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机遇充分发挥优势推进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_图书馆论文

抓住机遇充分发挥优势推进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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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结合《条例》在实施准备期以及正式实施以来的实践,就公共图书馆加强政府信息服务工作,谈一些个人体会。

1 公共图书馆面临的一次历史发展机遇

1.1 《条例》对于提升公共图书馆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规。第16条有关公共图书馆的规定,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为公共图书馆积极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提升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意义重大。同时,第16条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公共图书馆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密切了各级政府与公共图书馆的关系,将有效提高政府对于公共图书馆的重视程度,对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深远。

在《条例》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共图书馆也发挥着各级政府及其他公开单位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保障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六种方式中,行政机关所担负的职责占了五种,另外就是到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查阅。事实上,各行政机关职责不同,所公开内容只限于本部门工作,而按照《条例》规定,“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换言之,公共图书馆能够获得各行政机关所提供的最全面、最丰富的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的最终收藏基地和查询基地,公民在这里可以查阅到所有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遍布城乡、社区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也使公民就近查阅政府信息成为可能。截至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总数达到2791个,流通总人次为2.52亿,阅览室坐席50万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已达到53万,遍布社区、乡村。可以说,作为公益性单位,公共图书馆的开放程度、流通人次、服务范围是行政机关和档案馆所不及的。群众长期以来对图书馆的熟悉、依赖,是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所具备的天然优势。

1.2 《条例》对提高图书馆公共服务能力大有促进

党的十七大把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就是要强化政府的社会教育职能,发挥公共文化机构在培育民族精神,教化民众方面的积极作用。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实施,强化了政府的社会教育职能,丰富了图书馆的资源内容,提高了图书馆公共服务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图书馆专业优势得以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涉及资源编目、分类、索引,这恰恰是图书馆的专业优势所在。图书馆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并主动承担政府公开信息资源库建设,不仅降低了政府成本,而且能使自身为各级政府立法决策服务的能力得到加强。二是公共服务范围得到全面拓展。政府公开信息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事关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众需求各异,咨询方式多样,势必对公共图书馆咨询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图书馆为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必须调整业务格局,将政府信息咨询列为重要的业务内容。三是咨询队伍得到锻炼。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咨询是一个新的课题,作为知识导航员,图书馆员必须熟悉所有的政府公开信息,了解政府相关办事程序,才能满足群众需求。随着这一业务逐步开展,馆员队伍将得到锻炼,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四是有效改善公共图书馆办馆条件。《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随着相关设施设备到位,图书馆的办馆条件也将得到改善。

1.3 《条例》将大大加快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步伐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上述信息都是关系公众根本利益的社会急需资源。公共图书馆对这些丰富的、没有版权问题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数字化加工,建设各类公众需要的法律资源库等数字资源库。这样既可便于为公众咨询提供服务,也丰富了馆藏数字资源内容。在此基础上,各级公共图书馆通过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平台、数字图书馆平台,共享各类政府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数字资源服务。

2 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条例》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特别是开始阶段,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共图书馆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缺乏高效、便捷的工作协调机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与政府行政机关相比,公共图书馆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接收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信息量的多少和提交时间完全受制于行政机关。对于提供政府信息工作不力的行政机关,《条例》中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机制,使公共图书馆在获取信息的数量、质量方面面临难以保障的风险。

二是缺乏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图书馆开辟专门场所、配备相关设备和专业人员,这需要各级政府投入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同时,公共图书馆持续接收的各类政府信息,也需要进行分类、编目、索引,这一繁重的资源建设工作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截至目前,许多地方政府还没有投入专项经费以保障这一工作的开展。

三是现有公共图书馆队伍人才匮乏。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公共图书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与政府密切沟通的公关型人才,需要数字资源建设人才,需要熟悉政府信息、了解政府办事程序的专业咨询人员。但是,现有图书馆员队伍中这些专业人才比较匮乏。

3 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为有效实施《条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08年4月,文化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办督发[2008]8号),对公共图书馆加强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社图司的支持下,中国图书馆学会与中欧信息社会项目合作,组织业内专家、有关公共图书馆开展了理论研讨和先期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试点的基础上,文化部社图司今后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为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提供参考和借鉴。就当前而言,对于公共图书馆如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个人以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依托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公共图书馆不能存在等、靠、要思想,而是要主动出击,通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取得联系,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共享机制,获取公众需要的政府信息。文化部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部署、落实所辖的公共图书馆设置公开政府信息必要的场所、设施,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为公共图书馆增加相关设施、设备提供财政保障。”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众的权利。公共图书馆必须积极争取文化主管部门支持,落实《条例》有关要求。文化部社图司也将在今后图书馆评估标准制定中,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内容纳入其中,以敦促各级政府重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投入,保障运行。

(2)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多种服务模式。公共图书馆要“以作为求地位”,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条件的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服务。要在图书馆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与当地政府网站建立链接,通过网站提供远程信息服务。同时,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应对源源不断的政府信息咨询业务。

(3)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建设。公共图书馆要有效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建设标准。同时,各地图书馆要主动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承担起政府信息资源库建设任务。

(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遍及城乡的优势,整合现有政府信息,通过卫星、互联网、资源镜像、数字电视、光盘等方式,为广大基层群众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实现政府信息“村村通”。同时,根据《条例》规定,积极整合各类政府公开信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专题资源库,充实数字资源内容,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丰富、便捷的信息服务。

(5)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公共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应充分利用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共图书馆在其中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吸引公众走进图书馆查询政府信息,扩大社会影响。

收稿日期: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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