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代理制度的思考_出口代理论文

关于出口代理制度的思考_出口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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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外贸体制改革方案正式明确提出在全国大力推行代理出口,促进工贸结合。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继续强调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1991年4月外经贸部制定了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我国的外贸代理制进行了规范。依照暂行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分两种类型。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以相互代理,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受托人(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对这种代理制各方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按理说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既有政府推动,又有法律保障,应该有一个长足发展。但是根据近10年的实践,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尤其是出口代理始终徘徊不前,在全国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一直在5%左右,1994年仅占1.4%。这与人们所期望的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我们认为:

首先是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利益不一所致。我国自建国后对于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建立了统一经营的外贸制度,实行的是一买、一卖的收购制。这种制度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简便易行,风险小,周转快,无资金占压,生产企业不仅早已习惯,也乐于实行。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则承担主要风险和资金占压。在1988年以前国家统负盈亏,风险由国家承担,占压资金由银行承担,外资企业没有危机感。1988年以后我国财政无法承受巨额的外贸亏损,外贸企业实行在核定亏损指标内的承包经营,外贸企业开始有了危机感。1991年1月1日起中央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外贸企业真正步入自负盈亏的轨道。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在资金使用方面处于同等地位,外贸部门和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想尽量扩大业务,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希望利用生产企业的资金优势实行代理出口。这种作法如生产企业确有优势又愿意实行确实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但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国家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生产企业资金长期普遍紧张,不具备资金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尽管对外贸易代理制暂行规定对代理和被代理各方的权益,作法、责任都做了相应规定,由于利益不一,在贷款回收,对外索赔、理赔等方面常常出现法律纠纷,致使我国代理出口步履维艰。

其次,长期来我国外贸企业由国家统负盈亏,实行的是家大业大,人员机构不断膨胀,多年来外贸企业进人的压力十分庞大,致使近几年在经济效益严重下降时尤显机构臃肿,各项基本费用增大,仅靠收取代理费其生存根本难以为继。我国外贸企业,特别是省级及省以下的绝大多数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历史并不太长,自身推销能力有限,推销网络尚不健全,代理出口往往容易失掉自己的客户,也损害自身利益。事实上外贸企业本身对出口代理制也不太感兴趣,以致造成我国出口代理制推而不行的局面。

出口代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之一,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得到充分利用。其成功的诀窍是将出口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资产组合的方式上牢牢地捆在了一起。从事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综合商社均属各自所属的生产企业集团。日本以参股形式使综合商社成为企业集团的核心成员,韩国是由企业集团组建本集团的综合商社,从根本上解决了利益不一的问题。不仅解决了资金占压,同时保障出口货源和进口商品市场。其代理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成为生产企业集团走向世界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欧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代理出口所占份额远远低于日本和韩国。这与欧美国家传统习惯有关,欧美国家从事代理进出口的企业规模也十分有限,如美国专业代理进出口企业6人以下居多,12人以上占30%,最大的也不超过60人。专业性较强,人均销售额较高。代理出口占其出口总额10%—20%。

由此可以看出,出口方式的选择是根据各国的经营传统和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拓展国际市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国家每个企业都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选择。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外贸出口由国家统负盈亏到彻底取消财政补贴,外贸企业下放地方财政,外贸经营权下放和授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已经进行了几次重大改革和完善。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206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2899亿美元,其中出口由1978年的97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1510亿美元。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成就为全世界瞩目。发达国家在研究我们的作法,发展中国家在学习我们的经验。我们也为我国的成就和具有的社会主义特色而自豪。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40%左右,仅依外贸依存度来判断对外开放的程度,我国对外开放已居世界首位。这说明没有像日本、韩国以代理制出口为主要方式,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同样能够高速发展。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出口代理制作为一种扩大出口的贸易方式,在条件合适、运用得当时可以扩大一个国家的出口,甚至成为主要或重要方式。其他贸易方式也普遍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长期利用,同样推动了本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德国和日本均为二战的战败国,虽然所用主要贸易方式不同,德国的外贸依存度仍然高于日本。所以我们认为外贸代理制作为扩大我国的出口的一种方式可以提倡,但要全面推行就必须创造必要的条件。我们赞成有人提出的“推广代理制,先挖渠后放水”,首先把工贸结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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