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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同时又是一座有待进一步清理的思想宝库。关于这座丰碑,我们称颂得不少;但对这一思想宝库,亟待进行的清理工作却做得不多。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描述角度对辩证法作一新的探讨。
一、规律、逻辑和概念辩证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法与客观规律和主观逻辑共同孕育在“逻各斯”(logos)中。Logos既是客观规律,也是主观逻辑的原始胚胎。随着逻辑学的逐步发展,古代诡辩派学说(说话的逻辑)和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实物世界的规律),构成了古希腊辩证法发展的基本张力。在古希腊,辩证法(dialektike)一词最早是由柏拉图开始使用的,但这一概念则起源于古希腊的讲演(术)特别是论辩(术)。古希腊辩证法之所以表现为对话的形式,以致“辩证法”(dialectics)和“对话”(dialogue)两个词拥有共同的词根,甚至被称为“对话辩证法”,主要就因为论辩使二分法概念和正反命题成了人们不得不关注的对象。也就是说,论辩使人们涉及概念描述的问题。事实上,即使在古希腊,辩证法就已经表现出了描述的特性。它以“正反”的方式,对同一问题形成正面和反面两种相对的描述(观点),这种相对的观点通过对立双方的论辩,得到真理性的认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古希腊辩证法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描述的特性,更确切地说,反映了概念描述的特性。这一点在苏格拉底那里已经表现出来,在柏拉图那里开始明朗的。作为古希腊辩证法的典型代表之一,对话体几乎成了苏格拉底著作的基本形式。在苏格拉底那里,辩证法是通过对话揭示真理的方法。他在与别人讨论道德问题时,常用这种方法探求正义、勇敢等概念的定义。讨论的时候,他总是先发问,对方总用一些有关道德的个别事实来回答,而他则通过揭露对方认识中一般与个别的矛盾,从特殊上升到一般,从而寻求普遍的知识,帮助对方认识普遍性的原则,从而找到道德等概念的定义。由此足见,作为“归纳”和“下定义”的方法,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事实上就是概念辩证法。在他的“精神接生术”中,“讥讽”就是通过追问揭露对方一般和个别认识中的自相矛盾;“助产”就是帮助对方找到普遍的原则;“归纳”就是从个别事物中找到一般;“定义”则是把单一的概念归到一般中去。所有环节始终贯穿着一条概念辩证法的主线。事实上,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之所以是概念辩证法,还有其本体论的依据。在苏格拉底看来,一般先于并高于特殊,是最真实的存在和本原。认识的任务就是从头脑中“接生”出这些潜在的一般概念。
概念辩证法在苏格拉底那里还是潜在的,使它系统呈现是他的学生柏拉图的功绩。柏拉图也是在客观规律和形式逻辑的探索中建立自己的辩证法学说的。柏拉图虽然极力反对实物世界的先在性,但他对于先于实物存在的理念本身的演化规律的探索,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对客观规律的探索,只是他的理念论成了他概念辩证法的一个十分自然的理论基础。在柏拉图那里,理念的辩证法和概念辩证法几乎就是一回事。事实上,柏拉图研究理念的辩证法,正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物质世界的辩证法。但他明确把辩证法理解为揭露认识过程中一般与个别矛盾的方法。柏拉图早期受爱利亚派、诡辩学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也把辩证法理解为提出和回答问题的方法,把善于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人称为辩证法家。他一方面批判诡辩学;另一方面把辩证法看作逻辑学,看作概念的“归结”和“划分”的逻辑学。根据这种定义,柏拉图把辩证法同诡辩术甚至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对立起来。作为认识理念世界的方法,辩证法实际上被柏拉图看作是一般概念在认识中的作用问题,一种关于概念运用规则的逻辑。他反对诡辩术,反对运用概念的主观灵活性,要求概念具有明确性和规定性。他否定极端的相对主义,认为概念的运用不能在逻辑上相矛盾。
由其哲学基本观点所决定,柏拉图主要致力于他的理念世界的研究。对他来说,理念世界是“真正的”知识的对象。他给理念世界规定了多种层次。比如日常生活中的“桌子”、“椅子”等是第一层次的理念;数学、几何学的“方”、“园”等是第二层次的理念;艺术、道德方面的“美”、“善”等等则是第三层次的理念。他在自己的研究中大量涉及概念之间的关系。柏拉图由此把辩证法看作是考察不同概念的特点与相互关系的方法。在柏拉图看来,辩证法是从感性世界通向理念世界的道路。真正的知识应当用确切的概念来表达,哲学的最高任务就是研究概念的本质及其逻辑构造的条件。在概念的逻辑构造中,“归结”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从个别上升到一般。“划分”则是确定差别并由此把类分成各个种,这也是对话辩证法的成就。由于概念的“归结”和“划分”试图在概念的同一和差别中来考察概念的对立性,柏拉图的辩证法就不仅关乎形式逻辑,更关乎概念的辨证学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的辩证法就是概念的辩证法,其工具就是概念构造的逻辑理论。这种辩证法既不能用于感性世界,事实上也不能用于他的理念世界,只能在概念领域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尽管柏拉图的辩证法与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具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具有根本的不同。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基本上局限于客观领域,而柏拉图的辩证法则是以概念为主要对象的。柏拉图把辩证法看作是用普遍的观点概括一切,把到处分散的东西上升到统一的理念,为每一事物作出定义以及把一切分成类、分成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活动,把辩证法归结为概念的正确结合和分离的方法。柏拉图的概念辩证法不仅揭示了对立概念的相互转化,而且在反对赫拉克利特的同时,提出了关于在对立面之间存在某种中间性的东西的观点。引进对立面之间的中介环节,这不仅是柏拉图的辩证法根本不同于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之处,而且是辩证法学说发展的重要环节。
由于历史的原因,柏拉图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辩证法事实上就是概念辩证法。由于概念的关系在问答和辩论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辩证法在他看来只是“掌握问答术的科学”;因为他的理念论哲学,在他那里辩证法成了一门最高的科学,成了“最高的智慧”或“获得最高智慧的通道”。而无论是揭露认识过程中一般和个别的矛盾,还是考察不同概念的特点与相互关系,这种意义上的辩证法都是概念辩证法。如果说,柏拉图关注概念辩证法还只是由于他要对理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索,那么康德对人类理性的批判性考察则真正包含了从描述上对辩证法的反思。康德的辩证法与研究和揭示理性自身的矛盾密切相关。在他看来,它是“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1] 康德正是以对人类理性反思的方式开始对辩证法的否定性探索。
二、形而上学描述方式的超越和辩证法的客观化
康德对人类理性的反思是哲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这一历史性的反思中,辩证法则又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康德的探讨是从对人类理性能力的怀疑开始的。他把世界区分为现象界和本体界,是因为他认为经验的现象界可以为人类理智能力所把握,能够用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描述。而超验的本体界是不能通过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把握的。具有形而上学冲动的人类理性试图突破现象认识(描述)本体界,但它不具有认识(描述)超验的本体界的能力(手段),因而只能把仅适用于经验世界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用于描述超经验的本体界。结果只能造成理论自身的“矛盾”或“幻相”(schein)。那是用知觉范畴描述本体世界造成的表观形相。康德“先验辩证论”的第一句话“我曾经把辩证法称为表相的逻辑”的真正涵义就是:辩证法是用知性范畴描述本体世界所生成的表相之间的逻辑关系。正像概念体系所反映的是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一样。康德的四个“二律背反”正是这种“表相的逻辑”的典型例子。他认为人们关于世界的开端、组成、规律性和原因等问题的探索都存在表相,因为它们都存在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两者完全对立(相反)但又能得到同等程度的证明。在这里,康德的最大功绩就在于:他指出理性之所以造成这些“假象”,原因不在对象本身,而在人对本体世界的判断(知性描述);但康德的最大失误则在于:在他看来,似乎一旦进入形而上学领域,理性本身就会自相矛盾。而事实上,这种“自相矛盾”只是人类对形而上学问题进行知性描述的必然结果,是知性描述的特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古希腊辩证法和康德的辩证法是“思想的逻辑”,不如说是描述的逻辑。只是前者由于只是处于发现的初期而仅仅从对客体的认识出发,从而不自觉地持着否定的态度。因而,确切地说,古希腊辩证法所“揭示”的不是“事情的真理”,而是描述的初级形态。康德的辩证法也不是揭示了“理性的矛盾”,而是反映了描述的高层次特性。只是无论古希腊哲学家还是康德都没有从描述的角度看待辩证法。
事实上,早在古希腊的哲学家那里,辩证法和描述之间与生俱来的血肉关联就已经隐约可见。只是在康德那里,由于从人类理性的批判性考察出发,才真正把辩证法的考察引向主体描述本身,为理解辩证法的本质奠定了理论基础。从对人类理性的考察出发讨论辩证法,是康德对哲学的一大贡献。康德对辩证法的否定性探索和贬抑,促使黑格尔对辩证法进行了哲学史上最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使辩证法研究进入了一个富有成果但却同时又是迷雾重重的时期。康德对辩证法的否定性探索,只是揭示了辩证法的表面性质,而黑格尔正是看到康德辩证法研究的片面走向,才回到古希腊辩证法的起点,重新而且是全面走向辩证法的客观化理解。只是十分耐人寻味的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客观化却是在主客体的交融中,在他的既是主观又是客观的“逻辑”中完成的。
黑格尔把辩证法从方法论引向本体论,在达到方法论和本体论统一的同时,把辩证法提到了与形而上学同样的地位,从而把康德的形而上学作了方法论的分析和评价,结果造成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这种对立之所以令人困惑,正是因为黑格尔既对辩证法作了本体论的理解,同时也对形而上学作了方法论的理解。由于在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理解中达到了方法论和本体论的统一,黑格尔得以从方法论角度处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关系。进言之,从方法论的角度处理康德的形而上学“表相”。黑格尔最大的功绩之一是看到了康德形而上学的知性描述实质,从而看到了康德的辩证法只有对立没有统一的认识原因。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找到了走出康德知性困境的方法,他在康德的“正题”和“反题”之后加上了“合题”。
这样一来,从实在论的立场看,黑格尔是用辩证法消解了形而上学,填平了康德形而上学中现象界与本体界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而,认识中那个不可知的形而上学领域不复存在,而从描述论[2] 的立场看,黑格尔则是把在康德的理性批判中暴露出知性描述困境的传统形而上学,从客体指向的实在论方式转向主体指向的描述论方式。黑格尔以辩证法为中心分析形而上学,事实上就是对在康德哲学中显出窘境的传统描述的分析和批判。只是黑格尔仍然在实在论立场上进行这些探索,只是想用他的辩证法来对抗康德的形而上学,因而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这一举动的真正意义,反而走向反面,反过来把整个(主观的、主体的)辩证法领域客观化、实在化了,从而走向了比传统形而上学远为艰涩难懂的思辨哲学体系。
尽管如此,黑格尔的探索极大地推动了辩证法的研究。他从对传统知性分析(通过对认识对象的分析和分解发现构成万物的基本元素来解释一切的认识活动)的批判开始,揭示了这种通过分析理性理解世界的方法的片面性,看到了古希腊辩证法中只有一问一答、一正一反,康德辩证法中只有正题和反题,二者都只有对立没有统一这一最终导致否定结果的根本原因。从对立的双方应得到统一这样一个思路出发,黑格尔在康德的“正题”和“反题”之外加上了“合题”,从而在康德那里是消极的、否定性的正反题对立(二律背反),在黑格尔的“合题”中获得了积极的、肯定的意义。这一正题、反题、合题的著名“三段式”,确实代表着人类描述从两极对立走向了更高阶段——对立两极之间联系的建立或两极对立相对性的揭示。而黑格尔辩证法中的整体论、有机论和过程论等思想,则是对两极对立的描述方式相对性的具体解释。这种解释,无论是对站在实在论立场上的黑格尔来说还是对他的解读者来说,都是客观对象本身特性的更深刻揭示。
黑格尔辩证法是整体论的,它揭示了部分和整体的区分或描述是相对的。部分构不构成整体,是不是认识到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这都不是最为重要的,最为重要的是由此可以认识到,部分和整体的区分或描述是相对的。认识到基本元素的性质并不能解释整体的性质,而是相反,基本元素的性质只能在整体中才能得到说明,毫无疑问是实在论上的成功,但它更重要的成功仍然是揭示了部分和整体的区分或描述的相对性和主观性。
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有机论的,它揭示了认识对象的区分和描述是相对的,具有主观性,具体的对象事物都处于与其它事物的有机联系之中。两极描述意味着两分法,而这种区分只能是相对的,只是就主观描述而言才具有意义。
黑格尔的辩证法也是过程论的。对象事物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对过程的描述也只能是相对的。更确切地说,它们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客观对象的性质,不如说是主体对客体的描述的性质。也就是说,传统哲学的描述方式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而更合理的描述方式应当是辩证的。康德把形而上学的描述方式推入了窘境,而黑格尔则以此为契机,实现了对形而上学描述方式的超越。只是由于黑格尔对辩证法作了本体论的解释,这种描述方式的超越没有能超出实在论的立场。
正是由于黑格尔仍然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辩证法在他那里自然而然全面客观化。这种客观化在黑格尔那里主要表现为泛逻辑主义。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就是这种泛逻辑化或辩证法客观化的自然表现。辩证法成为概念体系,成为概念体系本身的自我演化,以及辩证法作为“绝对精神”的运动方式,自我实现(外化)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正是辩证法客观化的典型表现。
事实上,辩证法的客观化几乎是从其历史发展过程中获得的自然倾向。由于它和人们对客观规律探索的特殊联系,辩证法从一开始就是以客观化的形式出现的。至少在古希腊的一些哲学家那里,辩证法就已经以客体化的形式出现,如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只要不站在描述论的立场上,辩证法就必然走向客观化。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它不仅使辩证法变得神秘莫测,而且明示实在论将不得不走向描述论。实在论研究面临突围的任务。
在西方哲学中,纯存在(Being)概念是实在论的最终基石。当“纯存在”在黑格尔那里作为“绝对”的起点,自身演化出“质”、“尺度”、“实体”、“本质”等一系列概念时,黑格尔就在把辩证法实体化的同时,也把实在论的基石描述论化了。当纯存在在自身演绎出的这些概念运动中成为“绝对”之后,我们既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主观性、主体性的东西客观化的结果,也可以看作是客观性、实在性的东西主观化的过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哲学中一个时代终结,另一个时代开始的奇特合一,看到人类哲学最奇妙的对称。这一奇妙的对称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它也晓示着通向理解辩证法实质的路径。
三、实践、描述和辩证法的实质
在人类认识史上,人们对于辩证法的理解其意义非比寻常。从古希腊的原始形态到康德的否定性理解,从康德对辩证法的否定性理解到黑格尔的矫枉过正式的全面探索,从黑格尔的辩证法客观化到马克思的实践引入,辩证法的发展不仅在人类认识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实践中充当了重要角色。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了解到辩证法,他意识到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的头脚倒置,并通过重新颠倒黑格尔的辩证法,让辩证法走向了实践。把辩证法引向实践,就历史性地走上了辩证法乃至整个哲学发展的新进程。
辩证法或者描述的实践转向的意义在于,实践是主体活动,描述必须以实践为依据,即是描述以现实存在的人为依据,以人的认识目的和实践需要为根据。以现实存在的人及其实践活动为依据,描述才具有自己真正的立足点。描述不仅有个真实性问题,更有个合理性问题。描述需要实践验证其合理性。而且,这个实践包括思维实践。而描述是否合理,既与思维活动的规则有关,又与主体的认识目的和实践需要密切相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把实践引入辩证法,从而为包括对辩证法的理解在内的整个哲学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而且从其理论本意,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另一重要致思。由于不着重对之进行理论探讨,马克思并没有对辩证法做出明确阐述,其主要观点主要见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马克思很欣赏黑格尔的辩证法,但认为它是“神秘的”。因为“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颠倒过来,才能“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3] 正是针对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早在150多年前就提出“拯救辩证法”的任务。马克思拯救辩证法的方法,就是在黑格尔的基础上,把它再倒过来。马克思怎么把黑格尔的辩证法“倒过来”?根据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的解释,黑格尔是从主观辩证法演绎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认为“倒过来”就是从客观辩证法引申出主观辩证法,肯定有违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绝不是要得到主观辩证法的结果,而是相反,他要倒过来的是黑格尔辩证法在主观领域以概念和绝对精神的演绎形式出现和存在。在马克思从方法论角度对辩证法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窥见这位伟人排除现实动机干扰的逻辑能力。
马克思认为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毫无疑问看到了辩证法的主观方面,而从“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中,虽然可以明显地感觉到现实实践的需要,但也可以看到辩证法是一种具有主观因素的东西的合理逻辑。以此得出无论对于古希腊和康德还是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都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4] 的根据,虽然感觉似欠充分,但认为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观点太重要了。也许,我们可以在恩格斯那里找到更充分的根据。恩格斯曾明确指出:“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辩证法是唯一的、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5] 把辩证法看作是一种思维方式,是对辩证法的理解迈出的重要一步。
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将为走出辩证法的重重迷雾找到正确方向;但要理解辩证法的实质,还须从描述方式具体入手。由于人们把对外部对象的描述完全等同于对外部对象的全真再现,所以把描述结果的性质看作是外部对象本身的性质就理所当然了。但是,作为客观对象的主观摹写的产物,描述不仅不能完全看作是客观对象的再现,而且具有自己不同于外部对象的性质。比如作为描述的结果,概念体系本身就具有自己的性质,其中最为重要的性质之一就是两极对立。两极对立的描述方式是概念描述的重要形态。在人类认识之初,人们很早就有“大”、“小”,“有限”、“无限”等等概念二分法。在此基础上,人们建构起二分法的描述:“这是大的”、“这是小的”;“空间是有限的”、“空间是无限的”这类的正题和反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用两分法描述事物及其属性。两分法在生活中往往比多分更实用。但是人们并不只是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简单实用,甚至在把握整体世界的认识领域,人们也需要更有利于理解的两极区分,用两极化的方式描述世界,使这一复杂任务变得轻而易举。正如思维学专家帕金斯(Perkins)所说:“把原来不是极性的事物变成对立的两极是有它方便之处的。把像直觉和理性这样的概念简单地并列在一起,就会简化两者的含义,并且使人忘记那些拥有双方特征的事例。”但帕金斯同时也指出:“……把事物一一对立起来,这种方法是非常肤浅的,它只抓住了我们的文化中词汇之蕴义的表面特征。”[6] 两极化的描述方式的确有它的方便之处,但是如果我们把由此得到的结果的性质和特点看作是客体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并且把这些特点固化,问题就严重了。众所周知,这导致形而上学,事实上也就是导致形而上学的描述方式。正是在这里,我们从描述方式着眼可以看到:辩证法是对两极对立的(二分的)描述方式的反思和超越的结果。作为对二分法描述的反思,它是一种比二分法描述更高级的描述方式;而作为对二分法描述的超越,它虽然仍旧是一种概念描述,但已经具有超越概念的抽象描述而达于具体描述的性质。
辩证法是对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方式对外部对象进行概念描述的方式的超越。比如我们用日常生活中最简单的二分法概念为例。这种描述方式认为,对象事物是大的就是大的,小的就是小的,长的就是长的,短的就是短的,而且大的、长的永远是大的、长的,小的、短的则永远是小的、短的。辩证法的实质正在于对是这样就不是那样的绝对化的概念描述的超越。辩证法认识到,“所有一般的意义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充分发展的现象一切方面的联系”。[7] 它认识到,在概念描述中,概念的分割是相对的,并不是大的就是绝对的大,小就是绝对的小;长就是绝对的长,短就是绝对的短。而是彼此相对而言的。大相对于小而言,长相对于短而言,反之亦然。而且,由于事物及其相互关系都是变化发展的,大和小、长和短也可以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也就是说,概念描述并不是僵死的,而必须随着描述对象和相关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本来,从概念描述方式看,当我们用“大”、“小”、“长”、“短”等概念描述对象时,是相对于事物所处的条件而言的。在不同的条件下,一个对象既可以用“大”描述,也可以用“小”描述,全看它所处的关系,也就是相对于什么而言。但概念描述的客观化却把这种主体概念描述的相对性变成了客体本身的特性,结果成了客体本身既是大的,同时又是小的;既是长的,同时又是短的。如果把两极化的概念描述的性质和特点客观化,客体本身甚至成了非大即小、非长即短了。这样一来,辩证法研究在某种意义上陷入困境就不可避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辩证法研究之所以一段时间在某种意义上陷入困境,与其说是由于它是一个没有边界约束的论域,不如说是人们把主观描述的东西不适当地客观化了,以致使客观的东西具有某种随意性。因而,说“辩证法是一座迷宫”,“辩证法是变戏法”就理所当然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一种描述方式,是根据对象所处的条件进行概念描述的方式。它是对从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看待概念描述的形而上学描述方式的超越。这也是辩证法的贡献所在。
事实上,并不是辩证法才使人们不再从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用变化发展和相互联系的观点去看世界也不是辩证法的特有贡献。辩证法的特有贡献在于:从运动、变化发展和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静止和片面的观点看待概念描述及其结果。简要地说,辩证法的重要理论贡献也就是揭示了概念描述本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辩证法的贡献正在于揭示了概念描述的性质和特点。但如果把这种概念描述的性质和特点看作是客体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把辩证法客观化,就不仅完全曲解了辩证法,而且会掉入认识泥潭,使人们的思维陷于混乱。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清理辩证法这一思想宝库不仅具有重要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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