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可行性及标准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及论文,中国高等教育论文,成本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高等教育自实行成本补偿以来,人们对其必要性和可能性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对于在中国实行成本补偿的可行性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人们似乎把这一问题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人们把高等教育进行成本补偿的标准与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相联,而没有看到这样一个问题: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标准的确立,是建立在其可行性基础之上的。本文试图从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可行性及其标准,以期有利于我国成本补偿政策的科学化。
一、中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可行性与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
世界各国的教育家和经济学家业已证明,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是可行的(相对于免费高等教育而言,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即有助于公平和高等教育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和高等教育效率的提高)。但是,这一观点得以成立的基础在于一个已经得到证实的假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高等教育的收益率是很高的;尤其是在人力资本存量较小的国家,教育投资的收益率要远远高于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而教育投资的个人收益率又要高于社会收益率(闵维方,1998)。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的基本条件: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要高于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由于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又往往要高于银行利率,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于银行利率是一个国家实行成本补偿的先决条件。一个国家,只有其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于银行利率,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才是可行的。
关于中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相关的研究还是相当少的。就目前来看,关于中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的研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和初、中等教育相比处于一种不正常的位置:世界各国小学、中学、大学三级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排序一般为小学最高,中学次之,大学最低,但是,我国三级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排序则和世界上的其它国家相反,也就是说,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是最高的,中学次之,小学最低(赖德胜,1997)。虽然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和其它级别的教育相比是最高的,但是,“我国的个人教育收益率,不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是偏低的,而且也低于我国国内银行的存款利率”(赵人伟,李实,1992)。根据萨卡罗普洛斯的研究(钟宇平,陆根书,1997),低收入国家(年人均收入为610 美元及以下)的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为23.5,中低收入国家(年人均收入为610~2439 美元)的高等教育收益率为18.9,中上收入国家(年人均收入为2440~7619美元)的高等教育收益率为14.8,高收入国家(年人均收入为7620美元及以上)的高等教育收益率为7.7。中国高等教育的收益率最高只有6.71 (参见赖德胜,1997,表1)。
根据经济学中的投资比较利益理论,如果一项投资的收益率低于银行的存款利率,那么,投资者将不再对之进行投资,而把资金转向其它部门。现有的研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都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赖德胜,1997),那么,按照比较利益理论,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会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即许多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但却不愿意上大学,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是不可行的。
关于为何教育(及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如此之低的原因,人们作了多种解释(赖德胜,1997;钟宇平,陆根书,1997)。但是,从成本补偿的角度出发,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对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的解释,而在于分析从个人收益率的角度得出的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的不可行与事实上的可行的矛盾;我国自恢复高考以来,每年的入学竞争都是非常激烈的。即使在高等教育实施了成本补偿后,情况仍未有多么大的改变。我国每年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人数都在不断增长。事实证明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是可行的。那么,如何解释中国高等教育在个人收益率低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仍有这么多的人争着去投资这种从收益率的角度上看是“赔本”的行业这一现象?
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有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是从高等教育的非经济收益的角度来解释,二是从高等教育收益率计算的准确性的角度来解释。
从高等教育的非经济收益的角度来看,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解释为中国高等教育有着巨大的非经济收益(施彬、万威武,1993),如接受高等教育可以使人获得很高的名誉、地位,因此,中国人即使在接受高等教育要亏本的情况下,也在所不惜;或者,我们可以解释为,由于国人的经济水平已达到极高的水平,因此,人们把接受高等教育作为一种满足个人需要、发展个性的手段。后一种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中国人还未富裕到这种地步,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还是很低的。至于前一种解释,也缺乏说服力。虽然接受高等教育可以使人获得一定的名誉、地位、且中华民族向来有好学、轻利的传统(如“朝闻道夕死可矣”,“君子尚义,小人尚利”等观点),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国民中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名誉、地位等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化;同时,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国民越来越重视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从高等教育的非经济利益的角度是很难完全解释通的。
从高等教育收益率计算的准确性的角度看,我国高等教育收益率的计算上确实存在着一些直接影响收益率的重要因素。它们主要是指那些导致对个人收益估算偏低的因素。
诸建芳等人(诸建芳,王伯庆,恩斯特·使君多福,1995)认为,有几个因素可能导致对职工收入估算的偏低:一是对实物收入的低估。我国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几乎每年都要发一些东西,小到牙膏、洗衣粉之类的日常生活用品,大到价值上万的电器。但在调查中,职工一般不会如实填报,如诸建芳等人的调查发现,职工自己填报的实物收入的货币价值不足30元,显然偏低;二是第二职业的收入,很多职工,尤其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职工,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拥有第二职业,且收入相当高,甚至超过第一职业的收入。但是人们对这一项收入往往不愿公开;三是我国广泛的福利制度,尤其是公费医疗制度和福利分房制度是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计算值偏低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工作后都能享受到这几项好处。由于把公费医疗和福利分房转换成本货币收益非常困难,因此,在计算中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时,人们往往没有把它算入个人的收益之内(如:诸建芳,王伯庆,恩斯特·使君多福,1995;朱国宏,1992)。这两项,尤其是福利分房没有计入个人收益之中,对于个人收益的总额,进而对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影响很大。如能较为精确地把上述三项收入全部计入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之中,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就会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如据邓英淘等的研究(臧旭恒,1994,第205页),1978—1987年期间, 城镇居民总收入中的非货币收入(如住宅补贴、医疗费用补贴、价格补贴和教育费用补贴等)所占的比重由15.65%上升到22.37%。我们以朱国宏的研究为例(其研究中所用的高等教育的成本是1985—1986年的数据,收益是用1984年的数据),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我们简单地取城镇居民中的非货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20%(大学毕业生一般均为城镇居民),那么,我们可以得到的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就会变成8.6375,比其原有的个人收益率(6.71)提高了近2个百分点, 已高于同期的三年期及其以下的银行利率存款利率。(注:1985年,我国的银行储蓄利率作了两次调整。第一次调整是在3月。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规定:一年期的储蓄利率,年息由原来的5.67%调为6.84%,三年期的储蓄利率调为7.92%,五年期的为8.28%,八年期的为9%。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再次把银行存款利率提高:半年期储蓄利率,年息由5.4%调为6.12%。 一年期由6.84%调为7.2%,三年期由7.92%调为8.28%,五年期由8.28%调为9.36%,八年期由9%调为10.4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管理大事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12月版,第590页、628页。)如果再加上第二职业的收入,其个人收益率会更高。
因此,我们认为,对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的估算偏低是问题的关键。同时,如果我们再考虑到中华民族对非经济利益的重视,则可以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可行性探讨中的矛盾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都是可行的。
二、中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标准的探讨
我国学者在讨论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标准时,往往是从收费的角度来谈的。高等学校收费是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如何收费,或者说依据什么标准来收费,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同时,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所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标准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依据成本的一定比例收费;②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③根据高校收益率收费。下面我们就分析这几种标准的优缺点,并提出确定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标准。
关于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其理论基础在于教育财政学中的“支付能力原则”,即向学生收费时,必须考虑到学生及其家庭的承受能力。比如有的学者认为,非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准以60%家庭能负担的金额作为基准线(陈国良,1998)。按这一原则进行收费的最大的优点在于那些家境贫困且学业优异的学生,不会因经济原因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如果居民收入较易确定,那么,按居民收入收费的另一大优点就是它简单易行。但是,按居民收入收费在中国却是很不现实。原因何在?一方面,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灰色”收入(如上面所说的第二职业、实物收入等),这部分收入很难统计;而中国农村居民的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为实物收入,且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打工”,这使得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也不易统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居民收入中的那些“灰色”收入及“打工”收入多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而我国的金融、税务系统等又很不完善,因此,要计算学生的家庭收入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也可采用学生自报,政府和学校核实的办法。但是,这里边仍有很大的问题,一是学生是否会(能)如实填报;二是在现有条件下政府和学校是否有这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核实。显然,要学生完全如实填报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里涉及到经济利益和学生能力的问题。而要让学校或政府去对每个学生所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其工作量在现有的条件下是无法完成的。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采用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是行不通的。
关于依据成本的一定比例收费。这一种观点是基于“受益者付费”这一原则基础之上的。这种观点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应以高等学校的成本为依据,按高校所花费的生均成本的一定比例来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如蔡克勇(1997)认为,收取的学费以占培养费的15—20%为宜;陈敬良等(陈敬良、陈康民、袁明芳,1998)认为,高校收费标准应为准成本(成本中剔除和教育无关的费用及长远的、扩张性的基本建设投资后的部分)的50%;天津教科院“大学收费制度研究”课题组(1996)认为大学收费应为国家投资额的20%—30%。显然,按成本的一定比例收费的最大优点在于这一方法简便易行,只要能算出学生的生均成本,就可得出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
但是,由于这一种方法是基于高等教育的社会成本的计算上的,因此,它有其根本的缺点。其一,生均成本的范围的确定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因为在教育领域中的有些工作很难把它和教育活动本身区分开来,如科研工作;其二,关于收费占成本的百分比的确定,我们经常拿世界上其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的情况作对比。但是,这种对比是缺乏科学性的——正如世界银行的研究所指出的(蒋鸣和,1997);成本回收份额的多少与国家的收入水平并无显著的相关关系(成本回收份额较大的国家在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中基本相同:低收入国家为13%,中下等收入国家为17%,中上等收入国家为15%)。但成本回收份额的大小与一国的传统有关(如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北非、中欧和东欧国家基本上不收费或收取极少量学费,而五分之一以上的拉丁美洲国家和二分之一以上的亚洲国家学费已占学校经常性开支的10%以上);其三,学生及其家庭的支付能力没有加以考虑。
关于根据高校的收益率收费。根据高校的收益率进行收费是指,由于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一般都高于社会收益率,因此,从高等教育中受益的受教育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钟宇平、龚放、陆根书,1996)。显然,这种观点是基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从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的差别的角度提出高等教育应进行成本补偿,其理论基础显然要比前两种观点更为坚实。在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都为已知的情况下,它还能为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额度提出具体数据(即其上限为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等于社会收益率时的向学生所取的费用)。这种观点的缺点在于:第一,这里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不一定都高于社会收益率(如台湾、南斯拉夫,见钟宇平、龚放、陆根书,1996,表5), 但可能高于银行利率(1972年的台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高校收益率收费的观点,高等教育不应该收费,但根据经济学中的比较利益原理(它也体现了“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又应该收费。因此,在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但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根据高校收益率收费的观点就会使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处于一种两难境地。第二,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那些贫困学生的支付能力问题。第三,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率的计算是非常困难的。正如里夫林所说的“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人提出一种能对社会从其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中正在得到的或可能会得到的总的收益加以衡量的方法”(期蒂芬·P ·海纳曼,1996)。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三种观点或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其基础,或以“支付能力”原则为其基础,它们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但是,它们都未能把这两个原则统一起来。显然,高等教育在进行成本补偿时,这两个原则是缺一不可的。否则,或是不公平(如不考虑“受益者付费”而以家庭的承受能力为主),或是有可能使成本补偿无法实施甚至引起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如大大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
我们认为,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不能仅从收费的角度来论述。在考虑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考虑收费,更要同时考虑学生贷款。否则,我们很难找到一个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参照系。显然,在考虑了学生贷款之后,上述第一种观点仍然存在着同样的不足,第二、三种观点虽然在其缺点中避免了对学生支付能力的忽视,但其它方面的缺点仍然存在。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三种观点都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确立成本补偿的参照系,但是,它们同时又都忽略了经济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假设:在经济生活中,人们都要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当我们在考虑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时,我们是把人们对因接受高等教育而支付的费用作为如同经济领域中的投资行为来分析的,因此,人们(尤其是学生)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也要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所以,上述三个方面都不能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参照系,而投资的比较利益原则——在成本补偿中体现为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和银行利率的比较,应是确定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主要参照系:因为,只有当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于银行利率时,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才是有利可图的,否则,就是无利可图,甚至是亏本的。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于银行利率是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的基础。
我们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应以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为标准,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的额度的上限应是当其个人收益率等于银行存款利率时个人应增加的成本。高等教育以其个人收益作为成本补偿的标准的主要优点在于:其一,它既遵循了“受益者付费”原则,又遵循了“支付能力”原则。我们说它遵循了“受益者付费”原则,是因为学生在接受了高等教育后,可以从中受益。用经济学的术语来描述,就是当学生个人或家庭对高等教育进行投资后,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获得利益的表现就是其对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利率——即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往往要比其它部门的投资更加有利可图。我们说它遵循了“支付能力”原则,主要是从学生贷款能够解决部分学生的现期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一角度来谈的。当一个国家的学生贷款机制相当完善后,学生可以通过贷款来对高等教育进行投资。由于高等教育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利率,因此,从理论上讲,学生贷款是有利可图的。同时,它又使学生对其现有的经济条件的依赖减少。其二,国际上已有了一套较为科学的个人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而银行利率又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计算上相对容易一些。
当然,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以个人收益率为标准,同样有它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和学生贷款有关的问题上:一是能否让需要贷款的学生都能得到贷款(关键在于能否有足够的学生贷款);二是能否使那些不需要贷款的学生不浪费贷款(这和学生贷款的用途密切相关)。但是,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国际上已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采用个人收益率作为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标准(参照系),要比其它标准更为可行和科学。因此,精确计算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能否科学实施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