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背景下的中国、新加坡专利制度研究论文

对外贸易背景下的中国、新加坡专利制度研究

苏 平,张 转,张 婷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摘要: 随着中国与新加坡双边贸易合作的不断深入,基于专利保护引起的贸易摩擦、冲突问题不断浮现,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两国在专利制度方面的差异是主要因素。通过比较方法对两国专利制度进行横向与纵向对比分析。纵向方面对专利制度发展,包括专利法渊源、专利修改等进行了剖析,横向方面对专利保护从保护制度、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在此理论研究基础上指出当前对外贸易中面临专利保护的实际问题,最后为我国企业在中新贸易中提出专利布局和风险防范建议。对两国专利制度的研究与对外贸易背景相结合并深度剖析,为我国企业在应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提供有利参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进军海外市场尤其是新加坡市场中要深入了解两国制度差异,为双方贸易合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对外贸易;中国;新加坡;专利制度比较

随着中国、新加坡(以下简称“中新”)两国贸易合作的不断深入,两国间的经济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新加坡是中国在东盟的第三大贸易伙伴[1]。在双边贸易中,知识产权在双方的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体现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上。要进一步提升双方贸易合作质量,就需要在专利领域规避相应的风险和冲突,因此对双方专利制度的了解是保障双方合作的重要前提。在贸易合作中的高新技术领域,需重点关注双方专利制度的异同点,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新加坡企业“引进来”提供积极的知识产权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对外贸易合作下的中新专利交流合作

(一)两国对外贸易合作的发展

中新两国贸易合作情况具有如下特点:(1)经济增长总量大。中国与新加坡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往来,中国已逐渐成为新加坡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2)进出口贸易产品丰富,贸易结构逐渐改善。中国是新加坡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的首位进口来源国。在贸易结构中,电机和电气产品一直是新加坡对中国出口的主力和首位产品,这表明,中国出口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制成品出口迅猛增加,而进口的增长项目也主要集中于技术密集型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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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结构能够反映双方在经济实力和工业化程度上的竞争力,尤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贸易产品,更能反映出一定的综合国力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技术创新和外商直接投资两个方面对一国的出口贸易结构产生影响[2]。因此,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尤其是专利在两国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方面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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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国在专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两国的PCT申请概况

图1 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的 专利申请量(件)

2017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总量为5 608件,其中在新加坡的专利申请排名前三,专利申请总量为643件,约占总申请量的11.47%(见图1)。2017年,新加坡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为1 683件,较之2016年,同比增长52.6%[注] 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7年中国专利统计简要数据。 ,而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其他国家相比,新加坡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居于第二位。由此可见,中国与新加坡的专利申请互动频繁。随着中国进入“一带一路”新一轮的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与新加坡通过贸易、投资等项目展开多项合作,在知识产权领域将会有更深入和密切的互动。

杨译采用直译加尾注,简明扼要地解释了该典故的故事内涵,可以帮助译入语读者更好地了解原文的文化内涵,从而达到对原文准确到位的理解。

2.参与跟专利有关的国际合作协议

中国和新加坡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双方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3]。这些合作协议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双方在技术转让、发明创造等方面顺利开展合作,对双方的科技、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几年,在相关协议的保障下,中国与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了鼓励创新与发展,中新两国一直持续努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加坡与中国近几年签署了合作框架备忘录[4],这将更有利于促进两国贸易的顺利开展。

3.成立知识产权相关机构

7.48%的同学认为自己作文一般,23%的同学认为自己作文优良,19%的同学作文较差,还有10%同学不清楚自己作文水平。

新加坡在中国专门设立知识产权代表办公室。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东省政府于2015年在广州举行三方会谈,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在中国广州设立办事处,为企业与产品开发商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并协助广东省政府制定一套知识产权服务框架。该举措将大大促进两国对外投资的合作,使得企业和发明者很快将从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商业化中受益[5]

4.建立便捷的专利检索与审查通道

2015年9月,新加坡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第一个PCT国际专利检索与审查单位[6]。继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之后,新加坡成为世界范围内19个被指定为PCT国际单位的国家之一,成为东盟第一个专利检索与审查的国际机构。

此外,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谅解备忘录。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将PCT专利申请的首次实质审查时间限定在60天,大大降低了中国在新加坡申请专利的时间和程序成本。

(三)专利保护在双边贸易中的意义

加强专利保护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中新两国之间日渐频繁的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的合作,我国若能抓住此机遇,在专利保护的激励下,促使经济快速增长,提升我国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在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同类产品方面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竞争力,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契机。同时,新加坡在技术创新和外资管理方面有大量的成功经验,如果两国在双方贸易中,相互引进和学习,探索出适合两国发展的模式,对整个亚洲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环境的改善和知识产权良性生态圈的建立将起到开拓性意义,不仅有利于各自的发展,更有利于双方合作的长足发展。

其次,在中新两国的经贸往来结构中,高新技术产品占有较大的比重[7],这对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尤为重要。但伴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专利保护引起的贸易摩擦、冲突问题也将逐渐浮现,因此专利保护在中新贸易中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最后,加强专利保护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制度的构建,有效抑制“搭便车”的行为。两国要在产品技术创新上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从而保持双边贸易的稳定发展[8]

二、中新两国专利制度比较分析

(一)两国近代专利制度的发展

1.专利法的历史渊源

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比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仍没有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当时,新加坡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在英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进行再注册。1995年,新加坡出台了专利法,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9]。入世后,新加坡积极加入国际条约,先后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护布达佩斯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条约,以及《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等相关协议,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增加了国际化合作保障。

中国的专利立法和保护机制在起步上也比较晚。现代中国专利保护机制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的,但中国的专利立法和保护机制的建立起点高、发展速度快。1980年,中国成立了专利局;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0]。2008 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我国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相应各地区也制定和推行了专利保护政策来支持产业的发展[11]

中国与新加坡的专利制度发展的共同之处是起步晚、发展快,但新加坡的专利制度还有如下两个特点:(1)注重专利保护的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2)注重理念创新和专利商业化运用。新加坡建立了一整套从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到利用等全流程的制度,在各个环节上注重创新增值,将创新理念和高新技术融合,通过建立专利保护机制和相关法律基础设施,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形成了相应的知识产业[12]

我国专利制度中对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注] 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1项。 ,但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因此,我国专利采取“穷竭原则”与“默认许可”相结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新加坡承袭了英国的专利法体系,整体上主要采用“默认许可”[7]

2.专利法的修改历程

我国的发明专利在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采用的审查制度为请求审查制,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申请人决定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在新加坡,提出新加坡专利申请有3种途径:直接在新加坡申请、以在先国申请为优先权的新加坡申请、PCT 申请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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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合作法律程序不完善

(二)专利保护制度比较

1.专利权客体保护范围

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注册设计、版权等,但新加坡的专利主要指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设计则实行单独立法保护[13]。在我国专利制度中,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相对较广,主要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强调保护产品、方法、用途、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因此,我国的专利既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也包含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一点上我国与新加坡有很大的区别。

新加坡的外观设计之所以单独立法来保护,很大程度上与新加坡专利制度的历史背景与国情有关。两国目前对外观设计的理解和重视度不同,我国将外观专利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当时在立法时深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和立法力量的限制,短期内不能制定出专门针对外观设计成熟的法律[14],因此为了加入《巴黎公约》,在1984年制定了适应当时国情的《专利法》。该法参照美国的专利法模式,将外观设计保护纳入其中。而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深受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提倡对外观设计进行单行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由一套比较系统和复杂的外观设计法律来保护,对外观设计的重视度和保护力度自然也就更大。

因此,中国企业在PCT申请过程中要注意外观专利设计,应参照新加坡另外单独设立的外观设计法的要求来申请,避免申请无效,造成资源和时间上的浪费。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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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25年,自获准登记之日起算。同时,新加坡特别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专利权人可申请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长可延长5年”[15]。我国《专利法》在第42条中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注] 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均自申请日起算。由此可以看出,新加坡的专利法保护期限实际上比我国的专利保护期限长。

产房内粪便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空气新鲜。有条件者,应使用0.1%高锰酸钾溶液对后躯进行消毒,同时把每个乳头挤出2~3滴乳汁。

(三)专利申请审查制度比较

1.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申请途径与类型

1995年,新加坡颁布了专利法[注] WIPO官网中,该专利法英文文本全称为Patents(Convention Countries)Order,1995年生效。 ,开始建立专利制度体系。但颁布的专利法以英国专利法为蓝本,该专利法实质上隶属于英国1977年的专利法。该专利法中,他国在新加坡获得专利保护的唯一途径是实行再登记制度,专利权的申请保护依然遵循旧有的体制,即他国要想在新加坡申请专利,首先要取得英国专利,然后在新加坡进行登记注册。后来修订的专利法废止了该项规定(已经按照旧法申请的专利除外),部分条款仍然参照引用英国专利法。2001年,新加坡颁布了专利实施细则[注] WIPO官网中,该专利法英文文本全称为Patents(Composition of Offences)Regulations,2001年生效。 ,主要对专利的侵权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后新加坡专利法历经了多次修订。2012 年 5 月 14 日,新加坡提出专利法修改提案,并通过了国会初审,因此现行专利法为Patents (Amendment )Act 2012,并于2014年正式生效。该法舍弃了现有的授权其他国家专利局进行检索和审查的外包体制,着手提升专利检索和审查能力,并将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专利检索和审查制度。

尽管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阶段也采用请求审查制,但在实际具体操作中却与我国有很大不同。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完全依据PCT国际阶段的结果进行审查;(2)依据国际检索报告(ISR)进行国家审查;(3)独立进行国家检索和审查;(4)依据相应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查[16]。由此可见,该审查操作比较灵活,为申请人提供了多种渠道,申请人可以根据对市场需求的预估、时间预算、成本预算等因素进行选择,使申请更具有多样性。

3.专利检索报告

2.专利实质审查员

在专利侵权判定诸多原则方面,我国与新加坡有交叉重合之处,但是新加坡依然保留有自己的特色,如采用“发明精髓”原则,该项原则在我国极少适用。实际上,新加坡的“发明精髓”原则是一种类似于“等同原则”的侵权判定,主要用于在发明基础上进行表面的、非实质性改变的专利侵权行为判定,该原则源引自英国大法官在1877年Clarkv Adie判例案件中的提法[注] “发明精髓”原则的特点在于把省略了部分特征或采取了等同物替换的被控侵权物也纳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只有该替换或省略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时才能适用,因而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为发明的精髓或必要技术特征才是认定专利侵权的关键。 。

我国建立了一支经过严格训练的专利审查队伍,经过严格的招聘和挑选,对审查员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具备较扎实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外语能力。根据审查员的技术背景对应负责相关专业领域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工作。

某城市地铁站以北的围护结构为高压旋喷桩,其桩底进入到不透水层中3m,即利用高压旋喷桩对车站的软基进行加固处理。现围绕本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车站软基加固处理技术具体应用做如下深入分析。

2.2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以色谱级甲醇作溶剂,精密称取大黄素-8-O-β-D-葡萄糖苷、大黄素甲醚-8-O-β-D-葡萄糖苷对照品适量,配制成浓度为66、48 μg∕mL的混合对照品溶液(先用0.5 mL二甲基亚砜溶解,再用甲醇定容至刻度)。

我国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外国的检索、审查材料等只是起到参考作用,因此我国审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根据相关的申请信息,进行全面的检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专利授权的判断。而在新加坡,检索报告尤其是国际检索报告(ISR)对于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具有重要作用,可作为一种供选择的审查方式。

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撤销

我国建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旨在及时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失误而作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的决定,以维护公众的利益[17]145,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注] 我国《专利法》第47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注] 我国《专利法》第45条。 ,因此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执行。

新加坡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无效制度内容规定,但是明确提出专利权撤销和不可撤销的各类具体情形。可以撤销的机构主体比较多元,专利局审查员,高等法院等都有权撤销。已经撤销或自专利授权2年之后才提起的专利撤销申请,不得实施,但他人能够证明专利权人在授权或转让他人专利前就已经“知道”该专利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注] Singapore Patent Act.Amed.(2012)(CHAPTER 221)§79.(4):(b)may not be made if that action was commenced or that reference was made after the end of the period of 2 yearsbeginning with the date of the grant of the patent sought to berevoked,unless it is shown that any person registered as aproprietor of the patent knew at the time of the grant or of the transfer of the patent to him that he was not entitled to the patent. 。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早期的新加坡采用的是“自我评估”制度,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当时新加坡的国内环境和知识产权法状况造成的。当时的新加坡国内专利检索和审查能力不足,这种“自我评估”制度比较宽松,这一点与我国专利制度初期比较相似。而后,新加坡借鉴日本、英国、欧洲专利制度,结合国内自身的发展特点,将“自我评估”制度转变为“主动授权”的积极审查制度。该制度更加严格保护专利,并满足了更多可获取专利的条件。

我国以“全面覆盖”原则判定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将专利权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7]229-233。此外,全面覆盖原则较全面地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主要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种情形,而在等同原则的情形下又通过禁止反悔原则来限制等同原则的滥用。

新加坡没有专职的实质审查员,因此将专利注册前的实质审查外包给3个国家:澳大利亚、丹麦和奥地利。而专利申请人只要持有上述任何一个国家专利实质审查报告即可在新加坡申请专利注册。同时,新加坡要求专利机构的管理人员在专利审查信息未公布前进行严格的信息管理。修订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任何职员未经授权,违法泄露相关信息则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2 000美元以内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处罚[注] Singapore Patent Act.Amed.(2012)(CHAPTER 221)§11.(2):Any person who contravenes subsection(1)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MYM2,000 or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3 months or to both. 。

三、对外贸易中中新两国在专利领域中的问题分析

(一)中新两国在专利领域合作中的主要不足

1.合作模式和内容单一

当前,我国与新加坡在专利领域的合作主要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来实施,包括《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单独与新加坡签订的《中国-新加坡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主要围绕知识产权领域交流合作的基础性、原则性的约定,缺少全面、具体的专利合作实施细则,与框架协议有较大差距。一方面,谅解备忘录约定的范畴通常比较宽泛,既包括专利,也包括商标、版权等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内容;另一方面,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内容往往比较宏观,旨在倡导加强双边或多边信息交流、公开、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而在具体的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如专利合作体系,争端纠纷协调和解决等方面未有更深入、详细的实质性规定。

1985年至今,我国专利法共经历了三次大的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纵观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历程,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专利法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和规范之处。

我国与新加坡在专利领域既需要实体法上的保护,也需要程序法上的保护。程序法的规定和实施是对专利合作法律程序的实质性保障,尤其在两国出现专利争端纠纷时,具有高效、及时、良性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仅仅依靠签订谅解备忘录,在此基础上的协商难以有效解决实质性的冲突纠纷。当前,两国在专利合作法律程序上尚未建立成熟、规范的执行体系。

(二)面临新国际规则挑战与贸易纠纷

1.TPP对两国专利合作的挑战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发达国家和区域经济体为了谋求更好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4国发起,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协议中对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条款在各国不断谈判、协调的基础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5年美国积极加入TPP谈判进程,给中国与新加坡乃至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带来一定的影响。TPP协议扩大了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如植物品种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注]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8章知识产权文本,第5节E.1(4)。 ,这与我国《专利法》第25条中的第4款相冲突。此外,TPP文本中对专利保护客体持TRIPs-Plus标准[注] TRIPs-Plus翻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递增,指比TRIPS协议中规定的更高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此处表明TPP对医药领域专利的保护比较严厉。 ,进一步提高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标准,使得我国专利技术产品在新加坡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尤其在医药和农业化学产品领域。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总是倾向于扩大专利权的可保护范围,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降低专利客体保护范围,为自身发展和公共利益等谋求较少束缚的空间与自由[19]。新加坡是东盟综合实力最强的发达国家,其专利保护水平较高,相比之下,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专利的保护制度仍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然而TPP协议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加大,此举更倾向于美国和新加坡发达国家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在新加坡专利申请保护的现有合作机制,限制了我国与新加坡的专利合作领域。

2.技术贸易合作中的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保护是激励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技术创新则是优化贸易结构的重要推动力。作为发展中国家,就现有经济发展实践和现有技术水平而言,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引进技术再创新是重要的途径,而发达国家则会往往借助专利保护限制先进技术和高新产品技术的出口,一旦发现侵权,对发展中国家的制裁尤其严厉。

近年来,中国与新加坡对外贸易合作发展迅速,随着两国贸易发展的不断深入,技术型产品在双边贸易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大,因此要高度重视贸易中的专利保护,尤其是技术型企业。然而,在海外市场竞争中,我国企业对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保护意识不足,加之我国在与新加坡技术贸易中,对境外专利权的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较少,极易引发专利侵权纠纷,需要予以重视。

四、我国企业在中新贸易中的专利布局和风险防范建议

(一)积极开展在新加坡的专利布局

首先,企业要提升海外专利保护意识,重视PCT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中国企业产品要进入新加坡市场,参与海外竞争,既要重视本国的专利保护,又要重视海外的专利申请;既要重视发明专利的申请,也要重视外观专利的申请,进行全面的布局。即凡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市场有前景的新产品,在国内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应统筹考虑在新加坡的申请和注册[20]

其次,中国企业在进入新加坡前必须要了解当地的专利制度。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寻求新加坡当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获得相应的咨询、代理等服务帮助。同时,企业要及时关注与专利有关的申请授权公告信息和最新的相关政策动态资讯,一旦发现他人的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和工业设计与自己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及时反馈给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并按照新加坡的相应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此外,企业应当重视具有中新两国贸易背景专利人才的培养。要培养如下具有中新两国国际贸易背景的专利人才:一方面,该类人才往往在英语语言上具有优势,能够便利地获取新加坡最新的专利资讯,加深对新加坡专利环境的了解,及时反馈给专利相关部门做信息支撑;另一方面,该类人才具有国际贸易视野,能够提供具有贸易战略性的海外专利布局策略。因此,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对该类人才的培育,进行该类人才的储备,培育既要懂专利法律法规、外语水平高,又要懂中新国际贸易规则和商务谈判能力强的复合型贸易背景专利人才。

(二)促进中新专利沟通合作与服务的提升

首先,加快构建便捷的中新专利信息平台。一方面,我国要进一步深化中新两国“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构建,加快双边国际专利审查的速度,提升专利申请授权的效率;另一方面,中国与新加坡要加强在技术领域的国际项目合作,通过项目合作推动两国在专利技术领域的沟通、交流。

1)钻孔前根据地勘报告和现场实际经验的地质地层特性和地下水位情况,提前计算出成孔干湿交界面的位置以便适时地加灌泥浆,保证成孔稳定性,干湿交界面高程不应低于地下水位高程并宜与黏性土层匹配。在现场确定泥浆池位置,修建泥浆池时做好防渗工作,泥浆池的大小必须保证存浆量大于钻孔需浆量。钻孔时不断地量测孔深[2],达到交界面时及时进行灌浆,灌浆时必须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孔壁的扰动。

其次,加强两国知识产权局的沟通合作。我国知识产权局要与新加坡知识产权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应当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新加坡建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及时关注、了解新加坡专利发展动态。两国知识产权局还可以开展多种类型的专利合作模式,如积极开展专利培训、调研、人才联合培养等合作。

此外,要进一步提升我国专利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建立多层次的海外专利服务体系,既包括基础性的专利服务,如专利检索、专利PCT代理申请等,也包括个性化,甚至高端的专利服务,如海外专利导航、国际专利诉讼、专利战略咨询等服务,满足企业不同层次的需求[23]。同时,国内专利机构要积极了解和学习新加坡的专利服务特色,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市场竞争提供专利服务保障。

(三)建立中新专利纠纷应对机制和预警机制

首先,要善于运用国际仲裁手段解决跨国专利纠纷。借鉴和学习新加坡的双轨制仲裁制度,凡是通过国际合作协议形式进行的交易,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包括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研发协议等。

(2)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机械费用。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利益,这是成本控制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案。在不影响路桥质量的情况下把利益最大化。通过良好的工程计量对项目所用的材料等进行估量,以减少材料的浪费。

其次,在司法方面,可以综合运用《仲裁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这两种方法进行仲裁,以不破坏双方商业关系为前提来解决跨国经济纠纷。同时中国企业在专利国际纠纷中要不放弃应诉,做好积极应诉的准备,将应诉作为解决跨国争端的最后途径。

最后,要建立预警机制,积极应对TPP带来的新国际规则挑战。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带动专利合作,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升专利保护水平,逐步过渡,争取与新加坡在专利实体法方面进一步深入合作。同时,中国应当积极加入RCEP[注]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10+6”)共同参加,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联合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其他成员国的力量,加强专利领域的合作,以降低TPP带来的冲击。

由以上研究可以看出,西太平洋暖池热含量以其较高的稳定性和较大的年际变率,可以作为比海表温度更好更超前的预报因子,同时可以引起东亚大气环流异常,对我国春、夏、冬季的降水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对于江南雨季(4—6月)而言,前人对它关注较少,只提及了前期南半球海温与它的负相关关系,并没有机理解释。那么,西太平洋暖池热含量能否作为江南雨季较好的前期信号?若能,热含量异常又是如何影响江南雨季降水?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以热含量作为预测因子,将江南地区区别于华南作为独立区域寻找其雨季降水的前期预测信号,并讨论这种前期信号影响江南雨季降水的可能途径,为江南雨季的气候预测提供科学依据。

去年国庆期间,我参加了小主人报社组织的“莫干山秋令营”活动。在活动的第三天,我们玩了一个有趣的游戏名叫“撕名牌”。

(四)加快高价值专利的培育提升专利国际竞争力

进入新加坡市场,需要具有高价值的专利作为支撑,一方面能够增强我国专利技术产品在新加坡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能够不断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当前我国专利在数量上增长较快,但是在质量上需要进一步提升,尤其是要注重高价值专利的培育。所谓高价值专利,既包括在专利文件的撰写、专利的申请、专利审查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价值,也包括具有广泛的应用市场前景,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的专利。而具有广泛市场前景的专利主要在于技术的创新研发。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注重技术的创新,挖掘出更具有市场前景和应用价值的专利。在中新贸易中,要不断优化贸易结构,适度增加我国高价值专利产品的出口,增强其在新加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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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atent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Singapor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oreign trade

SU Ping,ZHANG Zhuan,ZHANG Ting

(School of Chongq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ongqing 400054,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ep bilateral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Singapore,more trade frictions and conflicts caused under the protection on patent,and Chinese enterprises are facing the challen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he difference in patent system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s the main factor.This paper compares the two countries’ patent systems horizontally and vertically through comparative methods.In the vertical aspect,this paper analys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atent system,including the source of patent law and patent modification.In the horizontal aspect,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tection of patent protection from the protection system and the censorship system.On the basis of this theoretical research,the paper point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patent protection in foreign trade and propose the patent layout and risk prevention in the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Singapore for the Chinese enterprises.This paper combines the research on the patent system of the two countries with the background of foreign trade and deeply analyzes it.It provides a favorable reference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deal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licts in trade.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has strong application value.Chinese enterprises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marching in the overseas market,especially in the Singapore market,they must learn the institution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bilateral trade cooperation successfully.

Key words :foreign trade;China;Singapore;patent system 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 D923.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425(2019)05-0111-09

收稿日期: 2018-05-11

基金项目: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新加坡、越南、柬埔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2017TJ18);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东南亚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研究”(CYS17287)

作者简介: 苏平,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doi: 10.3969/j.issn.1674-8425(s).2019.05.012

本文引用格式: 苏平,张转,张婷.对外贸易背景下的中国、新加坡专利制度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5):111-119.

Citation format :SU Ping,ZHANG Zhuan,ZHANG Ting.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atent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Singapor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oreign trade[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9(5):111-119.

(责任编辑 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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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背景下的中国、新加坡专利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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