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东道银行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合理划分_银行论文

论我国东道银行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合理划分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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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我国银行和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松散的、偶然的、扭曲的信用关系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同志在1996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思路和合理划分主办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重大课题。笔者对这一课题提出一些看法,期望有助于主办银行制度建立后的具体操作。

合理划分银企双方在建制中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对主办银行制度的建立存在着三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主办就是包办,也就是主办银行应当向客户企业提供所需的所有资金。这显然是资金供给制的复辟。二是认为主办就是独办,即客户企业只能从主办银行获得所需资金和服务。三是认为主办就是强迫,即甲银行可以强迫乙银行的客户企业和未加入主办银行体系的其他企业成为自己的客户,或企业强行要求某银行成为自己的主办银行。这三种认识都是十分有害的,它扭曲了市场经济中银企关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市场选择、平等互利、独立规范和相对稳定,也误解了银企双方在建制中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澄清这些错误认识,有必要明确银企双方在建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明确合理划分银企双方在建制中相互承担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从本义来讲,在主办银行制度中,一方拥有的权利应当是依照双方协议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的一方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对方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义务则是指权利享有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依照双方协议承担所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并且受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的限制。任何片面强调享有权利或片面强调履行义务的倾向都是错误的,任何割裂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思想都是有害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明确银企双方建制中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落实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责、权、利,稳定双方诚实的信用关系,解决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企业效益好,各家银行争相贷款,企业有困难,谁也不管”的问题,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和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合理划分银企双方在建制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保全信贷资产、确保竞争的有序性、公平性、统一性的客观需要。

主办银行制度中银企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主办银行的权利:(1)《贷款通则》上规定的各项权利。(2)贯彻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和“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的权利。(3 )要求客户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提供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产品销售和生产计划等方面的资料,并通过基本帐户监督客户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4)参与企业重大活动,如上新项目、企业重组转产, 了解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必要时向企业派遣干部,直接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甚至生产组织、流通销售等方面的管理。(5)优化基本客户群, 将客户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等级,并进行分类管理。(6 )对企业实行信用限额控制,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或流损。(7 )持有客户企业股份的主办行是客户企业的名义股东,有权依据其股份拥有额干预客户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资金营运。(8 )在客户企业借口向非主办行进行融资以更换主办行,从而造成主办行在债权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可以干预客户企业的融资行为。(9)对违反银企双方协议的企业, 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2.主办银行的义务:(1)《贷款通则》上规定的各项义务。(2)为客户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结算、投资咨询、外汇交易等,尤其是新开业务应优先照顾客户企业。(3)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督促企业完善财务运行机制,补充呆帐准备和自有流动资金。(4 )定期对客户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为非主办银行和投资者提供有关企业方面的信息。(5 )在客户企业陷入危机时,应成为其主要救助者,在企业重组、资金支援、债务转移、破产审查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3.客户企业的权利:(1)《贷款通则》上规定的各项权利。 ( 2)与其他企业相比,可以优先随时从主办行取得所需资金。(3 )优先要求和获得主办行提供的结算、代理、信息咨询等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4)在不损害原主办银行的债权情况下, 有权根据《贷款通则》的限定条件选择另一家银行为主办行。(5)要求主办行开设银团贷款。 在将突破主办行规定的信用限额时,经主办行同意,可以向非主办行融资。(6)有权抵制来自主办行不正当的干预和索取。(7)要求主办行在企业陷入危机时进行救助,或在企业转产、被兼并时提供资金帮助,负责企业破产时的清盘。

4.客户企业的义务:(1)《贷款通则》上规定的各项义务。(2)只在主办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定期或不定期向主办行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损益、业务经营等资料,主动接受主办行对其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和建议。(3)更换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重组和筹集资金等, 要积极向主办行联系和咨询。(4)应维护主办行的最大贷款者的地位。 (5)除国家允许的大型企业可以有两个主办行外, 其余企业只能有一个主办行,且主办行的变更应经借贷双方同意,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6)陷入危机或企业准备转产时, 应积极与主办行配合,共同研究对策,采取措施。

主办银行制度中银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证措施

1.成立属地主办银行制度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当地人民银行行长、商业银行行长、存放款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理及政府有关领导,由当地人民银行行长任主任。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管理本地主办银行制度建设,协调诸如银企双方解脱主办关系中的一些重大纠纷和在执行各自权利或履行各自义务中的偏差。

2.成立银企双方主办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有主办行行长、主管信贷员、主管会计和客户企业经理厂长及其财务人员。由主办银行行长任主任,客户企业经理厂长任副主任,驻厂信贷员或责任挂钩的信贷员为联络员。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银企双方之间的日常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对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信贷资金加速周转,加强应收未收利息和“两呆”贷款的清收核销工作。

3.实行主办公证制度。银企双方在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签订协议时,应通过当地主办银行制度管理委员会和企业所属主管单位公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主办银行制度的约束力,敦促银企双方各自充分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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