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的公共政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学术期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公共政策的内涵
从本质上说,由执政党和政府作为主要政策活动主体的政策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维护、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再调整或配置的政治行为。公共政策在实质上就是如何处理各种利益的问题,是政党或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政府调动政治资源制定政策的目的都是应对社会普遍问题,政党或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所制定的所有政策都称之为公共政策。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政策就是公共政策。广义的公共政策由两大类型的政策形式组成,一类是法律化的政策,另一类是指导性文件(狭义的政策)。法律化的政策与狭义的政策区别在于后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大于前者,它可以涉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比较适合解决暂时的尚未定型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化的政策重点调整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适合于那些需要严格界定、严肃对待的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另外,权利不是靠狭义的政策能够维系的,因为狭义的政策不能提供权利遭侵害时的救济手段。
2 学术期刊的公共政策
学术期刊的公共政策在中国几乎是空白,没有专门针对学术期刊的公共政策。目前存在的与学术期刊相关的公共政策有《宪法》、《刑法》、《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与学术期刊相关的法律化的政策和与学术期刊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与学术期刊最直接相关的法律化政策,但其调整的对象是所有期刊,没有区分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在与学术期刊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方面,从党的十六大之后,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着手研究文化体制的改革方案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200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试点工作。2005年年初,整个新闻出版改革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开。2005年的体制改革重点在地方新闻出版单位。中央各个部委、各个部门也要进行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计划在3~5年内完成全国的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这次改革,中央对新闻出版单位的性质界定为:非经营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非经营性机构主要指的是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和人民出版社(或者是无赢利能力的政策性出版社)。这一部分按公益性事业管理,主要任务是为党和国家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服务,而不是参与市场经营。除了党报、党刊、人民出版社以外的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图书出版社,基本上都要分期分批转制为企业,成为经营性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内部管理体制、领导机构和运行机制的改造,把它改造成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界定中没有提及学术期刊。从界定划分看,是把学术期刊归入到了党报、党刊、人民出版社以外的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图书出版社之中。按照这个划分,学术期刊基本上也都要分期分批转制为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许多专家和学者都对将学术期刊分期分批转制为企业提出疑义[1]。笔者对此也有同感。笔者认为把学术期刊界定在党报、党刊、人民出版社以外的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图书出版社之中,转制为企业不妥,因为学术期刊的专业性、弱商品性、弱市场性、准公共产品性和外部性,使学术期刊的组织实体具有明显的第三部门属性和独立性[2]。
3 学术期刊公共政策应重点调整的关键问题
3.1 学术期刊的版面费问题
学术期刊的版面费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关我国科技创新的繁荣发展。对一些出版资源消费者(作者)而言,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能够给他们带来收益,如某些用人单位会给予发表论文作者奖金奖励,作者可以获得晋升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及学术地位的提高等非经济收益。根据经济学上“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作者收取版面费是合情合理的,而且目前在国内外学术期刊界迅猛发展的开放存取(OA)模式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开放存取模式倡导的就是“谁受益,谁付费”的思想,其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对作者的收费。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也是公平的,因为不收费其实也是收费,只是收费的对象从作者个人转嫁到了整个社会,个人受益却让整个社会来付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收取版面费是公平的。虽然学术期刊的最大受益者是国家和民族,但是个人只要有收益就应该付出一定代价,其余的成本由国家财政补贴,这样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从学术传播的过程来看,作者的科研成果主要是在公共资金赞助下完成的,出版研究成果是科研活动的最后环节,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支持经费中应该有一小部分用于作者发表研究成果,弥补出版成本,从而实现资助研究项目的真正目的。收取作者版面费并不意味着增加作者的经济负担,而是对已有费用的更为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因此,学术期刊公共政策对版面费问题应予以肯定并规范其收取行为。
3.2 学术期刊的稿费问题
按照现有的与学术期刊相关的法律化政策如《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的规定,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有权获得报酬,即学术期刊应支付给作者稿费。根据经济学上“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作者收取版面费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收取版面费也是公平的。这样作者需要向学术期刊先支付版面费然后再获得稿费,笔者认为这样做缺乏合理性和逻辑性,学术期刊应被免除向作者支付稿费的义务。《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在期刊上发表文章有权获得报酬应该是针对能够赢利的经营性期刊,而学术期刊的公益性是其根本属性[3],学术期刊是基本不具有赢利能力的非经营性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的现实状况)。有的学者主张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学术期刊的作者支付稿费,理由是稿费是归作者本人所有的,而版面费是可以在科研经费或所在单位里报销的。作者研究支持经费中应该有一小部分用于发表研究成果,版面费在科研经费中支付有其合理性,而且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能够给自己带来晋升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及学术地位的提高等非经济收益,这样已经能够对作者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额外向作者支付象征性的稿费,使作者能够有一点微薄的经济收益,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太大的意义。《著作权法》的每一原则和具体规则中都反映了解决相互交织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冲突的思路和方法,维持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大体平衡的状态。所谓利益,是法律背后起支配作用的根本因素,反映到法律条文中去,就成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对学术期刊而言,作者和学术期刊组织实体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充分尊重作者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学术期刊组织实体生存的困境,因此《著作权法》等与学术期刊相关的法律化政策应对不同性质的期刊进行分类调控和规范。当然,笔者重在探讨稿费问题背后的逻辑性,对于没有研究经费、单位不报销版面费的清贫研究者,学术期刊可以考虑减免版面费、发给稿费以示鼓励和支持,但这不应该理解为学术期刊的义务。
3.3 学术期刊组织实体的独立性问题
按照现有的与学术期刊相关的法律化政策如《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学术期刊的创办,设立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在这种政策的要求下,主管单位实际上是学术期刊出版的一级主体,主办单位实际上是学术期刊出版的二级主体,而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学术期刊的组织实体)实际上是学术期刊出版的三级主体。学术期刊组织实体要真正地独立,首先要取消主管、主办单位,使学术期刊组织实体升级为一级主体。学术期刊组织实体的独立可以使其与主管、主办单位脱离关系,消除主管、主办单位的级别、影响力等带来的学术期刊与生俱来的自然垄断性,使各个学术期刊真正成为平等的竞争主体。学术期刊组织实体独立的前提条件是有足够的可自主支配的办刊经费,因此,除了多渠道筹集资金外,还需要国家在经济上、财政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学术期刊管理体制的改革不能脱离国家知识创新资助系统,应将整个改革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国家支持知识创新的经费应当多以课题经费的形式资助给经评审最具有创新研究能力的学者,理性分析学术期刊存量的合理规模,把有限的财政用于有价值的学术期刊及学者。同时应当考虑人事职称制度、教育学位制度等相关领域的改革,尽快出台相应领域的公共政策,清除知识垃圾产生的制度性推动,从而使学者能够按知识创新的逻辑进行研究,避免用数量衡量质量,也使学者不至于因为版面费及购买学术期刊的费用而影响知识创新效率。
4 结语
笔者在对学术期刊公共政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学术期刊在版面费、稿费、独立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系统解决方案。基本的逻辑脉络是:通过解决独立性的问题促使学术期刊之间的竞争起点的公平并能够按照其特有的规律发展;通过解决版面费和稿费问题给学术期刊提供赖以生存的常规经济来源并免除不必要的稿费支出,促进学术期刊界形成作者选择学术期刊,学术期刊努力争取作者的良性竞争局面,实现以优秀作者和学术论文为本位,以学术质量的提高为学术期刊利益最大化取向的办刊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