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牧林[1]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必须拥有一套完整的公司上市及退市体制。只有证券市场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才能够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市事由、退市标准、退市的程序、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以及退市后的证券交易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文章从界定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概念入手,阐述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价值与意义,比较分析国外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先进范例,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变迁及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文章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要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立法、完善场内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完善准退市公司提示制度以及建立多板市场法律制度五方面入手,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体系。文章运用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从法律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
翟浩[2]2012年在《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文中提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各种原因在特定证券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奠基,主要论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价值和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含义及退市制度相关概念的含义,并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两种,其中自愿退市又分为撤回上市和私有化退市。之后,本章分别从契约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论述了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另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章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国外强制退市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退市标准具体、明确、多元;(2)退市程序易于操作且公正;(3)证券交易所在退市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上具有较大灵活性。而我国强制退市制度则存在以下缺陷:(1)退市标准不确定、不易操作、易于规避、缺乏反映市场动态的数量标准;(2)退市程序不确定,退市程序中行政色彩过浓,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些原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效率低下。本章还以会计规则为分析视角论述了叁年连续亏损的退市标准的缺陷,认为该标准人为地拉长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影响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第叁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多数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当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退出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时,就可能会选择撤回上市或通过私有化方式退出证券市场。本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自愿退市中撤回上市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即可申请退市,但是私有化退市的方式却相对复杂,包括收购、合并、股票合并、资产出售等众多方式。另外本章还对美国自愿退市的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美国证券市场自愿退市的立法主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最后,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虽然存在少数以私有化方式进行的自愿退市的案例,但是,在这些私有化退市案例中,市场行为特征并不明显,多数私有化退市行为是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在私有化退市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在私有化退市中无决定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第四章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保持其高效运行必须要依赖一系列外部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本文认为,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难以有效建立,主要有以下原因:(1)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上市公司退市,退市规则在执行时受制于行政权力;(2)证券发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上市公司退市成本太高;(3)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无法流通;(4)缺乏成熟的兼并收购市场,绩效差的上市公司不想主动退市,同时也不容易被兼并收购,只能停留在市场中。第五章重点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退市中,本文认为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责任,为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提供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还应当完善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股东的影响,确保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对于自愿退市,本文以私有化退市为例进行分析,在对美国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要从保证中小股东对自愿退市的批准权、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建立股价评估机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完善。第六章对构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要从叁方面着手: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法律制度;优化上市公司退市的外部制度环境。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包括:协调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职权;进一步细化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与操作性;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强制退市标准,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对于自愿退市,作者认为必须逐步改善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建立统一适用的规则,应当通过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规范,各个法律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的措施包括:(1)减少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干预;(2)证券发行市场化,减少行政管制;(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渠道;(4)建立有效的兼并收购市场,让更多劣质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方式退出证券市场。
邱明[3]201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完善的退市制度不仅能够优化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实现资本市场的长足发展,还能够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更能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我国退市制度从1994年初步建设至今,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改革与完善,但相较于域外成熟退市制度仍有很大差距,退市标准、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都不是很健全,退市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进行退市制度改革,并且实践中要按照退市情形“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深、沪两家交易所亦根据《证券法》及《退市意见》的精神分别修订了《上市规则》,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退市制度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备受学者们的关注,在退市制度备受关注的今天,对退市制度进行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文献综述及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结构。第二部分概述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基本理论。阐述了退市的含义、特征、分类及退市制度的作用几个基本的理论问题,着重阐述了退市制度在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及保护投资者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叁部分从发展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梳理。首先将我国退市制度的发展分为初步建立阶段、过渡阶段、正式启动阶段及不断完善阶段四个主要阶段,着重阐述了各个阶段我国退市制度发展的突破性进展,其次阐述了目前我国退市制度所采用的退市标准、退市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对我国的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且分析了实践中退市难、投资者利益受损严重的现状。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在证券交易所职能方面,由于退市法律的立法路径及证监会、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不够完善,在退市问题上无法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其次,在退市标准设置上,我国目前的退市标准存在易被规避、多元性不足、灵活性差的问题;第叁,在退市程序方面,首先我国目前的退市程序设置较为冗长、可操作性较差,其次退市风险警示程序的实施效果不佳,与立法初衷相违背,最后从程序的完整性考虑,目前我国缺乏对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的救济程序;第四,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存在不足,缺少专门规制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法律法规及必要的赔偿救济途径;第五,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通道不畅通,缺乏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及健全的转板机制。第五部分域外成熟退市制度的比较分析。本文选择了世界四大交易所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退市制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退市制度,通过阐述成熟退市制度的退市标准、退市程序等总结出境外成熟制度具有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职能、采用突出市场特性的灵活的退市标准以及退市程序简洁易操作的特征,并与我国目前的退市制度进行对比,为我国退市制度不断改善、与国际接轨提供借鉴。第六部分完善我国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议。首先,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职能方面,建议采用《证券法》授权交易所制定退市标准等具体业务规则的立法路径,并且加快完善退市工作去行政化进程,以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其次,建议增加市场性退市标准,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实现差别化上市公司的有序退出,以完善我国的退市标准体系;第叁,建议细化退市程序、加强对*ST公司的监管并且完善复核制度,完善我国的退市程序;第四,建议从建立退市保险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股民集团诉讼制度几个方面来完善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第五,建议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及灵活的转板制度来完善我国的退市渠道。
季春晖[4]201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上市公司退市,根据2014年2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第107号令)规定,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即一般所称的“摘牌”。此为狭义的退市,实践中广义的退市,不仅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的退市,也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的退市。而根据《若干意见》的分类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本文考虑篇幅起见,以上市公司股票强制退市为研究对象,对国内外有关制度展开分析。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是全文的综合概述主要介绍了文章研究背景、意义以及文献综述和创新之处。在新法修订以及推行股票“注册制”的大背景下,退市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环节,不容忽视。引入案例进行点题,用博元投资案引出了退市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是文献综述,其中包含了对国内外文献的整理和搜集以及国外研究现状综述。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分析。首先是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四个阶段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是对各个阶段的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评析。其次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包括退市程序和退市标准,尤其是对新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总结和评析。第叁章是本文的比较法研究章节。主要是对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总结和评析。主要涉及到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定、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新兴发展中国家印度的退市规定以及香港地区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为讨论对象。第四章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是对监管问题的讨论,明确了证监会的监管角色定位以及对监管措施的完善;其次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程序的完善措施,包括了对新《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评析和完善建议;最后是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进行了完善。对我国强制退市中公众投资者保护的立法与执法现状进行概述以外,继而对本文认为重要的涉及到的公司高管的责任追偿、退市过程中信息披露以及股东对交易所的诉讼机制这叁个问题进行了完善建议。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将国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从中借鉴了部分退市制度或策略方法,并希望应用在国内证券退市制度用以弥补其不足。尽管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尚未达到很完善的地步,但框架基本形成,在进入新证券改革期的过程中,退市制度的改革作为其重要的环节之一,理应被重点研究。本文以博元投资退市案例入手,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参考美国、日本、印度以及香港地区的退市制度和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强制退市规定,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拟提出叁点创新,一是以新证券法规为依托,新的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为借鉴,对退市机制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二是引入了印度证券交易部分退市制度和规则对国内新兴国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领域作为补充;叁是用最新的数据和材料进行辅助,完成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评析。
王艳梅[5]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个完整成熟的证券市场,需要公司上市机制和公司退市机制这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构建,只有同时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双向开放、有进有退、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才能通过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动态过程来更好的实现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既是证券市场制度化、规范化运作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衡量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趋于科学的重要标志。然而,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的十年间是严重缺失的。虽然1993年《公司法》对退市制度有一些涉及,但这些规定不但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其基本上就是以“纸上的法律”而存在,并没有真正得以实施。而后,我国又实行了从ST到PT等一系列“创新制度”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只进不退的局面。直到2001年4月23日PT水仙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退出证券市场,才正式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序幕。打破了我国上市公司“只生不死”的神话。其后,《证券法》、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使得我国的退市制度获得一定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同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目前的退市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从法治理念层面来说,我国证券市场法治信仰缺失,这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难以有效实施的深层次根源。从退市制度本身来说,我国现有的退市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上市公司退市难以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界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也有一定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退市标准的细化、退市程序的全面化、我国退市的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上。这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总的来说,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从法学的角度对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研究的还少见着述,对本课题的研究不够深入透彻,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二,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新的市场现象也会不断涌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对退市制度进行不断更新的研究。鉴于此,笔者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为题,主要从退市法律制度的法理价值、成熟证券市场退市法律制度比较、我国现有退市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退市制度从法治理念层面和制度本身进行完善。除引言和最后的结论外,全文共分了四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基本问题。主要对退市法律制度的涵义、法律特征、法理价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我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退市法律制度的法价值集中体现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完善我国的退市法律制度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可以优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防止证券市场总体风险上升、可以增强风险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可以传递正确的经济信息,为相关主体进行正确决策作出贡献。第二部分关于成熟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在这一部分里,笔者对成熟证券市场的具体退市制度从退市的批准权限、退市标准、退市程序叁部分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同时也对中小板块的特别规定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在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时借鉴成熟证券市场上的有益做法。第叁部分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概述。在此部分中,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一简要的介绍和评价。接着主要对我国现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优缺点进行讨论,后又对我国退市机制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源从法治理念层面及制度本身进行探讨。笔者认为我国现有退市制度从法治理念层面来讲,存在着证券市场法治信仰缺失的障碍;从退市制度本身的设计来讲,存在着退市制度决定权限的不合理、退市标准的不够科学,需进一步细化、退市程序规定不够全面、中小企业板块没有自己的退市制度、退市“出口”不畅、退市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的缺陷,需进一步发展完善。第四部分关于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在前面叁章的基础上笔者在这一部分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主要从树立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和对退市的具体制度构架上进行完善。关于具体制度构架主要包括:第一,明确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处理权限。这可以从明确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权限及在证监会和证交所之间建立纠纷处理应对机制两部分来完善。第二,细化退市标准。主要从明确退市标准中的数量值、对“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中的“重大”作出明确的规定、将“连续叁年亏损”的标准改为以“累积亏损”为核心的标准、增加非数量标准、对股东是否获得股息做出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第叁,健全退市程序。在这部分中笔者考虑可以增加针对不同的退市原因而制定与之相适合的退市程序、将关于给“连续叁年亏损”的公司6个月的整改期限改为1年的时间、增加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权利,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建立中小板块自己的退市规则。第四,建立多层次的证券交易体系。多层次的证券交易体系可以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必要的通道和出口,笔者建议借鉴成熟证券市场上的做法,在我国建立包括“主板、二板、场外交易”这样多层次的证券交易体系,使上市公司退市出口顺畅。第五,完善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笔者建议从完善破产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终止上市公司再上市机制等角度进行完善。总的来说笔者力图运用理论结合实际、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求能促进我国退市法律制度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陈俊锋[6]2010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需要公司上市和公司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构建,只有同时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才能通过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来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对于保证证券市场高效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运行较好的只有连续叁年亏损上市公司退市这一指标。本文首先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从而总结出退市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引出了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的不完善及制度缺陷的成因;然后,本文对中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总结出可借鉴美国退市制度部分内容;最后,本文在分析这些退市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实施中缺陷成因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完善退市法律法规的具体建议,重新定位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改善退市机制的宏观环境,平衡退市相关主体的利益,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畅通退市“出口”,建立合理的退市监管模式。针对立法层面的实施障碍,本文提出了完善退市法律法规本身的具体建议,包括正确制定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等内容,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对我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对策。
余路遥[7]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摘要: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完善的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退市制度的建立,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退市制度的有效建立是实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均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淘汰运行质量较低的上市公司,保证证券市场的整体水平。通过外科手术式的去腐存肌的调整,可以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促使资源由低效率的劣质公司集中到高效率的优质公司,实现合理有效配置。相对于成熟的国际证券市场,我国的退市制度建立较晚。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已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许多上市公司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因而,我国现行退市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才能真正发挥退市机制优胜劣汰的调节作用,督促上市公司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素质。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国内外退市制度,针对我国退市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外退市制度的先进理念和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的退市制度提出建议,希望能逐步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正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二部分阐述了全球主要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主要内容;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退市制度、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差异和存在问题;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退市制度提出了建议。
阳丽[8]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又称终止上市或摘牌,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挂牌交易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退市是市场机制发挥优胜劣汰作用的必然结果,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市事由、退市标准、退市的程序。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以及退市后的证券交易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直到2001年,PT水仙,粤金曼A在宽限期满后未能扭亏而退市,才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正式启动。在退市制度建立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努力,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真正建立起健康有序的股市退出机制,充分发挥退市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依然任重道远。文章主要是结合沪深证交所新发布的新的退市方案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介绍,进而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肯定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新方案的合理性,指出我过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方面的完善和退市程序方面的完善方面的建议,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体系。文章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方案,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
刘让武[9]2007年在《创业板退市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成熟的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资本市场统一体,退市制度必然纳入其中,推陈出新,方可运转顺畅,美国NASDAQ、香港创业板市场等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成功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建构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在充分考虑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和市场资源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的借鉴NASDAQ市场关于退市制度的经验,为我所用。理论上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构成,应该包括退市主体制度、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监管以及退市的法律救济等因素。在退市主体制度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自主经济,应当赋予中小企业类上市公司更多的退市自主权,引进主动退市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应强化退市的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在退市标准方面,应适应国际证券市场大环境,坚持上市、退市标准统一原则,防止上市公司僵而不死,以有效利用资源;在退市程序方面,以PT、ST制度为前车之鉴,细化退市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在退市监管方面,应转变监管理念,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做法,改革传统的上市公司退市处理权限,将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权下放给证交所,以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在退市法律救济方面,应强化各主体在退市时的信息披露义务,细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明确责任。总之,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2008年3月21日出台的《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退市问题并无涉及,这有待于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刘志鹏[10]2014年在《论我国退市法律机制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退市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从1994年《公司法》最早构建了退市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到2012年退市新规的出台,管理层顺应市场的需要做出了相关制度设计。但由于退市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运行机制的缺位,这一机制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法律机制,除了可以从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入手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必要法律配套机制来实现。全文根据上市公司退市法律机制缺陷的解决为路径展开论证,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容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退市新规出台后,退市标准与退市程序以及退市事由和ST制度的存废问题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等四个问题的梳理,分析其存在的制度缺陷。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退市法律机制的价值目标选择和功能定位,对退市法律机制的价值目标进行了法理上的价值位阶比较和梳理,并引进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概念。第叁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与地区的退市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从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与配套法律机制等方面提供可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是退市法律机制的完善。通过对第一部分退市制度的现状及实施中缺陷成因的分析,和对域外比较的适当借鉴,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取消ST制度,增加自愿退市方式,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等。本文在过去对退市法律制度的研究基础上以更具体的方式研究了该制度中的配套法律机制,除了对退市法律制度本身提出完善建议外,对退市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可行性意见。未来对于退市法律制度必定还会存在争议与改进的地方,但是笔者相信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会更加深入,而该制度也会在此基础上变得更加完善与规范。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李牧林.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2]. 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D]. 翟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3].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邱明. 东北财经大学. 2017
[4].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完善研究[D]. 季春晖.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5].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王艳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6].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陈俊锋. 复旦大学. 2010
[7].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D]. 余路遥. 北京交通大学. 2013
[8].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阳丽. 湖南大学. 2013
[9]. 创业板退市制度研究[D]. 刘让武. 湖南大学. 2007
[10]. 论我国退市法律机制的完善[D]. 刘志鹏. 宁波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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