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王 慧
(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摘 要: 本文中首先对于人工智能的概念,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车辆驾驶中的使用,以高度自动驾驶等级为主要讨论对象。其次是主要针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以及结合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可能所涉及实际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特殊性,得出过错原则在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时没办法确认事故责任的承担者。然后,阐述了美国和德国主要在汽车生产者与改造者之间侵权责任问题,人工智能产品生产的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安装黑匣子记录行车信息。最后,提出人工智能技术使用中机动车交通责任和产品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在自动驾驶汽车上安装黑匣子,以及强制为人工智能产品投保险。
关键词: 人工智能;归责原则;人工智能保险
一、人工智能技术
1.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简称AI(artficial intelligence),是指经由人类所创造的、基于算法的具有高度互联性的机器、软件或系统所展现出来的类人与非类人的智能。它们不仅可以运用与人类相似的思维模式进行问题推理、得出结论,也有可能会发展出与人类思维完全不同的独有模式;它们不仅可以以精准的算法、严密的推理和理性的决策刷新着我人们对于人类寿命、智力、记忆、认知以及逻辑的界限,也能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对我们平时习以为常的基础观念引起着冲击。
2.高度自动驾驶的概念
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中,自动驾驶技术被认为是应用的前景最好的技术之一,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支持下正在逐步投入应用中,我国主要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等地区相继开展了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
对于自动驾驶技术,有等级的划分,我国2017年12月发布的《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计划(2018-2020年)》中规定的“高度自动驾驶(HA级)”与美国《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1.3-1.5级自动驾驶相对应,其属于非完全的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目前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同时也是造成侵权问题最为复杂的。所以本文中主要就是讨论有关高度自动驾驶,研究此等级的自动驾驶所引起的侵权相关问题。
二、高度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1.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归责的特殊性
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中,除了汽车的所有人、实际运营人外,还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参与,在行车时可以用人工智能进行自动驾驶,此时不需要驾驶员进行操作汽车。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科学计算和多次实验,人工智能技术一般错误率很小,但其仍可能因为各种突发情况而出现交通事故,而出现事故将面临着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学者对商品住宅价格空间分异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采用价格模型,对其空间结构、分布特征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如文雯[1]采用EG模型和VAR模型对中国商品住宅价格1998-2009年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土地价格是影响商品住宅价格的主要因素。李蕊[2]利用趋势面分析和Kriging插值,量化影响因素,运用ArcGIS的点密度、线密度和近邻分析等工具探讨西安市房价的空间分异特征。赵丽莉[3]运用SPSS软件,对影响北京市房价的因素进行探讨。王永正[4]通过运用成都市1992-2006年的住房资料建立计量模型并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对影响该市房价的因子展开研究。
2.现有归责原则的挑战
此外,哈尔滨工业大学的高波和金明生等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提出了利用气囊进行抛光的力控末端执行器,如图12所示。工作时,通过对气囊压力进行实时调节,可改变或保持橡胶气囊与模具表面的接触力和接触区的压力分布。该装置具有柔性好、与工件接触充分和适用范围广等优点[16-22]。
对于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当适用无过错原则时,则由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样对于适用人工智能技术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会因为无过错责任的承担,降低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研究的热情,毕竟研究的风险与代价太大,将会影响我国在人工智能方面的发展水平。
对于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当适用过错原则时,则要找出事故过错方。如果是驾驶员的失误造成的,则驾驶员承担责任。而如果是人工智能产品有缺陷造成的,则应追究产品制造者责任。但是如果无法确认事故原因,则事故结果的处理无法进行。例如在我国发生的首例特斯拉自动驾驶致死的交通事故中,初期由于无法确认事故原因,在事故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无法确定人为还是人工智能技术操作失误,但后期跟进中查明是人工智能技术有缺陷。
三、目前各国的相关规定
1.自动驾驶事故中侵权责任承担
自动驾驶技术中所涉及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调整,依靠法律或者行政规制进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与应用。例如,美国的《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中的安全评估一章中提出了十项安全标准。
2.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技术规范
美国与德国对于高度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有相关规定。美国的密歇根州、佛罗里达州以立法确立了自动驾驶汽车中原始生产者与改造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规定一旦汽车由第三方改造为自动驾驶,则原汽车生产者不再对汽车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汽车改造前有缺陷。而德国在2017年的《道路交通法》的修正案中确立汽车的驾驶者或使用者必须承担责任,但同时德国有学者预测将来责任主体必然会变成由驾驶者承担向生产者承担责任进行变迁。
3.自动驾驶技术的全程信息数据
第一,适用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对于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中,对于能确定驾驶员失误或人工智能产品缺陷时,则以事故的原因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中,是没有争议的。对于有人工智能产品参与的交通事故,主要就是在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时的责任承担,对此,我认为应该有驾驶员和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共同承担责任,至于双方承担的比例,在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这样既弥补了受害者的损失,也能使人工智能技术正常发展,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
4.完善高度自动驾驶技术适用的措施
自动驾驶技术运用中全程数据的保留,不但利于还原真相使用,也高度关注保护个人隐私权。美国在2017年9月通过的《自动驾驶法》中,第12条提出对于生产品者、销售者应提出一系列保护隐私的技术标准,一方隐私信息遭到窃取、删改或者滥用。而德国的交通法规定强制生产者在自动驾驶汽车上安装黑匣子,记录汽车全程行驶信息以及细节,且纪录保持半年。
在我国目前规定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构成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人工智能产品使用者的操作失误、人工智能产品的制造者的失误、以及因无法解释的原因造成的。
场地仅钻孔(CK3、CK9-10、ZK10-11、ZK14-15、ZK18、ZK21) 有揭露,揭露层厚2.20~3.40m,平均厚度 2.91m;层顶高程-0.75~0.60m,层顶深度 3.20~4.40m。
第二,安装黑匣子记录行驶信息。在自动驾驶汽车上安装黑匣子,进行汽车行驶的信息记录,不但可以记录出人工智能产品工作的状态,以便于查看人工智能技术是否有缺陷,还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更方便、更准确的判断事故原因,发生事故时汽车的实际操作者。但是对于黑匣子记录的信息,应该予以保护,此信息也应该属于个人信息,认为应该依照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进行保护。
第三,强制投人工智能产品险。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一旦使用在汽车上,生产的一批汽车上人工智能产品是相同的,所以在发生事故时,如果是人工智能产品的缺陷造成的,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将面临者巨额赔款,这对于生产者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同时也在增加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可能性。同时,对于仍在进行完善的人工智能技术,如果有保险承担一部分巨额赔偿,也会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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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35(05):130-138.
[2] 张力,李倩.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构造分析[J]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8):36-44.
[3] 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5):166-173.
中图分类号: D923;D63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9052(2019)04-0070-02
收稿日期: 2019-1-7
作者简介: 王慧(1996—),女,河南项城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2017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李凌峰
标签:人工智能论文; 归责原则论文; 人工智能保险论文;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