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研究_棉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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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现行棉花购销制度起源于50年代初以来逐渐建立和完善的农产品统购销制度,不同的是制度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正在转为发育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环境的变化,带来了整个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资源的基础配置日益市场化。然而承袭了传统统购统销衣钵的现行棉花购销制度在变化了的制度环境中越发显得不适应,陈旧而缺乏活力,其自身的缺陷日趋明显:

1.不均衡性。在与棉花生产和需求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与花纱已经市场化的条件下,棉花流转仍沿用传统的计划管理手段,呈“两头活中间死”的状态,在运行机制上难以接轨,势必会导致“违规”与投机行为的发生。屡禁不止的棉花“黑市”,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强行向市场接轨的扭曲表现。

2.虚拟化。一是计划配置常被“配置计划”所替代。统一计划难以统一意志,受利益驱使,地方与部门各行其是,虚报、瞒报已是公开的密秘。二是资源缺短时,“三不”之声不绝于耳;资源过剩或相对过剩时,“三不”难见其声,鲜有过问,形同饰物。三是法定购销主体寻租不止,使制度供给者维护生产者利益的美好意愿常常化为泡影。

3.低效性。固定、僵化的价格对供求变化反映迟缓,市场调控能力有限,多年来棉花供给大起大落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在一定程度上与此相关。此外,法定购销主体组织构架环节多、费用大、交易不经济,加上经营行为不规范,使制度的绩效明显减色:棉花少了,收不上来,完不成供应计划;棉花多了,拒收、操作消极,卖不出去。值得注意的是,十几年来我国棉花供求关系非但没形成相长之势,而且恰恰相反,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在棉花资源短缺时,正是棉纺业市场看好、资源需求旺盛时期;在棉花资源充足或相对充足时,恰逢棉纺业市场低迷、资源需求疲软时期。这足以说明现行购销制度在信息传递、反映供求、联接产销上的低效性。

因此,从理论上或从纯经济运行的角度说,现行棉花购销制度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角色,理应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多年以来对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对“三不”制度说“不”较易且无可非议,但真正向“三不”制度告别却步履维艰。应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棉花购销制度变动频繁,其中主要是在价格变动、价外补贴及生资挂钩等方面的调整,多限于制度内的调整,并不带有制度变迁的性质。可以称得上制度变迁的只有三次,即1985年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92年的“三放开”试点与1996年的供应体制改革。

1.1985年的改革:计划配置资源中引入市场因素。1985年中央发布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 决定从该年度起取消棉花统购,改为国家合同定购,合同定购总量为425万吨。此外, 国务院曾经动议,允许棉纺企业直接到产地的棉麻公司或农户购棉。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讲,棉花统购变为合同定购、统销变为产销直接见面的尝试,在理论上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源的配置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市场的因素从无到有,这是一次带有市场取向的改革。

2.1992年的改革: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1992年9月22 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提出在山东、河南、江苏三省搞“三放开”试点,在非试点省划出一块搞市场调节,选择其中少数县(市)进行放开试点。操作上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和产需形势,能一次放开就一次放开,不能一次放开就再选择若干省扩大试点”的原则。改革内容为:①改合同定购为市场调节,由政府指定经营企业依据国家指导计划,用经济办法与棉农签订合同。②实行棉花供需见面,供需双方通过市场进行交易。③棉花收购与供应价格改为当事人双方议价。④改变供销社独家经营的局面,允许具备条件并经过认证的其他企业经营棉花,放开棉花市场。可以说,这是一篇真正的制度变迁宣言,作出了棉花购销从计划配置为主转为市场配置为主的制度安排。

3.1996年的改革:计划配置资源下的摹拟市场安排。1996年10 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度开始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棉花供应方式,并允许供应价可以有上下4%的浮动。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 将供需间的衔接由传统的行政调拨改为交易会的方式,是以“三不放开”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资源配置计划条件下的摹拟市场安排。这种摹拟市场安排的独特之处在于制度变迁的可置换性,即可以根据产销形势调整改革或变迁的节奏和进度。在棉花资源相对宽松的条件下,摹拟市场安排,更接近市场制度,相对来说,市场机制的作用体现得更充分一些,供需双方交易行为的自由度(对象选择、交易量)大一些;相反,在资源偏紧或短缺时,摹拟市场安排,则很可能更接近于计划制度,供需双方的衔接虽不再是行政调拨的方式,交易对象亦可有所选择,但交易量将会受控于计划配给的额度。

二、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与限制性因素分析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没有人怀疑粮食在国民经济中基础之基础的地位。然而,其在制度安排的严格程度上要明显“逊色”于棉花。这种经济生活中的“异常”现象,使得许多人感到困惑不解。其实,当我们把目光转向制度供给者角度时,就会发现粮食制度安排相对棉花来说并不那么复杂。粮食制度安排最主要的是要解决总量增长的问题(当然,也有结构的问题),只要粮食能与我国人口的增长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量,制度安排就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这是由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资源少的独特国情所决定的。

当然,粮食制度的安排并非简单,十多年来粮食购销制度的改革一直在探索当中。但是,与棉花相比,从制度安排上来说,粮食相对较易些。其一,棉花的商品化程度远高于粮食,它的价值实现与农民的收入相关程度高;其二,棉花是一种高附加值工业产品的主要原料,它的供求状况与高附加值的实现依存度很高;其三,棉花产业链条中每一环节上的价值实现,都高度依赖于其最终产品的社会评价。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立足需求的供给调节政策,就是考虑到棉花及其产成品的价值实现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说,作为基础配置,市场才是以价值实现为目标的本原制度安排。这也是制度供给者所认可的,并视其为制度变迁之最终目标。以往棉花购销制度的改革出现反复、不尽人意,问题并不在于目标的共识性,也不在于制度供给者有无决心实行变革,而在于制度置换过程中的成本核算与评估,在于棉花最终产品的价值实现与棉花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价值分配间在度的调整上难以把握。其中,棉花产业中国家巨大利益的存在,是制度变迁安排上最重要的限制性因素之一,是制度供给者“超脱”不了的问题(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这一点也正是同粮食在制度安排上最主要的区别。

1.国家的巨大利益,决定了中央政府不可能容忍棉花购销制度改革上的无序性与无政府状态。棉花产业不仅包含着产区和销区、生产者与加工者以及经营者的利益,且与国民经济、国家利益关系甚大。仅以棉花为主要原料的纺织工业为例,1978~1995年我国纺织品累计出口创汇2400亿美元, 净创汇达1600 亿美元, 吨纤维制品创汇从1978 年时的4000美元,提高到目前的10000美元;1978~1995 年纺织工业累计为国家提供利税3800亿元,1995年为国家提供了近10%的工业利税;1978~1995年为社会增加了近1000万人的就业机会等等。如此巨大的利益,作为制度供给者,中央政府不能不慎重考虑,“重要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一定要积极稳妥进行”(李铁映为《中国棉花体制改革研究》一书的题词)〔1〕。

2.受利益驱动,各涉棉主体很难在制度变迁及制度变迁的途径上达成共识。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说法,“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就是以利益集团冲突为主的“交易”成本过大。〔2〕棉花生产者希望有卖棉的自由; 农业部门主张多渠道收购;纺织部门要求管住收购、放开经营;农业发展银行提出以销定收,以市定价或皮棉独家经营、籽棉市场放开;供销社棉麻系统则认为在不放开单一购销渠道的前提下,要么价格购销双放、要么统统管理死等等,即使是在同一系统内观点也不尽相同。

3.现行制度下既得利益集团有着不可小视的影响。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往那种国家财政部长“左兜右兜”统收统支的单一利益格局已不复存在。分税制与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制度的实行,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与中央政府已不完全是一个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的利益区别更是明显。对于现行棉花购销制度,政府的各个不同部分所持态度截然不同。当制度变迁的要求遇到现行购销制度下由既得利益行业、地区与阶层所构成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力反对或者“怠工”,且既得利益集团又是制度运行的唯一载体和主要依靠对象时,再加上受损集团在经济与政治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对制度供给者来说,制定制度变迁的措施必然会受到程度不同的约束。

4.棉花购销制度的改革必须置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中加以考虑。棉花购销制度在我国整个经济改革的进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它在全局中的“份量”如何,它的改革应采用什么步骤等等,在制度供给者看来,主要应由整个经济改革的全局来判断,而不能仅从棉花购销制度改革自身的需要出发。局部利益必须置于全局利益中加以考虑,这也是棉花购销制度改革重要的限制性因素。

此外,生产者组织化程度低下,不具备对等的谈判能力,其利益只能指望制度供给者来安排。目前,我国棉花生产分散在十几个省市,种棉人近亿,人均不足2亩,规模狭小且分散,棉农没有自己的组织, 走入市场谈何容易?!生产者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制度变迁的进程。

在有关棉花购销制度变迁的限制性因素讨论中,影响较大的是“五条件论”,〔3 〕即棉花购销制度的全面改革应具备五个条件:稳定的棉花生产体系;完备的棉花储备制度;合理的棉纺规模;有保障的棉花质检与完整的市场体系。从五条件的内容看,恰恰是制度变迁的结果,或者说是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并非是制度变迁的限制性条件。“五条件论”试图去论证全面改革的条件不成熟,改革宜采用分步渐进的方法。其实,不能对现行棉花购销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其深层的原因在于现行制度背后的利益牵制与制约:利益格局“休克式”置换必然会引发各利益集团冲突的加剧,国家的利益也很可能受到冲击;“交易成本”一次性集中支付,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即使是暂时的,制度供给者在制度变迁的安排上也不会贸然行事的。因此,虽然“五条件论”所要表达的意图并不错,但它毕竟与渐进式改革的选择在理论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旦“五条件”具备了,“全面改革”的条件成熟了,还要改什么呢?!将制度变迁的具体目标作为制度变迁的限制性因素,这显然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更要紧的是,若常以“条件”不成熟为由,就很有可能把本可以推进的改革延误,致使改革渐而不进,甚至出现逆转。

综上所述,由于制度安排上较为复杂以及迫于制度变迁限制性因素的压力,对于显然已不合时宜的现行棉花购销制度,制度供给者不可能即刻放弃“三不”政策而采取全面放开的制度变迁安排,分步逐渐推进的办法是不得已的选择。

1996年中央政府决定从棉花销售环节入手,采用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旨在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现行制度运行的绩效。棉供新办法是经过反复酝酿、多方论证与慎重考虑后,作为渐进式改革的第一步而推出的,有其必然性。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棉供新办法的出台,或多或少出于形势的压力。〔4 〕比较一下两年来实施新办法的微妙变化,不难掂量出形势所迫的含义。棉供新办法虽然取得了某些进展,但它毕竟是一种摹拟市场安排。其一,它的可置换性,决定了它的不确切性,没有进一步向纵深方向的制度变迁安排,则不能排除制度逆转的可能。其二,进一步的制度变迁安排,还应包括制度整体性松动,才能将已推出的改革定位并向前推进。因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归根结底是经济组织自身演绎与相互作用的结果,不能也不可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安排出一个市场来。在限制性因素尚未排除而不能全面推进改革的情况下,有必要也可能给予经济组织以适当的自下而上演绎市场的余地。行政纪律相对松驰的环境,“市场纪律”会有效的替代。 〔5〕为此,在实事求是地估价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与限制性因素的前提下,在现有改革已取得进展的基础上,需要将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

三、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

有研究表明,采取分步渐进的方式完成制度的变迁,它所支付的成本,不一定比“一步到位”要少,〔6 〕只是它的成本分摊在各个不同的阶段而已。这似乎可以说是经济学中制度变迁上的“能量守恒定律”。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还表明,分步渐进式改革,其成本的摊付在各个阶段上是非均衡性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成本付出亦并非一致,往往在改革的起步阶段所需支付的成本相对少一些,原制度下受益不当或明显不合理一方需要作出必要的“牺牲”,这几成定律。农业生产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等是这样,1996年启动的棉花购销制度改革也是如此。作为分步渐进式改革的第一步,在棉花资源相对宽松的条件下推出棉供新办法,显然不利于卖方,供销社棉麻系统成为垫付改革成本的第一人,表现在:靠寻租而攫取非法收益的活动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棉花供应价只下不上造成的浮动损失;供需直接见面将供销社棉麻系统省市级机构推上尴尬的境地等。相比之下,棉纺业是最大的获益者,国家的利益总体上也不吃亏,理论上说棉花生产者亦不受损失。应该说,这种首先向制度中最不合理的部位“动手术”,并“令”其支付“手术费”的改革举措,既合乎情理又不需付出太多的成本。

从近期的供求形势看,世界棉花市场仍将保持一个高供给量、高消费量和高库存量的基本格局。据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预测,世界棉花产量将有进一步的增长,1998年将达到1965万吨;国际市场棉花价格仍将维持在80美分/磅的水平,相当于目前我国国内棉花价格82%的水平。从国内棉花的供给看,棉花产量1997年比1996年有所增加, 估计在430万吨左右;1997年9月份以来棉花收购进展不错,预示着1998 年棉花生产形势至少不会低于400万吨。从国内棉花的需求看,1997~1998 两年有上升的趋势。据海关统计,1997年1~7月我国纺织品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33%,市场前景看好。中华供销总社认为,国内棉花供应将能够满足国内需求,如果将国际市场的因素考虑在内,棉花供求的态势依然较为宽松,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是一个很有利的时机。

首先,在继续保持棉花收购价格相对稳定基础上,放开棉花销售价格,直接与国际市场接轨。理由是:①自1985年以来,连续几年我国棉花价格持续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位上运行,即使是1996年推出的有浮动的价格机制,棉花价格下限价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水平,价格浮动的实际意义很有限。以327棉为例, 吨棉国内与国际市场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分别约为16186元和14774元(汇率按$1=¥8.30,以80 美分/磅计算)。就是按1997年在全国棉花交易会上棉花有限制〔7 〕的最低下浮率10%计算的价格15420元/吨,仍与国际市场价有一定差距。 ②在稳定棉花收购价格的前提下,放开棉花销售价,通过市场纪律,约束供求双方,增强竞争意识和能力,对于促进供销社棉麻系统尽快转变经营体制以及棉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及限产压锭工作都是一个有力的促进。③有利于棉花生产。目前棉花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00 元(标准价),价位不算低,棉农感到较划算,不宜再调整。棉花销售价与国际市场价接轨,不会对国内市场带来大的冲击,于棉花生产的稳定有利。④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往的计划配置效率不高,时常被配置的不是资源而是“计划”,其主要原因就是“家底”摸不清。由于没有一个市场评价制度,没有一个优胜劣态的机制,真实的、有效的、社会承认的需求被“雪藏”起来了,政府的压锭目标很难奏效,出现“上压下不压,明压暗不压,城里淘汰的乡下收”等等。棉价放开,通过市场的力量,发现供求均衡点,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有实际意义的信息,以此制定调控目标及手段才是有效的。

其次,在放开棉价以及购销渠道维持不变的前提下,要管死收购环节,最急需解决的就是将棉花的收购与棉花的检验分开,尽快推行棉花第三方检验制度。从现实的需求出发,就是要遏制住棉花收购中屡禁不止的压级压价现象,切实解决为棉农所深恶痛绝的顽症。棉供新办法出台后,棉花经营者向“下游”寻租发生困难,由于地位的特殊性,使他们有可能利用集收购与检验于一身的“权力之便”,加倍向“上游”寻租,“堤外损失堤内补”。寻租不是一个纪律话题,而是制度话题,不从制度上根除其滋生的条件是不行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实行第三方检验制度,也为今后棉花购销市场化创造制度条件。

第三,以棉供新办法为契机,“乘热打铁”,促使供销社棉麻系统转制。供销社棉麻系统名义上是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在制度缺陷上它比国营商业有过之无不及,起码它的行业垄断性是许多国营商业所望尘莫及的。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机构与编制日渐膨胀,经营环节多,经营费用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单就人员来说,90年代初,河北某市一个200人左右的二级站,仅几年的时间已增加到六七百人, 其领导层除专职书记和总经理外,还配有15个副总经理。而这一切都是在购销业务量并未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下发生的。〔8 〕这里除了效率问题外,政企不分、以政代企是重要原因之一。几乎各地的棉麻公司都有这样的苦衷,即许多新增人员并不是出于业务扩大的需要,而是上级主管部门安置的,不能不接收。棉供新办法的推出,确有促使供销社棉麻系统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初衷,但也只是造成一种态势,压力还不够大,当事人等靠要的思想仍然很严重。要扭转这种麻木状态,使他们由被动转为主动,非加大改革的力度不可,需要在政策上将棉麻公司企业化作为改革的现实目标。

(1)将棉麻公司一级站企业化,不再承担政府的职能, 以特许经销商的身份从事棉花购销业务,直接面向市场。〔9〕

(2)棉麻公司三级站在减员分流的基础上组建棉花储备局, 承担国家与地方的棉花储备任务,行使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二级站可维系现行三级站派出机构的制度,作为中转机构,可暂时赋予向一级站买断储备用棉的权力(条件成熟时国储棉的购买应转向市场)。

(3)原则上农业发展银行只向棉花储备局发放棉储贷款, 作为企业化的棉麻公司其运作资金,除自筹外,宜转向商业性贷款。当然,在棉麻公司企业化的最初阶段完全取消政策性贷款也不太现实,但要严格控制,制定一些类似商业性贷款的规则,规范企业的行为;或者采用某些发达国家支农资金的信贷方式,即在农业部设立特别机构(在我国这个机构亦可暂时设在农业发展银行中),负责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与分配,审核支农项目优惠利率贷款的利差补贴。作为特许经销商,可以在商业银行获取优惠贷款,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利差,由农业部在各地区的派出机构给予补贴。

(4)要解决和处理好各级供销社与其属下的棉麻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和棉麻公司亏损挂帐问题。这两个问题较为复杂,原则上既要有利于棉麻公司企业化,又要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后者。要分清责任,属于政府方面的原因,由政府平帐;属于企业经营方面或者是挤占挪用而成为死帐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归垫措施,促使企业归还。

第四,弱化“三不”制度的维护力度,给市场或准市场、相关经济组织留有一定的自发演绎的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说,1996年推出的棉供新办法,虽然,它是以“三不”作为前提条件,但实质上是对“三不”制度的一种弱化。实际上,只要对我国经济改革稍加反思,就会发现,凡是较为成功的改革举措,几乎无不与行政力量与行政控制相对弱化有关(当然这不是唯一条件)。弱化“三不”制度的维护力度,顾名思义,不是放弃“三不”制度,而是弱化它的维护力度,以利于新的经济机制的成长和发育。

(1)在继续办好全国性棉花交易会的同时, 允许一些产地自办交易市场。地方性交易市场以棉花现货交易为主;全国性交易会要逐渐向期货交易方向过渡,把发现价格、套期保值作为终极目标。

(2)在鼓励和支持棉农成立自己的合作组织的基础上, 允许那些组织较健全与行为较规范的棉农合作社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棉花的收购、初加工与销售活动。将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其立意当然不错,但是现实告诉我们,从整体上说,这种可能性不大(不排除某些基层供销社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与农民联合的可能),即使可行,它的组织成本也不一定会低于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组织,很可能会更高。

(3)应允许和鼓励那些有竞争力、经济效益较好、 有市场前景的大中型棉纺企业与农村直接挂钩。条件是,企业所需的棉花品种、等级等,在直接向棉农提出要求时,应预先给出不低于国家收购价格的基准价并且要有相应的技术指导和资金的投入,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互利互惠的机制。在与现行购销制度接轨上,可以参照湖北金田纺织城的作法,分两步走:第一步采用“租赁+合同”的方式。纺织城租赁产区棉麻公司的收购与加工之不动产,其费用不低于资产重置价值计算的占用成本(含息);与产地政府签订棉花生产订购合同,由政府组织生产,纺织城提供相应的技术改造资金与就业门路。第二步采用“合资+合同”。纺织城与产区棉麻公司合资创办棉花购销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业务上执行国家有关质价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对于某些不符合“三不”的购销活动,要依据实际情况, 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处之。一般来说,制度外购销行为盲目性较大,对现行购销制度的运行有影响,甚至会有破坏作用。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有些行为看似有违“三不”要求,实际上很有利于全局,或有利于市场机制的生成,在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要解决的问题上,与“三不”并无质的差异,这在经济转轨时期常会发生。对此,需要的不是维护现行制度的“面子”,而是冷静观察,因势利导,或加以规范,或据此推出新的改革举措。有一个很明显的事例可以佐证,就是在棉供新办法出台前后,棉花市场私下交易盛行,显然有违“三不”制度。但是,在进口棉的冲击下,国内棉花大量积压、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死守“三不”不松动,制度自身亦无力解决,就会给国家、企业以至棉花生产带来巨大损失。正确的作法是,除了对那些对全局构成危害的购销行为不能无动于衷外,姑且观之,视情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棉供新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对上述现象事后的理性确认,将暗改明,列入制度改革的内容并加以规范,从而取得一定的成效。

(5 )对于现行棉花购销制度中最敏感的部位即购销渠道与收购价格的改革,虽不宜在近期内推开,但也不是、不应是无所作为。近期至少可以做的是:①以市场经济的原则改进和完善棉花收购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改变棉花生产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依法治合(同)。②可适当打破按行政区划限定的棉花收购,给棉农一定程度上选择售棉对象的自由,例如在一个市或一个县的范围内,各基层收购站在业务上可交叉进行,增加竞争的意识。③如前所述,可给予棉农合作组织、产业化组织等进入棉花购销市场的权力,但范围上要有所限定。④棉花销价放开后,当其接近或与国际市场价格一致的时候,即可着手建立棉花价格补偿制度,制定棉花收购保护价。棉花保护价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棉花的生产成本,棉农的期望值,棉花与替代产品的比价,国际市场的价格水平,以往的价格走势和当前及预期国内外棉花供求趋势等。棉花价格补偿制度为最终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创造条件。

(6)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 只有在市场化较充分的前提下才能确立。因此,随着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在弱化原有的行政调控手段的同时,逐渐引入新的有弹性的调控举措,扩大间接的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运用的范围,既是改革的需要,又是改革的内容,而不是什么改革的前提条件或者限制性因素。

注释:

〔1〕《中国棉花体制改革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1997年8月版。

〔2〕程漱兰:《论粮食流通改革的政府动力机制》, 《经济研究》1997年第8期。

〔3〕《中国棉花体制改革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383页。

〔4〕1995年以来棉花购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在资源总供给并非大大超出需求的情况下,出现了全国性调销困难,棉花积压异常严重,各地棉麻公司叫苦不迭。从1995年9月至1996年2月,9 个承担国家棉花调出任务的省区有3/4的棉花调不出去。如江苏省比1994年同期库存增长54%,80%以上的新棉在仓库里“睡大觉”。与国内棉花需求不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外棉进口骤增,严重危胁到我国棉花生产。国外棉花大量进口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内棉花价高,以标棉计算每吨进口比国内棉便宜近3000元。在纺织业普遍不大景气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将进口棉花作为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

〔5〕程漱兰:《论粮食流通改革的政府动力机制》, 《经济研究》1997年第8期。

〔6〕董辅礽:《“渐进式改革”付的代价不会小》,《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7期。

〔7〕按交易会规定,只有新疆的棉花可以按这个价位供应, 需求方可以以这个价位购买的也仅限于来料加工的企业。这个价位标棉降幅为10%,每吨约低于基准价1800元。

〔8〕该市90年代初棉花播种面积在200 万亩左右, 近几年则降至160—130万亩;棉花收购量也从过去的3—4万吨减至1.5万吨左右。

〔9〕有的省一级站只是二级站的中转站,并不具有经营的条件,可考虑将二级站企业化,或一、二级站合并组成企业集团,当然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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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购销制度改革研究_棉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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