中,是社会发展和人性完善的价值目标。人们随着道德水平的提高,不仅会做到自觉守法,而且会产生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容忍并与之做坚决斗争的正义感。尤其应当指出的是,道德的多样性、层次性和非强制性本身给予了人们充分选择的自由,它有助于增加人们行为自由的空间,从而有助于提升人们的主体人格。充分的人格主体性恰恰是现代社会的内在灵魂和精神支柱之一。
从二者付出的成本而言,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性去约束活动主体,所要花费的实施成本也是极其昂贵的。说一句极端的话,哪怕用一个人去管一个人,操作中还是会有漏洞的。所以最完整意义上的外在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成本是令国家无法承受的。而道德的劝导性、自律性、为善性在提升人的主体性的同时,也节约了社会执法成本。因此,在强调外在强制性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重视社会道德的自律意识,以达到对法规缺位和力所难及的弥补作用。
其实,对为什么在法律之外,人还需要道德这一问题,西方一些伦理学家曾进行过论证。美国伦理学家感廉·K·弗兰克纳在其代表作《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中讨论了如下问题:“为什么社会应当采取像道德这样的风尚呢?为什么除了成规、法律和明哲外它还应当建立这样一种体系来指导行为呢?”他进而指出:“对于群居的人们,不这样就很难获得人类的满意生活条件。看来其他选择要么是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我们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的处境将比现在更坏,即使霍布斯所说是错误的,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生活将是‘孤独的、贫困的、龌龊的、野蛮的、短促的’,要么是,人们不曾想象到的那样一种极权的利维坦式国家,在这种国家中法律管制着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在有效的强制力量的威胁下不得稍有违背。”[1](243-244页)道德和法律二者并用,导之以德,齐之以法,有耻且格,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因素。二者虽然性质不同,但功能互补、缺一不可。他们之间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合则双美,离则两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站在治国的高度,科学地认识道德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曾经说过,自由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互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经济人”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现代经济伦理学的先驱马克斯·韦伯也曾指出,伦理道德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支持性资源”。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合理、最有效、最公平的经济模式,这一模式一方面要求经济的自由竞争,各尽所能;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这种自由竞争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在塑造“经济人”的同时,也要培育其“道德精神”,要求一种理性精神和必要的道德价值观念来调节和规范。道德本身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追求,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变量。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来审视,经济发展归根到底是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从经济发展和道德建设紧密联系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价值观念已有机地渗透于当代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整体思考之中,重视道德价值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认识。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道德建设,其时代意义不在于维护市场的尊严,而是对市场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的批判。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处在市场经济的漩涡中,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接受市场的理念。如果缺乏批判意识,认为市场万能,甚至让市场的理念主宰社会的一切领域,其结果将会使一切不可以交易的东西成为交易的对象,人们将越来越屈从于自设的规则陷阱而无法自拔。关注道德,就是关注人本身,它会使市场运行得更有理性,也会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 对在“治国”层面搞好道德建设问题的理解
“治国”首先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或者说,“治国”是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政治举措。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在思考政治问题时,都不约而同地将其与治理国家联系起来。“治国”又是一个公共行政学的范畴,或者说,又是公共行政生活中具体公共行政行为的实施。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国家管理的日益完善,社会中日益分离出一些人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的权力,成为一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治国”行为力量。“治国”还具有历史性,传统国家治理和现代国家治理概念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从总体运行机制来看,传统国家治理表现出明显的人治特征,实行家长式的独断领导,家长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由家法演化而来的“礼”支配着治理国家行为。现代国家治理是以工业社会的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整个社会联为一体,呈现出开放性与统一性,市场机制成为社会的决定性力量,成为社会的整合器。现代社会的这些条件,决定了现代社会具有与传统社会不同的国家治理特征。在国家治理主体方面,虽然也是以政府为主,但又绝不局限于此,政党和其他一些准政府的社会政治组织(如人民团体)也在一定条件下起着治理国家主体的作用。在政党政治的治理国家主体中,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在治理国家中占据特殊地位。在权力特征方面,现代国家治理所运用的权力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独立性,用以面对变幻莫测、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运作。在治理功能方面,与传统国家治理的封闭性、排他性形成鲜明对照,现代国家治理具有开放性,治理国家的透明度大大增强,多种利益兼容和表达机制较为完善,并以世界统一市场为依托进行国际交往。在治理方法方面,以科学性、先进性代替了简单性和落后性,以法律手段为根本,也强调经济手段和文化道德手段并重,总之,由法治取代了人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尤其值得人们重视的是,道德建设和国家治理的联系愈益紧密,从而使得一个国家和政府的最高的政治宗旨和最高的道德原则往往是一致的、无法分开的。对此,《英国政治思想》一书的作者欧内斯特·巴左曾经这样写道:“政治哲学本身撇开其它学科来说,实质上是一种伦理的科学,它把国家看作一个道德社会,并探究国家试图借以达到其最终道德目标的一些方法,政治哲学为人类的一切建制定下一个道德理想,国家是最大的建制之一,因而也为国家定下一个道德理想。政治哲学按照伦理学解释国家,并试图决定国家对于人的道德品质和发展的关系。”[2](5页)
由此理解和把握现代国家治理,在“治国”层面搞好道德建设需要思考哪些问题呢?
首先,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是“治国”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人民“以德治国”的主体性,就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是提高公民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伦理水平、实施“以德治国”的最广泛的社会道德基础。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在全国范围内区分不同层面和不同群体,开展深入持久的教育活动,帮助人们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现代国家治理的主导力量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人员。为了约束这些进行管理公共权力的人的行为,使“公共权力”不被异化,必须依靠法律和道德规范来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管理。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在“治国”中处于领导地位,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据人民的授权,代表人民“治国”,在“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的“治国”能力,其中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行政伦理水平。行政伦理水平的提高具体来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建立行政机关整体的伦理约束、导向的机制,以此作为严格约束机关人员伦理行为的一种机制,并内化为机关自身运转的一种机理。它代表着整个国家政权所追求道德的水平及国家实施管理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二是行政机关人员的伦理观念及其操守,这部分内容通常被称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公务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所具有的道德水准实质是行政伦理的折射和具体化,离开了无数公务员个体在具体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行为,行政伦理就成了空壳。现实生活中,与百姓密切联系、为百姓所视所感的政府伦理行为正是通过他们与公务员个人的接触中得到的。很难想象,一个大多数行政主体都不具备道德行政的政府,它所奉行的政治制度是合乎道德的,是能够被人们所认同和拥护的。因而,国家公务员在明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时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外,还要明确自己所依附的行政主体——国家政权及其运作时所应具备的行政伦理理念及规范,要明确遵守的行政伦理决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国家和政府的集体理念和行为,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是国家政权的象征。这些思想与中国传统德治精神是有其一致性的。在中国传统德治精神中,一个积极内涵就是对“治者”的德行有着较高的要求,其要旨是要求“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来教育和感化“被治者”。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3]这里的“正”,就是儒家的道德规范,治者的思想行为符合这些规范,天下当治。
第三,“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它应该不仅仅是指道德教化,更是一种治国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原则。认识这一点在今天是有重要意义的。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定位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从中国自身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看,中国处于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型期,市场经济是中国不能逾越的历史阶段。从横向角度看,当我们正豪情满怀迈向工业化征程的时候,历时几百年的工业文明的辉煌期已过,其负面效应被凸现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我们将先行者走过的历史纳入胸襟,进行理性的审视,制定出前瞻性的方案、政策,使自己在实践中获得行动的主动权。在经济发展刚刚起步时,我们充分利用政治对经济、意识形态对政治经济的反作用原理,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抓政治体制的改革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以社会三个子系统和谐互进的发展带动整个社会的文明繁荣,正是对西方国家在发展资本主义时的经验教训的借鉴。激烈批判工业文明的“后现代”思潮抓住了片面发展工业文明所带来的弊端,如工业文明侧重科技理性,轻视价值理性;看重物欲、金钱,而轻视、否定人的价值;只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否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可持续性的发展……这些都给我们这样一个刚刚起步迈向工业文明的国家以警示。道德建设对国家发展而言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要想减少社会动荡和社会财富的损耗,以更快更短的时间去取得资产阶级几百年来所取得的全部成果。要想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的现代化齐头并进,必须大力加强道德建设。从这样的认识和思路出发,对作为治国指导思想和价值原则的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才会有更明确清醒的认识。
第四,治国层面的道德建设还需要有一个整体方案和社会保障机制,或者说是有效的道德运行机制,使伦理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哲学家爱尔维修曾经说过,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为善是徒劳的。这方面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如有学者论述了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机制的问题。认为道德奉献与回报问题,实质上是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系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只承认道德义务,不承认道德权利,就必须导致道德评价与道德赏罚的不公,导致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补偿、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久而久之,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状态。有德者默默奉献,无德者不履行义务反而享有他人的奉献。借用经济学中的一句话,即“劣币驱除良币”[4]。又如有学者指出,由集体主义原则衍生出的集体主义精神,是一种一直为社会所倡导的传统美德。但是,在集体性质已由一元公有制变为多元所有制的前提下,集体主义精神还能成为一种普遍精神,尤其是被集体渴求的集体主义,有可能被“经济人”采纳,成为他们的自觉意识吗?回答是有可能的。关键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合理的机制。造就集体主义精神的条件之一是良好的利益互动关系,这种利益互动关系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相连,使之同生共存,相辅相成;二是有良好的单位文化将团结、亲和、开拓、创新、敬业、忠诚等价值观念作为自己的单位精神向员工倡导灌输,“以人为本”作为单位的宗旨,尊重员工,关心员工,注意满足员工包括物质、精神等方面的多种要求,积极为员工创造有利其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条件。总之,某个单位该不该、能不能具有集体主义精神,不是由社会的说教决定的,而是其内在机制决定的,即便是公有制单位也是如此[5]。
三 对以什么“德”来治国问题的理解
深入领会江泽民“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内涵,其中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治国之“德”应该是什么“德”,或者说今天的中国人需要什么样的道德思想。正如今天我们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方式来管理市场经济一样,在“德”的问题上,市场经济之“德”与计划经济之“德”是有区别的。市场经济之“德”的建设,首先要看我们发展经济这个中心任务,看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离开这一点,就会无的放矢。其次,应当而且必须关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高科技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同时,道德建设既应该是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又应该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从这些角度来说,治国之德,必须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且,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特点的道德体系,要求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道德建设的核心。把为人民服务这一对共产党员的要求,作为全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是从社会主义本质出发所必然提出的。它要求我们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把集体利益、人民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积极投身于人民福祉所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为人民的利益尽职尽责、乐于奉献。
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作为马克思主义处理个人与社会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念,这种集体主义有其特定的内涵。第一,它强调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性关系,并突出在处理这种利益关系的价值矛盾和冲突时,社会普遍利益或价值的优先地位。第二,它同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有内在联系的。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才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根本一致提供现实的基础和保障。但是,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集体主义价值观由于受政治道德化或道德政治化思维定势影响,存在把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提倡自觉服从)简单等同于集体主义组织原则(必须服从),把维护和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视作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宣扬集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至上,这就不仅割裂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内在联系,而且取消了个人正当利益的道德合法性。同时,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现实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今天,新集体主义的提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这种集体主义不再是抽象的哲学意义(如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个人的联合体”),也不是片面的“集体至上”意义(如作为一种政党的组织原则),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主义基本内核和个人主义合理因素的现实整合,是对个人与集体或社会的价值关系的真实反映。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基础上,研究道德体系的具体内容是十分必要的。道德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变量,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支持性资源。在这一命题的支撑下,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意蕴应主要体现在合作互利,公平与效率统一,诚信无欺与恪守信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统一等伦理准则之中。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既是理性的“经济人”,又是理性的“道德人”。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等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道德建设本身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固然要使社会道德发展具有市场经济的历史特性,即符合市场经济对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不能以市场准则来全部解释和规范道德世界。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人的道德世界也有其相对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的思想、社会精神领域会存在某些超越现实的追求,它可能和现实发生冲突,却代表着人类精神生活的方向。
社会的发展、经济与科技的进步,必然使道德问题及价值冲突越来越明确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从而拓宽道德建设的领域,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道德风尚、价值准则、生活方式和评价体系。美国卡尔敦大学教授赵启光认为: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文化同样面临着全球范围的竞争,只有先进文化才有可能在这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繁荣[6]。事实上,道德建设也是如此。道德是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积极与消极之别的,“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历史形式,因而必然包含深刻的伦理精神,包含对社会成员的深刻的人格要求。很难想象,任务一种社会精神状态,任何一种人格准备都可以适应,都可以支撑市场经济”[7](276页)。正因为如此,在以什么“德”来治国的问题上,强调道德和道德建设的创新性、进取性是必须的。
四 对“以德治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定位问题的理解
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确认了“法治”的概念,提出了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实践中,一些人抓住了依法治国、治市、治县,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对法治的模糊认识。现代法治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现代法治的精髓和要义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以法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以完备的法制为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法治远比法制的标准和要求更高。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律制度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是和国家相伴而生的。法治则是主张严格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思想,与民主紧密结合。我们常说,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存在和运动方式,而民主制度是法治的合理内核。我们也说,民主与法治是一物两体,从政治上观之为民主,从法律上观之为法治。法制关注的是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集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依法治国”不等于“法治”,“依法治国”是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服务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理清这样一个观点,对于正确认识“以德治国”和“法治”的关系,摆正“以德治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位置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正如不能把“依法治国”和“法治”简单地等同起来一样,不能把“以德治国”和“德治”简单地等同起来。“以德治国”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的框架下的一个重要的治国措施,它是以民主和法治为前提的;而传统的“德治”则是以人治为导向的一种治国理念和体系,它与民主与法治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在学习和理解江泽民“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时候,不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它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混为一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以德治国”的主体性,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伦理基础,以更好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这一总目标。进一步说,“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方面,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之中。再者,一定的道德基础是现代法治国家本身的内在属性,而不是其外在的补充。“法治”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长久的追求和信仰,是因为人们坚信其中蕴涵着他们心中向往的生活价值目标,包括正义、自由、幸福等等。法治以道德为内在的基础、准则和动力,法治本身有很高的道德诉求。在古希腊主张“法治”的哲人们看来,是否实行“法治”关系到人是否为人这样一个根本性的伦理学问题,而发端于古希腊的“法治”之所以能够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根植于一种极具普遍性和根本性意义的道德基础之上。
明确“以德治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定位,有助于克服一些模糊认识,我们需要运用和掌握“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建立德治社会,把道德绝对化,甚至最终走向人治;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道德的作用,摆正道德的位置。“道德无用论”和“道德万能论”都是片面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还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有更加自觉而深刻的认识,甚至培养出一种法治信仰。这是因为:法律虽然还是法律,但对人们来说已经转化为他们心中内在的道德律,法律主要依赖人类的道德机制而得以自觉遵守,国家强制力的运用日益成为多余。这是一种治理国家应当追求的理想境界。
五 对“以德治国”发展问题的理解
道德建设突出的本质属性是它的发展性。为什么讲发展?这是由时代特点决定的。道德建设按其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就是要促使自发状态的人到现代自发、再到现代自觉的转变。这里,对现代社会本质的认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没有明确认识,没有明确的动力,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一种无法驾驭环境的风险。现代社会面临诸多选择,必须坚持主体性,改变现代社会人的自发性,超越现实的道德水平,这是道德教育的责任。如果道德建设不能实现人和社对现存状况的超越,仅仅只是维持现实社会会秩序和人们现有道德水平的手段,那么,在激烈竞争、迅速发展的潮流中,就会陷于保守而成为社会中不起作用的活动,甚至导致僵化而成为人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强调“以德治国”的发展性,是要强调道德建设对社会实践活动和人的行为的先导性,面向未来的超前性。从道德的高度反思当代现实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透视未来社会和道德的发展,对于实现中国人民的宏伟理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强化重视道德建设的观念。我国今天的改革处于特殊的历史定位,我们不可能去重复西方走过的三四百年的漫长历史,借鉴别国经验,重视道德建设,是我们在发展中必须注意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刚刚起步,西方社会出现过的经济至上、拜金主义、道德荒芜等不良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加倍关注道德建设。
其次,更新道德教育观念。当今的道德教育已不再满足于抽象谈论“弘扬人性”,也不仅停留在国与国之间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歧与斗争,更不是简单的政治灌输。它从全球的角度,从“人与自然共生”的角度,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着力于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人类与自然和谐的问题、各民族之间相互依存的问题、人类潜能开发的问题、个体精神满足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必须认清时代特征,更新道德教育观念。与此同时,长期以来,我们总认为只要教育者把思想道德观念灌输给受教育者,受教育者就能获得相应的品德,而忽视了受教育者道德思维水平的提高和道德能力的培养。重视发展受教育者的道德思维,提高其道德判断水平,丰富其道德情感,磨炼其道德意志,培养其道德实践能力,使其具有较高水平的道德素质,这是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道德教育的发展方向,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第三,拓展道德建设视野。追求道德的发展,在今天开放的社会下,决不能搞唯道德独尊,孤立地就道德本身来谈论道德进步。养中在《文化与人生》一书中曾谈到,要从学术知识中去求开明的道德,从艺术陶养中去求具体美化的道德,从经济富裕的物质建设中去求征服自然、利用厚生的道德,从法治中去求为德治建立建全的组织和机构,从道德中去为法治培植人格的精神的基础,从宗教的精诚信仰去充实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从道德的知人工夫进而为宗教的知天工夫、由道德的“希贤”进而为宗教的“希天”,分工互相,各得其所,取精用宏,充实自身。显然,贺麟在这一试图总结儒家发展的思想图景设定中,包含着一个对道德生活重新考察的方法论原则——即丰富的道德生活必然是超越道德生活自身的。同样,要丰富和提高道德生活,也不是念念不忘道德所能达到的。这对今天强调道德建设的发展性仍然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认为,未来社会的发展目标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人的全面发展,明确提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指出这一思想着眼于人的素质的提高。要把推进和提高人的全面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在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发展的重点是人的素质,而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是灵魂。要处理好人与社会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与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相结合。充分认识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互为前提和基础的关系,即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人的本质越丰富,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不断推进社会进步是辩证统一的观点。江泽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是作为衡量未来社会的重要指标提出来的,这些思想明确了人的全面发展程度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也极大地拓展了道德建设的时空领域,为“以德治国”的发展明确了方向。一部伦理学发展史向世人表明,伦理被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维度日益得到重视和突显。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就是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伦理、道德性质的衡量标准和人的道德追求的最高体现。以德治国,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道德面向未来发展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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