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的多样性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细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样性论文,市场经济体制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3)10-0017-04
到日前为止,人们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细化研究都是从资源配置这个角度展开的,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细分为“古典体制”与“现代体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政府主导型体制(即一般泛称的“亚太模式”)与市场主导型体制(即欧美模式)(从政府作用程度的角度)等类型。本文认为,从经济组织的角度也可以对市场经济体制进行细化,而且有可能得到更深的认识。
一、经济组织的多样性及其含义
1.经济组织的多样性
经济组织及其性质一直是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关心的重要议题。以科斯(R.H.Coase)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为基础,制度经济学家对经济组织的多样性进行了深入研究。起初,人们把市场组织和企业组织看作经济活动仅有的两种组织形式,形成了“企业——市场”两极制度分析框架。后来,随着研究的深化,“两分法”的科学性受到质疑。张五常(S.Cheung)(1983)的研究指出,企业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替代市场方式,而是用交易费用较低的要素市场替代了交易费用较高的产品市场,是市场形态高级化的表现。这一观点隐含了网络组织的思想。威廉姆森(O.E.Willimson)认为,当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时,市场是有效的协调手段,而当这三个变量较高时,企业就会出现,处于这两者之间的是双边、多边和杂交的中间边际组织状态。在此后的《市场与等级结构组织》一书中,他进一步指出,中间性组织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相当稳定,交易活动在由市场组织与等级组织所构成的系列上,多样组织的分布是基本均匀的。显然,威廉姆森将网络组织的思想显现化了并且将之命名为中间性组织。此后,网络组织理论的研究趋于活跃。Richardson,Pfeffer利Salancik的研究指出,企业间活动是互补的,资源具有依赖性,所以企业间活动需要协调。但这种协调不是通过政府计划,也非通过一体化为一个企业来协调,而是通过企业间的多样化契约安排来协调,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推动技术的联合开发,提供对相关企业控制,也可以成为进入其它领域的桥梁,所以企业网络比计划、纯粹市场和科层企业具有独特的优势。Picard Larsson(1993)综合了这些研究,提出用市场、组织间协调和科层企业的三分法替代市场、企业的两分法,并且基于看不见的手(斯密)和看得见的手(钱得勒)的隐喻,将组织间协调形象地喻为“握手”。由此可见,关于经济组织的多样性,人们已经得出了很明确的认识。这就是经济组织有市场组织、等级组织和中间性组织三种基本形式。
进一步地看,经济组织的多样性还表现在等级组织和中间性组织又各有两种形式。等级组织的两种形式是企业和政府,中间性组织的两种形式是准市场、准企业组织和准企业、准政府组织。将这些形式一并考虑进去,如果按照组织内部的一体化程度由低到高进行排列,那么经济组织就有市场组织、准市场(准企业)组织、企业组织。准企业(准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等五种形式。在这里,准市场(准企业)和准企业(准政府)组织作为中间性组织与我们熟知的中介组织是一致的。这就是说,对准市场(准企业)和准企业(准政府)组织分别称之为中间性组织、中介组织都是可以的。至于使用哪个概念更为准确,完全取决于我们认识的前提和角度。“中介组织”的提法是以市场、企业、政府的独立性为前提,着眼于市场、企业、政府彼此之间发生联系的角度而言的。而“中间性组织”则是在肯定市场、企业、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下三种基本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从经济组织本身的现实多样性这个角度来定义的。显然,“中介组织”的提法更表层、更直观;“中间性组织”的提法更深刻、更抽象。“中介组织”侧重于从市场、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的必要性起见,而“中间性组织”则从经济组织本身的逻辑层面而得到解释。本文认为,在认定市场、企业、政府为本位的前提下,当目的在于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及其载体的时候,用“中介组织”来表述,具有直观、形象的效果;而当目的在于说明除市场、企业、政府之外的“混合”组织的性质时,则用“中间性组织”来表述更为准确。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也可以将经济组织的形式概括为市场组织、企业组织、中介组织和政府组织等四种。
2.经济组织的含义
尽管经济组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但其实质性含义却是一致的。根据组织与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以及经济学家们的共性理解,我们可以将经济组织的含义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意指经济组织是“一类制度安排”;另一种情况意指经济组织是一类行为的角色或行为的主体,亦即诺思(D.C.North)所说的经济组织。当把经济组织界定为“一类制度安排”时,显然,企业组织(或市场组织、政府组织)是一种制度安排,而各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如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等)则是不同的、具体的制度安排。经济组织的这样定义反映了奥尔森(Mancur Olson)的说法,即“所谓制度,无非是形形色色的法律和组织安排以及经济政策”(注:Olsom M:《Development Depends on Institution》。见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4页。);也符合布罗姆利“组织有制度的含义”的说法。为了避免将组织与制度混淆,这种定义下的经济组织可称之为“组织制度”(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s)。同样地,当经济组织的含义意指行为的角色或主体时,可以称之为“组织集团”(Organizational Groups)或“行动集团”,以避免与作为制度安排的经济组织相混淆。所以,总体而言,经济组织既可能包含有制度的含义,也可能包含有组织集团的含义。具体到某一特定的经济组织,当强调其行为准则和规范时,我们侧重经济组织有制度的含义,是“一类制度安排”;而当强调其行为特点、行为角色时,我们侧重经济组织具有组织集团或行动集团的含义。因此,我们实际上可以从“制度安排”和“行动集团”两个角度看待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作用。这就是说,根据理解的侧重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上述的市场组织、企业组织、中介组织和政府组织分别视作“制度安排”和“行动集团”。
二、从经济组织角度对市场经济体制划分的可行性
既然经济组织的含义之一是“制度安排”,而经济体制的本质也就是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所以我们可以从经济组织的角度对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划分。不过,这需要通过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回答来进一步说明其可行性。
1.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体制特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商品经济是指社会生产方式采取价值生产形式,其特征在于劳动转化为价值;市场经济是指社会经济中资源配置采取市场的方式,其特征在于以市场机制来组织和分配生产要素及收入。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根据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条件即社会分工的存在,这个“一定阶段”是指当社会分工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的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市场迅速地发展起来,成为每一个彼此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经济联系的场所和纽带。劳动主体之间原有的固定的依赖关系被瓦解了,而代之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的依赖关系”;“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互相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无关的东西,表现为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3页。)。在这个时候,由于市场的存在和作用,整个社会生产一环扣一环地紧密相联,从而使社会经济成为一个有机体。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者的目的不再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而是价值增值。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既需要不断地追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又需要资金的调剂。这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的形成和扩大起了促进作用。这样,商品经济就发展成为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经济是指当市场发展到覆盖整个社会经济,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的商品经济的特定阶段。正因为如此,所以,市场经济被界定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体制。按照对市场经济本质规定性的这一界定,市场经济在体制上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以市场制度为本”,即由市场制度或市场机制作为解决社会基本经济问题(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机制。
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不同,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资源配置方式,或直接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方经济学家眼里,市场经济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私有财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这一观点相适应,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在体制上最基本的特征是国家对经济生活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早期或古典的观点)或自由市场制度为本、国家干预相结合的政策。
本文认为,从社会分工产生交换的必然性、进而导致商品经济产生并促使其在二者互动中不断发展的历史和逻辑角度界定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体制特征,是更为准确和深刻的。按照这一思路,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指顺乎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实体内容相适应的被历史证明迄今为止最有效的(从而也是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总体的基本的、最终的实现形式。相应地,其在体制上的基本特征是:(1)基本性或基础性,即社会基本经济问题以市场机制作为基本的或基础的机制来解决。(2)最终性,即任何经济活动包括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经济活动的效果(体现为各主体的利益和宏观绩效),不论其在哪个层面上或内部环节上可以得到形式上的实现,但最终都取决于市场活动的结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说,由于社会分工不彻底是一个常态,所以交易方式的创新必然产生企业、政府等经济组织,但企业、政府等经济组织的交易并不能取代市场交易,其内部的交易(管理交易、配额交易)要以最终的市场交易为源泉或根基。
2.经济组织与市场经济体制类型的关联度
经济组织与市场经济体制类型有否密切的关联性?国内主流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尤其新制度经济对此都持肯定的观点。国内学术界比较一致地认为,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运行模式是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实质就是政府与市场相得益彰,即“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密切配合。我们把这种体制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经济组织的内含及外延,我们也可以将我国实行的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看作是从经济组织这个角度来定义的。这就是,在坚持由市场来组织经济活动前提下,恰当地发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和组织作用,二者的关系是以市场组织的作用为基础和条件,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或者说,市场组织的作用是基础的、本位的,政府组织的作用是服从性的、补充性的。可见,从经济组织的角度也可以把问题说清楚。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经济组织是经济学的焦点问题。并且由于分工的不完全以及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存在,经济组织在现实中是多样化的,因而从协调分工、完成交易的角度看,要相机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各种交易方式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相互替代或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以市场交易为共性的前提下的具体市场交易类型之间的转换关系,亦即企业是以用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市场代替了中间产品市场(张五常,1983)。所以,认为企业是因中间产品而产生。按照这种逻辑,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认为,政府是因公共品而产生,即政府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是以用生产公共品的劳动市场代替了公共品市场。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组织的角度对市场经济的具体运行模式作出划分。
三、从经济组织角度对市场经济体制所作的划分
1.市场组织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
这是指在完全实行专业化生产或至少是专业化生产方式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条件下,分工的协调和交易的进行由市场组织来完成的经济运行体制或模式。这种体制是以分工的完全性或基本完全性以及不存在交易成本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社会生产才表现为由众多基本单位独立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经过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中间产品和公共品的问题,加之市场机制运行无成本,所以没有企业和政府组织产生的必要;或者即使因中间产品、公共品的存在导致了企业和政府组织的产生,但企业和政府组织只起次要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分工的完全性或基本完全性是难以达到或至少是难以准确界定的,并且市场制度本身无成本是不现实的,因此,这种体制的提出主要在理论上具有意义,在实际当中是不存在的。
2.企业(组织)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
这是指在分工不完全的条件下,因有关因素的存在,致使分工难以通过市场组织来协调或协调成本(交易费用)过大,从而主要以一体化组织或等级组织来协调经济活动或充当经济运行主体的经济运行体制或模式。这里的“有关因素”包括人性因素和环境因素。人性因素主要指经济人假设及其引申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环境因素主要指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不确定性与不完全信息、资产专用性、正交易费用等。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这些因素会带来交易费用,并且当这种费用过大时,企业组织将应运而生,成为主导的经济组织形式。所以,这种体制是以分工不完全以及存在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为前提的,并且假定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交易效率方面的优势。显然,由于这一体制的假设前提是符合实际的,因而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在实际当中是可能存在的。历史地看,市场经济的“古典体制”即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这种体制类型。
3.政府(组织)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
这是指在分工不完全以及市场、企业组织均无效率或存在功能范围局限的情况下,分工的协调和交易的进行主要由政府(组织)来安排的经济运行体制。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资产专用性程度极高的情况下,分工的协调和交易的完成无法通过市场方式或企业方式来实现。因为此种情况下由市场或企业组织协调分工及促成交易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或组织费用。但是,尽管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的分工靠市场和企业都无法协调,然而,却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诸如,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等。这样,政府将不得不作为协调分工的方式介入经济活动,并成为主导力量。发展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也可以对此作出解释。发展经济学认为,不发达国家或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体制落后和资本不足。其中,体制制约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表现为传统体制主导一切,不重视甚至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这些国家要实现经济发展必须首先进行体制转轨,建立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要以市场的发育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为基础,而市场的自然发育过程是很长的,因而在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发挥政府的理性作用,以促进市场体系的成熟,缩短自发发育的过程,并且克服转轨过程中因协调机制的缺位或市场机制不完善引发的盲目和误导。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特别重视发挥产业政策和宏观计划的导向作用,并对事关经济发展重大的资源配置发挥直接的调节作用。显然,这种情况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政府(组织)主导型的。
4.中介组织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
如前所述,由于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复杂多样,以及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等有关影响交易效率因素的存在,现实中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除了市场组织和等级组织(企业、政府)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中介组织。这类组织兼有市场与企业或企业与政府的性质,同样是现实生活中协调分工、完成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特定的分工和交易不适合于采取市场或企业或政府来协调时,这类组织便应运而生,成为主导的形式。因此,这种体制是指在分工不完全的情况下,由具有“市场+企业”、“企业+政府”性质的组织对分工、交易进行协调与安排的一种经济运行体制或模式。显然,这种体制在实际中是可能存在的。这首先是因为分工不完全是一个常态,所以经济组织不可能只有市场组织一种;其次是由于企业的产生及其作用有特定条件和作用边界,不可能适合一切场合和领域;再次是因为政府的作用也不是随意的,需要出现至少是市场和企业都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情形,才有可能介入资源配置过程。所以,在实际当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是可能的,即市场、企业、政府之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协调分工、完成交易的最佳方式。究其原因,部分可能是分工的不彻底性,部分可能是资产的特定专用性,部分可能是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盛行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由某种混合形式协调分工及交易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这样,就会导致中介组织的产生并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作用。
在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类型从经济组织这个角度作出了以上划分之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1)本文所作出的划分仅仅是从概念上所作的区分,亦即主要是从概念层面上提出了四种可能的类型,而没有对各种类型的内涵及其构件、运行机制和特点等问题作出深入的描述。(2)从经济组织角度所划分的四种体制类型,是以分工的状况、资产专用性程度以及经济活动中人性因素的状况作为综合因素来考虑而得出的。这些因素尤其是分工的状况和资产专用性程度在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之间乃至具体的活动领域和项目之间是不相同的。这就意味着不同产业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不可能普适于一种体制类型。合乎逻辑的答案是,依据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分工状况和资产专用性程度(与具体的经营项目有关)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模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本文所划分的四种体制类型在时间断面上可以同时存在,在产业空间或不同的经营领域上可以互为补充。这种情形可以称之为一国经济体制的多元化或多模式共存。(3)从动态角度看,由于据以划分四种体制类型的因素存在时间上的变化,因此就一国经济或特定的产业而言,其相应的体制模式有一个动态调整的问题。这就是说体制类型本身将发生诱致性的变迁。显然,政府的作用在于适时地促成这种变迁并在动态中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