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公共领域理论及其在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服务论文,著作权论文,图书馆论文,领域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1.3;D923.41 [文献标识码]A
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工作涉及著作权问题时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不太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认为基于“公益”目的开展的服务工作都是合理合法的;二是对著作权谈虎色变,过分担心侵权问题,对图书馆用户的信息使用行为作出种种禁止。其主要原因在于仍有许多图书馆工作人员对著作权法的具体实施规则一知半解,对著作权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认识不清。因此,本文从著作权公共领域理论出发,借助著作权公共领域的概念,对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策略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帮助图书馆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使图书馆能够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1 著作权公共领域概念界定
公共领域在著作权法上的最初含义是指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满后所处的状态。后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共领域的著作权法进行研究,使公共领域的内涵不断拓展。简而概之,大致有两种角度:①以否定的、列举的方式阐述公共领域,认为它是著作权法中不被保护的作品,如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政府出版物、不适用双边或者多边著作权保护协议的作品、作者放弃著作权的作品等。例如,美国著作权专家李特曼(Litman J)认为,著作权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内容,如思想、方法、系统等,才是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1];耶鲁法学院教授本克勒(Benkler Y)对公共领域的界定更加宽泛,他将“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有权使用”也纳入到公共领域[1]。②从肯定的角度来定义公共领域。例如,学者奥乔亚(Ochoa T T)认为公共领域不是无主物而是公众的财产[1];帕特森(Patterson L R)和林波格(Lindberg S W)认为公共领域正是著作权法的目的所在,并把著作权描述为使用者的权利[1]。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公共领域是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和边界的反向描述,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完整专有权利在知识产权制度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的调节下被划分出某几个部分让渡给公众,进而形成公共领域[2]。
由此可见,“公共领域”的内涵发生了质的飞跃:从以往只是将某些“内容”定义为公共领域,跨越到将某种使用方式也包含在公共领域之中。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著作权公共领域包括3个部分:一是从诞生起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曾经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后因某种原因而不再受保护的作品;三是对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未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享有“公共使用权”。这种“公共使用权”主要体现在“免费使用”上。
2 著作权公共领域的形成机制
著作权公共领域主要形成于国际、国家对著作权的相关协议或法律规定以及民间在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为开放存取运动设立的规则。
2.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中规定构成作品的要素有3个: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3]。其中特别强调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不是被表达的思想内容。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②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直接规定。它们包括:要求为全体国民、公众所理解、掌握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文件等官方公共文件;报道客观事实、需广为传播的“时事新闻”;人们普遍运用的表达自然现象和规律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③由于著作权法具有地域性,不适用中国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著作权保护协议,外国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2 使曾经受保护的作品不再受保护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来自对著作权保护时间的限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将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确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著作权保护期满后,著作权人就丧失了著作权,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使用作品,无须作者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仍然受法律保护。
2.3 对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未过保护期限的作品“免费使用”的规定
2.3.1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基于正当目的无偿利用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的一种合法行为。世界各国针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和法律解释往往采用“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两种模式。“规则主义”模式,又称硬性标准,即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哪些特定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因素主义”模式,又称弹性标准,即不列举哪些特定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而仅仅规定在个案中判断某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要考虑的相关因素[4]。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采用的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然而作品的使用方式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此时,美国以“因素主义”立法模式归纳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将对我国的立法模式起到一定的影响。
2.3.2 公共许可协议
近年兴起的开放存取运动中产生的公共许可协议是将作品捐献给公共领域的途径之一。公共许可协议是一系列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格式合同”的总称。它们是由一些致力于与著作权法抗争、支持数字时代“信息共享”精神的民间组织发起和撰写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就是“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即一个通过网站向公众无偿提供一系列的许可协议和工具软件的组织。这些工具软件可以帮助著作权人在作品中嵌入著作权信息和许可协议,使著作权人能够使用比著作权法更为灵活和低成本的方式对其作品进行授权使用。知识共享协议主要包括4个授权要素: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著作权人按照自己不同的授权对象,根据这些(商标)许可要素,可以组合成6种核心知识共享协议,即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 nc- 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 nc- s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 nc)、署名-禁止演绎(by- 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 sa)、署名(by)。
3 著作权公共领域对图书馆的意义
“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它通过系统地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实现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使命”[5]。著作权公共领域的价值是与图书馆的功能和使命相契合的,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公共领域是图书馆资源建设的源泉。我国学者李雨峰总结了公共领域的3点文化价值:公共教育、阅读和后续创作[1]。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资源越丰富,它的文化活动就越活跃,社会知识存量增长就越快。公共领域是促进创造性活动发展并丰富创造性作品的基础,也是图书馆资源建设的基础。其次,公共领域促进了知识信息的传播。免费的知识信息总是比付费的知识信息传播得快,如英国BBC开放贝多芬交响乐的几周内下载数量就达170万次左右[6]。互联网的公共潜力必须在公共领域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挖掘。在公共领域免费资源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加快知识信息的传播也是图书馆实现自身功能的一种途径。再次,公共领域保证了知识传承的公平。任何人的创新活动都有赖于前代和当代不同的社会主体在不同层面上对社会知识所作的贡献。著作权法构建的公共领域使知识在前代与当代、当代与后代之间能够继承与发展,进而达到代际公平。公共领域大大减少了获取知识的成本,打破了利用知识的经济障碍,进而有益于缩小社会的信息差距,这也是图书馆追求的目标之一。
尤其要强调的是,在上述公共领域的3个组成部分中,合理使用引发的争议最多。图书馆界人士一贯对合理使用充满感情,因为它是图书馆著作权使用行为合法性强有力的抗辩理由。著作权法是规范著作权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在非网络环境下,传统图书馆从事公益性事业,公认的主要著作权角色是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者[7],以较宽松的条件享受合理使用权利。在网络环境下,情况有所变化,数字图书馆还充当了“网络提供者”的角色,新的法律对其服务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因此,清楚界定著作权公共领域的范围、分析新技术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情形的条件变化,将有助于图书馆工作人员认清合法服务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线。
4 著作权公共领域理论在图书馆的应用
4.1 图书馆要积极参与公共领域的维护活动
自互联网产生以来,世界各国面对著作权权利人的诉求大都根据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进而引发了“公共领域危机”。新的法律对公共领域的威胁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把原不受保护的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如数据库;二是延长作品的保护期限,这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三是规定了新的著作权,如网络信息传播权。
虽然以中国图书馆学会为代表的图书馆界曾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和影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分析《条例》便可发现仍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满足公益性图书馆合理使用情形的条件过于苛刻,不符合时代要求。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一定程度上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构成了威胁。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网络传播是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接触作品机会的最基本的方式。但现有立法规定的图书馆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条件无疑给数字图书馆设置了资金和工作量这两大难关。图书馆“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8]数量有限,如果馆藏的其他著作权文献的数字化及网络传播都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酬的话,那将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高额的使用费恐怕也是数字图书馆难以承受的。国际图联也认为:“著作权法应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把享有著作权的资料转换成数字形式,以实现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目标……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不必付费或寻求授权,图书馆所有用户应该可以浏览公开的著作权资料,在馆内或透过远程登录方式私人阅读、聆听或观看市场上公开销售的著作权资料。”[9]因此,图书馆应充分表达对网络信息传播豁免的诉求,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有力的证据来使图书馆的呼声能够在《条例》进一步修改时得到具体体现。
二是针对图书馆领域的著作权法还存在概念不清、表述不明的情况。如《条例》第7条提到的“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中,“馆舍内”单指该馆“建筑物范围内”,还是也包括数字图书馆所能覆盖的网络范围呢?又如,《条例》第10条提到的“实质性损害”的标准是什么?再如,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合理复制作品的数量也没有作具体规定。立法中不明确的规范使图书馆处于服务与守法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图书馆应该强调其公益身份,从公共利益角度、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去维护公共领域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4.2 按公共领域的形成方式建设和管理馆藏资源
①要建立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信息库,在书目著录时加入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信息。可按其著作权状况将作品划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期限已过的作品、以“公共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并注明授权要求)、通过著作权合同授权使用的作品、本馆自有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尚未过期的作品(如有可能,注明作品发表日期)、不明著作权状况的作品7类,并用相应编码代替这7个类别,以方便馆员搜索著作权信息。②要尽力争取著作权所有者向图书馆捐赠作品的著作权。公益性图书馆向来存在经费问题,寻求著作权的捐赠是当前建设现代化图书馆解决经费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国国家图书馆较早做出示范,面向社会征集数字著作权,并采用合同方式获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捐赠[10]。③要通过各种途径在信息资源建设时预先处理好著作权问题。例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署许可使用和报酬收转协议;让出版商统一取得作者的授权许可,图书馆则只需在购买著作权使用权时与少数出版商签订相关协议即可。
此外,有人才条件的图书馆还可以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特色馆藏。图书馆可充分开发利用上述公共领域定义中的前两类资源及开放内容资源,并对这些资源进行深度加工与整合,建设网络分布式资源库。目前图书馆开展的信息服务大多为简单的信息服务,即原始文献的提供服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用户的自助服务会越来越多,图书馆就能够腾出更多的人员从事增值信息服务,如现在逐渐流行的参考咨询、科技查新等。未来的增值信息服务还可能集中于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服务方面,如提供信息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这些增值信息服务无疑将为图书馆增加许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与特色资源。图书馆特别是高校图书馆还可考虑建立以“公共许可协议”授权的“开放存取”机构仓储[11],鼓励学术研究者将其研究论文的预印本或后印本存放到仓储中,以便公众共享;倡议学术研究者在与发表其论文的出版社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要求保留在网络上张贴作品的权利。建设机构仓储不仅可以帮助图书馆收集学术资源,而且在提供学术信息服务时还可免受著作权法的严格限制,进而促进学术传播与交流。
4.3 帮助馆员理清“合理”与“侵权”的界线
对于未系统学习过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图书馆工作人员来说,“合理”与“侵权”的界线似乎比较模糊,缺乏清晰的标准,这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则表述的明确程度有关。所以,笔者在此化繁为简,将“合理”与“侵权”的界线概括为:
首先,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是针对尚在保护期内的著作权作品而言的。一般情况下,使用尚在保护期内的著作权作品须事先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便使用其著作权作品或使用的范围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则属于侵权使用。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作品使用人未按照著作权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少付报酬的,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违约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其次,任何“合理使用”都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①使用的作品是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②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虽然有专家认为非营利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而是只能收取成本费[12],但笔者认为图书馆的“非营利”应坚持“完全免费”,以彻底排除信息公共获取的经济障碍;③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引用作品时指明其来源或出处;④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⑤使用范围只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情形。
再次,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复制”与“传播”两种方式上。而图书馆以非营利性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方式远远不止“复制”与“传播”这两种,所以图书馆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行为还需作具体判断。为了更清楚地阐述图书馆主要信息活动的合法行为规则,现将图书馆对信息公共领域与私有领域的不同作品的使用条件列表如下(见表1)。
简而言之,图书馆要从著作权的角度正确理解自身的社会功能:图书馆的工作就是以购买等方式合法采集各种信息资源,将其提供给信息用户,以满足其学习、研究、欣赏等需要,最终实现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之目的,而并非允许图书馆或信息用户随意复制、汇编或传播作品。
4.4 建立信息服务工作的著作权风险规避指南
在图书馆建立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信息库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在信息服务工作中为规避著作权风险可遵循以下步骤:①提供服务前应当核实作品的著作权信息,查看该作品所属著作权类别,并按相应的规则操作。②在提供服务时注意控制提供著作权作品的数量和服务对象的范围。服务对象仅限于本馆注册的合法信息用户,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也要控制在合理使用界限内。正如国家著作权局刘波林处长所说的:“网络阅读需要有一个数量或者范围的限制,范围仅限于局域网所覆盖的IP地址,对于用户为学习、研究等目的而少量地免费下载信息资源的,属于合理使用。”[13]③图书馆要为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采取技术措施,要保护用来说明数字化作品权利归属或用户使用作品条件的“数字版权管理信息”。④做好用户提醒工作,如文献传递附带“著作权警告”声明,接到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要立即移除被控侵权的内容,以消除侵权后果。⑤要保存好信息服务工作记录。
5 结语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逐步完善,各图书馆要有意识地加强对馆员的著作权知识培训。把著作权公共领域概念引入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中将更有利于图书馆员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使其对信息服务工作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形成正确的认识。
[收稿日期:2009-04-08]
标签:图书馆论文; 公共领域论文; 著作权法论文; 合理使用论文;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