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辩证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试论论文,形式论文,辩证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提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短短的几行字内含着非凡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它不但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首次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全新概念,而且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实践指导性,将导致又一次思想解放。但人们接受一种新思想、新观念有一个过程。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会不会损害、背离公有制本身?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会不会导致所有制的多样化?采用股份制会导致私有化吗?这些在人们头脑中普遍存在的疑虑源之于对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关系的不甚了解。对二者关系的哲学考察说明,其间存在着系统与要素、决定与被决定、控制与被控制、相对不变与变、一与多、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
二、首先应强调的是认识、研究所有制的方法论问题:其一,不能从抽象思辨出发而应从实践出发去理解所有制问题,用实践来检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优劣。在以往传统的所有制研究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抽象的、定性的分析,而忽视具体的、实证的分析。这突出表现在将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简单化为单纯论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而无视火热生活对理论提出的要求。其实,马克思研究所有制的方法主要是系统性、辩证性、实证性的。他曾提出:“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页。 )可见理解所有制问题不能离开活生生的现实实践与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邓小平就是一个光辉典范,他早就指出,要从实际出发,承认多种多样的生产关系实现形式。他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生机勃勃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存在于书本教条中,而是存在于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开创性实践中。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也说,“世界变化很大很快”;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只能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正因为如此,十五大才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实现了一次思想解放,同时也丰富了唯物史观与政治经济学的内容,发展、拓深了生产关系理论。看来哲学与经济学教科书有必要在生产关系所有制理论中增添有关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内容,以呼应时代的要求。另外,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已构成了一对范畴,前者名称的规范化值得考虑,二者都称为“形式”,容易引起混淆。其二,观察所有制问题应有系统观点。马克思始终将社会当作一个有机体加以考察与研究,因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2页。 )在他那里,所有制不仅是一个基本范畴,而且还是一个总合范畴。这里的所有制不是广义的,不包括当代经济中信息与知识的所有制及劳动力所有制,而是狭义的。马克思恩格斯曾在三层涵义上使用过所有制概念:从最一般意义上说,所有制是指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从社会再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来考察,所有制又被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还要考察生产资料所有权带来的资产收入(即所有权的实现),这是所有制的深层涵义。(注:参见苏东斌《普照之光——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所有制概念的三层涵义》,《学习与探索》1990年第1期。 )为此我们应将所有制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大系统,其整体性表现为它的系统质规定性以及所有制关系的纵向历时结构与横向空间结构、本质制度与从属结构、内容本身与结构形态、质与量、主导要素与一般要素的统一,构成一个有机系统。因此在所有制问题上应有系统整体性的开阔视角。
三、其次要指出的是,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系统(整体)与要素(部分)的关系,二者分属于不同层次的范畴,既联系又有区别。在经典著作中,“所有制”这一德文名词可译为“财产”,如前所述,它包含着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而且这种占有制能给占有者带来经济利益。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指财产、资产的最终归属,其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其理解为“占有权与所有权的统一”,它反映人对物的所有、占有关系及其背后的人与人关系。而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指资产所有者支配、经营、管理资产,并对再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产品进行分配的具体方式、途径,主要包含产权组织形式、剩余产品分配形式和资产运作方式三方面。公有制是指资产由国家与集体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的经济制度或所有制关系。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与集体成分。资产是由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还是劳动者集体所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这“四权”如何实现,它们之间应如何结合,则构成了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具体到企业,公有制实现形式包括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资本组合方式和资产经营方式。一种公有制何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一是由于公有制范围有不同。与不同水平的生产力相适应,资产既可为全社会劳动者占有,也可为劳动者集体占有,虽然其公有范围不同,但同样都反映了劳动者共同占有、享用资产的生产关系,因而都具有公有性。二是由于公有制包含的“四权”结合形式可以有不同。“四权”既可结合在一起也可相互分离。如在股份制中,国家只保留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了股份制的法人企业;而在承包制中,国家则控制了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交给了企业。但在这些情况下,公有制本质的、基本的特征并未丧失,其公有性质依然没有改变。可见公有制本身与其实现形式是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应混淆。但长时期来,一些人将要素混同于系统,或以整体包揽部分,将公有制实质内容与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认为公有制经济只能是国家经营或集体经营,如果国有企业实行合资经营或股份合作制,就认为是搞“私有化”,其认识误区就在于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混淆了不同层次事物质的规定性。
四、在一段时间内有一种很普遍的看法:“实行股份制会导致私有化”。这种看法恰恰是颠倒了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决定与被决定、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所有制大系统包含所有制本身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如果说前者属于本质制度、主导内容,那么后者则是从属、派生结构,前者控制后者。所有制的系统质决定其实现形式的性质,所有制的发展方向控制其实现形式的发展方向。正如马克思所说,所有制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支配生产关系的其他要素以及所有制实现形式。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这种“以太的光”(亦即系统质),它们“月映万川”,普照一切,同样决定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性质,控制着它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具体方法、途径,实现形式本身无所谓“姓社姓资”问题,关键看它为哪一种所有制服务。一种所有制采用了新的实现形式,并未改变所有制的本质的、制度的属性。实现形式并不具有制度属性,它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股份制既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也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作为一种有可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只要它是为发展、巩固公有制服务的,那么就具有了社会主义性质;只要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前提条件的,那么它也就要遵循社会主义发展方向。邓小平指出:“许多经营方式(这也是一种实现形式——笔者注),都属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他还主张要“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2页。)一些人以为搞股份制会导致私有化,纯属不必要的担心。
五、任何所有制一经确立,一般总是相对稳定的。而任何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合理选择归根结底来自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活跃的、不断发展的生产力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实现形式,以巩固、完善所有制,反作用于生产力并推动它的发展。这就使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变动性、动态性的特点。邓小平早在1962年就指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关系也是一(一种“普照的光”)与多(多样性)、不变(相对稳定)与变(灵活多变)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一种,但其实现形式却应该也可以多样化。以往人们动辄将全民所有制视为公有制的最佳、最高实现形式,而将集体所有制视为低级实现形式,结果长期难以突破国有制的局限。根据十五大报告的要求,我们应努力去寻求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实现形式,不断地完善已有的实现形式。从改革初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国有经济的放权让利、企业承包经营,到今天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实行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断求变的历程。当然这个“变”应有前提,即任何实现形式的选择应以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要求为转移,要适合国情,注意时间、地点的时空应用范围等。也不能绝对化,迷信“一股就灵”。实现形式的核心要求是追求效率,应优化选择。总之,正因为实现形式是相对变化与择优的,因此我们不应由于实践中采用了新的产权组织形式或资产运作方式而惊惶疑惑,对其公有属性产生怀疑。
六、有人不理解:我们已经有了建立几十年的优越的公有制,为什么今天还要去寻觅种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这并不奇怪,因为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事物的内容总要通过事物的形式表现出来。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还表现为本质内容与表现形式(即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内容是构成事物各种内在要素的总和,它是事物存在、发展的基础;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结合起来的内部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式,要特别注意事物的形式是内容本身固有的,而非从外部强加,形式主要是指与内容紧密相关的内在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合适的形式可以促进内容的发展,不合适的形式会阻碍内容的发展;内容发生了变化,形式迟早也要随之发生变化。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亦复如此。在社会生产方式中,生产力是内容,包含所有制在内的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而言是形式;而在生产关系内部,所有制相对于所有制实现形式而言则变成了内容。所有制总是要竭力寻找适合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的实现形式,没有无实现形式的所有制,也没有脱离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为公有制本质内容表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既要适合于、相容于公有制(如股份制与公有制就有相容性),为公有制性质所决定,又反作用于公有制,使其优越性能得以充分发挥。以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及其优越性(如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等)未能得到理论体现,而人们又不敢越雷池半步,固守于僵化模式与单一形式(如前所述,那时的实现形式要么是国有制要么是集体所有制),致使内容失去了合适的形式,形式不能适应内容的需要,阻碍了生产力发展。今天我们应努力去探索、建立有利于公有制本质内容释放、辐射与公有制优越性有效发挥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即寻找促进事物内容实现、发展的有效形式。为此,“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而判断的根本标准则是“三个有利于”,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只要符合于这一标准,就是好的、有效的,就应大胆采用而不必问它是否被资本主义采用过。再举人们议论较多的股份制为例,它并非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品,早在中世纪,罗马包税人为竞争政府的包税合同,就组织了股份委托公司。后来这一组织形式在采掘业、商业、运输业中逐步发展起来。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它被广泛采用,发展为成熟形式,成为许多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社会主义公有制采用股份制正是为了增添自身活力,促进自己发展,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可见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不能笼统地说它“姓公姓私”。实现形式本身并不存在“姓公姓私”的性质区别,形式的性质、属性要由内容的性质来决定。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如果在公有制前提下由国家与集体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正如“同一内容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不同内容也可以采用同一形式”一样,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而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也可以有同一种实现形式。明白了上述道理,人们关于“有了公有制为何还要去寻找多种实现形式”的疑问也就不消自散了。
当然,在将二者作内容与形式的理解时,我们又要反对片面夸大形式的观点。要看到形式务必适合于事物的内容才会使事物的实现成为可能,因而我们特别强调实现形式应适合于公有制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从可能变为现实。
总之,在认识、研究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思维不可或缺,它既是“望远镜”又是“显微镜”,既有利于宏观前瞻又有利微观剖析;它可以帮助我们廓清认识迷雾,消除疑虑,更深刻地理解十五大报告的内容,从而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万众一心地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再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