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竞争:我国竞争模式的最佳选择_创新论文

效率竞争:我国竞争模式的最佳选择_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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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内在机制和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生产和流通正常进行的条件,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是市场企业活动的基础。目前我国正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鼓励竞争,保护竞争,规范竞争,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竞争是市场经济高效率的源泉,但并不是所有的竞争都能有效地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就有一个竞争模式选择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有两种模式:完全竞争模式和效率竞争模式。

一、效率竞争是最佳竞争模式

在竞争理论发展史上效率竞争与完全竞争是相对立的竞争模式。在完全竞争模式下,竞争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是最终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的实现,需要具备的市场条件有:(1)市场上众多的买卖者买卖商品数量很少,对市场价格影响很小,他们只是商品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决定者,因而无人能操纵市场。(2)市场上出售的产品都是同质的,消费者不会对任何厂商的产品产生偏好。因而,生产者之间可以开展平等竞争。(3)各行各业都不存在进入障碍,资源能自由流动。(4)每个买卖者对市场状况都能了如指掌,因而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都可以做出合理的消费选择和生产决策。然而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在现实市场上是很难具备的,即使是其中的一个条件也很难完全具备。所以,完全竞争所要求的市场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它虽然具有“迷人”的外表,但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海市蜃楼。退一步说,即使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完全竞争模式中的竞争,其范围也是狭窄的。竞争者唯一的行为参数仅仅是改变产量,而不存在其他方面的竞争。这样,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失去它的动态性质和刺激作用。同时,在完全竞争的模式中,众多的竞争者进行分散竞争,谁也不能在竞争中占优势,因而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总之,完全竞争模式不仅难以实现,而且不是最优,它不是一种理想的竞争模式。

效率竞争是指各竞争主体主要依靠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以提高经济效益来战胜对手的竞争。效率竞争的精髓是“效率”,既要进行有效的竞争,又要通过竞争提高经济效益,整个竞争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创新”和“扩散”相互交替的过程。首先是少数先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获得超额收益,随之而来的是众多企业的模仿,使新技术、新制度通过扩散达到普遍化,而后又开始新一轮的创新和扩散。这是一个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竞争作为市场经济高效率源泉的秘密就在于此,我们选择效率竞争模式的着眼点也在于此。在效率竞争的模式中,各竞争主体之间机会均等,竞争自由,不存在非效率的竞争限制。所谓非效率的竞争限制是指少数竞争者获得了持久的市场权力,并滥用这种权力强迫其他竞争者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于是,竞争就会发生变形,效率竞争变成了“权力竞争”。这种竞争限制破坏了效率竞争所要求的机会均等和竞争自由原则,在给少数竞争者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使其他竞争者遭受损失,也降低了社会生产效率。所以,必须加以反对。但是,在效率竞争模式中,也会出现以效率为基础的竞争限制。即在竞争过程中,某些竞争参与者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获得了某些市场优势和市场权力,在客观上对其他竞争者构成了竞争限制。这种竞争限制是建立在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之上的,对刺激其他竞争者改进技术有积极作用。而且这种竞争限制是暂时的,会随着其他竞争者模仿行为普遍化而消失的。所以,在效率竞争模式中,这种以效率为基础的竞争限制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效率竞争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是一种最佳的竞争模式,在两种模式的比较中,我们选择效率竞争模式。

二、效率竞争的要求和我国现状的反差

对照效率竞争的要求,考察我国的现实,不难看出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反差主要来自体制因素,与生产力落后也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垄断限制了效率竞争。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排斥商品生产、市场和价值规律的体制,它以行政权力为轴心,在社会各个方面都打上了行政垄断的烙印,构成了非效率的竞争限制。我国的行政垄断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经济垄断不完全相同。它不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是生产力低下、生产不够集中的产物;不是通过竞争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缺少竞争条件下,依靠行政权力形成的。这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低水平的原始性、分布领域的广泛性。它在组织形式上采取“政企合一”的形式,超经济的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是结合在一起的。国有企业没有切断与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企业靠政府权力维持自己的市场地位,政府靠企业来实现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与这种状况相联系的是按照行政权力边界形成条块分割;不仅在许多部门和行业存在独家经营,而且在地区之间形成了相互封锁,不仅造成市场进入障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排斥效率竞争,使企业依靠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去夺取竞争胜利的动因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

(二)集中度过低的生产、分散过度的竞争,使竞争缺乏效率。我国生产力长期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不够集中。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39个工业行业中,只有石油、天然气采选业中,四个大企业的集中率超过50%,而在另外35个行业中,四个大企业的集中率低于10%。

生产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反映在竞争上就是众多中小企业之间分散的过度竞争。特别是在农业、零售商业、服务业等还带有小商品痕迹的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众多分散的小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在竞争方式上仍然停留在初级水平,创新的方式甚少,多数企业都是把降低产品价格作为主要手段,而把使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放在次要位置。目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很少,一般只占综合销售金额的2%以下。这种竞争方式与效率竞争的要求当然相距甚远。众多分散的中小企业的过度竞争,使市场竞争达不到竞争强度。所谓竞争强度是指在竞争过程中创新企业获得的超额收益被重新拉平的速度。速度越快,竞争强度越大。可是,处于过度竞争中的中小企业,对先进企业创新的反应和适应的速度都比较慢,当然创新企业的超额收益拉平的速度也比较慢,因而,竞争强度很难达到最佳状态。

众多中小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在客观上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从根本上说固然是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阶段的产物,但与当前过度分散竞争导致市场透明度不高也密切相关。

总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垄断,基于生产力落后、生产集中度低而产生的分散过度竞争,与效率竞争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这就要求从我国现实出发,为实现效率竞争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和物质基础。

三、建立效率竞争制度的基本途径

立足我国现实,建立效率竞争制度,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塑造与效率竞争相适应的竞争主体。按效率竞争的要求,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不仅需要拥有相应的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要有一定的规模。只有在这样的竞争主体之间,才能产生高层次和最佳强度的竞争,“创新”——“扩散”机制才能贯穿于竞争的全过程,从而实现真正的效率竞争。在我国塑造这样的竞争主体,可以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企业制度和调整企业组织机构,建立企业集团来实现。

(二)形成效率竞争所需要的市场结构。效率竞争要求的市场是既能发挥竞争活力,又能利用规模经济的市场。这类市场,在结构上应包括自由竞争市场、垄断性竞争市场、垄断市场,而以垄断性竞争为主的市场。要建立这样的市场结构,一方面要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消除行政垄断,同时,逐步提高生产集中度,减少以至消除分散的过度竞争。

(三)建立维护效率竞争的法规体系。为使竞争更有效率,必须防止和克服市场权力对它的扭曲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它的损害。这就要用法律去规范竞争行为。通过建立竞争法律体系,健全执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系统,普及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依靠法律保护,逐步建立起效率竞争制度。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竞争充分展开的标志是优胜劣汰。效率竞争的结果是高效率企业对低效率企业的“替代”,这意味着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破产,一部分职工从企业流向社会。这就要求强化以失业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把效率竞争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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