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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业“流转税困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对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的适用政策作出明确说明。根据此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做法,融资租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仍采用之前的老办法。也就是说,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之所以会形成目前融资租赁业务适用不同税种的格局,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如果适用增值税,将加大设备流通中的重复纳税,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为了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减少重复纳税,对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征收营业税,且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移所有权的,征收增值税,其税负水平相对略高。这样的税收政策是在原有制度下合理可行的正确选择,实现了各类企业之间税负比较合理、市场份额相对稳定的动态均衡,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但是,增值税转型政策改变了企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政策空间,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在新的税收制度下,无资质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时,可以进行17%的增值税抵扣;而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仍就其融资租赁的收入扣除相应设备成本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因此,增值税转型降低了无资质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导致从事相同业务的企业因性质不同而税负不平等的现象。长此以往,势必打破已有的融资租赁行业格局,即原本具备资质的租赁公司竞争能力下降,有可能被淘汰出局。
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看,在其他方式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下,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却不能抵扣增值税,这相对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改用其他融资方式或购买方式来添置固定资产,这对中国原本薄弱的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致命性打击。从某种程度上说,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行业适用何种流转税政策,将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的未来生存。
二、加快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大多数客户都是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增强经济的抗波动能力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先天不足,最突出的就是融资难的问题。由于融资租赁可以降低承租人一次性现金支出的压力,它在促进厂商产品销售的同时,解决了使用设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融资租赁已经占到整个租赁业30%~40%的份额。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营业额已经占到GDP的20%到30%,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的最佳融资选择之一。
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融资租赁可以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通过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能更好地控制企业投资风险。在总体投资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带动整个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扶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应成为我国政策制定的目标取向。为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应该正确处理好两大关系,即有资质融资租赁企业和无资质企业之间的税负平衡,以及融资租赁企业和从事类似可替代性业务的其他企业之间的税负平衡关系。
三、改革方案评述及建议
为了解决不同企业之间税负不均的难题,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可以允许销售方直接把发票开给承租企业,由后者进行抵扣,而融资租赁企业仍适用营业税政策。也有人建议,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的税种应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调节,客户若是增值税纳税主体,融资租赁公司就适用增值税抵扣;客户若是营业税纳税主体,融资租赁公司就适用营业税。还有人认为,应明确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
第一个方案,实际上与此前某些融资租赁公司在试点地区采取的“回租模式”大体一致。即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进行抵扣,厂商和承租人体现为买卖关系;为了保证出租人的物权,承租人再将设备卖给出租人,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这个交易环节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做法虽然基本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问题,但是人为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和交易成本,模糊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本来面目,且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如出租人丧失物权保障的风险被极度放大。另外,由于融资租赁的客户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
第二个方案则缺乏可操作性。一是租赁企业客户多种多样,对其一一界定,无疑会增加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扰乱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属国税和地税,税法上的界定不明,既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加大了税务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的可能。
对于第三个方案,一方面,其降低有资质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空间不大。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是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的“营业税”是有抵扣的营业税,非常接近于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前,有资质的企业实际上是相对享有税收优惠的。如果对所有的融资租赁业务都适用增值税,这种隐形的税收优惠就将消失。另一方面,增值税大部分是归中央财政收入,营业税全归地方财政所有,如果对融资租赁业务改行增值税,势必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在当前地方政府财政自给率本就不高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应该跳出增值税的惯性思维,从降低营业税税率的角度来探求解决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流转税困境的办法。具体建议是:可以通过数据测算出增值税转型后适用增值税的企业税负下降情况,再按照相应的比例,调减适用营业税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实行该政策的优点在于,对各相关利益方都是共赢的结果: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不同资质的企业,从事不同的业务,所承担的税负都有所下降,且下降幅度大体一致,这样,各企业的竞争优势就不会因增值税转型而出现逆向变化,可以继续维持原有制度下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市场均衡;对于承租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租赁成本会有所降低,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融资租赁来缓解融资难的问题,加快自身发展,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与其将来让税源变相流失,倒不如现在降低税率,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做大蛋糕,增加税源;对于中央政府来说,这样做不会改变不同企业原有的税收格局,可以继续贯彻国家对有资质和无资质融资租赁企业区别对待的方针,把增值税转型带来的非目标性影响降到最低;另外,增值税与营业税本身就是两个互相补充的税种,在二者相互交叉的领域,增值税有效税率降低以后,营业税税率适当降低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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