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家笔谈——1.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2.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的财政政策——3.深化改革构建农村的和谐社会——4.就业增长减速下的就业政策调整——5.将和谐理念融入税制体系建设——6.从调整收入分配入手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社会论文,扩大内需论文,笔谈论文,财政政策论文,税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
裴长洪,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研究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获得空前发展,其中出口贸易平均增长速度超过25%以上。除了国际经贸环境的改善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原因以外,我国出口贸易增长的很重要因素是价格竞争力,价格竞争力又过度依赖于使用廉价的劳动力。这带来了两方面不利的后果:
第一方面是,出口增长方式粗放,贸易摩擦增多。(1)出口产品多为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国民收益低。尽管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已占整个货物出口的90%以上,但出口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造环节上。即使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也主要处于中低端的加工装配环节,国内增值率不高。在货物出口的直接生产过程中,我国企业大多处在国际分工的价值链低端。我国货物出口的55%是加工贸易,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低、加工链条短,往往只承担产品增值链条中附加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环节。劳动力价格低是我们的优势,但廉价劳动力在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降低了我国技术创新的动力,从而形成了“低技术陷阱”。粗放型的出口超高速增长,还带来贸易条件恶化、贸易摩擦加剧和国家出口退税负担沉重等不良后果。(2)中低端产品的出口市场过度依赖发达国家,不利于改善我国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谈判地位。而且,与发达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同类产品、同类产业的竞争,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3)出口产品中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仍占一定比重,加大了国内资源和环境压力。(4)出口对加工贸易依赖较大,自己不掌握核心技术和营销渠道,缺乏自有品牌,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底端,使外贸发展缺乏可持续性。我国出口500强中,名牌产品销售的比例只有6%,远低于国际上50%的水平。我国出口总量的5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90%靠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国内附加值低,是“在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而不是“中国自己制造”(Made by China),或者是“中国制造”而不是“中国创造”。(5)引发众多的贸易摩擦。从1979—2004年,我国已遭遇了714起涉及“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护)的各类贸易摩擦,牵涉到4000多种商品。2005年1—8月底,除242纺织品特别限制外,共有13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起,涉案金额高达15.4亿美元。其中,反倾销调查35起,一般保障措施调查4起,特保调查5起。案件数量与2004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涉案金额增长22.5%。
第二方面是,过度依赖价格竞争力,势必压低工人工资、忽视生产环境条件,激化劳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根据有关的调查研究,一部分沿海地区长期以来没有提高工人工资,工资水平仍然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状态,以至于在少数地方引起就业萎缩和“民工荒”;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没有为工人交纳社会保障基金,实际上变相压低了工人工资。还有些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忽视生产条件和环境条件的改善,对工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还有个别企业不合理使用未成年劳动力,以压低工资成本。凡此种种,都不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和劳动者的健康成长。在工人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必然引发劳资纠纷,增加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允许并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包括利用外资,这是我国的长期政策。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的劳资矛盾等负面影响,既承认它存在的合理性,又要有所限制。我国政府颁布的《劳动法》和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政策就是解决劳资矛盾的有力武器;由国际社会提倡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制度”,虽然是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竞争力的约束因素,但对于保障工人利益也有进步作用,我们也应当持积极态度,吸收其合理成分,作为出口企业自我约束、平衡劳资关系的国际惯例来认真对待。
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调节劳资矛盾,保障工人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还不够,还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过度依赖低工资成本的价格竞争力这一最深层次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压低劳动力价格的经济现象,才能使缓和劳资矛盾建立在比较可靠的经济技术基础上,并实现社会的长期和谐。因此,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不仅仅是解决对外的竞争力实现途径和建立与国外贸易伙伴的和谐关系问题,而且也是构建我国经济领域内部的和谐关系的全局性问题。
无论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流通环节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都意味着资本技术有机构成的提高,它一方面要求较多地使用人力资本,使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复杂劳动,从而要求有较高的劳动力价格,表现为较高的工人工资和较为完善的生产环境条件。但另一方面,它又造成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减少。这两者有一定的矛盾,而我国又是就业压力沉重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又不能以牺牲更多的就业为代价。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是寻找能够兼顾这两者的方案。
首先,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应当循序渐进、梯度发展。我国沿海和内地中西部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不可能在沿海与中西部同时完成,必然有先有后,这就给兼顾转变增长方式和增加就业提供了回旋余地和空间。应当鼓励沿海地区和外商把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就地吸收和利用当地劳动力,这要比在沿海地区招募工人更便利、成本也低,同时也吸纳了当地劳动力,扩大了就业,既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而且,由于中西部地区生活成本低,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工人的工资偏离劳动力价格的幅度也就相对小一些,劳资矛盾也会相对缓和一些。沿海地区应当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加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占出口总额的30%左右,这是很好的起点,高新技术产业对人力资本要求相对较高,使用较多的复杂劳动,就业者的报酬相对也较高一些,这对缩小工资与劳动力价格差距有很实际的意义。如果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一个更大的发展,这不仅对增强我国出口贸易竞争力有很明显地促进,而且对改善国际经贸关系也会有促进作用,最后对缓和我国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很有意义的。
其次,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不仅要在货物贸易领域做文章,还要在服务贸易领域想办法,寻找新的增长点。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能力还不强,服务贸易出口多年来都是处于逆差状态,逆差额经常达到100亿美元左右。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与我国资源禀赋有关系,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要求更多使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本,而我国劳动力虽多,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本要素并不丰富。要改变这种状态,需要在教育和职业教育上发生新的变化。这几年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的空前发展,人力资本要素的供给已有明显改观,大学生就业从供不应求变为供给过剩,发展服务贸易的要素禀赋状况大大改善。特别是发展国际软件业外包的承接业务,只需要对现有大学生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就可以上岗。如果我们在这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抓住机遇,像印度、爱尔兰、菲律宾等国那样,使承接国际软件业务有一个大发展,就不仅能使服务贸易出口有一个新飞跃,而且将使出口增长方式转变有了新增长点,这对扩大我国就业和增加国民收益,提高就业者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都将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的财政政策
贾康,财政部财科所所长、研究员。
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层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也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确定的重大指导方针。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将和谐社会概括为六个方面的内容,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将进一步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系统性的方针、要点。这些在现实生活中有强烈的针对性,所给出的导向和要求,就是要解决我国在战略机遇期和经济社会转轨中若干重大矛盾凸显所带来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以保证现代化“三步走”总体战略的实施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最终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需要完成的任务十分艰巨。财政不可能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包打天下,但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政策工具有所作为。
——民主法治。财政工作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一般而言是间接的,但实际意义非常重大。比如公共财政建设,不仅要求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且要求政府构建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这个机制实际上就是要形成一套法治化、民主化的理财制度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监督机制。公共财政要求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预算资金要有完整性和透明度,财政信息要尽可能给公众一个可见的全景图和结构图。参与政府预算决策过程的,不光是政府有关的综合部门,还要有专家群体和公众,通过听证会和舆论监督等方式来发挥作用,通过法治建设逐步把规则与程序完善起来,稳定下来。这就是所谓民主化、宪政化的导向。从理财角度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和引出财政民主化、法制化、宪政化,会进一步拉动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民主化、法制化、宪政化,这是公共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贡献。
——公平正义。财政对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维护与提升,可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建立一种体现公平正义导向的财税制度。以税制改革为例,过去企业是由政府投资建立,中国五级政府每级都有自己的企业。各级政府分别从其直接所有的企业里面拿收入,必然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对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有亲疏之分,企业间无法公平竞争。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不再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企业不分大小,不论行政级别,依法纳税,税金该交国税的进国库,该交地方税的进地方库,税后的部分,企业可以按产权规范自主决策进行分配。这样所有企业都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随着这种财政制度安排方面的改革,企业的行政级别也可以淡化,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阶梯也应该取消,最后发展到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家市场来调节其供求,从而实现企业和企业家都在市场中公平参与竞争的局面。二是通过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相对薄弱和需要政策支持的领域或地区,比如三农、基础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领域和一些欠发达地区,给予特别的倾斜。对诸如贫困家庭、下岗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救助,这是体现财政“雪中送炭”公平功能的重要方面。三是对于公权部门,必须坚决推行真正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从理财的方面彻底割断公权扭曲的经济利益动因,消除以公权谋私利的制度土壤,并加强财政监督,以维护社会正义。
——诚信友爱。财政促进和谐社会所要求的诚信友爱,可以从支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促进改善社会道德体系这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方面,财税部门可以从个人、企业的纳税记录入手,促进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制度。如果一个人的诚信记录里面有污点,就会影响他将来的发展,包括求职、就业,企业则会影响其自身的市场形象、市场份额。在信用制度建设上,财政部门要舍得花点钱,“花钱买机制”,通过机制创新使社会的诚信进入一个新的境界。在社会道德体系建设方面,应从财力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挖掘和社会各界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优秀内容所做的努力给予支持,并以开阔的思路弘扬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以此来培育、增进人们的友好、友爱、友善、友情之心。
——充满活力。财政应当通过对财政制度的创新来推动经济社会活力的涌现、潜力的发掘。比如中国现在是五级政府架构,财政供养的行政人员过多,行政成本高,分税分级体制的实质性内容在基层无法实现,致使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十分困难。现在财政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把财政层级减少,通过“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进行扁平化改革试验,财政层级的扁平化能够进而拉动行政层级的扁平化。这样,财政层级、行政层级的扁平化将使行政运行成本大大降低,由此精简机构就有可能走出一个全新的境界。这种改革将使政府提高效能,并促进微观主体焕发更大的活力。税收制度的一系列正在试验或正在准备、即将推出的改革,如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两法合一”)、物业税(房地产税)的设立等等,都将促使企业进一步发挥潜力,在公平竞争中求发展,政府进一步端正行为,合理履行职能,从而形成发展全局上的更大活力。
——安定有序。财政能够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证。就国家安全来讲,财政需要对国防建设作适当的倾斜。当前国际环境相当复杂,我们必须加强国防以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根本。就维护社会安定来讲,对应当秉持社会正义的公检法系统,其从“硬件”到“软件”的建设,都需要财政给予合理的、有力的支持,并对公检法所有的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从“收支两条线”、财务审计等管理环节上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这也是财政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应做的工作。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财政可以通过税费、支出等组合工具,对处理好生态环境、国土整治、防治污染、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等问题提供积极的支持。国际经验表明,在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合理开发等方面,除了支出手段之外,还特别应当注重资产管理制度、产权规范的作用,并可以配套采用税收调节、政府补助等方式。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财政手段不可能包揽一切、解决所有问题,需要与其他手段相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不能操之过急,要逐渐地、一步步地做,既要防止走极端,又要防止走过场。现在已经有观点提出不能因为提倡和谐社会就要非分地提出平均主义的要求,就忽视对效率方面的要求,这些讨论还会在很长时间内延续。对公平和效率并不可能进行严格量化,各个国度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公平与效率要求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是非常复杂的,但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这种权衡又是必要的,只能通过多方博弈一步步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
深化改革构建农村的和谐社会
张晓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所长、研究员。
2006年取消农业税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入到了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综合改革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目的就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这一改革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体制保障、财力支持和动力源泉,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当然,农村综合改革是否能顺利推行和取得成功则与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能否深化密切相关。但在既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农村自身的改革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则要着力于农村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正确处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乡镇政府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起到主导作用首先取决于其职能是否能真正转变。乡镇政府要从原来很多情况下直接干预或者直接管理经济活动跳出来,要完整地认识并掌握政府的四项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作为最基层的政权机构,乡镇政府重点需要强化的一个职能是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第一,乡镇政府要主动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基层自治能力。温家宝同志曾指出,“没有村民自治,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基层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①。落实基层民主则必须尊重农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农民群众是农村集体的主人,是农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的所有者,是“老板”。但在许多情况下,“老板”不能当家作主,而村干部或基层政府替“老板”当家,广大农民群众对于集体事务或集体财产的处置不仅没有决策权、参与权,有时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这是导致农村发生冲突、矛盾,出现不和谐现象的重要因素。为使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落实其主体地位,应通过改革和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探索在乡村两级建起一种有效的民主制衡机制,解决“老板(广大农民群众)缺位”的问题。可以借鉴有些地方的经验,做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会,将其塑造成行政村的议决机关,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村庄的重大事项由它商议决定后,交由村委会实施。这样,村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不仅成了联系村集体和村民的纽带,而且也是村民参政议政的代理人。由村代会或村民理事会对执行机构(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违背民意、权力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有助于克服村级组织行政化的倾向。如果这种体制能够成功,就可进一步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实,由它来监督和制约乡镇政府的决策和行政。只有在乡村两级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不会流于形式,农村基层才能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落实,农村社会才能和谐。
第二,乡镇政府应主动推进农村多元化组织的发育。多元化的社会组织的发育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社会管理体制演变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介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民间组织,包括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组织在迅速发展。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提供服务、协调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为此,乡镇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的走向应是从全能型、多功能的政府转向有限功能的政府;从自上而下、行政指令式、搞运动、围绕中心工作转的工作方式和治理模式,转向群众参与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从行政管理型的政府转向自治程度较高的政府,从统治型的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温家宝同志曾指出,乡镇政府“在履行好政府职能的同时,要把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②。但政府的功能简化、分解后,留下的空间有没有其他类型组织来填充?政府分解出的功能是否有其他的组织来接手?
当前,在农村的许多地区,农民自发组织或政府或村委会倡导、农民积极响应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团性质的协会以及非正式的组织,如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公路养护协会、农业机械化协会、管水协会、治安联防协会、老年秧歌队、文艺队、篮球队等,正在蓬勃兴起。实践证明,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农村正在发育形成的多元化的组织形式是落实农民作为集体事务的决策主体、参与主体的重要组织载体,它们能接手政府职能转换后释放出来的一些功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是顺利推进农村综合体制改革、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基层政府职能是否能真正转变的重要条件。
农村的和谐社会应是怎样的一种组织架构?应最终在农村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即自治程度较高的基层政府组织、村民自治的村社区组织与农民自发组成的其他类型组织并存;农民组成的经济实体型组织与社团型组织的发展并存;正规组织与非正规组织的发展并存;具有较强合作性质的农民的经济组织和非合作导向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并存,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繁荣与和谐。
注释:
①②温家宝:《不失时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求是》杂志2006年18期。
就业增长减速下的就业政策调整
陈东琪,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从1978—2005年,中国城乡就业总规模从40152万人增加到75825万人,净增加35673万人,累计增长88.85%,平均每年增长3.29%。从长期平均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27年全国总就业增长速度很快。这正是中国同期国民经济实现年均9.6%的高速增长的基本动力。但是,中国就业增长出现了阶段性减速趋势。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总就业年均增长5.29%,90年代降到1.13%,本世纪头5年进一步降到1.04%。最近3年,虽然经济增长每年都超过了10%,但全国总就业增长分别只有0.94%、1.03%和0.83%。就业增长阶段性下降的趋势还在延续。
如果分城乡看,农村就业增长减速更快。从1978—2005年,农村从业人员从30638万人增加到48494万人,就业总规模扩大了17856万人,27年累计增长58.28%,平均每年增长2.16%。从长期平均趋势看,农村就业绝对量增加,增长速度也不低。但是,农村就业的阶段性下降趋势,要比全国趋势更为突出。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就业年均增长4.99%,90年代降到年均0.26%,本世纪头5年累计增长为-0.1%。从1998年开始,农村就业出现了绝对量减少的趋势。农村从业人员从1997年的49039万人降到2005年的48494万人,8年共减少545万人。即使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最近3年,农村从业人员也以每年155万人的速度减少,2005年一年就减少230万人。从趋势看,农村就业目前正处在加速负增长、绝对量加速减少的阶段。这个减少趋势,可能要延续到全面小康社会基本建成时,也就是城市化率大约达到55%-60%的时候。
农村吸收就业的绝对量减少,这就要求加快城市化,以吸收越来越多的要求流出的农村劳动力和人口。由于“劳动年龄人口周期”前的农村人口增长快于城市,就使得“劳动年龄人口周期”到达时的农村劳动力必然出现快速增长,农村要求转移出来的劳动年龄人口就会更多。为了吸收农村要求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和人口,惟一的出路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事实上,从1997年以来,中国的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了。从1978—1996年,城市率从17.92%提高到30.48%,每年平均提高约0.7个百分点。从1997—2005年,城市化率提高到42.99%,每年平均提高1.39百分点,最近9年城市化的年均速度要比前18年的年均速度加快差不多一倍。
纵观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经历了一个“S”型路线,城市化率在30%以下、60%以上时,城市化发展的速度缓慢,而在30%-60%的区间内时,城市化发展的速度加快。中国城市化率在1996年达到30%以后进入加速阶段,估计要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基本完成时才能达到60%左右。因此,从1996—2020年时期都将是中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在城乡化加快发展的时期,农村过剩劳动力和过剩人口大军将不断向城市转移。这就要求规模不断扩大的城市,不仅要向他们提供庞大的衣、食、住、行、文、教、卫的供给,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到国民消费福利,分享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而且要向他们提供几乎难以满足的就业机会。
面对这个巨大挑战,中央提出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这几年,这个政策实施的直接效果是城镇每年新增近1000万个就业岗位。但是,相对于劳动年龄人口、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要求来说,还存在很大的缺口。实际就业的增长跟不上劳动力供给的增长,所以,实际的失业率依然很高。去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是839万人,比2000年增加244万人,每年增加近50万人。事实上,城镇失业的实际调查数要大大高出登记数。不仅城市和农村没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一般劳动力有许多人没有工作岗位,而且一些大学甚至研究生毕业的学生也半年以上没有找到工作。这些实际无业人员没有去登记,而继续由父母供养。
由于农村失业多为隐性,统计上看不到这部分规模有多大。但从三次产业产值和从业人员的关系,基本可以判断农村劳动力剩余的实际规模。2005年,在全国75825万从业人员中,第一产业33918万,占44.7%,而创造的产值只有12.5%。如果农村单位劳动力产出率提高,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减少到30%,则意味着创造同样产出只需要22750万人,需要转移出11170万人。从这个简单计算结果,大致可以看出农村潜在劳动力供给的来源有多大,或者说农村隐性失业率有多高。
上世纪80、90年代,人们害怕涨价,现在人们变成了更害怕没有工作。涨价,但有一份薪水不高的工作,可以减少高价品消费。没有工作,就没有收入,连低价品都买不起了,怎么不更害怕呢?
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许多事情要做,但最重要的是要创造一个和谐的就业环境,要让95%以上的劳动力有工作岗位,暂时没有工作岗位的这个5%的人也应当获得能够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失业保障。卓有成效地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提高劳动力利用率,实现相对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最基本的课题,也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为了实现相对充分就业,今后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导向应当做到:(1)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持续性,既要防止过度繁荣,避免经济“过热”,又要防止衰退,避免经济“过冷”。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应当在努力节能降耗基础上,使GDP年均增长保持在8%-9%,最高控制在10%,最低控制在7%。(2)要在反通货膨胀和充分就业之间找到均衡,不能因过分担心通货膨胀而牺牲就业,要避免出现通货紧缩,年度CPI上涨率控制在1%-3%的区间内,周期性高峰时不超过5%,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3)通过降低税费门槛,加强金融和技术支持,改善服务业的创业和就业环境。在第一、二产业就业弹性下降,大量城镇新增就业要靠第三产业来吸纳的背景下,今后实现相对充分就业的主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服务业。(4)及时调整马克思所讲的V(工资)和M(利税)之间的关系。在逐步调减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再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工资水平,让劳动者在享受低保和劳动的选择中更积极地选择劳动,在社会上防止出现“养懒”机制。(5)采取一切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本积累。在总投资中,不断降低物质资本投资的比重,提高人力资本投资的比重,增加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6)尽快调整出口战略。在出口总额中,不断降低大量消耗水、土、矿产资源和牺牲环境的低价产品出口的比重,提高以知识、技能、信息、技术为基本构成的劳务出口的比重,实现由“地矿”出口到“脑矿”出口的外贸战略转变。
贫穷时,人口多是一个负担,富裕时,人口多是一个财富。中国在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后,已经走向富裕的阶段。这个时候,人口多,购买力强,市场巨大。同样,没有知识时,劳动力多是一个负担,有知识时,劳动力多是一个财富。知识使人力资源变成为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最大源泉。从国民受教育程度提高的情况看,中国的人力资源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向人力资本转化。1978年,中国毕业和在校大学生人数只有10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仅0.1%。2002年达到1037万人,2005年快速增加到186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从0.8%提高到1.43%。研究生招生、在校和毕业的人数,从1978年的2.1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78.4万人,2005年达到153.3万人。学成回国留学人员,从1978年的248人增加到2002年的17945人,2005年到达34987人。大学生、研究生、学成回国留学人员快速增加,同期职业培训、成年人继续教育快速发展,意味着中国国民的平均知识水平和国家的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快速提高。如果就业政策能够充分利用好不断增加的国民知识和人力资本的新优势,中国经济增长就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全新格局。
将和谐理念融入税制体系建设
高培勇,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研究员。
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再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此做出全面部署,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重点已经悄然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推至制度建设层面。不过,笔者以为,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诸种制度中,拉近或缩小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建设可能是一个最具有打基础意义的方面。
稍稍回顾一下中国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所走过的道路,不难看到,贫富差距的拉近或缩小,并非是近些年才提上议事日程的事情。事实上,在过去的20多年中,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和贫富差距问题的凸现,我们一刻都没有放松过对调节贫富差距的努力。但是,现实中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如我们期望的那样逐步拉近,反而在日趋扩大。这其中,固然有各种的缘由,但我们始终没有构建起一个能够有效拉近贫富差距的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作用,可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制度建设的“缺失”,当然可以归结于我们的体制转轨背景。但是,在诸多方面的体制转轨进展迅速并富有成效的背景下,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制度转轨如此迟缓且收效甚微,不能不归结于调节手段的“缺失”。即我们始终未能确立一种或几种适合市场经济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基本手段。
在传统体制下,我们曾有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制度体系。那一制度体系的主要支柱,就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农民获取货币收入的主要渠道就是剩余农副产品的销售,城市职工获取货币收入的惟一渠道就是工资。因而,只要把农民的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和城市职工的工资渠道管住了,包括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内的全国人口的收入分配格局,便可完全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中。
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逐一被打破。原有的贫富差距调节段不复存在了,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的“补位”,自然要经历一个“摸着石头过河”般的探寻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曾经有不少招术先后登台亮相,但由于缺乏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或适应性不够,多未能如所期望的那样充分奏效。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把握日渐娴熟,人们注意到,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调节贫富差距的担子,已经不可能继续指望曾经行之有效的、传统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如颁布最低工资标准等,固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毕竟是有限的、辅助或补充性的。当行政手段不再那么有效,法律手段的作用空间又相对狭窄的时候,留给我们的选择,便只能是经济手段了。认识一旦推进到这个层面,天然的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各种得天独厚条件的税收,自然要作为最基本的调节手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税收的基本功能当然是为政府取得收入。但是,在它介入GDP分配并为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中,事实上也改变着原有的GDP分配格局以及原有的国民财富分配格局。因此,税收的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而且,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我国20多年的改革经历也告诉我们,在政府所能掌控的几乎所有的经济调节手段中,没有什么手段能够同税收的调节功能相媲美。惟有税收才是最得心应手、最行之有效,并且,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如果说以往我们对税收调节功能的认识尚不够充分,因而未能给予其与其功能相称的定位。那么,随着我们确立了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特殊功能并迎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融入于税制体系的建设,从而让现实生活中的税制体系真正担当起调节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在当前的中国,可能就是一种既最优又现实的选择。
操用如此的理念看待现行的中国税制体系,可以发现,现行税制体系的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并不健全。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我们还有不少的事情要做。
比如,就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而言,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这样的税制格局,对于有效地取得收入,当然相对有利。但是,对于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则就不那么有利。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因此,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升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同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应当成为“十一五”期间我国税制建设的方向。
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能够纳入现行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个人所得税。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鉴于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要通过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表现出来的,并且,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尽快地开征财产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显然要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
就具体税种的制度设计来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表面上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而构成的。如此的税制格局,其优点是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因而收入功能色彩浓重。但缺点是不适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因而调节功能色彩淡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在加总求和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的综合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固然也能起到一些调节作用,但毕竟不全面的,甚至可能挂一漏万。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应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取向。
从调整收入分配入手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
李培林,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中国目前经济增长强劲,但过分依赖投资和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依然突出。扩大内需问题已经强调了多年,但始终未能很好解决。这些年,居民收入和职工工资增长并不慢,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的增长更是远超过GDP的增长。为什么居民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发挥不出来呢?当然,现在还不能笼统说消费低迷。实际上是在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特别是一般生活耐用品供大于求,以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在住房、汽车、教育、医疗、信息等消费增长较快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城乡居民的消费受到收入增长缓慢的限制。我们现在说内需不足,主要指的是内需不能支撑经济快速增长、经济增长过分依赖投资和出口的情况。这对于一个大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来说,是必须注意的问题。内需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是与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和消费市场特征相联系的。
一是收入差距过大,在消费随收入增长边际递减规律支配下,出现收入上层消费饱和和收入下层消费紧缩并存的情况,影响了大众消费时代的到来。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对全国28省市区的抽样调查(西藏、海南、宁夏未抽到),2005年的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19971元,人均5525.3元。按家庭人均收入进行五等分计算,最高20%收入组与最低20%收入组的收入份额比为18.2∶1,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基尼系数达到0.496。各地区内部的差距也很突出,并且呈现出一种马鞍型,即西部和东部的内部差距都大于中部地区的内部差距。在农业户(务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30%以上)、非农兼业户(务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30%以下)以及非农户(完全没有农业收入)之间,平均差距达到3.32倍之多。消费差距虽然由于地区消费价格的差异而比收入差距有所减小,但仍然偏大,最高20%消费组与最低20%消费组的消费份额之比为11.6∶1,年人均消费支出基尼系数达到0.473。由于收入差距过大,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城市和乡村分割成两个消费市场,形成两种消费文化。消费上层被国际消费符号所引领,消费下层受低收入约束难以扩大购买力,具有较大消费弹性的消费中层群体人数有限,这种状况影响了大众消费时代的到来。
二是在就业不稳定和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消费预期不确定情况下,即期消费受到压缩,家庭储蓄倾向明显,影响家庭一般消费。根据这次调查,从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结构看,在剔除无房贷和无房租的户之后,2005年城乡居民家庭的消费,排在前四位的消费支出是,食品支出占32.6%,住房占20.3%,教育占9.4%,医疗占7.9%。个人家庭教育和医疗消费支出偏高,主要原因是国家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的投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而且配置很不均衡,群众目前反映比较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和“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这种状况。教育和医疗在目前我国居民消费中,具有不可选择性的特点,是一种刚性消费,这种消费支出过高和增长过快,会使得居民消费预期变得不稳定,从而影响到即期消费。
三是生活困难群体过大,影响社会消费能力。因为消费市场不是简单地按人头计算,而是按人均实际消费能力和消费人数的乘数计算。根据这次调查结果,全国城乡居民中,还有13.5%的人的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处于温饱水平(家庭消费恩格尔系数为50%-59%),11.2%的人的家庭生活消费还处于贫困状态(家庭消费恩格尔系数在60%及以上)。而且,调查还显示,即使在人均消费恩格尔系数低于40%的样本户中,尚有6.3%的家庭人均年消费支出在1200元以下,每月在100元以下。在调查中,甚至有51.3%的人认为,他们的家庭生活碰到了“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问题。另外,调查还显示,全国有超过1/3的家庭出现当年入不敷出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对目前生活困难群体的人数要有充分的估计。近10多年来,在国民收入的总分配中,个人所占的比重相对于国家和集体的比重有所下降,这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
四是在股市低迷和储蓄利率较低情况下,大量消费资金转化为房产投资,影响了一般消费。我国目前居民住房自有率相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说是偏高的,在租房不如买房的消费市场信号下,很多家庭把买房作为一种比股市和储蓄更加合算的投资渠道,形成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而一般消费供大于求的状况。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果,应当考虑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入手扩大内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是要调整国民收入结构,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转移支付向基层、向农村、向低收入者倾斜。近些年来,国家财政的增长大大高于GDP的增长,这为转移支付提供了财力保障。但是很多转移支付效率较低,中间流失较多,转移支付的配置还不均衡。要强调转移支付向基层、向农村、向低收入者倾斜,特别是注重使转移支付发挥在扩大就业、增强摆脱贫困的能力、提高教育和健康水平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以积极的办法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
二是要帮助务农农民普遍兼业,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现金收入。近些年来,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和农民人均现金收入都与人均GDP基本保持了同步增长,但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却远远落后于人均GDP的增长,这就使还占我国人口近60%的农民家庭人口,消费水平难以快速提高。在我国人均耕地太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受到就业形势限制的情况下,要大力扶持务农农民普遍兼业,使他们的收入和消费也能够主要依赖兼业的现金收入,这是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本途径。
三是研究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与消费挂钩的办法。世界各国为了鼓励居民扩大消费,普遍采用个人所得税征收与消费挂钩的办法,即用消费份额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基数。这样同样收入的家庭,因抚养人数和消费支出的差异,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份额也有差异,从而形成对低收入、负担重家庭的消费税收优惠。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完全与消费脱钩,形成了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抑制。因此,应尽快研究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与消费挂钩的办法。
四是完善社会捐赠的免税制度。要扶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健全有关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规范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的领域和部门,放宽社会捐赠的免税范围,加强对社会捐赠使用情况的监督,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扩大内需中的作用。
五是研究开征财产税的可行性。开征财产税的问题,包括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等,已经讨论多年。在这方面有技术性困难,如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资产申报制度,还不掌握全国居民家庭的财产详细数据,征收起来比较困难。当然也有顾虑,即担心开征财产税会造成大量私人资金外流。但实际情况是,一些非法收入没有财产税也会外逃,而只要财产税控制在合理范围,合法收入不会外流,因为资金是往投资收益高、收益预期稳定的地方流动。贫富差距的问题,收入差距只是一个方面,财产差距才是更重要的。对财产的税收调节比对收入的税收调节更能对消费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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