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张弘弢 黄一鸣 焦泽睿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摘 要 :随着“一带一路”项目的推进和建设,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去”,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势必面临法律适用等问题。亟需建立长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从“一带一路”发展的现状出发,借鉴国际相关的解决机制和国际协定,分析我国企业的投资问题。以及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的展望。
关键词 :“一带一路”;WTO 争端解决机制;可持续性发展;投资争端
一、“一带一路”发展速度与相关争端解决机制建设速度相去甚远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化和发展,中国的企业和投资者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加速“走出去”步伐,在坚持法治社会的理念上促进互利共赢,将对外贸易变成了文化思想传播、创投机遇融合的良好契机。这是全球经济实现共融共生的重要机遇,更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精髓之一。
然而,随着我国投资建设速度的加快,有关企业与政府的投资项目的进行势必会和沿线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产生摩擦和冲突。更要注意到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往往在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保护措施,这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经济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产生争议时,双方都可能会由于不熟悉当地法庭规则和法律,产生对当地法官公正性以及地方政府对法院影响等情况的忧虑。即使一方获得较为有利的判决,执行上的失败也可能导致整个判决丧失意义,从而丧失法律的公信力。但这会涉及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执行规则不尽相同这一问题,而且此类诉讼通常是在公开法庭进行的,媒体和公众也可以实时获得有关判决的相关信息。因此,争议的潜在不良影响和敏感信息披露可能成为“一带一路”各方,特别是国有企业和政府的最大关注点之一。
如果想减少目前对投资活动和项目的争端影响,就需要我们尽早制定相应的计划方案。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所出现的区域性的经济贸易合作组织,希望结合域内各国的特殊国情,以促进区域内的不同国家间贸易投资和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共同制定能够被区域内国家普遍适用采纳的解决方案和机制。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法院相对来说诉讼费用较为低廉,仲裁似乎需要更多花费,比如时间上的、精力上的,然而国际仲裁仍然不失为一个更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这是因为仲裁过程中很少会涉及当地法院,因此仲裁裁决也相对更少的夹杂如政治影响力等其他影响公正性的势力,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持中立。不同国家共同组成一个仲裁机构,缔约各方自主选择任命一个中立的仲裁员小组(可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并在各方大多数比率同意的场所举行仲裁。仲裁过程便会更有效率,更具有公信力,同时仲裁裁决通常为“一裁终局”的,加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存在,裁决在大部分国家都可以获得执行。
对于经济贸易合作的尝试,历史上成功者有之,半路夭折的也有很多。为了促使各国经济繁荣和谐发展,从1995年到1998年投资发展组织做出了一系列关于缔结多边贸易条约的尝试。《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简称MAI)草案是这次努力的成果,它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一个全面的用来规范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议解决等有关国际投资重要法律问题的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条约草案。虽然MAI最终因各成员国对有关投资的重要原则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破产,但这次以开放市场为目的、大力推进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尝试是意义重大的。
前文提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各类投资风险,需要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的保障。最近有学者借鉴标准普尔、穆迪等主权信用评级机构的做法,提出根据对东道国的法治水平评级来决定是否需要适用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来解决投资争端。如果根据独立机构的国际评级,东道国国内法院不可能尊重法治的时候,则投资者有权诉诸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
二、“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在环境法领域出现的,定义是“既要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也要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个概念不仅仅运用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之中,而且为生产的长时间持续发展确定了方向。这种发展包含的三个相互交叉的因素即社会和人权发展、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已经得到了世界大部分贸易国家的认可。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各国的相关投资法律、政策以及国际投资条约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首先要尝试建立相关专门机构,能够为“一带一路”投资贸易提供专门对口服务,比如咨询指导、规划服务以及监督职能;其次要使我们的贸易数据化,建立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功能进行分析,同步覆盖信息提供和技术支持;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监督指导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组建专业团队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做好调研工作,同时对企业进行有效培训普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合理合法开展贸易活动。还应该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海外投资风险管理培训。制定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企业提供政策上和实务上的帮助。
中国作为发展中的投资大国,又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贯彻、倡导者,应当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友好型”双边投资条约实践,在今后的投资发展中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更多领域,比如,社会责任,投资协定等,尽可能作为投资政策的一般原则。此外也应规制政府有关部门的海外投资行为,对个人或私有企业海外投资进行宣传引导,并建立有关监管机制,切实有效的让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到每一分投资的资本中。
此外,也应顺应国际投资发展环境的大趋势,在本国领域内建立专门的可持续发展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的相关指导,以免其因为不知情而违反该国规定或两国协议;并对其投资具体情况进行备案,定时跟进国内国外两面企业的发展状态,对于发展状况存在的风险给予及时的警示和帮助,对于已不适宜发展的海内外企业进行整改、合并或者清理,保证我国与他国的投资市场环境良好,树立一个作为“一带一路”引导者应有的正面形象,鼓舞我国投资者的信心和勇气。
分析如今众多的案例,我们发现在如今的国际商事贸易等活动中,各国法律(包括中国法律)都不约而同的规定投资合同纠纷(尤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在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国内外不一致,案件一审、二审耗时长久,国际建设项目被迫停工、大量货物积压无法流转,经济损失不断扩大。而选择熟悉国内企业情况的仲裁机构来进行调解,结案时间短、效率高,成为涉外商事纠纷调解的重要解决途径。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各国争端仲裁机制不尽相同,如果简单的统一各国的制度显然不可行,那么像我们的社会制度一样,走出一条属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特色”争端解决体制之路,就有了实际意义。
三、“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需要基础制度建设的辅助
(一)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制协作
如果想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和壁垒,必须加强沿线各国对共同贸易协定和仲裁的认同度。对此签订贸易协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必经之路,由此打破各国法律上和文化上的障碍,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科威特、卡塔尔等国签订了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的合作协议。已与巴基斯坦、新加坡、东盟等国签署了12个自贸协定。我们应当合理利用这些协定促进企业开展贸易实践,从实践中对协议不断进行完善和巩固。同时加强合作、积累经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二)建立并完善海外投资贸易咨询、指导、服务机构及相关制度
在1992年的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概念首次被提及,并指出其中的关键要素之一正是投资。这个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着重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对投资带来的某些挑战,并且指出:“为了能让发展中国家能够以可持续性的方式来取得必要的经济增长,以改善其人民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而不致于破坏或损耗经济发展所依靠的资源,合理投资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为东道国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满足资本输出和输入的双向需求,促进东道国投资发展,减少投资争端,都需要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参与。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可持续发展贸易的重要性,更多的国家希望加入到可持续发展投资规则制定的过程当中,在这之中海外投资对可持续发展投资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私人投资更是重中之重,在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力求加入其中,从而增加自身的企业投资国际化。事实上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了投资安全性并且增添了争端解决的可能性。由于国际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的契合度很高从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投资政策结合的角度来制定国际争端解决措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此外,ISDS制度对国家管理政策和国际上的法律利益造成威胁,更需要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前提来改良国际争端投资解决的措施。
实践中,也有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澳大利亚,但是实际上效果欠佳。例如,在2015年6月17日签订的中澳FTA中照样规定了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其包含迄今中国签订的最为详细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这些条款包括定义条款、各方对仲裁的同意、仲裁庭的组成、各方同意仲裁的条件和限制、准据法、提交仲裁请求、仲裁的进行、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磋商、附件的解释、专家报告、合并审理、裁决、上诉审查及作为附件的行为守则,其突出的亮点是引入了仲裁员名册制度和上诉审查机制,体现了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发展的最新成果,被称为“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法典化的争端解决程序”。然而,在澳大利亚与韩国、美国、日本等国分别签订的《澳大利亚-美国FTA))《澳大利亚-韩国FTA》《澳大利亚-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并未规定投资者一国家仲裁条款,只是规定缔约方在未来评审协定时要考虑是否有引入投资者一国家仲裁条款的必要性。换言之,这些协定中没有规定投资者-国家仲裁,但也没有排除未来根据现实情况引入仲裁机制的可能性。实际上,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区别政策,或者说是“双重标准”,根据其所认定的签约对方国家的法治情况,来决定是否包含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
(三)优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李大头拍拍他屁股旁的石块让我坐下,好像那长方形石块是一只凳子。我便在他身边坐下。当一个年近六十,满脸褶痕的老人被大头拦下来,要带他到他的工地时,我才知道,我与李大头说是巧遇,却也有着必然:他原来是特地在这里揽人。像我这样的接近流浪汉又不是流浪汉的人,都在他的视界里。
四、完善一带一路“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截止到2016年底,山西省登记的中小企业达到21.7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7%,中小企业经济总量占到全省GDP的47.5%,中小企业已成为山西实体经济的主要基础,占据了山西省经济的将近半壁江山。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还是老百姓就业和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这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贡献。近年来,中小企业从业人数占全体从业人员的80%以上,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就业岗位已经占到山西省全体城镇新增就业的90%以上,大批的老百姓通过自己创办企业,或者是在中小企业工作,获得一份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建立长效广泛的仲裁机制
我国已经在“一带一路”投资建设过程中初步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投资争端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比如在2016年底成立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委员会和目前国内的仲裁法来看虽然它为我们的对外仲裁体系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施行的《仲裁法》,对解决无涉外因素的纯内地民商事纠纷,非常得力。但对于国际上通用的商事国际仲裁实务而言,存在短板和瓶颈。除开过于苛刻的仲裁员选聘制度、过于严格的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过于死板的仲裁机构性质规定等学者们已经探讨过多次的弊端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仲裁法》并未体现“仲裁契约性”这一根本属性,对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作出了较大的限制,影响了仲裁效能的最大程度上的发挥。至于仲裁委员会,其繁复的仲裁程序和冗长的仲裁时间使得其位置极为尴尬,同时作为中国对于“一带一路”的仲裁制度设计的试点,无论成员还是内容都没有照顾到所有的参与国家,巨大的文化法律差异使当前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难以让人信服,着重贸易纠纷也让投资纠纷解决无门。所以今后研究修订仲裁法律时,建议在维持现有国内仲裁法的基础上,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代表的先进仲裁理念,融入到修订后的《仲裁法》之中;同时,针对国际商事仲裁部分,另行独立法律,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转化为国内法,以保持中国国际仲裁与世界国际仲裁方向的一致性和通用性。我们还需要相关的仲裁协议的协助以及更多的仲裁组织和委员会。这需要我们国家政府的保护并且和各国政府达成一致,共同承认仲裁裁决和协议的效力。当然文化上的隔阂仍然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但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代甚至几代政府和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开发研究出各国都能接受的规范或者体系。
我又接着说:“教育孩子确实不容易,一个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付出很多心血和汗水。既然你们都是为了孩子着想,今后多沟通、多交流。妈妈脾气暴躁,爸爸温柔,你们两个性格刚好可以互补,在教育孩子时是很搭的一对。爸爸看到妈妈教育孩子的态度粗暴,可以拉拉妈妈的衣角或者给个眼神提醒,不要当面反对,如果当着孩子的面指责的话,会让孩子把错误转移到妈妈身上。爸爸和妈妈不管哪一方不对,都需要冷静、理智一点,用巧妙的方法提醒对方。孩子出现问题时首先帮助他找出问题,一种方法不行那就换一种方法,总能找到适合孩子的教育方法。”
(二)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应是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的维护者和建设者
在国际贸易中,依法治理是国际社会大力倡导的一大原则,如果要使"一带一路"倡议构想能够顺利进行,必须建构起一套有效且具有执行力的制度体系,并能在各国各地区得到有效平稳的执行,而在这个问题下,如何建构与其相匹配的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机制,合理地、具有公信力地处理区域内产生的跨国投资争端,一定是是重中之重的问题。
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企业对外贸易至关重要,然而险种的不足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风险,更无法保障“一带一路”的贸易需求,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因为在贸易中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不敢参与其中。我们应该鼓励并刺激相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推出创新型保险产品,扩大业务范围,满足我国企业的保险需求。以政府国家的财政或政治力量保护大多数企业的利益,降低法律风险。同时也要加强对经济风险的把控,时刻注意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安全状态,避免剧烈地市场动荡引发国家公信力的危机。企业可以及时与中国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成立相应的协会,抱团进行投资,积极公关以求获取投资国政府的相关支持。
由于已有研究表明中国出口企业加成率水平普遍不高(在1左右)且差别不大,假设所以汇率主要通过影响企业边际成本而非加成率,进而影响出口价格。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者和主要建设者,这种优秀的争端解决程序自然要借鉴并带领各国共同制定和遵守。但是对其区别政策我们也应辩证的去看待,上文的案例带来的最重要启示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定地区内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是僵化的,甚至必须是灵活的,因为各国各案件各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有时同一企业在一周之内的情况都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我们必须及时跟进这些变化,调整相应的政策,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市场。
(三)《华盛顿公约》是“一带一路”仲裁解决的有益借鉴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仲裁是指国际仲裁中的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之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自主自愿的方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或临时建立的仲裁庭进行审理或者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中争端的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商事争议(包括投资争议)解决,仲裁庭在查明争议的事实问题后,对贸易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员由争端各方当事人选择,但最终未被选定,则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或其他国际组织练字或国际机构院长担任仲裁员。适用的法律或规则也可以通过争端各方的协议来选择,例如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家的国内法。仲裁员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裁定争议。由于仲裁本身具有中立、自主、强制、终局的特点,仲裁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在实践中,各方都倾向于诉诸仲裁解决争端。仲裁的特点和效力已被提及。在此强调指出,《1965年华盛顿公约》是解决此类争端最有影响的法律基础。《1965年华盛顿公约》虽在某些方面对国家经济主权加以了限制,但因其是建立在尊重国家经济主权而不是蚕食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因而得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认可,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国家经济主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并发展,必然受到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其内容上的演变,实质上是各国在新经济形势下法律权利义务的又一次调整和平衡,应以公平互利为发展目标,而不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体制为准。我们要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建设发展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而这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国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它是“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引路人,理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对相关发展和建设做出高屋建瓴的设计和维护。
2.2.4 单项症状有效率 治疗1周,两组排便间隔、排便困难的有效率,治疗组均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FAS、PPS分析结论一致,FAS结果见表4。
但是《华盛顿公约》的一些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该公约的发起者和制定者都是主要由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参与的国家复兴开发银行,那么不可避免的会对发达国家尤其是其本国资本输出者有利,发展中国家为了接受这些投资就不得不接受这些并不一定对自己有利的条约,最明显的就是高污染高耗能的资产投资和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其次,《华盛顿公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强调使用国际法来“纠正”国内法,而很明显的就是这些国际法都是由最先发展的发达国家所建立的,那么一味的使用国际法来纠正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不仅有失公平,甚至会影响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特色,进而导致其不适合本国国情,引发更大的政治社会问题。最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与西方资本主义大国有国政治摩擦或者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的国家,其投资者很容易在仲裁中受到他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压制,仲裁机构也难免迫于压力做出不利的仲裁结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此,在建设我们自己的投资仲裁解决机制时,不能简单的复制或者修改其内容,要探索自己的道路。
由于串线的每一步都是沿着正六边形的一条边进行运动,所以将每一条边赋值为(见图6).假设每圈运动起点坐标为,则有上行线和下行线在第圈运动到第步的坐标表达式,即当时,有;当时,有;当时,有;当时,有;当时,有;当时,有.
五、“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任重道远
总的来说,"一带一路"倡议突破传统区域经贸合作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数量众多的沿线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投资政策各不相同的复杂性等原因,照搬或者直接诉诸既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肉子争端的解决而言并不可行。由此,可以在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客观情况,并借鉴、吸收既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华盛顿公约》中的可取之处的基础上,建立以仲裁的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具体措施,以适应解决"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实际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思路,注重风险预防和管控,构建“一带一路”特色争端解决机制,让“一带一路”的投资福利扩散到沿线各国。
[ 参 考 文 献 ]
[1]刘慧,叶尔肯·吾扎提,王成龙.“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国土开发空间格局的影响[J].地理科学进展,2015-05-21.
[2]顾斐然.“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6.
[3]黄世席.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J].当代法学,2016,30(02):24-35.
[4]李猛.“一带一路”中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及争端解决[J].中国流通经,2018-08-07.
[5]杨宁.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格局及其经济贡献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10-16.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2-0030-04
作者简介 :张弘弢(1996-),男,汉族,山西寿阳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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