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五个关键问题_国企论文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五个关键问题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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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九十年代末及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近年来经济理论界议论颇多,在改革的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围绕国有企业改革这一主题,本刊记者专程走访了我国著名青年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主任魏杰教授。下面是根据录音整理的魏杰教授的访谈。

近年来,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国有企业的改革因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成为重点。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总的说来,我觉得深化企业改革中主要有五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比重问题

我们所说的国有企业比重问题,是指在我们的整个社会经济成份中,国有企业究竟占有多大比重。从目前情况看,国有企业不活的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太大,并且涉及到太多的部门。因为一种经济成份是否充满活力,主要看这种经济成份与生产的要求是否相适应。国有经济不活具有世界性,从世界范围看,一般国有企业都存在于非竞争行业。因为非竞争性行业都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垄断性。即这个垄断只能是国家或社会的垄断,而不能是私人的垄断,因而这种垄断只能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第二,非竞争行业的产品比较单一,它不是一个多元化的经营性的产品。竞争性行业可以随时参予竞争,因此有一个风险选择问题。而非竞争行业不允许其他企业进入,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不能把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作为经营目标,同时还肩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因而只能由国家垄断。从这个意义出发,国有企业只能发生在非竞争性行业。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与国际惯例大不相同,我国的国有经济并不仅仅存在于非竞争性行业中,在竞争性行业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为其与生产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因而亏损严重。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们提出了一个非国有化问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经济的比重不应太大。因为市场经济崇尚竞争原则,那么,竞争性行业与非竞争性行业必然要泾渭分明。我国的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必然不适应市场经济,这就从客观上要求缩小国有经济的比重,即有一批国有经济转变为非国有经济,也就是将属于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有经济。这一非国有化进程,引起了许多争论,以至于有的人写文章批判非国有化。实际上,批判非国有化的人主要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第一,没有认清非国有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第二,在于概念混淆。从内涵划分,非国有化与国有化是对称的概念,而私有化与公有化是对称的概念。批判非国有化的根据在于把非国有化与私有化等同起来。在实际生活中,国有化与非国有化的实质,是将竞争行业与非竞争行业区分开来,非国有化的目的在于减少行政干预的程度,也就是说:非国有化与私有化是根本不能划等号的,因而,反对私有化是毫无道理的,因为非国有化的进程是必然趋势。

在搞清楚非国有化的前提下,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进行非国有化。我认为非国有化进程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县级政府所属的企业,应通过租、变、卖的方式变为非国有制形式,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必须非国有化。第二个途径是大中型企业的非国有化。这就是说,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可以引进一部分非国有经济的成份,如实行股份制,使原来纯而又纯的、庞大的国有经济增加活力。但从目前情况看,对如何实行非国有化的进程认识不够统一,而地方政府对非国有化的积极性较高。因为在国有化比重很高的情况下,地方的部分国有企业愈来愈困难,成了地方政府的包袱。在原来的计划体制下,地方对其所管的国有企业抱着不放,因为对赢利的国有企业,政府可以随时向其伸手要钱;不赚钱的企业,中央的政策是既有财政补贴,又有银行贷款。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亏损企业要负有限责任,安定团结的贷款在逐年减少,财政补贴也在减少。而盈利企业又要反对行政干预,县级政府在新的形势面前显得无能为力。这样一来,地立政府便强烈要求对其所管的国有企业实行非国有化,将其放给社会,以减轻包袱。这种积极性是在实践中得来的,应当予以肯定。但理论界的一些同志将其看成是私有化。在中央反复强调国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实行非国有化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非国有化热情只能是在不规范情况下偷偷摸摸地进行,其结果只能是加大了交易成本。理论上的不允许和实践中的强驱动力的摩擦,必然导致非公平的非国有化,这种非国有化的结果只能是所有者利益的大量流失。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既然非国有化、缩小国有经济的比重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那么我们就应当公开肯定它,并做出明文规定,从而将其规范化,以实现公平的非国有化。

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如何实现政企分家

政企不分是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政企分家呢?我认为不外乎有以下三个途径。

第一,政资分家,即政府和资本分家。

在政资不分的情况下,政府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有法人所有权,投资者是政府。最终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两项主要权能:一是利益收益权,一是厂长任命权。既然政府管着企业的收益权和厂长任命权,政企分开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那么这就必然要求“政资分家”。而政资分家的真正实现,则涉及到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在政府手中,即由国务院管理。政资分家则要求改革这种体制,即组建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由它负责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它不隶属于国务院,而是对人大常委会负责。经济的运转全部采取经济的方式,不得有行政干预,这样一来才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家。而在政资不分的情况下,所有部门都有权管企业,企业的投资、运作等等都由政府去管,根本无法实行政企分家。因此,实现政企分家的首要条件就是实行“政资分家”。

第二,走混合企业所有制的路子。

在一个国有企业中,引进多种经济成份,改变单一的国有经济结构,使股东分散化,企业的经济行为由股东共同参予决策,政府无法再对其实行强有力的干预,也就是说通过混合经济的方式不断淡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从而逐步实现政企分家。

第三,开明政府。

目前有些地方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却搞得很活,考察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地方的政府很开明。政府主动从经济中退出来,不再干预企业的经济行为,放手让企业发展,因而企业发展很快。山东滨州地区提出的口号是:政府创造环境,社会发展经济。很值得各地政府学习。

综上所述:政企分家主要有三条路子可走。对这三条路子可以因地制宜。第一条路子是关键,如果实现了政资分家,第二条和第三条路子就没有必要了。然而,实现政资分家并非易事,要有一个艰难的过程,在这一前提下,第二条和第三条路子也可以达到政企分家的目的,但这两条路子都是一种过渡形式,最终还要走向政资分家,从而在根本上实现政企分家。

三、国有企业的积极性问题

国有企业内部目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很高。在谈到企业经营管理问题时,人们常说“企业没有自主权”。但在实践中,企业随便花钱,企业的厂长、经理挥霍无度的现象又比比皆是。其浪费之大,令世界震惊。企业管理如此混乱,同时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直至工人又都没有积极性,其症结究竟在哪里呢?我觉得根本问题在于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原则有问题。在国有企业内部,无论是什么人,都只有劳动收益,而没有资产收益。分配的方式是: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个人拿小头。而非国有经济则不然,它的分配原则是既有劳动收益,又有资产收益。分配的结果是:个人拿大头,企业拿中头,国家拿小头。这种分配导致企业内部经营者的积极性很高。而对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来说,尽管其个人能力很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因没有资产收益,因而没有非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挣得多,辛勤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不平衡,积极性就不高。为了得到更多的收益,在工资、奖金上限封顶的情况下。便想方设法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消费。这就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当不成万元户,也要弄个万元肚”的思想基础。普通劳动者也如此,虽然我们反复教育劳动者多劳多得,“分配剩下的部分归全体劳动者所有,自然有你一份”。但仍无法调动其积极性。因为剩余的部分大头被国家拿走了,国家可以将其投放到其他任何一个地区或企业,而这是与劳动者个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因此,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不高。贡献是没有限制的,而享受则是有条件的。这种分配原则的不合理,导致了国有经济内部缺乏活力。表现在:一方面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缺少长远利益,同时也缺乏对资产的关切度。解决这一问题,有一条比较合理的理论依据:国有经济人员能不能在具有劳动收益的同时,也享有资产收益权?或者说国有经济内部人员也应当享有适度的资产收益。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久将以社会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目前社会上比较流行的新三件普及很快,如个人住房、私人小汽车、私人通讯设施。这新三件在大中城市的增长速度达到3%。但这个增长速度是靠私营企业者对新三件的占有而实现的,国有经济人员则一无所有。这样一来,国有经济人员就有意见了:我做了那么大的贡献,为什么私营企业经营人员却比我们过得舒服?这一不平衡,必然影响国有经济的活力。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允许国有经济内部的人员有适当的资产收益。但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其难点表现在:一谈到有资产收益,便有人怀疑企业的国有制性质是否改变。对此,地方想出了一个办法即在庞大的国有资产中引进一部分个人资产,搞企业内部职工股,使两部分资产捆在了一起。你若想多获得按资产分配的部分,首先就必须把企业的总资产创造出来,总资产多了,个人按资产分配的部分才能随之增加,水涨船高,这样就把个人贡献与资产收益联在了一起,从而调动了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内部股的意义就在这里。因此,在整个国有经济分配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这种企业内部分配的微调是值得考虑的。地方的这一创造是很有益处的,在引进职工内部股的同时,也引进了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并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这不失为企业内部改革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未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向这个方向努力。

四、国有经济的负担问题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从现实的情况看,比较年轻的国有企业负担相对小些,越老的国有企业负担越重,总起来看主要有五大负担:一个是债务负担。企业的历史越长债务越多;二是人多的负担。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扩大规模,以利于企业升级,便大规模地招收工人,造成了与生产能力不符的大量的冗员。第三,退休金负担。退休金应是劳动的积累。但在过去,劳动积累让国家拿走了,用在了其他地方,却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结果老帐没办法还清。这是一种战略的失误。四是办社会的负担,这直接增大了企业的成本。五是技术改造的负担。

解决国有企业的负担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应采取非规范的方法。在对待债务问题上,可以搞债务重组。把企业欠银行的钱转到财政身上,变成财政欠银行的钱。财政的信用是国家,财政可以利用国家信用向人民借债,由借的钱去还债,从而把企业解放出来。债务重组还有一种方式,即有些盈利的企业想要开办银行,按照旧的思维方式国家是不能允许的。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经营银行,比如先替一个欠债的企业还款,然后再搞银行,这样也可以解决一部分企业的债务负担。退休金可采取准备金的方式,现在已有一些企业在尝试。冗员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分流,分流出去的人员还可以承担起原有的企业办社会的部分负担,实行自负盈亏,使企业得到解脱。总之,解决企业的负担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非规范的方法。

五、企业内部结构的改革

目前,国有企业内部机构庞大繁杂。既有党组织系统,又有企业行政系统,还有工会组织系统。各个组织系统都要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责,结果就必然要发生冲突,各自的决策相互掣肘。最近有一家企业的工会制订了一条决定:该企业厂长的所有决策若不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统统作废。这一决定似乎是表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但实际上却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工会、职代会对企业的经营只有监督权、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而这家企业的决定却使职代会拥有了超越厂长的决策权,这便直接违反了《公司法》。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工人阶级是主人,既然是主人,就应该拥有决策权。实际上,这并不是两个法律之间的矛盾,而是扭曲了《宪法》的原意。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工人是主人”,指的是一种社会功能。而职代会把《宪法》的社会功能搬到了企业,结果只能是互相抵触。企业中包含了社会的政治结构,其结果只能是造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叠、繁杂,且各种组织职能之间相互打架,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家具有灵敏的经济冲动。但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引进了社会功能的条件下,企业家的冲动往往是政治冲动,而忽视了必要的经济冲动。正因为没有经济冲动,因而企业的经济效益无从谈起。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现有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重新构建内部结构,淡化企业内部的政治功能、社会职能。企业主人翁的地位,表现在社会责任上,可以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而不是直接制订企业的内部决策。企业内部的党组织也应区别于社会上的党组织。其工作的目的应是服务于企业的经济活动,而不是对企业经营起到制约的作用。只有这样,企业家的冲动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冲动,企业的经济效益才有了确实的保证。就目前情况看,深化企业改革中,主要应着力解决这五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采访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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