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与整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阶层论文,化与论文,中国农村论文,时期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97(2000)02-0017-05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引发了大规模、高速度的社会阶层分化,农村社会的同质性在迅速减弱,异质性逐渐加强。
一 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现状
改革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整个农民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性的群体或阶级,农民享有同样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是毫无差别的农业劳动者。他们无差别地享有对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无差别地实行平均分配,个体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体力方面的差别全都不予承认。改革后,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尤其是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部分农民实现了职业转换,而农民对社会性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对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状况、所从事的职业、所拥有财富的存在规模及收入水平状况、文化教育程度,以及在农村社区中享有的政治权力和权利的差别的整体把握,我们把农民分为以下八个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阶层。
(一)农业劳动者阶层
这是一个以承包集体耕地、以农业劳动和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这个阶层在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中是最大的一个人口群体,约占农村劳动人口60%以上。这个阶层,整体文体水平较低,占有的生产资料人均规模较小,以分散经营为主,有较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权,在农村社区等级体系中属于被支配和被领导者,因此实际上不拥有权力。这个阶层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提供农产品商品,承受着深重的社会负担,是现阶段农村中最苦、最累、收入最低、社会地位最低的社会群体。
这一阶层不仅是农村中的主体,也是农村其它阶层的母体,仍处于分化之中。一方面,他们当中还会不断有人离土离乡或不离乡、转换职业或就业空间,发生垂直上升的阶层流动;另一方面,一部分文化素质较高的农业劳动者将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从事农产品专业化生产,另有一部分文化素质较高,具有市场开拓意识的农民,则进行专业化经营。现在已显示出蓬勃生机的农业产业化主要是依靠这两部分人带动起来的。他们对农业新科技新知识比较敏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
(二)农民工人阶层
这是一个以在乡、村集体企业,城市第二、三产业中从事非农业劳动为主的社会群体。他们对集体生产资料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一般还经营一小块土地。这个阶层的人数仅次于农业劳动者,其收入一般比后者高。农民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离土离乡的农民,他们在城市的厂矿、机关、商业、服务行业劳动,也有一些流动到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做工。他们多从事体力劳动,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国家或企业的各种劳动待遇和社会保障;另一类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他们在本村的乡镇企业里工作或者在附近城镇的工厂、商店、机关等单位里工作,早出晚归,住在农村的家里。这类民工目前仍是农村民工中的主体。
农民工一方面接受了工业文明的训练、薰陶,掌握了一定的现代生产技能与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没有割断同小农经济的脐带,同土地、乡村农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兼有工人和农民职业的特点。这是中国农村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随着城乡第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工还会继续增加,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工的分化将更彻底,其两栖身份现象将会完全消失,农民工将最终成为产业工人,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三)雇工阶层
这是受雇于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提供劳动能力而获得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劳资关系带有某种资本主义的雇佣性质,他们在企业一切要听从雇主的。雇工的收入一般不比农民工低,但他们的社会地位一般比农民工低,职业压力和劳动强度比一般乡镇企业的民工高,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则更要严重得多。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将继续发展,农民雇工阶层的规模也将继续扩大。
(四)智能型职业者阶层
它是由具有一定专门技能,从事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智力型职业的农村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约占农村人口的3.5%。他们绝大部分属于回乡知识青年,在失去跳出农门继续升学机会后,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了一条有别于一般农民体力劳动但又脱离不了农村和农业户口的道路。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直接关系到下一代和全体村民的素质,关系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普及。他们是农村现代化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文化技术力量,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先锋。
(五)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阶层
这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或支配,具有专门的技艺或经营能力,从事某项专业劳动和自主经营小笔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的群体,多为农村中的能工巧匠。他们的经营活动方式有很大差别。这个阶层成员的思想极其活跃,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但就总体而言,他们多为守法经营、凭本事、凭力气赚一点批零差价、地区差价或少许的劳务费,他们对发展农村经济、扩大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私营企业主阶层
它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由营利性经济组织主要是经营者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拥有对企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与企业内部的分配权,他们的经济收入较高,但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不一定很高。这一阶层内部现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组合过程,他们其中有一部分人是利用改革初期政策的倾斜优势或通过钻政策、法律的空子而先富起来的,但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竞争的加剧、法律法规的健全,基于他们自身素质比较低,没有真正的市场忧患意识,他们将会被市场经济的浪潮所吞没,被时间所淘汰;而另一部分素质较高,具有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市场开拓意识的私营企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七)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
它包括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主要科室负责人与供销人员。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指挥权,与企业职工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他们对企业的兴衰、盈亏负责,承担的风险较大,经济收入、政治地位与社会声望都较高。
乡镇企业的管理者可分为两类:一类采取传统的经营方式,企业直接隶属于乡或村的行政领导,其管理干部同乡或村的干部有密切联系,直接受他们的领导与指挥。另一类乡镇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的方式,这类企业的领导干部有较大的自主权、决策权和灵活性,所担负的责任和风险大,经济收入较多,他们就是通常称谓的农民企业家。
(八)农村社会管理者阶层,即农村干部
它包括村民委员会与村党部支委员的组成人员与村民小组长。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组织者,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要代表者,是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地位与收入水平在不同社区之间因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而有很大差别。优秀的农村干部和农民企业家是农村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对社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关键作用。
二 阶层分化对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
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对促进农民的身份性改变,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农村的全面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影响是主要的。但是,阶层毕竟是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随着农村经济的分化,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也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贫富差距过大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几乎没有财富差距,大家都普遍贫穷。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各阶层的经济收入普遍提高,但他们之间的差距也明显拉大,而且这种过大的贫富差距还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
第一,贫富差距拉得过大。这不仅表现在社区内部富有的阶层和收入较低的阶层之间,而且表现在东南部地区农民的比较富裕和西部地区农民的比较贫穷之间。据统计资料,农村社区内部各阶层的收入状况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与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约1-2倍;与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人员相比,相差2-5倍;与从事个体运输和建筑业的农民工相比相差5-8倍;私营企业主与雇开的收入差距少则几十倍,多则上百倍。不同区域之间的农民收入分化则为:1980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为191.33元,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之比(以西部为1)为1.39∶1.11∶1;1985年为1.54∶1.21∶1;1993年扩大到2.25∶1.75∶1,[1]这种差距仍在继续扩大。反映我国农村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94年为0.43,[2]1997年、1998年均高出0.4,已超过中等不平等程度,这种过大的贫富差距,不仅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引起了他们的普遍不满。
第二,致富不合理。这不是说农民先富不合理,而是说有些农民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致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致富手段不合理。有少部分农民不是通过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而是利用不正当手段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钻法律空子、偷税甚至靠偷抢的方法致富的;(2)致富领域不合理。先富起来的人,大部分是在流通领域,而很少有生产领域的,出现“种粮人不如卖粮的富,养猪的不如卖猪肉”的富;(3)致富程度不合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承包者富得快,程度高,一般人平均收入都是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而农村尚有5000万人未能解决温饱问题;(4)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不合理,东南部地区先富起来,不仅得益于地理自然环境,主要是由于中央政策的倾斜。
对合理合法、勤劳致富所拉开的收入差距,老百姓是积极支持并参与的,但是对这种不合理的原因导致的贫富差距则有不满。他们不仅有强烈的不公平感、相对被剥夺感,而且一部分人的价值观也因此变得紊乱,产生了“劳动是不能致富的,致富是不能靠劳动”的错误观念。
(二)干群关系紧张
改革后,农村的组织管理方式采取了村民自治的形式,村干部的权力活动也已退出了直接的生产经营领域,农户和农民个人获得了相对独立的资源控制权和经营权。应该说改革带来的这种权力关系变化,已消除了传统体制下农民对于干部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少了他们发生冲突的机会。但是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非但未缓解,在有些地方甚至显得比较紧张,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体制变化后,村一级组织仍然具有对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一方面,村组织作为一级准政府,有完成政府下达的各种任务的义务,例如收税,协助搞计划生育等;另一方面,像类似户籍登记、征兵、结婚审批一系列公共事务的审批权仍保留在村一级组织中,村干部就有可能利用其作为国家在村的委托人而具有监管权,利用职务之便,捞取个人好处。
第二,在土地承包的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享有很大的监管特权。他们可利用手中的权力,将收益较高的土地留作自用或分配给亲朋好友,或不执行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或者在第二轮承包中打乱重分,或者强行中止未到期合同,或者在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中,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活动。
第三,在村干部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中,有些村干部利用村级财物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大量贪污和挥霍村级财产,另外一些村干部则利用其管理村级企业的大权,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利益,捞取个人好处。
种种原因导致村干部对村民们的直接的或间的经济侵犯,无不引起村民们的不满,他们采取各种形式捍卫自己的利益,村干部却利用各种武力、非武力的方式对付村民们的抵制,使矛盾升级,从而导致干群之间的矛盾加剧,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
(三)城乡矛盾加剧
城乡之间有利益矛盾是通过城乡各阶层的关系反映出来的。随着城乡各分化出不同的阶层,他们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进行生产活动,在经济、政治上表现出多样化,从而使他们的矛盾由原来隐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背后而变得明显起来。
第一,从农民方面来说,农村各阶层日益清楚地认识到农村与城市的差别,认为自己是二等公民地位。尽管封闭的城乡二元结构有所松动,但是农民进城依然困难。农民进城受到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进城之后,又只能找到城市急需但又最脏、最累、工资又最低的工作。而且他们不但不能享受给予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反而还要遭到某些城里人的歧视。不进城留在农村,又必须承受一系列的不公平待遇。如:(1)劳动就业机会不均。国家对日益增多的城市下岗职工及隐性失业人员忧心忡忡,发起了全国规模较大的“再就业工程”,但对于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8000万农村流动人口,却始终拿不出有效的安置办法。(2)竞争机会不平等。农民在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已与城市人形成相当激烈的竞争,但这种竞争从机会来说,无论是起点、过程还是结果都是不公平的。例如农民为获得商品信息、运输商品所付出的成本要比城市居民高得多。(3)受教育的权利不平等。师资力量雄厚、设施比较好的学校一般在城市;农村师资缺乏,学校设施简单,有些地方甚至缺少教室,导致农民文化素质低下。(4)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仍然严重存在。虽然政府已多次为提高农产品价格调整了政策,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现在仍是每年在400-800亿元之间,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缴的税收,农民每年直接地或间接地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资金积累,[3]而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情况却是投入大大少于索取。由于这一系列不公平待遇,农民清楚地认识到了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被剥夺感,心理严重失衡。这种危险的心理倾向不仅对农村社会稳定有很大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二,从城市居民来说,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尽管他们能给自己提供各种服务,但是他们也给自己带来了强大的就业竞争压力和生活不便。城市生活设施在大量外来民工的压力下,已变得不堪重负。另外,进入城市的农民,即使找到了工作,并已工作多年,他们仍会被城市当局和受雇单位视为“外人”,打入“另册”,从而迫使他们以“民工”身份在各地流动,他们因缺少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再加上对他们又缺乏有效的管理,因而民工犯罪等社会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社会治安。
三 加强整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尽管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对农村社会稳定有上述不良作用,但我们绝不能为了维护社会的超稳定而抑制社会分化。没有必要的农村社会分化,就没有农村的现代化与城市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使农村现代化进程不致于在农村社会分化所产生的震荡中受阻,也为了使社会分化本身不迷失方向,必须加强农村社会整合机制。
(一)加强专业化整合
这就是说应该使农业领域或非农领域所获职业的农民,按照他们所从事的真真实实的职业,在我国职业体系中享有准确的位置。例如,农民工、农民企业家、乡镇企业职工等应该去掉其身份性的限制“农民”而真正享有工人、企业家的待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1)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符合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在哪里做工经商,就可以在哪里落户,并取得相应的居住权,以此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流出人口长期“人户分离”问题。(2)改革城市劳动用工制度。应该打破城乡工农界限,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入城农民从而在公开、平等、竞争条件下获得劳动和工作权利。(3)继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土地的承包关系,确保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土地可以依法转让甚至退还给发包方,以使农民可以自主择业,使那些已经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民稳定从事第二、三产业,而那些仍从事土地经营者,可以有机会利用技术改造农业,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农业产业化。
(二)加强政治制度整合
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其一,认真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计划,以促进整个西部的大发展,增加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缩小东西部地区贫富差距。其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取消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完善市场法规,维护市场秩序,杜绝钻法律空子、漏税偷税现象的发生。其三,采用累进税制,对富人征收税款的比例要大于对穷人征收的比例。其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标准,扶助老弱病残的弱民阶层。
另外,加强政治整合机制,还应该建立一个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处于同等位置的代表农民特殊利益的政治团体,如农民协会。这种农民协会应包含有新的内容,它必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与有关的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组织起来、反映农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整体利益和要求的一种群众性政治组织。以将分散的、无序的农民力量组织起来,使之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统一领导的、完整的、有序的政治力量,即将农民整合起来,以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加强法律制度整合
充分利用法律的调节器的作用,防止社会冲突导致社会解体。其一,建立保障农村阶层分化的法律体系。保证农民分化的权利,维护各种阶层的正当利益。对于农民收入差距过大,国家应重视利用税法、金融法、物价等法律手段进行调节,防止两极分化。其二,通过法律渠道,保障农村社会各阶层和社会集团成员的适度流动,既要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垂直流动,也要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水平流动。其三,加强法制思想教育。在农村进行普法大宣传。要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农民要学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纠纷矛盾。
(四)加强价值整合
重塑农民的价值观念,关键是要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其一,必须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根本。要大力弘扬时代主旋律,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农民,增强凝聚力,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对广大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工具宣传农村干部和群众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创新精神,创造一种奋发向上、团结进取、和谐美好的社会风气,形成广泛的扶正祛邪的强大舆论氛围。其二,以农村社区建设为关键。农村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最基层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通过村庄这一环节,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掌握的。搞好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突出两个重点:一是建设一个好班子,二是完善社会文化阵地。其三,以家庭建设为核心。要重视家庭的教育功能,要搞好家庭道德建设、法制建设、文化建设,使农民形成良好的家庭关系。
收稿日期:1999-12-30
标签:农民论文; 农村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三农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