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存取的利益模式及其版权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问题论文,利益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从本质上讲,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称OA)就是通过运用一种全新的版权政策来与传统版权政策对抗,以谋求学术出版与学术信息交流中利益关系的平衡,形成对学术研究的最大化影响,实现学识的核心价值——学术成果的共享和自由交换。[1]然而在OA运动过程中,总会遇到来自内容建设、资金来源、技术标准、版权政策、利益平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版权问题尤为关键,它贯穿于OA运动获取、组织及其利用资源的各个阶段,而且OA资源的版权状态和版权归属的多元性也决定了平衡各方权利主体的特殊权益在解决版权冲突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所以,研究OA资源的版权问题,界定资源类型的版权状态,分析平衡各版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推动OA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OA资源的版权状态
随着OA运动的发展,各机构所收录的资源类型也越来越趋向多元化。据OpenDOAR网站的调查统计,截止到2010年5月9日,全球范围内的1641个开放存取库(Institute Repository)所涉及内容资源的主要类型为: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书籍、科技报告、职务作品、多媒体音像资料、参考书目、数据集、专利、学习对象等。由于这些资源类型比较复杂,加之收集渠道也比较广泛,为了更好地分析OA资源的版权状态,笔者将主要从版权主体的角度来对资源进行划分,分别为:作者拥有版权的资源、机构拥有版权的资源、第三方权利人拥有版权的资源。[3]
2.1 作者拥有版权的资源
对于作者已经正式发表的资源,在实现OA的过程中,OA机构只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就可以确保资源存储和利用的合法性。同时,著作权是伴随着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对于作者已完成但还尚未发表的作品,由于其还尚未涉及复杂的版权问题,将有望成为OA机构重点开发的资源。
2.2 机构拥有版权的资源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主要将机构拥有版权的资源分为3类:法人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4]从当前相关文献来看,多数学者在论及此类资源时,多集中在对此3类作品的版权主体的描述上,并未对其具体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加以细分。笔者认为,虽然这3类作品的版权主体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机构(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但若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对于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前者的版权主体为机构本身,后者的版权则同时涉及作者和机构,但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机构则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所以,在进行OA的过程中,只需要征得机构的同意就可以合理地存储和利用该资源。而对于一般职务作品,由于其在创作的过程中,并没有或者基本没有利用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不必由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机构优先使用的时间为作品交付之日起的两年。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年的优先使用期内,未经作者所属单位同意,作者是不得许可第三人或其所属单位使用作品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
2.3 第三方权利人拥有版权的资源
在前人已有的研究中,这类资源主要被界定为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的已发表作品,以及出版商再授权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作品,如汇编作品。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将因缺乏独创性不能称之为汇编作品的汇编资料(如数据库)考虑在内。在我国,对于无独创性的汇编还尚未有明确的授权,但是,《欧盟数据库保护条例》给予无独创性汇编的汇编人自公开之日起15年的特别权力保护,以保证相应的开发企业或公司的利益。[5]以上这些都是最容易产生版权纠纷的资源类型。由于版权的主体已不再属于特定的作者或机构,OA机构要想再获得对此类资源的合理存储与使用,就必须获得出版商、汇编人、数据库商等这些第三方权利人的许可。而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不同的出版商或数据商授权使用的条件的复杂性以及不一致性,使得OA机构很难依据统一的政策来管理这类资源。
3 OA过程中的利益模式
版权归属的问题实质上更多涉及的是利益分配的问题。2009年10月8日,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SPARC针对“谁为开放存取买单?”这一备受出版商、作者和OA机构关注的问题,提出了一套指导方案:“开放存取收益模式:当前做法概览”,该方案调查了供应方收益来源和需求方模型,并概述了当前用来支持OA期刊的各种收益模式以及当前采用该模式获得成功的相关机构[6]这一方案的实施,将为OA中制定一种合理的能够平衡各主体利益的商业模式提供很好的依据,弥补当前著作权法律在解决OA资源版权问题方面的不足。
3.1 供应方收益来源
3.1.1 文章加工费
“作者付费,读者免费”一直是OA运动所遵循的收益模式,在传统的作者付费模型中,作者们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提交费、版面费、插图费、颜色附加费等,这些费用大致占据了OA期刊获益的30%。而现在,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文章的篇幅及是否有彩色的插图对出版费用的影响开始弱化,作者所需支付的费用开始变为单一的文章加工费。在文章加工费支付的主体方面,由于该费用是建立在文章出版的直接受益人的利益之上,所以,费用的收取通常就直接分配在这些直接获益的个人或机构中。但是这种模式通常会遭到一些作者的异议,因为他们发表作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从中获取利益,而是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针对这一异议,一些出版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规定费用由相关的学术机构、资助机构以及其他赞助商来支付,对于没有所属机构以及基金资助的作品提交者,则采取降低费用甚至放弃收取费用来鼓励其OA。此外,该模式的运行还需要政府的相关支持,如:允许研究者们把他们所需的发表费用写入到研究基金申请书中,并授权相关机构依据其自身的出版费用政策对所资助的学术出版物提供一定的支持。在收费的范围方面,一些OA出版商只对提交文章中被选中发表的文章征收相应的费用,而另外一些出版商则对所有提交的文章都收取费用,因为,在这些出版商看来,他们筛除一篇文章远比加工、出版一篇文章所花费的成本要高,而且这种模式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作者们提交文章的质量,减轻了评审专家们的负担。
3.1.2 广告费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海量信息的涌现,OA期刊仅凭名誉和实力来吸引读者获得收益已显得很不够,而广告从纸质向网络的转换,又为OA机构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收益来源。如:在一个OA机构或OA期刊的网站上提供有价值的OA内容的同时,还可以显示一些广告信息,以借助期刊的名誉所带来的大量访问者,能够为广告主带来大量的观众或者帮助广告主在这一学术专业领域的人群中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这种方法,通常也被认为是把一种期刊的名誉转换为收益的最简单的方法。另外,广告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合理的广告收费价格的制定。目前网页广告价格的设定方法主要有:千人成本(Cost Per Mille,CPM)和按绩效付费(Cost Per Action,CPA)。对于前者,主要是指某一媒介或媒介广告的排期表送达1000人所需要的成本,计算公式为:千人成本=(广告费用/到达人数)×1000,广告主通常通过比较各媒体的千人成本来作出最终的抉择。后者则不限广告投放量,广告主主要依据每个访问者所产生的有效行动进行付费。所谓的有效行动主要有形成一次交易、获得一个注册用户等。相比较来说,OA机构或出版商们更喜欢前者(千人成本)的广告付费方法。对于他们来说,前者只要确保一定的浏览量就可以获得收益,而后者则相对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广告被点击后是否会触发用户的注册以及后续的购买行为,最大的决定性因素并不在于网站媒体,而在于该产品本身的众多因素,包括该产品的受关注程度和性价比优势、生产企业的信誉程度等。
3.1.3 赞助
赞助除了是基于时间收费而不是基于绩效收费外,大致与上述的广告相同。一个赞助商通常会连同其他机构或贸易伙伴一起,通过向OA机构提供一定的运行费用,来换取在网站上的点击率或者其他形式的大众传播。通常来说,对一个OA期刊或OA机构提供赞助式广告比一般的广告更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为赞助商更容易从开放期刊的荣誉、价值以及信誉中获得直接的好处。OA的出版商们同样也意识到投资同等量的资金做赞助要比做广告能带来更多的效益,尽管这些效益很难量化,但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赞助商来说,还是很容易看得出来的。
3.1.4 内部补贴
OA机构的资金来源也可以从机构内部获得,特别是对于那些非盈利的机构以及会员组织。目前已经有许多机构开始拨出一定比例的会费来支持OA运动的发展,如:生物医学期刊出版中心(BioMed Central,BMC)通过使用会员所交纳的全部或部分会费来支付出版费用,提供给其会员不用交纳文章加工费就可进行作品发表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OA运动的发展。但是这种模式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在一种理想的OA利益模型中会员应该是可以获得除了发表作品以外的其他好处的,包括有形的(如:参与会议)和无形的(如:得到希望能加入到专业协会的期许等),而这种高额会费的收取可能会使得一些会员因此而退出组织。因此,一些OA机构可能会更愿意选择接受来自个人、机构或团体的自愿捐助。
3.1.5 外部补贴
外部补贴主要来自基金会以及企业的资助,通常这些资助都是一次性的,可以覆盖一个基于订阅的传统期刊向OA期刊转变的全部费用。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一些基金会也会选择向期刊社提供持续的补贴以实现其稳定的运行和发展,只是在运行过程中,基金会通常会限制所资助的OA机构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只能使用有限的资助金额。不容忽视的是,还有一种外部资助是来自政府的资助,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政府资助的重点都放在基于内容主题的科学研究上,而对加快研究成果传播的相关研究机构及研究项目则还缺乏一定的重视。
3.1.6 捐款与筹款
支持OA运动的筹款计划存在着很多形式,主要有协商型的、一次性的等。对于协商型的筹款,通常用来支付其最初的成本或者建立一个持久的小规模的捐赠组织以期能够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持续稳定的资金流补充;对于一次性的筹款,则筹款的金额通常取决于捐赠者实力的强弱,若捐赠机构实力较强,则一次就能获得较高金额的捐款。筹款资助的对象主要为个体出版商和从属于某机构的出版商。对于前者,主要通过在网站主页上提供页面链接服务来获取资金的支持,这种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期刊成本以及网上交易的风险。同时,出版商还可以通过筹划一些特殊的活动或项目来吸引这些个体捐款,并且尽量和他们建立良好的联系,以期获得更为长久的捐款。而当资助对象为来自大学图书馆等机构的同行评议期刊时,则可能会遇到一些来自图书馆政策以及搭便车问题的障碍,出版商要想获得捐助机构的支持通常还需要与其签订财政使用承诺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引入动态的社会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如同所有可以获利的活动一样,各出版商对于所筹集资金的每一步使用都要仔细的权衡。通常一些出版商会选择同一所大学或一个社会发展办公室合作来实施筹款计划,通过获取专业人士的指导及共同的努力,在避免争夺同一捐赠者的情况下获得更好的发展。
3.1.7 基金
捐赠基金的提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OA期刊的持续发展。通常情况下由于捐赠机构来源比较广泛,人们很难去统计或估计每一机构所乐意资助的期刊社的数目。但是,对于OA出版商来说,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提高自己被资助的概率。例如,向资助机构展示自己将如何管理和应用资金,以便让资助机构确信把资金捐助给他们是可以得到较好的利用的。
3.1.8 内部的支持
一些非盈利的期刊出版商通常会比较倾向于获取内部机构的各种显性的或隐性的支持。这些支持主要来自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与某一出版物或项目相关的其他组织,并且资助的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办公设施费、项目开发费用、数字存储费用、在线出版费用、软件许可费用等。可以说,这些资助的提供在一定程度上为期刊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据SPARC的调查统计,超过一半的OA期刊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得到一些大学的支持,将近1/5的出版商可以得到来自学术或专业组织的支持。
3.2 需求方模型
3.2.1 便利格式的许可使用
尽管目前大多数OA期刊的内容都受到来自创作共用协议的非商业利用的限制,但是由于某些信息的特殊性,一些期刊的内容仍可以得到商业利用的许可。如:科学期刊的出版者可能会被允许将其内容应用到法律信息服务中。在这种情形下,出版商就可以通过对相关科技信息进行整理,来为专利机构的专利审核部门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出版商,基于出版内容的有限性,则可以考虑和相关的出版商合作来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
3.2.2 增值付费服务
对于出版商们来说,借助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来增加自己的收益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服务主要有:提醒服务和用户定制服务。前者主要是为每个注册的用户建立一份个人研究兴趣文档,每当该期刊网站有新的与用户兴趣相关的研究内容时,系统就会自动向用户发送邮件来予以提醒;后者则是给予用户更多的权利,允许其可以自由设置自己主页界面以及内容模块等。除此之外,用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以及使用记录还可以被用来做其他的研究,出版商们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以获得潜在收益,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对用户隐私的保护。
3.2.3 电子商务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各大服务器和网络平台的涌现,对OA期刊实施在线订购服务也将成为一种可能。这种模式所需成本较低,通常只需购买一个电子商务的网站平台就可以实施,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印有期刊Logo的商品(T恤、咖啡杯、便携袋等)来为自己做宣传。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该模式的实施还受到所提供的产品类型以及服务范围、投资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目前还很难预测它是否会成为未来OA期刊的经营模式。
3.2.4 资源使用费
目前大多数基于使用而付费的模型主要是建立在用户自愿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个体的以及来自欠发达国家的用户,资源提供商通常允许其自由地获得资源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对于一些教育机构的特殊用户,则是允许其可以获得一定限度的免费资源,当其使用量超过了预先设定的阈值,则资源提供商就会向该用户所在机构收取服务使用费。例如:皇家人类学研究机构就对其用户提供收费的在线人类学索引服务。
4 版权相关利益方应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4.1 针对作者的建议
4.1.1 保证作品的质量以及正确使用
作者在提交作品之前,要确保自己的作品不会侵犯他人的版权、商品权、言论自由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7]
4.1.2 注重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于拥有版权的预印本,作者可以自主将其张贴在各OA机构中而不会涉及任何的版权问题;对于后印本,由于出版商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商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另外,在取得出版商许可未果的情况下,作者还可以考虑通过同时提交预印本与勘误本的形式来实现OA。
此外,为了避免上述实现OA中需要争取出版商同意的麻烦,作者可以在发表作品之前就根据自己的版权需求来选择相应的出版社投稿。目前提供这方面信息的服务项目平台是SHERPA/RoMEO。该平台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通过对出版商版权列表进行检索,用户可以获得那些主要的同行评议学术期刊的版权政策细节,获悉期刊出版者是否同意作者保留预印本或后印本的自我归档权利,而且每份期刊按照政策的开放程度用不同的颜色表示(见表);同时,每条记录还列有期刊社对作者自我归档行为的限制条件供作者进行选择和参考。[8]
4.2 针对OA机构的建议
为方便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将所有参与OA运动的机构,如图书馆、机构知识库、预印本存储系统等都统称为OA机构。一直以来,这些机构都是OA运动的积极支持者,在合理存储与使用OA资源时,除了要保证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外,还需要注意到以下几点:
(1)在机构主页上提供版权声明
由于OA运动具有跨国界性,利用OA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土的,而对于用户来说,为了存取OA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保护OA资源,各机构可在其主页上发布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的保护方式及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用户提供版权政策服务
在现有的数据库中,版权政策指引库SHERPA/RoMEO可以说是目前收集出版商政策信息最全的信息库,但是其实际利用率却并不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英语为非官方语言的国家。究其原因,主要是SHERPA/RoMEO在构建的初期,由于资源的局限性并没能够将服务功能范围扩大到支持多种语言,只是提供了英文的检索与应用界面,而OA是一项全球性的运动,一定程度上的语言障碍可能会使得人们不愿意去使用这个原本可以方便查询版权政策的数据库。而了解出版商的版权政策,有计划、有选择地进行投稿对促进OA运动开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所以各OA机构应该充分意识到此问题,考虑结合自己国度的版权政策,充分利用SHERPA/RoMEO已调查的信息,建立一个可用自己国语检索的数据库,从而最大限度地方便本国国民使用。目前,取得一定成功的机构包括德国DINI,它们将英文的“SHERPA/RoMEO”数据库中所有德国出版商的以及与本国热门研究领域相关的出版商的版权政策信息都加以整理,建立一个集成化的元数据搜索引擎,并提供德语版的检索界面,在一定程度上大大促进了对OA资源的利用以及OA运动的发展。[9]
(3)帮助作者管理作品的版权
为了更好地促进OA运动的发展,OA机构可以利用其对版权制度了解的优势,帮助作者们管理自己的版权:这样做不仅可以防止作者向出版商过度授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OA机构对作品的使用权受到限制。如:2007年,由美国12所大学联合组建的机构合作委员会CIC就签署了出版协议及其作者补遗协议,目的是帮助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其自身的发展。[10]
(4)通过缔结契约解决版权问题
在技术条件允许及成本支出合理的前提下,签订协议被认为是OA机构解决版权问题的最好办法。协议至少包括两个方面:①OA机构与资源提供者之间的存储许可协议;②资源提供者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知识共享协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储许可协议的条款设置和内容繁简不一,差别较大。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制定的机构库eScholarship Repository协议就比较规范。该协议包括了机构库的权利和义务、资源提交人的权利与义务、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对于资源提供者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协议,则大都采用CC授权文本,具有标准化、简单易懂、适用范围广等特点。
4.3 针对第三方权利人的建议
出版商版权政策的适度调整和改变对OA运动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OA运动的蓬勃发展,不少出版商也开始调整自己的版权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作者对预印本或后印本进行存储。
另外,从某种角度上来说,OA运动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出版商扩大了读者的范围,使其更易被发现和获取。所以出版商们也应该承担起部分促进OA运动发展的责任。2009年5月20日,国际出版商协会IPA与IFLA、国际科技与医学出版商协会就共同签署了《强化对OA的讨论:IFLA与IPA的联合声明》,并就OA问题达成了8条共识。[11]IPA的这一努力,对出版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4 针对政府的建议
4.4.1 提供政策的支持
政府制定适当的政策可以提高公众对OA运动的认识,促进OA运动的发展。OA运动发展至今,已经有不少国家制定了各种不同的支持政策,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2006年1月7日在印度海得拉巴举行的第93界印度科学大会上,印度政府为支持OA运动发布了“国家开放存取最优政策”,鼓励来自公共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尽可能被公众免费获取,[12]同年11月12日,印度科学协会又在班加罗尔召开了“电子出版和开放存取研讨会”,发布了《发展中国家开放存取的国家政策》。2007年12年26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了一项法案,要求国家卫生组织(NIH)把基于联邦基金支持的科学研究成果在出版以后的12个月内向公众提供网上的公开获取。2009年2月26日,为了推动OA运动的发展,并以此促进荷兰基础科学和应用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荷兰高等教育部宣布2009年为荷兰OA年。[13]综合上述各国关于OA政策的制定,不难发现,它们的重心多集中在政府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上,这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相对于国外,我国的科研机构多数隶属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我国的科研成果、学术论著也更多的是在政府资金的支持下完成的,因此,我国更需要类似的政策的支持,此类政策也将会在我国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目前为止,我国却没有一个类似的政策对OA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14]
4.4.2 赋予许可协议法律的地位
目前,OA运动的发展多是建立在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之上的,要想使其由一个网络中的“潜规则”变为人人都遵守的“显规则”,还需要赋予OA许可协议适当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因为,对于并非法律规则的许可协议来说,并非每个人都会按其要求自愿地放弃应得的权利,而且OA协议也不可能取代版权制度,发展OA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目前,在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等国家实行的国家许可证制度(National License)就不失为有益的探索。它是指通过政府授权,出版商同第三方非营利信息服务组织之间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后者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前者的信息资源并负责向所有公众免费提供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的通道。同OA不提供担保相比,该制度采用由第三方的非营利组织单方面承担责任的原则,从而消除了用户的法律风险。
5 结语
本文主要从OA运动中版权问题的相关主体角度进行了探讨,然而OA运动的发展是涉及到多方利益的,除了上述谈到的外,还需要公众的支持、国家的关注与鼓励等。而我国目前信息资源公共政策的水平较低,还未制定相关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OA运动的发展。在现有的条件下,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提高OA期刊的地位,纳入到高校或研究人员职称评比的期刊列表中,来鼓励公众对OA运动的关注,从而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