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趋势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论文,趋势论文,模式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3)01-0078-09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制度是一系列的激励、保障、争议解决过程的安排,它被用来规定公司中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企业融资方法不同,现实中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之间存在多维度的差异。根据各自研究的需要,学术界将世界上各国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分类,常见的分类结果包括“内部型—外部型”、“距离型—控制型”、“基于市场型—关系导向型”、“基于市场型—基于银行型”等(注:关于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分类结果可以参见Berglof (1997)的总结性评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分类结果是区分出以英美代表的股东中心型模式与以日德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模式。1998年,四位经济学家La Porta R.、Lopezde-Silanes F.、Shleifer A.、 Vishny R.W.(合称为LLSV)使用将近50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区分出四种传统法律体系来帮助解释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他们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包括美国、英国及前英殖民地)、法国模式(包括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影响范围)、德国模式(包括中欧和日本)和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主要包括北欧国家)四种。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文献来看,LLSV提出的分类已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分类法。
不管分类结果如何,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究竟哪种公司治理模式最有效率?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会趋同于某一种模式吗?许多学者推崇股东中心型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认为这种模式所具有的所有权广泛分散、股票市场流动性很高、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程度很低、公司控制权市场(接管市场)活跃的特征是有效公司治理的前提。但这种观点却难以对以下的问题给出满意的回答:如果说这种模式确实优于其他模式的话,那为什么像德国和法国这样的发达经济国家在战后长达50多年的时间里也没有进行理想中的改革呢?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从总体上来看,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所体现出来的经济效率难分优劣。以英美模式、日德模式以及在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中盛行的家族控制型模式为例:英美模式既有20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的辉煌,也有70年代的危机,特别是2001年以来接连不断涌现出的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的假帐丑闻更是使人们对其公司治理效率产生怀疑;日德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后显现出其稳定性的优势,但日本80年代后经济泡沫的破灭给其蒙上了一层难以挥去的阴影;东南亚家族控制型模式曾经造就了“东南亚奇迹”,但20世纪末的金融危机却使其暴露出诸多严重的缺陷。
如果将上述问题置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那就会引发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全球化是否正在减少不同国家在公司治理实践上的多样性?尽管只有少数的批评者会怀疑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但是对于全球化的后果却众说纷纭。一些研究者将全球化看成是推进世界多样化而不是同质化的过程,另外一些管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则认为,全球化的结果使得各国企业组织的模式正日益趋同,对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也是如此。在全球化浪潮日益高涨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公司治理趋同论逐渐开始盛行。1999年,世界银行和OECD联合了许多力量创办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来推进全球公司治理实践。尽管这一举动无意于摧毁在某一地区长期形成的公司治理实践,但它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改革其公司治理模式增加了压力(O'Sullivan,1999),那些没有跟上这种趋势的国家或者公司甚至被认为其国际竞争力在衰减。
在日益高涨的全球化浪潮中,我们必须对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趋势做出清醒的判断,进而选择适当的公司治理模式,这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研究公司治理模式是否具有趋同化倾向、比较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也逐步成为了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缪仁炳,2000)。但现有的研究多是通过观察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局部变化来归纳其总体规律,容易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研究方法偏重于规范性分析,而依赖于数据资料的研究结果则十分缺乏。
二、公司治理模式趋同论:学术界的争论
1.支持趋同论的观点
(1)趋同于股东中心型模式的观点。 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早期学者们认为股东中心型的英美模式将毫无疑问地比其他的模式要更加有效,更为现代,而且也必将广为流传。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股权分散、对股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漠视、极少依赖于银行融资、并购市场运作活跃。从二战结束以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司都主导了世界,人们也相信英美模式将会成为全世界的最佳实践。尽管这种模式实际上在60年代末期以后就开始受到多方面的批评,但是还有许多学者认为其治理效率最佳。同时,这种模式在我国倍受青睐,“股东至上主义”实际上支配了我国企业改革的进程,尽管有学者称这种改革思路“既违背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原则,又过于简化,甚至扭曲了现代公司的制度特征”。
(2)趋同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的观点。20世纪70年代以后, 以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 )、米切尔(Mitchell)为代表的一批管理学家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部门、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个人和团体。他们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以后,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架构中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发言权,否则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其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处理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而股东只是其中之一罢了(Blair,1999)。从全球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特征和实际运作方式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加接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正是由于日本和德国经济在“二战”结束后的废墟上迅速崛起,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相对长时期内保持强大的竞争优势,才导致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式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生命力,也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方向。值得指出的是,在国内许多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还在将“资本雇佣劳动”奉作绝对的“主流企业理论”的时候,利益相关者理论早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炙手可热的话题,只不过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尚未引起我国学者的普遍重视而已。(注:中国人民大学杨瑞龙教授对此现象的看法是:“许多人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西方近年来开始流行的一种企业治理结构观,这是一种误解,或者说是缺乏文献的结果”(杨瑞龙、周业安,2001)。笔者认为更主要的原因在于1995年以后我国许多学者都被吸引到“主流企业理论”的研究之中去了,以至于对同期西方企业理论的最新进展持一种漠视和怀疑的态度。)
(3)趋同于混合模式的观点。 趋同论的第三种支持者认为一种结合股东至上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特征的混合模式将会最有生命力。 1998年,由来自美国、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六位著名管理人员及董事撰写的OECD全球公司治理的报告认为,全球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结果不是英美模式,也不是日德模式,而是股东至上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一种调和与折衷。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的:没有一种模式在公司治理的每一方面都是最优的,相互之间的取长补短才可能使治理效率得以提高。同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都认同以下两点:一方面,一个国家或者企业选择哪种具有效率的治理方式,最终是由市场力量来决定的;另一方面,这种选择具有路径专用性。
(4)趋同于未知模式的观点。趋同论的第四种支持者认为, 要想预测出哪一种模式将最终占优是一件极度困难的事。美国学者Matthew Bishop于1994年在《经济学家》杂志上撰文承认,“预测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势可能是一件棘手的活。5年之前, 长期主义导向的日德模式似乎还是最佳选择,英美市场上的敌意接管似乎是反面教材。但现在看起来事情又有了不同。”这些学者一方面认为没有哪一种模式天生就是最佳的,“讨论是否有哪一种治理制度是内在的就优于其他模式是徒劳无益的”(OECD,1995);另一方面又认为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必将趋同,只是不清楚究竟是哪一种模式将会最终占优。经济学家查克哈姆在仔细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后认为,最佳的或最有效的模式最终将会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开来,只是究竟是趋同于哪一种模式不得而知,查克哈姆不得不让读者自己来判断和决定什么是最佳模式。
2.反对趋同论的观点
(1)反对趋同论的法律观点。这种观点从法律的角度指出, 某国的公司法不仅仅与社会习俗密切有关,而且与其他的法律如银行法、劳工法、税法、竞争法紧密相关。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复杂的法律和管制体系各有千秋,它们演进的方式具有路径依赖性,具有抵制变革的天性。LLSV在他们的一系列有影响的论文中认为,世界上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性从根本上来讲是源自于股东试图克服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LLSV,1998,1999)。因此,相对于普通法系国家而言,那些法律传统对投资者保护相对较弱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法国等)就拥有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学教授M.Roe的研究也表明,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源自于这样一种特定的立法传统倾向:限制银行的活动、给予管理层对工人的控制特权、对交叉持股所获得的分红进行征税、对同一产业中的企业之间的合谋制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与此相反,德国和日本却拥有一套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管制方法,它们更加支持各个层次之间广泛的合作关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反对趋同论的学者认为,“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并非是必然的,其他的模式也是受欢迎的,并不存在着趋同……选择公司治理模式,必须考虑现有的法律传统”(Guillén,2000)。
(2)反对趋同论的制度观点。 有一些学者从制度的生成与演化规律出发,认为一个国家的公丝运作方式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加接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正是由于日本和德国经济在“二战”结束后的废墟上迅速崛起,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相对长时期内保持强大的竞争优势,才导致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式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生命力,也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方向。值得指出的是,在国内许多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还在将“资本雇佣劳动”奉作绝对的“主流企业理论”的时候,利益相关者理论早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炙手可热的话题,只不过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尚未引起我国学者的普遍重视而已。(注:中国人民大学杨瑞龙教授对此现象的看法是:“许多人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西方近年来开始流行的一种企业治理结构观,这是一种误解,或者说是缺乏文献的结果”(杨瑞龙、周业安,2001)。笔者认为更主要的原因在于1995年以后我国许多学者都被吸引到“主流企业理论”的研究之中去了,以至于对同期西方企业理论的最新进展持一种漠视和怀疑的态度。)
(3)趋同于混合模式的观点。 趋同论的第三种支持者认为一种结合股东至上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特征的混合模式将会最有生命力。1998年,由来自美国、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六位著名管理人员及董事撰写的OECD全球公司治理的报告认为,全球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结果不是英美模式,也不是日德模式,而是股东至上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一种调和与折衷。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的:没有一种模式在公司治理的每一方面都是最优的,相互之间的取长补短才可能使治理效率得以提高。同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都认同以下两点:一方面,一个国家或者企业选择哪种具有效率的治理方式,最终是由市场力量来决定的;另一方面,这种选择具有路径专用性。
(4)趋同于未知模式的观点。趋同论的第四种支持者认为,要想预测出哪一种模式将最终占优是一件极度困难的事。美国学者Matthew Bishop于1994年在《经济学家》杂志上撰文承认,“预测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势可能是一件棘手的活。5年之前, 长期主义导向的日德模式似乎还是最佳选择,英美市场上的敌意接管似乎是反面教材。但现在看起来事情又有了不同。”这些学者一方面认为没有哪一种模式天生就是最佳的,“讨论是否有哪一种治理制度是内在的就优于其他模式是徒劳无益的”(OECD,1995); 另一方面又认为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必将趋同,只是不清楚究竟是哪一种模式将会最终占优。经济学家查克哈姆在仔细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后认为,最佳的或最有效的模式最终将会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开来,只是究竟是趋同于哪一种模式不得而知,查克哈姆不得不让读者自己来判断和决定什么是最佳模式。
2.反对趋同论的观点
(1)反对趋同论的法律观点。这种观点从法律的角度指出, 某国的公司法不仅仅与社会习俗密切有关,而且与其他的法律如银行法、劳工法、税法、竞争法紧密相关。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复杂的法律和管制体系各有千秋,它们演进的方式具有路径依赖性,具有抵制变革的天性。LLSV在他们的一系列有影响的论文中认为,世界上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性从根本上来讲是源自于股东试图克服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LLSV,1998,1999)。因此,相对于普通法系国家而言,那些法律传统对投资者保护相对较弱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法国等)就拥有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学教授M.Roe的研究也表明,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源自于这样一种特定的立法传统倾向:限制银行的活动、给予管理层对工人的控制特权、对交叉持股所获得的分红进行征税、对同一产业中的企业之间的合谋制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与此相反,德国和日本却拥有一套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管制方法,它们更加支持各个层次之间广泛的合作关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反对趋同论的学者认为,“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并非是必然的,其他的模式也是受欢迎的,并不存在着趋同……选择公司治理模式,必须考虑现有的法律传统”(Guillén,2000)。
(2)反对趋同论的制度观点。 有一些学者从制度的生成与演化规律出发,认为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并不会脱离其他的制度特征而孤立存在的,试图从理论上抽象地确定出最佳的公司治理实践或模式是徒劳无益的(Guillén,1994)。 这种观点最基本的分析思路是将公司治理看成是一种制度性安排,认为在一个国家实行的公司治理安排必然会有利于这个国家及其企业形成特定的竞争优势,否则这种制度难以长久生存。事实上,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确使得许多国家与公司在全球经济活动中脱颖而出。例如,德国的教育和产业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二元学徒体系、管理层与工会的充分合作、二元董事会结构安排、注重实践过程,这使得德国企业在高质量、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出类拔萃。法国的精英工程教育制度以及公私混合经营模式也已经使其企业在需要规模效应的技术领域,如高速列车、卫星发射火箭、核电生产中表现优异(Ziegler,1995)。日本公司的治理依赖于由会社组织(Keiretsu)所提供的紧密稳定的多层次联系,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广泛的竞争优势。而美国文化则注重个人主义、创新精神,其产品和服务在员工技能、知识运用或者风险资本方面具有很高的密集度,而由资本市场驱动、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无疑最适于这种文化和制度背景。对亚洲、拉丁美洲及南欧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研究也同样发现,由于其文化、习惯、风俗、制度的差异,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化分布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增长,从未曾减少。
(3)反对趋同论的政治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 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各国政治团体利益争斗息息相关。历史证据表明,20世纪50年代,德国与法国面临着马歇尔计划者及其顾问们施加的压力,但是德国与法国的政客、实业家与工人领袖通过有效的政治活动抵制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即使是在美国,公司治理的演变也往往伴随着政治斗争。20世纪90年代,许多管理学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赞美英美模式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产生的高效率,但另有许多机构投资者与经济学家又认为这种体制存在很大的问题。(注:例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收入急剧膨胀(1999年,美国CEO 的平均收入是制造业工人平均收入的419倍,而在1965年是44倍),从而引发了社会阶层收入的分化(Guillen,2000 )。)持这两种观点的专家学者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并上升到政治斗争的高度。同时,对于既定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往往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最后不得不陷入一种政治僵局。例如克林顿政府在1993年曾经发起过一次旨在调整工人与管理人员关系的会议,但最终归于失败。那次会议本来是要推进劳工政策的现代化,以允许更多的员工参与企业活动,克服既有治理模式所产生的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但是,与会的员工代表、工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律专家都反对对现有公司治理体系进行激烈的变更,最后只是形成了一些妥协性的推荐意见,政治僵局仍在继续。
三、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经验数据分析
由以上各种赞同和反对“趋同论”的观点可以看出,审视全球化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由于早期的研究更多地是依赖于定性的分析,因此在进行跨国比较时说服力不强,无法形成共识。因此,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对趋同论的分析逐步重视定量研究,其关键问题是如何选取一套涉及多种维度的指标体系。总体而言,许多前期的研究在所使用的指标范围上存在很大出入,而且样本数量存在差异。除了LLSV(1998,1999)和Shleifer & Vishny(1997)的论文之外,关于比较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几乎都是基于小样本数量的国家和地区。
本文所选择的实证研究指标秉承Guillén(2000)所提供的三个标准。一是这些指标都必须在前期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文献中已经得到充分讨论,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司治理的多维度特征;二是这些指标必须是在公司治理模式趋同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文献中详细研究过;三是只考虑那些至少能在两个时点上取得数据的定量性指标。据此我们选用了六个指标来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末期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趋势。(注:对这六个指标在公司治理文献中的详细讨论参见LLSV(1998,1999);Shleifer & Vishny(1997); O'Sullivan(1999); Guillén(2000)。)
(1)各国对外直接投资(FDI)占全世界总量的比重。不断成长的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持续增长的全球对外直接投资被认为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象。同时,诸多比较公司治理理论家还认为,随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多,它们就会把母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多地带往世界各地。也就是说,可以将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看成是一种使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同质化的力量。由于美国和英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上具有显赫地位,那么世界各地的公司中就应该有更多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子。但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源自于盎格鲁—撒克逊体系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日渐式微。表1 的数据表明盎鲁—撒萨克逊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在全世界对外投资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正逐步下降,从1980年的66%下降到1997年的不足50%;其中美国从41.97%下降到25.63%,英国从15.33%下降到11.67%。与此同时,受德国、法国、斯堪的纳维亚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的总份额却在同期内从34%上升到49%。因此,如果一定要说在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日益扩张的压力下存在所谓的公司治理模式趋同效应的话,那也不应该是趋同于英美的股东中心模式,而更应该是某种混合模式。
表1 四种典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比较单位:%
资料来源:LLSV(1998:1130-1131);Guillén(2000:42-50)
(2)机构投资者影响力。全球化理论认为,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诸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公司之类的机构投资者在各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作用,而强大的机构投资者被认为是导致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重要力量。一般来说,衡量机构投资者影响力的主要指标是机构投资者以公司股票的形式而拥有的总金融资产占本国GDP的百分比。表1给出的数据表明,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力在一些国家中得以加强的同时(如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挪威),却在另一些国家中下降了(如墨西哥、土耳其、日本、韩国)。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机构投资者影响力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英国最高(达112%),其次是美国(61.5%), 另有一些国家(澳大利亚、荷兰、瑞士、瑞典)大致在30%—50%之间。但是大多数国家的数据都处于20%以下,而且有一半的国家还不足10%;而且这种国与国之间的差异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这可以从机构投资者影响力的标准差的变化反应出来:标准差从1990年的16.46扩大到1995年的26.37。因此,从全球范围来看,机构投资者影响力在不同国家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而且这种差异有扩大的趋势,就此同样难以判断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存在怎样的趋同效应。
(3)长期激励手段在CEO薪酬结构中所占比重。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为了解决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应该广泛采用期权、股权等长期激励手段,从而将经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股东的利益联成一体。而且在有些国家中,长期性激励形成的收入已经占到经理人员总收入中的相当比重。但是表1中的数据显示,在不同国家之间,对于CEO们采用长期激励手段事实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而且只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模式里才有运用这些长期性激励手段的强烈倾向。在法国模式中,只有法国、巴西和荷兰已经采用了一定量的期权、股权激励手段。O'sullivan(1999)的研究还表明,在法国模式中主要是CEO们, 而不是股东或者董事们支持采用这种长期激励方法。另一方面,在德国模式和斯堪的纳维亚模式里,尽管股东已经认识到这种激励方法具有重要作用(O'sullivan,1999),但是极少对CEO采用期权、股权之类的长期激励手段。从表1的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长期激励形成的收入占经理人员总收入比重的均值从1988年的4.06%上升到1998年的7.89%,但是各国运用这些长期激励方法的差别也同时在增大,这可以由标准差从8.17%增加到9.17%看出。因此,从CEO 收入结构进行国际性分析,是无法得出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结论的。
(4)各国敌意接管交易额占全世界总量的比重。 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也许是最能体现出公司治理模式是否趋同的指标(O'sullivan,1999)。从历史来看,英美模式更加允许敌意接管行为。整个20世纪80年代,英国和美国的股东行动主义的高涨和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致了敌意接管行为急剧上升。但表1的数据显示, 各国敌意接管的发生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按交易额来计算,从1980年到1989年,英国和美国公司作为接管目标企业的交易总额就占到了全世界接管目标企业的94%;从1990年到1998年,占到了79%。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和英国公司作为接管企业的交易额占到全世界总量的80%以上。意大利、德国、挪威和瑞士的接管企业在90年代要比80年代更加活跃,但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比较来看的话,其绝对水平还处于非常低的水平。在荷兰、西班牙和日本等国家,甚至是在某些受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影响的国家如爱尔兰、马来西亚,敌意接管行为也是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或者水平相对很低,而世界上其余国家就几乎没有受到敌意接管的影响。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期间不同国家之间敌意接管发生的差异略有下降(标准差从11.7%降为9.6%), 但从接管企业的母国来看几乎没有发生变化(标准差从10.06%降为9.88%)。可以肯定的是, 不管是从目标企业而言还是接管企业而言,敌意接管都并非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而只是一种非常局限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行为而已,断定全球性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竞争对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产生了压力是站不住脚的。
(5)不同类型的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上市公司股票持有形式是区分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变量,考察其变化趋势是研究公司治理模式是否具有趋同性的一个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形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权是集中控制于少数大股东手中,还是由广大股民分散拥有,以及金融部门与非金融企业分别拥有多少股份。显然,表2中的数据显示,在股票持有形式上,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与德国模式、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小。法国模式较为特别,其上市公司股票持有形式的变化很激烈,可以观察到其金融部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份额经过1993年的低迷(只占8%)以后,迅速反弹到1996年的30%,所起的作用明显加强。 但是为这种变化付出代价的不是居民户,也不是银行,而是非金融企业:其所持股票份额从59%暴跌至19%。同样,根据现有的数据,我们仍然无法证明某种特定的公司股票持有形式将会主导未来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方向。
表2 不同类型的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 单位:%
注:-代表不存在,…代表数据缺失。[a]包括保险公司;[b]包括共同基金。
资料来源:Berglof (1988); Guillén (2000:47)
(6)银行对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作为产业资金的提供者, 银行对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影响直接表现为各国非金融企业资本结构的差异化程度。Guillén(2000)研究了从1965年到1995年的30年间主要国家的非金融企业的债务一股权比率变化情况,发现只有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和挪威这样的小国显示出趋同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下的债务一股权比率,而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法国的非金融企业在过去20年间并没有显示出任何趋同的迹象。进一步比较各国从1975年到1995年20年间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股权比率的均值和标准差,可以发现20世纪80年代中期,均值曾经从270%下降到160%,标准差则大约从160%下降到100%左右。然而,从1987年以后,不管是均值还是标准差的变化趋于平缓,尽管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资本流动性迅速提高。表3中的数据是一些代表性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自有资本与债务在非金融企业融资中所占比例。同样我们可以发现,日本、法国、意大利的企业负债传统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美国企业的负债比例始终在50%—56%之间波动,英国企业的负债比例则在46%—51%之间波动,相对比较稳定。但德国企业融资方式较为特别,其自有资本比例非常低,借贷比例也最低。究其原因可以发现,银行信贷只是德国企业融资的次要资金来源,各种内部资金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这些内部资金包括公司内部留利、折旧、分摊等。与1960年相比,德国企业在1992年所提取的折旧和分摊资金增长了15倍,同期银行信贷从285.6亿马克增加到3158.1亿马克,即增加了11.1倍,而发行股份所获得的资金仅增长了3.73倍(朱弈锟,2001)。这说明,各国银行体系的运作方式及其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很难断定全球化对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模式产生了怎样的压力,从而使各种公司治理模式产生了怎样的趋同结果。
表3 代表性国家非金融企业自有资本与债务在融资中的比例 单位:%
资料来源:Hopt.K.J.,(1998:1184).
四、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认识:进一步的讨论
以上分析表明,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在所选定的六个指标上并没有显示出趋同迹象。同时,世界各国对外直接投资构成上的变化表明,如果存在所谓的趋同的话,也不会是趋同于股东中心型治理模式,而是趋同于某种混合模式。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做出的结论是:面对全球化日益高涨的浪潮,各国在公司治理的某些维度上进行微调是极有可能的;但根据过去20年的趋势来看,在可以看见的未来时间里,各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总体趋同是不可能的。虽然全球化的浪潮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将会趋同。从本质上来讲,任何制度安排,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安排,都是特定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历史、文化等环境因素的产物。各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之所以能够长期共存,其原因恰好是它们能够最好地适应各自的环境特征,从而平衡了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那种认为“公司治理制度将会收敛(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观点只是新古典经济学狂妄自大的一种说教而已”。
显然,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是否会趋同的问题对于像我国这样正处在转型期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更有现实意义,因为选择一个运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能够为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做出贡献;而选择不当的公司治理制度则可能会引发经济浩劫(Guillén,2000)。基于以上“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并没有趋同化迹象”的判断,我们认为选择一种适应我国政治、法律、经济、历史、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公司治理模式实属必然。我们可以吸收英美模式、日德模式以及其他各种模式的优点,但更需要透彻理解各种模式生存的土壤环境,刻意去模仿甚至照搬某种模式是非常危险的。我们需要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需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引进期权、股权等长期激励手段,需要培育并购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选择英美模式。相反,从我国企业外部市场的发育程度、我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社会文化习俗、转轨经济的路径依赖程度等维度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利益相关者模式也许能够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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